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訴緝字第19號
第2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正山(原名徐彬益)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偵字第7521號、第8924號、第10062 號、第10063 號、第11246 號、第18339 號、108 年度偵字第748 號、第880 號、第881 號、第882 號、第883 號、第1560號、第2289號、第2474號、第2694號、第3157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219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㈦部分),均無罪。
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丁○○(原名戊○○)因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出獄後無處居住且無工作,經其友人余信昭(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罪刑)邀約,於106 年12月底至余信昭前於
106 年3 月29日設立、辦公地點位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11樓之2 (下稱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之矽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矽準公司)工作,余信昭並提供該公司辦公室予丁○○居住,期間丁○○見不斷有廠商到該公司向余信昭、余信昭聘僱之員工紀主恩、盧一帆(前2 人皆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罪刑)等人催討矽準公司所欠購買電腦產品之貨款,余信昭復要求其趕快接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及打算將公司搬遷至他處,以躲避債務並繼續行騙廠商,且其多年前即已知悉余信昭乃商業詐欺集團,主觀上可預見余信昭等人係從事以空殼公司詐欺廠商商品之犯罪行為,並無給付貨款予廠商之能力與意願,竟因貪圖余信昭應允給予之每週新臺幣(下同)2,000 元餐費作為報酬,即基於縱使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以其擔任登記負責人之公司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應允擔任余信昭以不詳方式取得經營權之富麗展業有限公司(下稱富麗展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依照余信昭指示,先於107 年
1 月18日以其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余信昭,供余信昭等人詐騙廠商使用,又於同年2 月1 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1 月26日)前去辦理登記為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復於盧一帆陪同下,出面承租臺北市○○區○○○路○ 段○○號8 樓作為富麗展業公司之辦公室(下稱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之後余信昭、盧一帆、紀主恩與余信昭另於107年3 月間聘僱之員工徐煒傑(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罪刑)即共同以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名義,以由余信昭列出欲詐騙之廠商名單,指揮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員工以編造之假名聯繫廠商詢價,及將余信昭提供之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文件交予廠商,經余信昭決定作為詐欺對象後,由余信昭親自或指派紀主恩向廠商下訂單,初期先與廠商小額交易數次,依約由余信昭本人或指派盧一帆給付貨款,以取得廠商之信任而獲得先交貨後付款之交易條件後,再接續向該廠商佯稱欲購買大量商品,致該廠商誤以為其等會如期給付貨款,而先出貨給余信昭之空殼公司,余信昭並指派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負責收受廠商交付之商品,再全數交由余信昭變賣之分工方式及詐欺手段向廠商詐騙商品;後因遭詐欺之廠商不斷上門催討貨款,余信昭為躲避債務及以另家公司名義行騙,先指示丁○○於同年7 月3 日更名,其復另覓辦公地點,以丁○○名義於同年7 月31日承租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作為新辦公室(下稱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於同年8 月間將公司搬遷至該址,丁○○復配合余信昭指示,於同年8 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8 月7 日)辦理富麗展業公司變更名稱為全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碩公司)及董事更名之登記,又於同年月16日辦理變更公司統一編號之登記,另於同年7 月27日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等市話交予余信昭,供余信昭等人以全碩公司名義詐騙廠商使用,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即改以全碩公司名義,循相同之詐欺手段及分工方式繼續行騙廠商,丁○○嗣後又依照余信昭指示,先後於同年10月12日、同年11月2 日向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申請開立其個人與全碩公司帳戶,交予余信昭使用,接續以前開行為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遂行以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全碩公司向廠商詐取商品之犯行;之後又因廠商不斷催討貨款,余信昭再度指示盧一帆以丁○○名義於107 年11月5 日承租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208 室【下稱長安東路營業地點】,並將公司搬遷至該處。前開期間,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所為各次向廠商詐取商品行為,詳如下述:
㈠由余信昭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吳志杰」,於107 年1
月30日打電話聯繫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業務黃偉豪,表示欲向中華公司購買電腦硬體設備,即於同年2 、3 月間,多次向中華公司購買總價為95萬9,120元之電腦設備,均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中華公司之信任、同意富麗展業公司可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余信昭又於同年5 月間以「吳志杰」名義,向黃偉豪稱富麗展業公司之負責人戊○○另經營之程竣公司亦有採購電腦設備之需求云云,黃偉豪基於前開信任而同意與程竣公司進行交易,程竣公司嗣於同年5 月9 日向中華公司購買總價10萬6,575 元之電腦設備,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中華公司之信任及同意程竣公司亦得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即接續於同年4 月9 日起至同年5 月14日之期間內、程竣公司於同年5 月18日,分別向中華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424萬8,306 元、83萬2,335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1 、1-2 所示),致中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分別將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由徐煒傑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財物。嗣因中華公司不斷催討程竣公司、富麗展業公司所欠貨款,余信昭乃責由不詳之人交付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支票號碼為AK0000000 、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7 月30日、金額為479 萬6,
561 元之支票1 紙予黃偉豪,惟該支票亦遭退票,中華公司乃知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部分)。
㈡由余信昭於107 年6 月間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吳志杰
