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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判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君暉即 告訴人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

石宇涵律師趙國婕律師被 告 周正渭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604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1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李君暉(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周正渭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等罪,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8141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民國108 年

7 月24日以108 年度上聲議字第6047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並於108 年7 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於收受該處分書後10日內之108 年8 月1 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本院卷附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之程序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聲請人(綽號大野狼)均係「2018年第19屆漫畫博覽會」擔任「英雄魂」團隊之工作人員,詎被告分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7 年8 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路○ 段○ 號之世貿一館,持紅龍柱作勢毆打聲請人,以此方式恐嚇聲請人,致生危害於聲請人之身體安全,使聲請人心生畏懼,又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以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穢詞貶損聲請人之社會人格或以不實文字指摘聲請人,足以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聲請人(綽號「大野狼」,臉書帳號「Chun-hui Lee大野狼」)及被告(臉書帳號為「周正渭」、「Chou Cheng Wei」)同為日本特攝片之愛好者,2 人於「2018年第19屆漫畫博覽會」中共同擔任「英雄魂」團隊之工作人員,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8日負責擔任該日特攝片主角來臺見面會之現場口譯人員,詎被告於活動當日因聲請人未熱情打招呼而勃然大怒,當場拿起一旁紅龍柱作勢毆打聲請人,並要求其不得繼續擔任口譯人員,被告遂自

107 年6 月21日起至8 月23日期間,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毀損聲請人名譽之犯意,登入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在被告申請之「周正渭」、「Chou Cheng Wei」帳號之塗鴉牆及留言板上,連續多次刊登霸凌性、惡意性謾罵聲請人之內容,並指摘及傳述不實訊息,用以詆毀聲請人名譽,甚令聲請人心生畏懼。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均有違誤,聲請人無法甘服,理由如下:

⒈被告確有於107 年8 月18日持紅龍柱作勢毆打聲請人之行為

,有證人劉沈柔之證詞可稽,被告客觀上作勢毆打之不法舉動,已令聲請人心生畏怖,顯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要件,又被告多次在臉書發佈略以「這傢伙(那天)差點就被我揍」、「就那天差點被我修理的那位」、「你能全身而退就該感謝老天爺了」、「叫他別想不開!…」、「不用到館長啦!我這個老先生就可以了!」、「等傅達仁先生上來採訪他吧!」、「安分點比較不會惹禍上身」等語,不僅足證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確有作勢毆打聲請人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更益徵其多次在臉書上公開恐嚇聲請人等情,依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被告不法犯行,已致聲請人心生畏懼而釀嚴重不安全感,其行為顯該當於刑法恐嚇危安罪甚明。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過度限縮恐嚇危安罪之適用,且理由說理前後矛盾,悖離經驗及論理法則,確嫌率斷。

⒉檢察官認被告如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1 、3 、6 (按:本

裁定附表編號1 、2 、5 )所為言詞,並未指明係針對聲請人,難認一般瀏覽被告臉書之人可得而之,又檢察官認不起訴處分書附表編號4 、5 、7 部分(按;本裁定附表編號3、4 、6 ),係對聲請人之主觀評價,非就事實有何不實陳述,與加重誹謗最要件不符;然依聲請人所提證據,可知聲請人與被告同為日本特攝片之愛好者,且聲請人亦以「大野狼Chun-hui Lee李君暉」作為LINE群組之個人名稱,故於2人與共同友人及群組中,第三人均明確知曉亦得推知,聲請人名稱代號即為大野狼,且被告臉書之留言及下方第三人留言顯示,被告不僅多次直接提及聲請人本名,更一再使用Chun-hui Lee、大野狼等聲請人之英文姓名與LINE名稱代號,對聲請人進行全面性網路霸淩及攻訐;再者,縱使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按:本裁定附表編號3 、4 )不構成誹謗罪,端視被告臉書留言內之「白目」、「毒瘤」、「奇葩」、「傻蛋」、「李君暉Chun-hui Lee大野狼先生…是真的蠻癡肥的」,顯已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均未察及此。

