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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單聲沒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雋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86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絨毛玩具玖佰伍拾貳個(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八年度保管字第三五七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雋鑫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絨毛玩具952 個,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雋鑫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6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絨毛玩具952 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357 號),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見106 年度他字第4721號卷第15至18頁),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