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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柏全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081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訴字第300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柏全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烟彈壹佰參拾伍瓶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柏全明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烟彈係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簡稱衛福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詎其竟未經衛福部之核准,於民國108 年3 月間某日,以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在大陸「阿里巴巴」網站,以人民幣2,500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烟彈50盒(1 盒內含烟彈3 瓶,共150 瓶)後,於108 年3 月8 日,委由不知情之東慶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東慶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膠膜」之快遞貨物1 批(申請進口報單編號:CX/08/710/G3165 號、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自大陸地區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上開烟彈150 瓶。

嗣臺北關人員於108 年3 月8 日,在桃園市○○區○○路○○○ 號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發覺有異而會同東慶公司共同開箱檢驗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烟彈150 瓶,經送請衛福部檢驗後,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8

037 號卷【下稱18037 號卷】第3 頁至第4 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819 號卷【下稱10819 號卷】第33頁、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0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0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4 月22日FDA 研字第1080007528號函及檢附之檢驗報告書、105 年10月19日FDA 藥字0000000000號函、快遞專區倉單等各1 份及查獲之烟彈照片

6 張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犯罪事實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外,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不論供自用與否,皆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甚明。另被告委由東慶公司從大陸地區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烟彈係屬於藥品,復未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等情,有上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及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如附表所示之烟彈150瓶,顯屬前揭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無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被告

係委請不知情之東慶公司人員為之遂行上開犯行,屬間接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供自己使用,而非法輸

入禁藥,有危及國民健康之虞,所為自非可取,惟其輸入之禁藥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均未蔓流、散布,危害之程度尚非重大,且被告始終坦認犯行,尚具悔悟之意,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尚端,僅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烟彈150瓶,經衛福部鑑驗後,尚餘135 瓶,現扣押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 年12月4 日北普竹字第108105095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

而上開驗餘之烟彈135 瓶既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之禁藥,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使用之烟彈,既已驗畢用罄滅失,則不另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程翠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名 稱 │輸入│輸入瓶│驗餘│驗餘瓶││號│ │盒數│數 │盒數│數 │├─┼──────┼──┼───┼──┼───┤│1 │RELX悅刻- 霧│20盒│60瓶 │18盒│54瓶 ││ │化烟彈(凍檸│ │ │ │ ││ │檬茶)3 % │ │ │ │ │├─┼──────┼──┼───┼──┼───┤│2 │RELX悅刻- 霧│10盒│30瓶 │9盒 │27瓶 ││ │化烟彈(勁爽│ │ │ │ ││ │薄荷味)5 %│ │ │ │ │├─┼──────┼──┼───┼──┼───┤│3 │RELX悅刻- 霧│10盒│30瓶 │9盒 │27瓶 ││ │化烟彈(夏日│ │ │ │ ││ │青芒)3 % │ │ │ │ │├─┼──────┼──┼───┼──┼───┤│4 │RELX悅刻- 霧│10盒│30瓶 │9盒 │27瓶 ││ │化烟彈(熱帶│ │ │ │ ││ │水果味)5 %│ │ │ │ │├─┼──────┼──┼───┼──┼───┤│ │合計 │50盒│150 瓶│45盒│135瓶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