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永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昌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及同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於104 年1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及同年7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3 年10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永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4 年
4 月13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及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於104 年3 月9 日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6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4 年8 月24日以104 年度易字第4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103 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 年1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
2 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5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