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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林麗雅(兼許日進承受訴訟人)

許政隆(兼許日進承受訴訟人)許政鴻(兼許日進承受訴訟人)被 告 劉家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麗雅、許政隆、許政鴻為原告許日進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6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程序之停止」(即第四章第四節)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108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之原告許日進,業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死亡乙情,有許日進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參。而許日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林麗雅、長子許政隆及次子許政鴻,且其等並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亦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3 月11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097000548號函檢送許日進同設戶籍親屬之戶籍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是自應由林麗雅、許政隆、許政鴻承受訴訟。本件既尚無人向本院聲明由林麗雅、許政隆、許政鴻為許日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