⒊綜上,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既未探究被告主觀犯

意及客觀犯行,亦未就聲請人名譽受損等情為整體綜合觀察,恣意否認被告犯行,有縱容犯罪等嫌,認事用法嚴重違誤,本案顯有裁定交付審判之必要與理由,請均願准為交付審判之裁定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依此立法精神,交付審判審查之範圍不得逾越原告訴之界限,且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至上開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實以資審認,始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本件聲請人雖以前揭情詞主張被告涉犯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恐嚇等罪嫌,並以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有上開瑕疵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查:

㈠、關於恐嚇罪部分⒈被告與聲請人同為「2018年第19屆漫畫博覽會」活動之「英

雄魂」團隊之工作人員,於107 年8 月18日,在世貿一館舉辦之「漫畫博覽會」活動會場發生衝突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偵訊指訴明確(見107 年度他字第4025號卷【下稱他卷】第133 、147 至148 頁),且為被告所供認(見他卷第13

0 、153 頁),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被告臉書貼文及留言截圖在卷可佐(見他卷第74至114 頁),前開事實堪以認定。

⒉聲請人固指稱: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以伊未熱情向被告打

招呼為由,對伊大聲咆哮,並以「沒有對我打招呼的人都要被趕出去」、「你以為只有你會口譯嗎?」、「我是長輩你這樣打招呼對嗎?」,甚至拿起會場中之紅龍柱作勢欲砸向伊,再吼以「不要攔我,我要揍他!」,致伊心生恐懼等語(見他卷第136 、147 頁),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伊並未對聲請人揮舞紅龍柱等語(見他卷第153 頁),而在場之證人陳文裕於偵訊時亦證稱:伊當天約於上午10時到達世貿一館,伊都是跟在被告身邊,伊等在現場作場地布置,有移動紅龍柱,但被告並未將紅龍柱拿起來揮舞等語(見他卷第

161 頁),被告所辯尚非不可採。至證人劉沈柔於偵訊時固證稱:伊於案發日有看到被告將紅龍柱揮向聲請人云云(見他卷第166 頁),然其並未證述被告有對聲請人咆哮,於持紅龍柱揮向聲請人之時有對聲請人口出「不要攔我,我要揍他!」等情,與聲請人前揭指訴已難認一致,況其於偵訊中既稱:伊是後來問另一個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員,他說揮舞紅龍柱之人是被告等語(見他卷第166 至167 頁),可知其於案發前並不認識被告,然其竟稱:被告一直不斷在臉書詆毀聲請人,還一直說聲請人是可以被霸淩的人、是個白目的人,這些話都是被告跟伊說的云云(見他卷第167 頁),殊難想像被告竟會無故向素不相識之證人劉沈柔為該些言論,證人劉沈柔之證詞實非合理,其非無可能係因與聲請人間之交情,故於偵訊時為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自非得逕採為聲請人前開指訴之補強證據。

⒊再者,被告之後雖確於107 年8 月20日在其臉書留言「這傢

伙差點就被我揍」、「就那天差點被我修理的那位」等語、於同年月21日先後在臉書貼文稱「我要求團隊人員必需要有禮貌時,你故意在我面前挑釁,我不飆你飆誰?我還真沒見過有人像你這麼白目!你能全身而退就該感謝老天爺了,怎麼還有臉在外面到處放話?」、「麻煩有認識他的朋友通知他一下,告訴他,我在噹他!叫他別想不開!問他要不要考慮參加阿渭師受害者聯合會。」、於案外人留言「這真的太誇張了啦!想紅可以放話找館長單挑啊XD」時回覆稱「不用到館長啦!我這個老先生就可以了!」、於案外人留言「所以他最後有被採訪嗎?」時回覆稱「等傅達仁先生上來採訪他吧!」等語,再於同年月22日在臉書貼文稱「…發不自殺聲明?唱大戲啊!我連你們誰是誰都不知道了,還猛往自己臉上貼金?拜託一下,農曆七月耶!不要亂說話比較好,安份點比較不會惹禍上身!」等語,有前引聲請人提出之被告臉書截圖可憑,亦為被告所供認(見他卷第152 頁)。然觀之被告所為「這傢伙差點就被我揍」、「就那天差點被我修理的那位」、「你能全身而退就該感謝老天爺了」等語之文義,充其量僅足以證明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有傷害聲請人之意欲,無從以此即認被告當天有持紅龍柱子朝聲請人揮舞之行為及藉此舉恐嚇聲請人之意欲,至於被告其他貼文與留言,觀其全文內容與留言之前後脈絡,或係調侃聲請人,或係表達對聲請人之不滿,均難認屬加害聲請人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聲請意旨認被告在臉書所為前開貼文、留言,除可佐證被告於107 年8 月18日有持紅龍柱作勢毆打聲請人之犯行,另亦成立恐嚇罪云云,容非有理。

