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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瓊芳選任辯護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張郁質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瓊芳係賦格生物科技公司(下稱賦格公司)負責人,告訴人王撫九係賦格公司股東,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原需返還告訴人借款及賦格公司股權轉讓金共計243 萬元,經告訴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105 年度訴字第2618號給付股權轉讓金等民事訴訟,嗣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在該民事訴訟於臺北地院審理中,雙方達成和解,條件為被告應給付告訴人

243 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於105 年9 月30日及105 年10月31日各給付3 萬元,其他237 萬元應於105 年11月30日前給付,並經臺北地院製作和解筆錄。詎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於105 年11月23日,將其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號建物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 段○○○ 巷○ ○○ 號5 樓房地(下稱「本件不動產」),以700 萬元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設定並登記第二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不知情之許元修。嗣因被告未依上開和解筆錄清償,告訴人遂向臺北地院對本件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06 年2 月12日以士院彩105 司執助簡字第6083號函知告訴人本件不動產不足清償,顯無拍賣實益,致告訴人之前揭債權剩餘100 萬元部分未能藉此受償,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撫九告訴被告彭瓊芳損害債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8 年3 月19日與被告成立民事和解,嗣並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等情,有調解紀錄表、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第93頁至第95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