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自字第9號自 訴 人 苑曉琬自訴代理人 陳奐均律師
董德泰律師被 告 賴德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自訴人乙○○同為「水蓮山莊」社區住戶,「水蓮山莊」住戶有於Facebook(下稱臉書)成立名為「陽光水蓮」社團供住戶交流使用,「陽光水蓮」社團成員約600 多人,於該社團發表言論之散布速度及廣度極為快速及廣泛。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5 、9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於如附表編號1 、5 、9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1 、5 、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侮辱自訴人及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 、3 、4 、6 、8 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於如附表編號2 、3 、4 、6 、8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2 、3 、4 、6 、8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毀損自訴人之名譽;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電腦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錄其臉書帳號後,於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7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特定之多數人瀏覽,以此方法侮辱自訴人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可參。
㈢又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
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即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不罰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三、復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自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甲○○之證述、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網頁截圖影本、自訴人107 年10月6 日臉書文章截圖1 份、內政部營建署106 年5 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27572號函暨附件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臉書登載如附表編號1 至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犯行,辯稱:我認為自訴人提出的106 年6 月10日出席委託書是偽造的(區分所有權暨委託人姓名:伍秀霞,受託人姓名:乙○○,下稱: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因為伍秀霞是105 年11月過世,她的房子是105 年11月底分割繼承,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上的簽名不可能是伍秀霞本人簽名,我在107 年登載如附表編號1 至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時認為是自訴人簽名的,才在網路上多次質疑自訴人,我作為「水蓮山莊」住戶,對社區管委會選舉的相關評論可以接受公評,106 年6月選舉完當天,我有和社區委員討論要調閱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我拜訪認識伍秀霞的住戶及房仲,才認定是往生者委託書,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一第105 頁的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是房仲給我的,當時有6 位委員聲請調閱自訴人提出之出席委託書,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影本是其中一位委員給我的,他們應該是在選舉完後沒多久調閱到,是在我發表言論前我就看到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及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 至
9 所示之登載處,登載如附表編號1 至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供「陽光水蓮」臉書社團成員之特定多數人瀏覽一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卷第88頁,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二第72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9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水蓮山莊」住戶伍秀霞係於105 年11月7 日往生,其名下
坐落於新北市○○區○○街○○○ 巷○○弄○ ○○ 號12樓(位於「水蓮山莊」社區內)之房屋及土地,遂於105 年11月2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為其子甲○○,因甲○○未向「水蓮山莊」社區管委會辦理區分所有權人名義之變更,於106 年6 月10日自訴人登門拜訪希望甲○○簽署「水蓮山莊」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時,甲○○即在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上簽立其母親伍秀霞之姓名並蓋用伍秀霞之印章等情,業據證人甲○○證述明確(見本院108年度自字第9 號卷二第59至65頁),並有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影本及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卷第93頁,本院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一第105 頁),堪認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確實非伍秀霞本人簽名及蓋章。則被告依據其所取得之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登記次序資料,確信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非伍秀霞本人簽立,而該份委託書又係在106 年6 月10日由自訴人在「水蓮山莊」第18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並行使受託人之權限,被告據此遂質疑106 年6 月10日委託書是否係自訴人所偽造一節,尚非全然無據。故被告以如附表編號1至6 、8 至9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對攸關社區公益之管委會委員選舉之委託書是否為偽造之事項,以社區住戶之身分在社區住戶得共見共聞之「陽光水蓮」臉書社團內,陳述其所認知之事實及個人意見,就事實陳述部分,被告已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陳述為真實;就意見表達部分,核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縱批評內容用字遣詞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自難以誹謗之罪責相繩。㈢自訴意旨另認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 、5 、9 登載內容欄所