㈡、關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部分:⒈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其個

人臉書上,針對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與留言等事實,為被告所供認(見他卷第152 頁),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被告臉書截圖可稽(卷面位置詳見附表所載),堪以認定。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

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以便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的功能得以發揮。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則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我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 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 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刑法第309 條所稱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的事實,而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的「誹謗」,則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又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推斷。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申言之,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

⒊被告就聲請人所指訴之此部分犯行,辯稱:伊貼文不是要侮

辱聲請人,只是陳述一個事實,因為大家賠錢辦活動,主辦人邀請聲請人,伊是協辦人,伊認為聲請人就是想紅,一直想以個人名義推銷自己,但伊覺得這是大家出錢出力辦的活動,應該以團體名義出來接受採訪,伊留言是因為聲請人在辦活動時有講過一些話,伊必須解釋說明,107 年8 月18日當天因為聲請人過了10幾分鐘不向伊打招呼,並對伊挑釁,故伊要求聲請人離開會場停止翻譯工作,但聲請人說要自費參加,並繼續留在會場等語(見他卷第129 、152 至153 頁),其所辯核與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其於個人臉書之貼文內容相吻合,並有其於附表編號4 貼文中所貼之聲請人與案外人間於107 年5 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所傳內容為「案外人:(群問)各位有興趣接受採訪嗎?以英雄魂團隊成員的身份。聲請人:若接受採訪的話,我只會以個人(自由口譯或粉絲)身份,若是英雄魂成員就不用了。聲請人:另外詢問一下,活動中是否開放參加者自由攝影,若沒有開放的話,我需要公關證之類的證見供我朋友幫我拍工作照。聲請人:* 證件。案外人:好的。@大野狼Chun-h

ui Lee李君暉的需求,收到。活動上面,座談會是自由的,但以不遮住主辦單位的攝影師為主。」等語之LINE對話截圖足佐,再參諸聲請人警偵訊筆錄及書狀之內容,其顯未曾具體否認被告前開臉書貼文所指關於其自稱要掏腰包買簽名板參加活動,但事後並未如此做,其有向欲採訪「英雄魂」團隊成員之人表示只會以個人身分接受採訪,不願以「英雄魂」成員身分接受採訪,其於107 年8 月18日經被告要求英雄魂團隊人員向其打招呼後,曾有故意挑釁之舉,及因被告認為其未向被告打招呼而與被告起衝突等事實,足認被告前開所辯應可採信,而觀之被告如附表編號1 、2 、3 、4 、6所示貼文及留言內容,皆係針對聲請人前開作為,依其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其言論內容固有尖酸刻薄之嫌,足令聲請人心生不快,而傷及告訴人主觀情感,然其所述均有所本,並非隨意杜撰子虛烏有之事貶損聲請人之名譽,亦非毫無意義之抽象謾罵,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聲請人之實質惡意。至如附表編號5 所示貼文部分,其內容並非指摘足以貶損聲請人名譽之「具體事項」,顯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聲請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加重誹謗罪嫌,殊屬無據。

⒋再者,聲請人雖指稱:被告於其個人臉書所為「幹」、「TM

D 」、「大頭病患者」、「爛咖」、「不要臉」、「白目」、「毒瘤」、「自我感覺良好的奇葩」、「傻蛋」、「癡肥」等詞語,係惡意辱罵聲請人,應成立公然侮辱罪等語。然綜觀被告如附表所示文章全文及留言之來龍去脈,被告顯係因認為聲請人在上開漫畫博覽會活動未出錢出力卻想藉該活動出名、於其要求英雄魂團隊人員對其有禮貌時故意挑釁等行為,深感不滿,憤而以前開詞語批評聲請人,由形式上觀之,其措辭似過於尖酸刻薄而失其允當,或因此傷及聲請人主觀上之情感,然綜合本件前因後果、被告所為用語、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陳述內容等全盤情狀為實質上之判斷,堪認被告所為上開言語,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或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之意,難謂其主觀上係出於公然侮辱聲請人之犯意。

