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錦堂
白嘉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5371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24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錦堂、白嘉文涉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偽造國幣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均因罪嫌不足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紙幣1 張,為偽造之國幣,此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070002615號函文檢附鑑定報告1 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錦堂、白嘉文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以10
8 年度偵緝字第240 號、於108 年4 月8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537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嗣復依職權送請再議均經駁回而告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扣案之面額1000元紙幣1張(見108 年度偵緝字第240 號卷第44頁,保管字號:108年度保管字第00415 號)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該張1000元偽鈔係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無凹版印文突起效果,紙張非鈔券紙,無隱藏字,無水印;以數位輸出方式仿製鈔券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鈔券正面右下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及背面六段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等情,有中央印製廠中印發字第1070002615號鈔券鑑定報告及該紙幣正反面照片(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12586 號卷第12頁、第16至17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除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並漏引刑法第200 條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0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啟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