」,向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購買總價為2 萬0,160 元之電腦設備,並依約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大同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20日,向大同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20萬8,278 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8,276 元)、41萬8,426 元(原先訂單總金額為40萬1,573 元,之後更改訂單部分商品,故總金額更改為41萬8,426 元;起訴書誤載為40萬1,573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致大同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富麗展業公司會如期支付貨款,於徐煒傑、余信昭所指派之不詳人士於同年7 月10日前去位於臺北市○○○路0 段00號之大同公司總公司領取前開於同年6 月30日訂購之商品時,同意以50%付現、50%支票付款(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僅先匯款給付10萬4,278 元)、於同年8 月10日及同年8 月15日前去領取前開於同年7 月20日訂購之商品時,同意以30%付現、70%支票付款(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僅先匯款給付10萬4,720 元),余信昭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部分)。
㈢由徐煒傑、余信昭(起訴書誤載為「紀主恩」)佯稱係富麗
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鉞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7 月18日向天鉞公司訂購總價為1 萬4,700 元之電腦周邊料件,由余信昭依約於翌(19)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天鉞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7 月25日、同年8 月3 日、同年8 月13日、同年8月20日,向天鉞公司佯稱欲購買購總價分別為52萬8,413 元(起訴書誤載為52萬8,512 元)、73萬3,950 元、55萬9,28
3 元、46萬6,20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致天鉞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富麗展業公司會依約支付貨款,同意該公司以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並依約先後將該公司所訂購之商品送至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即第1 筆部分)、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即第2至4 筆部分),由徐煒傑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㈣部分)。
㈣由徐煒傑、余信昭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
優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達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
7 月11日向優達公司購買總價為2 萬8,812 元之電腦設備,由余信昭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優達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7 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同年8 月28日,分別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優達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10萬9,473 元、25萬7,670 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9,600 元)之電腦設備等(詳細內容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致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會如期支付貨款並同意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而先後將富麗展業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徐煒傑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
4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㈤部分)。
㈤由徐煒傑、余信昭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理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
8 月7 日向大理公司購買總價為3 萬5,543 元之電腦軟體,依約以無褶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大理公司之信任後,於同年月21日,向大理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8 萬3,055 元之電腦軟體(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致大理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富麗展業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富麗展業公司於貨到30日內給付貨款,並於同年月23日將富麗展業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徐煒傑等人領取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㈥部分)。
㈥由余信昭於107 年8 月間,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
業務「吳志杰」,向富連網公司購買總金額各為7 萬8,763元、7 萬8,845 元、38萬2,415 元之電腦設備,依約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即於同年9月至10月間,以全碩公司名義,向富連網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59萬0,857 元、24萬9,455 元、42萬3,167 元、8 萬9,689 元、28萬9,879 元、36萬7,962 元、2 萬7,510 元、36萬3,642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
6 所示),致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全碩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全碩公司以月結30天之方式給付貨款,並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徐煒傑等人領取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㈧部分)。
㈦由徐煒傑、余信昭於107 年9 月25日起佯稱係全碩公司業務
「許凱祥」,與藍新資訊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藍新資料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業務王珮慈接洽,並向藍新公司購買總價為4 萬8,536 元之電腦設備,由余信昭於當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藍新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10月9 日、同年10月22日向藍新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10萬3,950 元、26萬,0295 元之電腦設備(商品名稱、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7 所載),致藍新公司陷於錯誤,同意全碩公司以月結30日方式給付貨款,並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收受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㈨部分)。
㈧由徐煒傑、余信昭於107 年7 月3 日起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
業務「許凱祥」,以電話、電子郵件聯繫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恩悌悌公司)業務壬○○,並先後於同年
7 月4 日、同年7 月6 日、同年7 月13日向台灣恩悌悌公司購買總價各為1 萬3,608 元、24萬1,584 元、37萬4,115 元之電腦零組件,均以現金存款方式如期給付貨款而取得台灣恩悌悌公司之信任後,即接續於同年7 月16日、同年7 月23日、同年8 月1 日、同年8 月15日,向台灣恩悌悌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9 萬5,865 元、9 萬0,342 元、70萬9,275元、43萬8,690 元之電腦周邊材料(商品名稱、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8 所載),致台灣恩悌悌公司陷於錯誤,同意富麗展業公司以月結30日之方式給付貨款,而將富麗展業公司訂購之商品交付余信昭指派前去該公司取貨之不詳人士(即10
