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奕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奕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奕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2580號、107 年度易字第1223號及本院以108 年度湖簡字第107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08 年1 月29日前所為,有附表所示之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業已向聲請人提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且同意定刑後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等情,亦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準此,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因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皆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 元折算1 │ │幣1,000 元折算1 ││ │日 │ │日 │├──────┼────────┼────────┼────────┤│ 犯罪日期 │106 年12月24日3 │107 年11月11日5 │107 年11月6 日4 ││ │時25分許 │時20分許 │時47分許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7 年度│臺北地檢107 年度│士林地檢107 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450號 │偵字第27767 號 │偵字第18370 號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25│107 年度易字第12│108 年度湖簡字第││ │ │80號 │23號 │107 號 ││ ├──┼────────┼────────┼────────┤│事實審│判決│ 107 年12月26日 │ 108 年1 月31日 │ 108 年4 月12日 ││ │日期│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案號│107 年度簡字第25│107 年度易字第12│108 年度湖簡字第││ │ │80號 │23號 │107 號 ││判 決├──┼────────┼────────┼────────┤│ │判決│ │ │ ││ │確定│ 108 年1 月29日 │ 108 年4 月19日 │ 108 年5 月27日 ││ │日期│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8 年度│臺北地檢108 年度│士林地檢108 年度││ │執字第1312號 │執字第3340號 │執字第355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