㈢、綜此,經核卷證資料,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之恐嚇、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犯行,自無從對被告遽以前開罪責相繩。原不起訴處分及原處分書就此揭部分已詳加論述,其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聲請人前揭指訴,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依據本案偵查卷內顯現之證據觀之,本案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何恐嚇、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聲請人之指訴及主觀臆測,逕認被告有其所告訴之犯罪事實,應認被告罪嫌尚屬不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高檢署檢察長依偵查所得證據,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罪嫌,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先後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業已將理由敘明綦詳,核無不合,且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復經本院審酌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本案尚難認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核與交付審判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猶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附表┌──┬─────┬──────────┬─────┬─────────────────┐│編號│ 時 間 │聲請人所指被告之犯行│指訴之罪名│ 被告貼文、留言全文及所在卷面位置 │├──┼─────┼──────────┼─────┼─────────────────┤│ 1 │107 年6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加重誹謗 │貼文: ││ │(不起訴處│「幹!人家出錢出力,│ │讓我發飆一下(不是我的事)幹!人家││ │分書誤載為│你只出一張嘴,然後名│ │出錢出力,你只出一張嘴,然後名你要││ │8 月)21日│你要出,功勞你要攬?│ │出,功勞你要攬?TMD ,你算什麼東西││ │上午10時4 │TMD ,你算什麼東西」│ │?!!! ││ │分許 │貼文,及留言「又一位│ │(他卷第74頁) ││ │ │可憐的大頭病患者」等│ ├─────────────────┤│ │ │語。 │ │留言: ││ │ │ │ │案外人留言「其實…我是小紅帽」,另││ │ │ │ │一案外人回覆「請教大濕,真有此人嗎││ │ │ │ │?」,案外人回覆「真有此人!據載是││ │ │ │ │個『通譯』,只是沒有那麼偉大!」,││ │ │ │ │被告回覆「又一位可憐的大頭病患者」││ │ │ │ │。(他卷第75頁) │├──┼─────┼──────────┼─────┼─────────────────┤│ 2 │107 年8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公然侮辱、│貼文: ││ │20日凌晨1 │「原來擔任工作人員的│加重誹謗 │不是說自己要掏腰包買簽名板參加活動││ │時51分許 │目的就是要用別人的資│ │?搞半天連個兩千塊也掏不出來?