示之文字部分,亦同時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然如前所述,被告暨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非僅抽象謾罵或嘲弄,已難認有公然侮辱之犯意,且其批評之文字縱使尖酸刻薄,惟並未達足以貶損自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故本院認此部分之行為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㈣另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
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毀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就如附表編號7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觀之,並無法知悉被告指涉之對象為何人,自訴代理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請參酌自證8 (見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卷第41頁),被告另提及「有個女的問她夫婦的行為大家應該怎麼稱呼?盜領公款應該叫盜賊偽造文書應該又叫啥?大家幫忙想想」,另遍觀被告之前所有的PO文,只有在指摘一個人盜領公款、偽造文書,然後剛好該二人又是夫妻,另觀自證8 第
2 頁(見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卷第43頁),被告寫到「滿口謊言的大明星」,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是在指摘自訴人等語(見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一第54頁),然如附表編號7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並未具體指名道姓或敘明揭露自訴人年籍、地址等或可資辨別自訴人身分之資料,亦無其他使不特定人在日常生活中足資具體辨認為自訴人之資訊,一般閱覽者能否從該留言推敲或連結至自訴人本人,已非無疑。再者,自訴意旨認為如附表編號7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係在影射辱罵自訴人為娼妓,然於同一頁截圖中(見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卷第43頁),被告復留言表示「偽造文書不=娼,我也是想破頭啊哈哈」,可知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7 登載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之重點仍在質疑偽造文書之事,而非意在侮辱自訴人,故被告此部分所為尚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對被告論以公然侮辱之罪責。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自訴人所舉之證據,尚無從形成被告所為構成自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等犯行之確信,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登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時間 │登載處 │登載內容 │證據 │├──┼───────┼───────┼─────────────────┼────────────┤│ 1 │107年10月5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大部分非管委會印製的委託書是相同一│107 年10月5 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個人的筆跡,只有簽名沒有蓋章而且還│」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有用的是鉛筆,...因為那場選舉是委 │件(108 年度審自字第7 號││ │ │ │託書絕大多數是偽造的、選舉是不公平│卷第23頁,以下稱審自卷)││ │ │ │的... 一般住戶對法令常識不足可以理│ ││ │ │ │解,然而在電視台上班的氣象主播不會│ ││ │ │ │也毫無一點選舉罷免法的常識吧?... │ ││ │ │ │把這種沒有蓋章非管委會制式的授權書│ ││ │ │ │的來源全部都推給往生者三立氣象小主│ ││ │ │ │播妳都不怕報應喔?我相信只要有住戶│ ││ │ │ │提出告訴並把委員會那個囂張氣燄的形│ ││ │ │ │象照片提供給媒體記者應該會有很多感│ ││ │ │ │興趣的吧?可能三流主播就成GG主播了│ ││ │ │ │ │ ││ │ │ ├─────────────────┼────────────┤│ │ │ │並非往生者簽名,據三流主播自己說的│107 年10月5 日「陽光水蓮││ │ │ │,這些委託書是往生者給她的,給了她│」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沒有多久這位往生者就過世了... │件(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 │ │ │況且我看到的數份委託書都是相同筆跡│一第115 頁) ││ │ │ │且共同一個特點只有簽名沒有蓋章... │ ││ │ │ ├─────────────────┼────────────┤│ │ │ │可以親自問問郭瑞龍他老婆委託書是哪│107 年10月5 日「陽光水蓮││ │ │ │位往生者委託給她的?