7 年7 月16日訂單部分),或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即107 年7 月23日、同年8 月1 日、同年8 月15日訂單部分),由徐煒傑等人收受後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財物,惟之後並未依約給付貨款(即原追加起訴部分)。
二、另紀主恩依余信昭之指示,於107 年1 月30日下午佯以矽準公司員工「王先生」名義,撥打電話予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修網公司)中山店,佯稱欲購買總價為13萬8,468元之電腦設備(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經該公司人員表示首次交易需給付現金或刷卡後,余信昭、紀主恩即指示丁○○、盧一帆前去捷修網公司取貨,丁○○即另基於幫助他人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於同年2 月1 日下午5 時40分許,與盧一帆一起前往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之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由盧一帆將余信昭所交付之發票人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為DB0000 000、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金額為13萬8,468 元、付款人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即期支票1 紙交予該店店長鄭美蓁,致捷修網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該紙支票會如期兌現,而將矽準公司購買之商品交給盧一帆及丁○○,盧一帆、丁○○嗣將該等商品推回矽準公司中山北路
3 段營業地點,交予余信昭,余信昭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商品。嗣因該紙支票於107 年2 月5 日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捷修網公司始發覺受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㈧部分)。
三、嗣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分別於107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49分許至徐煒傑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8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5 時59分許至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處所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6時34分許,至盧一帆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21所示之物,並徵得盧一帆同意搜索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查扣如附表四編號12至20所示之物,另余信昭於同日經警通知至警局時,於當日下午6 時10分許經警命其提出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並扣押之,乃查獲上情。
四、案經捷修網公司、中華公司、大理公司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甲○)檢察官,嘉衡公司訴由臺北地檢署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甲○檢察官,大同公司訴由甲○檢察官,天鉞公司、優達公司、聯錏公司、富連網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甲○檢察官,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以及台灣恩悌悌公司訴由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19號卷【下稱本院訴緝19卷】第221 頁),復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對於其以事實欄一所載擔任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人頭負責人等手段,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向如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廠商詐取財物之犯行,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共犯如事實欄二所示向捷修網公司詐取商品之犯行,均已坦認,惟另辯稱:余信昭將全碩公司從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搬離後,其就沒進過公司,亦不知道公司搬到何處,其並未與事實欄二所示廠商接觸過等語(見本院訴緝19卷第220 、348 至350 、353 頁)。經查:
㈠、查共同被告余信昭於106 年3 月29日設立矽準公司,並安排共同被告何宗信(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罪刑)掛名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另安排共同被告盧一帆於同年5 月24日登記為其經營之程竣有限公司(下稱程竣公司)負責人、安排共同被告辛○○(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罪刑)自106 年8 月28日起掛名為其以不詳方式取得經營權之琮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琮禾工程公司」;下稱琮禾公司)負責人,前開3 家公司皆以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作為辦公室,共同被告紀主恩、盧一帆皆受僱於余信昭在前開公司工作,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即以事實欄一所載分工方式及詐欺手段,以琮禾公司名義向泰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溥公司)詐取商品、以矽準公司名義向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寶公司)詐取商品、以程竣公司名義向精豪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豪公司)、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樺公司)、龍龍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龍龍公司)及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威公司)詐取商品、以矽準公司及程竣公司名義向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洲全球公司)詐取商品;被告於
10 6年8 月11日出獄後無處居住且無工作,經余信昭邀約,於106 年12月底至余信昭經營之矽準公司工作,余信昭並提供該公司辦公室予被告居住,期間被告見不斷有廠商到該公司向余信昭、余信昭聘僱之員工紀主恩、盧一帆等人催討矽準公司所欠購買電腦產品之貨款,余信昭復要求被告接手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打算將公司搬遷至他處,以躲避債務並繼續行騙廠商,且其多年前即已知悉余信昭乃商業詐欺集團,因余信昭應允給予每週2,000 元餐費,即基於幫助他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答應余信昭之要求,而依余信昭指示,先於107 年1 月18日以其名義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余信昭,供新公司使用,又於107 年