原來││ │ │源成就自己出名再加白│ │擔任工作人員的目的就是要用別人的資││ │ │吃白喝白玩佔人便宜啊│ │源成就自己出名再加白吃白喝白玩佔人││ │ │」之貼文,及留言「不│ │便宜啊! ││ │ │要臉」、「這傢伙差點│ │(他卷第78頁) ││ │ │就被我揍」、「原來安│ ├─────────────────┤│ │ │排的翻譯人員」、「就│ │留言: ││ │ │那天差點被我修理那位│ │⒈案外人留言「這太扯…」,被告回覆││ │ │」、「(案外人留言「│ │ 「這是真的,真的有人這麼不要臉」││ │ │那隻被" 小紅帽" 玩死│ │ 。 ││ │ │的…嗎?聽說他的惡劣│ │⒉案外人留言「好誇張喔~簽名板真的││ │ │了」)是啊!」、「那│ │ 很好看說」,被告回覆「這傢伙差點││ │ │個渾蛋我直接轟走」等│ │ 就被我揍」。 ││ │ │語。 │ │⒊案外人留言「周大哥辛苦了,推廣文││ │ │ │ │ 化還被利用…這個人不會是Tuber 吧││ │ │ │ │ …」,被告回覆「原來安排的翻譯人││ │ │ │ │ 員」。 ││ │ │ │ │⒋案外人留言「那隻被" 小紅帽" 玩死││ │ │ │ │ 的…嗎?聽說他的惡劣了!」,被告││ │ │ │ │ 回覆「是啊!」 ││ │ │ │ │⒌案外人留言「他自己毛遂自薦的還是││ │ │ │ │ 有花錢請他?就那天台上那胖子?」││ │ │ │ │ ,被告回覆「不是這位,這位Tobu桑││ │ │ │ │ 非常幫忙!那個混蛋我直接轟走!」││ │ │ │ │ 。 ││ │ │ │ │(他卷第78至81頁) │├──┼─────┼──────────┼─────┼─────────────────┤│ 3 │107 年8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公然侮辱、│貼文: ││ │21日凌晨2 │「在此我回應一下李君│加重誹謗 │To Chun-hui Lee 大野狼在此我回應一││ │時37分許 │暉…你是憑啥獨攬功勞│ │下李君暉小弟弟的不滿與對在下的意見││ │ │跟藉機出名?…你有照│ │,如果你有什麼不爽,請衝著我來!!││ │ │鏡子看看自己嗎?…我│ │這場簽名會是個團體的活動,大家都努││ │ │不飆你飆誰?我還真沒│ │力讓這場活動圓滿,更何況你既不是主││ │ │見過有人像你這麼白目│ │辦人也不是出資者,你是憑啥獨攬功勞││ │ │!你能全身而退就該感│ │與藉此出名?不然你自掏四五十萬弄一││ │ │謝老天爺了…我只能告│ │場,看你要怎麼出名都你的事,沒人會││ │ │訴李小弟弟…像你這種│ │凶你! ││ │ │自私自利+自以為是的│ │你既然知道這場活動的場地跟媒體宣傳││ │ │人,待在任何團體都只│ │的細節,也該在現場敬我三分,來到會││ │ │會是一顆毒瘤!!…這│ │場也該禮貌性的跟我打個招呼,再怎樣││ │ │樣的自私怎麼會有女生│ │我也虛長你十幾歲也算前輩或長輩,怎││ │ │喜歡?…自我感覺過於│ │麼會是像你所說的我該主動跟你打招呼││ │ │良好…叫他別想不開!│ │?你有照鏡子看看自己嗎? ││ │ │!」之貼文,及留言「│ │在我要求團隊人員必需要有禮貌時,你││ │ │我也不知道為何有人會│ │故意在我面前挑釁,我不飆你飆誰?我││ │ │這麼白目?」、「沒錯│ │還真沒見過有人像你這麼白目!你能全││ │ │!他就是這個德性…自│ │身而退就該感謝老天爺了,怎麼還有臉││ │ │我感覺良好的奇葩…被│ │在外面到處放話? ││ │ │我轟出去的傻蛋」等語│ │我只能告訴李小弟弟你,活動沒有你還││ │ │。 │ │是很完美…不!應該是說沒有你更完美││ │ │ │ │!!像你這種自私自利+自以為是的人││ │ │ │ │,待在任何團體都只會是一顆毒瘤!!││ │ │ │ │至於你對在下的批評,我回應一下… ││ │ │ │ │我收藏啥,玩啥都是我自己的事!與你││ │ │ │ │無關!!有沒有價值也都是我自己的事││ │ │ │ │,這樣是干你屁事? ││ │ │ │ │我上電視是我的事,你眼紅是你自己的││ │ │ │ │事,罵我也是你自己有事,你有沒有想││ │ │ │ │想你這麼厲害怎麼會沒人找你上電視?││ │ │ │ │因為你的德性看起來就是很有事… ││ │ │ │ │我打賭,你現在一定沒有女朋友或另一││ │ │ │ │半吼? ││ │ │ │ │我怎麼知道?