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 告 賴世偉被 告 鄭進富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無權扣留原告所有之股票原留印鑑及股票正本全數返還原告,並應賠償原告慰撫金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原告者,依同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則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原告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1 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並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於該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俞婷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蔡秉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