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國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2 年7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及本院於103 年11月7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9 月、9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
(二)犯竊盜罪,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犯搶奪等罪,經新北地院以10
2 年度訴字第17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5 月、4月、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6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3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9 月確定;上開5 案,經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0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受刑人又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9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2 案,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接續執行上揭新北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096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於102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10 號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