我看了就知道啊?這樣的││ │ │ │ │個性,這樣的自私怎麼會有女生喜歡?││ │ │ │ │讓我大發慈悲的告訴你…自我感覺過於││ │ │ │ │良好是追女生的大忌啊! ││ │ │ │ │(麻煩有認識他的朋友通知他一下,告││ │ │ │ │訴他,我在噹他!叫他別想不開!!問││ │ │ │ │他要不要考慮參加阿渭師受害者聯合會││ │ │ │ │?) ││ │ │ │ │(他卷第85頁) ││ │ │ │ ├─────────────────┤│ │ │ │ │留言: ││ │ │ │ │⒈案外人留言「…怎麼會有人把你惹火││ │ │ │ │ 到這種程度」,被告回覆「我也不知││ │ │ │ │ 道為何有人會這麼白目?都劃下一條││ │ │ │ │ 紅色禁制線在那裡了,還故意要踩」││ │ │ │ │⒉案外人留言「後來每次我寫金剛戰士││ │ │ │ │ 文章都來嗆我耶,說我寫的不對裝懂││ │ │ │ │ ,但我說漫畫跟影集不同,他就走掉││ │ │ │ │ 了」,被告回覆「沒錯!他就是這個││ │ │ │ │ 德性」。 ││ │ │ │ │⒊「他是誰?我真的不認識他,他算啥││ │ │ │ │ 東西?」 ││ │ │ │ │⒋「自我感覺良好的奇葩」 ││ │ │ │ │(他卷第87、89、90頁) │├──┼─────┼──────────┼─────┼─────────────────┤│ 4 │107 年8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加重誹謗 │貼文: ││ │21日上午9 │「李君暉Chuh-hui Lee│ │李君暉Chuh-hui Lee大野狼先生…你怎││ │時15分許 │大野狼先生…你怎麼那│ │麼那麼想紅啊?!臉皮居然厚成這樣?││ │ │麼想紅啊?!…大家出│ │!大家出錢出力你卻只想搭便車拱紅自││ │ │錢出力你卻只想搭便車│ │己?不想理你,你還好意思開始亂放話││ │ │拱紅自己?你想弄黑弄│ │?公佈此對話截圖是我個人行為,與萊││ │ │臭別人?那我也不用對│ │姆跟英雄魂無關!你想弄黑弄臭別人?││ │ │你客氣了!」之貼文,│ │那我也不用對你客氣了!」(貼1 張5 ││ │ │及留言「來這裡有吃有│ │月24日之LINE對話截圖) ││ │ │拿有得凹,還能捧紅自│ │(他卷第91頁) ││ │ │己,多美好啊!」、「│ ├─────────────────┤│ │ │不用館長啦!我這個老│ │留言: ││ │ │先生就可以了」、「等│ │⒈「講難聽點他身上根本沒有錢…應該││ │ │傅達仁先生上來採訪他│ │ 說他根本沒打算帶錢!來這裡有吃有││ │ │吧?」、「是真的蠻痴│ │ 拿有得凹,還能捧紅自己,多美好啊││ │ │肥的」等語。 │ │ !」 ││ │ │ │ │⒉案外人留言「這真的太誇張了!想紅││ │ │ │ │ 可以放話找館長單挑啊XD 」 ,另一││ │ │ │ │ 案外人回覆「那他會死…」,被告回││ │ │ │ │ 覆「不用到館長啦!我這個老先生就││ │ │ │ │ 可以了」。 ││ │ │ │ │⒊案外人留言「所以他最後有被採訪嗎││ │ │ │ │ ?」,被告回覆「等傅達仁先生上來││ │ │ │ │ 採訪他吧?」 ││ │ │ │ │⒋案外人留言「厚臉皮的賺到,還發不││ │ │ │ │ 自殺聲明,真是沒天理」,另一案外││ │ │ │ │ 人回覆「不自殺?誰要殺他?小紅帽││ │ │ │ │ ?!」,案外人回覆「不裝一下,怎││ │ │ │ │ 麼會有人同情它?一褲捶捶,吃呼肥││ │ │ │ │ 肥」,被告回覆「是真的蠻痴肥的」││ │ │ │ │ 。 ││ │ │ │ │(他卷第92、93、95、97頁) │├──┼─────┼──────────┼─────┼─────────────────┤│ 5 │107 年8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加重誹謗 │貼文: ││ │21日下午4 │「…腦海中一直浮出這│ │對不起!我看完一些廢話,腦海中一直││ │時54分許 │個畫面,然後狂笑…哈│ │浮出這個畫面,然後狂笑…哈哈哈哈哈││ │ │哈哈哈哈哈」之貼文。