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文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文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侯文剛(下稱受刑人)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2月11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合併狀(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3頁)在卷可稽。復因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騌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業務過失傷害 │ │├──────┼────────┼────────┼────────┤│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3 月,如│ ││ 宣告刑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 日│ │├──────┼────────┼────────┼────────┤│ 犯罪日期 │106.10某日至106.│ 106.11.27 │ ││ │11.09 │ │ │├──────┼────────┼────────┼────────┤│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667 號、│偵字第7403 號 │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2836號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7│107 年度審交簡字│ ││ │ │5號 │第271 │ ││事實審├──┼────────┼────────┼────────┤│ │判決│ 107.10.12 │ 107.11.14 │ ││ │日期│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17│107 年度審交簡字│ ││判 決│ │5號 │第271號 │ ││ ├──┼────────┼────────┼────────┤│ │判決│ │ │ ││ │確定│ 107.11.05 │ 107.12.10 │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6823號 │執字第737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