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王水富被 告 梁春忠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關於屬被告刑事犯罪所生之損害賠償即醫療費用(含未來)、醫療用品費用、看護費用、交通支出及精神慰撫金等部分請求,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原告關於機車修理費用之請求部分,因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