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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華柏學選任辯護人 楊詠誼律師

廖于清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75、1277、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第222 條第1 項第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等各罪嫌疑重大,而加重強制性交罪即已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酌被告全部否認犯罪等情,有相當事實足認其有因畏刑而逃亡之虞;另被告復係於短時間內,即先後違犯各妨害性自主罪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所涉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等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事,而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其與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應自108 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小芬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