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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審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吳國中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 律師被 告 潘信雄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0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共同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