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 │件(審自卷第25頁) │├──┼───────┼───────┼─────────────────┼────────────┤│ 2 │107年10月6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我都以負責任的態度公開方式告訴大家│107 年10月6 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委託書事件三X氣象主播乙○○拿的是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往生者的委託書了,如果本人說的不是│件(審自卷第27頁) ││ │ │ │事實拜託當事人請儘速至法院按鈴控告│ ││ │ │ │本人提出毀謗告訴,到了法院證據會拆│ ││ │ │ │穿誰在說謊,事實真相一切攤在陽光下│ ││ │ │ │接受社會大眾公評 │ ││ │ │ ├─────────────────┼────────────┤│ │ │ │大家看清楚不是影射喔! │107 年10月6 日「陽光水蓮││ │ │ │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 │件(審自卷第27頁) ││ │ │ ├─────────────────┼────────────┤│ │ │ │沒證據耶,請快來告我 呵呵呵 │107 年10月6 日「陽光水蓮││ │ │ │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 │件(審自卷第29頁) ││ │ │ ├─────────────────┼────────────┤│ │ │ │偽造委託書是乙○○,她就是當事人 │107 年10月6 日「陽光水蓮││ │ │ │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 │件(108年度自字第9號卷一││ │ │ │ │第63頁) ││ │ │ │ │ │├──┼───────┼───────┼─────────────────┼────────────┤│ 3 │107年10月7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今天又有幾位熱心的前委員告訴我確實│107 年10月7 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有往生者的委託書,而且有前委員糾正│」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我這位往生者已經往生已久了,我是無│件(審自卷第31頁) ││ │ │ │法了解這位往生者是如何託付給這主播│ ││ │ │ │?到底這張委託書到底是由誰簽署?這│ ││ │ │ │位主播受託者好像一直在避重就輕閃避│ ││ │ │ │問題 │ ││ │ │ ├─────────────────┼────────────┤│ │ │ │怎麼現在三X主播沒有聲音了?不是對 │107 年10月7 日「陽光水蓮││ │ │ │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心中沒有鬼儘管告呀! │件(審自卷第33頁) ││ │ │ │期待上法庭拆穿妳這虛偽的嘴臉 │ │├──┼───────┼───────┼─────────────────┼────────────┤│ 4 │107年10月10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關於往生者委託書經本人查證確實握有│107 年10月10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充分證証據,歡迎三X氣象主播乙○○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對本人提告,切勿心虛不敢告 │件(審自卷第35頁) │├──┼───────┼───────┼─────────────────┼────────────┤│ 5 │107年10月11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一個騙吃騙喝到處闖禍到處致歉厚顏無│107 年10月11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恥不知道自我檢討笑掉人家大牙的無理│」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頭老師, │件(審自卷第37頁) ││ │ │ │一個是涉嫌偽造往生者委託書,能騙就│ ││ │ │ │騙不能騙就硬拗的謊話連篇主播,兩個│ ││ │ │ │完全不知道羞恥為何物嗎? │ ││ │ │ │怎麼還有臉在一言堂唱雙簧?還有心情│ ││ │ │ │說謊鬼扯,不知道住戶都在議論你們嗎│ ││ │ │ │? │ ││ │ │ │兩位的厚顏無恥真是水蓮山莊之恥啊 │ │├──┼───────┼───────┼─────────────────┼────────────┤│ 6 │107年10月14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委員會如果還有一點是非應該追究苑曉│107 年10月14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琬偽造往生者授權書主動提出告訴才對│」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 │件(審自卷第39頁) │├──┼───────┼───────┼─────────────────┼────────────┤│ 7 │ │陽光水蓮臉書社│男盜女「」徵求答案 │「陽光水蓮」社團文章網頁││ │ │團專頁 │ │截圖影本乙件(審自卷第41││ │ │ │ │頁、第43頁) │├──┼───────┼───────┼─────────────────┼────────────┤│ 8 │108年2月25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為避免社區手腳不乾淨人士對社區採購│108 年2 月25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上下其手從中漁利,本人已經社區採購│」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項目清單廣為流傳,除了可以更透明、│件(審自卷第45頁) ││ │ │ │公開的廠商公平競爭,也讓社區真的可│ ││ │ │ │以買到物美價廉的物品為全體住戶看緊│ ││ │ │ │荷包 │ ││ │ │ ├─────────────────┼────────────┤│ │ │ │就是A6棟乙○○持偽造授權書助其丈夫│108 年2 月25日「陽光水蓮││ │ │ │郭瑞龍當選委員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郭瑞龍當選委員非但委員會議咆嘯、翻│件(審自卷第49頁) ││ │ │ │桌跟其他委員大小聲,還恐嚇當時得標│ ││ │ │ │生活館經營的海灣公司不得前來經營 │ ││ │ │ │並以不實的出勤紀錄詐領全體住戶公積│ ││ │ │ │金近三十萬元台幣 │ │├──┼───────┼───────┼─────────────────┼────────────┤│ 9 │107年11月10日 │陽光水蓮臉書社│社區除了那些死豬價工程 │107 年11月10日「陽光水蓮││ │ │團專頁 │那個不是私相授受黑箱作業? │」社團文章網頁截圖影本乙││ │ │ │委員全都說沒有A錢合約都不敢公開 │件(108 年度自字第9 號卷││ │ │ │難怪要對稍有專業知識懂工程、懂財務│一第65頁) ││ │ │ │的住戶、委員極儘造謠抹黑排擠之能事│ ││ │ │ │自從這批利益勾結委員掌握多數 │ ││ │ │ │社區錢沒有少花 環境日益髒亂 │ ││ │ │ │以前整日可見的清潔阿姨失去蹤影 │ ││ │ │ │社區除了生活館其他維修彷佛停止 │ ││ │ │ │生活管現場經理造假A錢不追究 │ ││ │ │ │反而以公報私對為住戶看緊荷包的委員│ ││ │ │ │提告 │ ││ │ │ │無恥住戶拿往生者委託書不追查 │ ││ │ │ │反而追查哪位委員洩露秘密 │ ││ │ │ │委員堆置雜物影響公共安全不處理 │ ││ │ │ │反而對住戶門口鞋墊、櫃造冊舉報 │ ││ │ │ │社區工程正規廠家進不來 │ ││ │ │ │落跑無良廠商訂單滿手抓 │ ││ │ │ │黑箱作業主、監、財委不喝止 │ ││ │ │ │優秀專業駱主委、熱心委員抹黑、霸凌│ ││ │ │ │加霸免 │ ││ │ │ │委員會劣幣逐良幣挑撥、抹黑加挑釁 │ ││ │ │ │委員會內有位委員已經有報應 │ ││ │ │ │因果報應別不信,災禍連連加短命 │ ││ │ │ │挑撥離間裝善良 │ ││ │ │ │他家一年喪事好幾起,子女車禍沒停息│ ││ │ │ │勸你們這些委員別賺取昧著良心錢 │ ││ │ │ │靠賺這種骯髒錢注定你家窮苦一輩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