│ │哈(貼一張內有大野狼之圖片) ││ │ │ │ │(他卷第99頁) │├──┼─────┼──────────┼─────┼─────────────────┤│ 6 │107 年8 月│被告在個人臉書發表:│公然侮辱、│貼文: ││ │22日上午8 │「…但我很的氣的是這│加重誹謗 │…聽說昨晚有場鬼哭神嚎的直播大戲,││ │時56分許 │些英雄魂指派來的工作│ │我是沒那個膽量點進去聽啦! ││ │ │人員,除了昭谷跟Ryo │ │我只想講一些事實,星期五記者會現場││ │ │,有誰懂最基本的禮貌│ │,在所有英雄魂指派來的工作人員來之││ │ │?…那個大野狼,全場│ │前,我們現場已經有連我在內的六個人││ │ │就站在旁邊抱著等看出│ │在現場待命了,翻譯人員也有!除了音││ │ │包的心態看戲!…不是│ │響、化妝與假面騎士COSPAL Y沒辦法,││ │ │要讓一些爛咖藉機沾光│ │該能處理的,我們都能處理! ││ │ │、佔便宜…這樣白目的│ │現場這些人員包括我,從星期三佈展到││ │ │人被趕出去不是活該?│ │記者會當天都在,每個都是義務幫忙不││ │ │不要亂說話比較好,安│ │支薪!而且都自掏腰包挺這個活動! ││ │ │份點比較不會惹禍上身│ │為了尊重英雄魂主辦人的安排,我並未││ │ │!」之貼文。 │ │干涉任何人事調度與活動內容!但是這││ │ │ │ │個現場是我去敲的,出包不是只有英雄││ │ │ │ │魂丟臉,真正會丟臉死的是我周某人!││ │ │ │ │老子我豁出去辦這次活動,除了音響與││ │ │ │ │現場總召,其他所謂的工作人員,就是││ │ │ │ │在哭夭的這群…下午兩點左右才出現!││ │ │ │ │!所謂的工作就是準備一些記者會上要││ │ │ │ │用的食物,現場布置都是我們調整的!││ │ │ │ │他們啥都沒做!! ││ │ │ │ │因為海關通關塞車,記者會delay 差點││ │ │ │ │開天窗,還好現場有那些假面騎士Cose││ │ │ │ │r 兄弟們的幫忙,讓我可以一邊聯絡狀││ │ │ │ │況一邊安排現場活動拖時間,怎麼場控││ │ │ │ │變成她的功勞?她不過就在台上聽我安││ │ │ │ │排向現場民眾宣布活動,這能算場控?││ │ │ │ │反正活動不出包就好!我無所謂!!但││ │ │ │ │我氣的是這些英雄魂指派來的工作人員││ │ │ │ │,除了昭谷跟Ryo 有誰懂最基本的禮貌││ │ │ │ │?來也不打招呼,走也屁股拍拍就走,││ │ │ │ │留我一個父執輩的大叔在現場整理場地││ │ │ │ │、清理垃圾,而且這些垃圾還是他們製││ │ │ │ │造的居多!! ││ │ │ │ │最可惡的就是那個大野狼,全場就站在││ │ │ │ │旁邊抱著等著出包的心態看戲! ││ │ │ │ │我出錢出力想要的是為台灣帶來可以跟││ │ │ │ │國外比擬的活動,而不是要讓一些爛咖││ │ │ │ │藉機沾光、佔便宜!我做到累攤卻連最││ │ │ │ │基本的尊重都沒有,試問如果你是我會││ │ │ │ │不會氣? ││ │ │ │ │我只不過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到場必需跟││ │ │ │ │我打聲招呼,這個要求有很難?還有人││ │ │ │ │來故意挑釁? ││ │ │ │ │這樣白目的人被趕出去不是活該? ││ │ │ │ │其他事後開罵的工作人員也是下三濫!││ │ │ │ │會後聚餐有說有笑,活動結束就匿名開││ │ │ │ │砲?我只說主辦人識人不清!請來一堆││ │ │ │ │牛鬼蛇神來扯後腿!! ││ │ │ │ │發不自殺聲明?唱大戲啊?!我連你們││ │ │ │ │是誰都不知道了,還猛往自己臉上貼金││ │ │ │ │? ││ │ │ │ │拜託一下,農曆七月耶!不要亂說話比││ │ │ │ │較好,安份點比較不會惹會上身! ││ │ │ │ │唉~這個月份廟裡沒收驚,我還真想去││ │ │ │ │收個驚求平安!! ││ │ │ │ │(他卷第106頁)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