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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審交附民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0號原 告 陳羿涵被 告 郭益良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46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益良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