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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7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沛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沛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周沛正前因侵占遺失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罰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