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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呂逸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日原脫逃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8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逸翔為被告黃日原之姪子,緣被告與其未婚妻本共同承接油漆工程,在被告羈押之情況下,其未婚妻無法獨立支撐,又被告尚有年邁母親在家,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固自稱為被告之姪兒,惟經本院電請其陳報與被告之親屬關係,其係稱:伊父親為被告之表哥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足認聲請人與被告為旁系血親五親等之關係,顯然不具有前開規定所列得為被告聲請具保之身分,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19-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