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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君如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黃軍棠(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某日在友人聚會中認識,被告明知黃軍棠係告訴人鐘若梅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與黃軍棠為姦淫行為。嗣告訴人於106 年7 月20日某時許,收受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61 號卷第1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附表┌──┬───────┬──────────────────┐│編號│時間 │地點 │├──┼───────┼──────────────────┤│ 1 │105年9月10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2 │105年11月1日 │南投雲品飯店 │├──┼───────┼──────────────────┤│ 3 │105年12月16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4 │106年1月1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5 │106年1月20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6 │106年2月18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7 │106年3月4日 │高雄市區某飯店 │├──┼───────┼──────────────────┤│ 8 │106年3月20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9 │106年3月24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10│106年3月28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11│106年4月21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12│106年5月1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13│106年7月16日 │臺北市○○區○○○路○○號3 樓被告住處│└──┴───────┴──────────────────┘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