2 月1 日辦理登記為富麗展業公司人頭負責人,另由盧一帆陪同出面承租新生北路1 段營業地點作為該公司之辦公室,余信昭於107 年3 月起另聘僱共同被告徐煒傑在富麗展業公司工作,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即在新生北路1 段營業地點,依事實欄一所載分工方式與詐騙手段,以富麗展業公司名義向廠商詐取商品,後因遭詐欺之廠商不斷上門催討貨款,余信昭為躲避債務及以另家公司名義行騙,又指示被告於同年7 月3 日更名,復另覓辦公地點,以被告名義於同年7 月31日承租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作為新辦公室,於同年8 月間將公司搬遷至該址,被告並依余信昭指示,於同年8 月15日辦理富麗展業公司變更名稱為全碩公司及董事更名之登記、於同年月16日辦理變更該公司統一編號之登記,及於同年7 月27日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等市話交予余信昭,供全碩公司使用,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即改以全碩公司名義繼續行騙廠商,丁○○嗣又依余信昭要求,先後於同年10月12日、同年11月2 日向元大銀行申請開立其個人與全碩公司帳戶,交予余信昭經營之全碩公司使用,之後又因廠商不斷催討貨款,余信昭再度指示盧一帆以被告名義於同年11月5 日承租長安東路營業地點,前開期間,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分別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程竣公司人員「吳志杰」、「許凱祥」名義,於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時間,以所載手段及分工方式,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商品;余信昭另指示紀主恩,於事實欄二所載時間,以所示手段詐騙告訴人捷修網公司後,責由被告、盧一帆於107 年2 月1 日下午5 時40分許,前往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由盧一帆將發票人為矽準公司、金額為13萬8,468 元之即期支票1 紙交予該店店長鄭美蓁,盧一帆與被告隨後一起將告訴人捷修網公司受騙交付之附表一編號9 所示商品推回矽準公司,交予余信昭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及不爭(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卷【下稱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8至48、50頁、本院訴緝19卷第
21 5至220 、221 至223 、385 、391 、407 頁),且有證人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何宗信、辛○○之自白與證述、證人余信昭之證詞(紀主恩部分,見甲○107 年度偵字第
18 339號卷【下稱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86至89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80 至181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6至29、150 至152 頁、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08 至21
0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23至25、28至30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379 至415 頁;盧一帆部分,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873 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873 卷】第90頁、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27 至338 頁、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252 號卷【下稱本院聲羈卷】第129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
145 頁、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26 至227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97至106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300 至333 頁;徐煒傑部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414 、416 至420 頁、本院聲羈卷第113 至115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1
9 至320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29 、131 頁、本院
108 訴87卷一第220 至221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80至81、83至84、86至90、93、415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39至485 頁;何宗信部分,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27 至128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279 至284 、287 至290 、292 至
298 頁;辛○○部分,見本院訴緝19卷第99至101 頁;余信昭部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43 至144 頁、本院10
8 訴87卷三第302 至303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98 至49
9 頁),復有證人即泰溥公司負責人兼管理部經理許智棻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4327號卷【下稱北檢107 偵4327卷】第6 至9 、92至93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0063號卷【下稱甲○107 偵10063 卷】第53至56頁)、證人即泰溥公司業務助理黃慧心於警詢(見北檢107 偵4327卷第84頁正反面)、證人即精豪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管專員黃騰嶢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他字第2977號卷【下稱甲○107 他2977卷】第7 至9 頁)、證人即精豪公司業務王彥翔於警詢(見甲○107 他2977卷第3 至6 頁)、證人即精豪公司人員黃震凱(原名黃廷豪)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229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2294卷】第34至35、59至60頁、甲○10
8 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下稱甲○108 偵1560卷】第126 頁)、證人即聲寶公司產品專員李玉婷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下稱甲○107 他2979卷】第3 至5 頁)、證人即聲寶公司人員林峻立於警詢(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447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4474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聲寶公司人員鄭崇君於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4頁)、證人即竑樺公司人員黃詩涵於偵訊(見甲○107 他87
3 卷第43至46、107 至108 頁)、證人即龍龍公司代表人許德龍於警偵訊(見新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9961號卷【下稱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3 至5 、73至75頁、甲○108 偵1560卷第123 至125 頁)、證人即新洲全球公司人員黎民華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偵字第7521號卷【下稱甲○107 偵7521卷】第4 至6 頁)、證人即新洲全球公司人員張源泰於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4 至125 頁)、證人即采威公司業務處長蔡宗儒於警偵訊(見中檢107 年度偵字第26314號卷【下稱中檢107 偵26314 卷】第15至16頁、甲○108 偵1560卷第123 、127 頁、證人即采威公司人員趙君傑於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7 頁)、證人即告訴人捷修網公司法務吳文君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10386 號卷【下稱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 至3 、48至50頁)、證人即告訴人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店長鄭美蓁於偵訊及本院審理(見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48至50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0062 號卷【下稱甲○107 偵10062 卷】第3 至5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18至26頁)、證人即告訴人中華公司業務部副理黃偉豪於警詢及審理(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2770
7 號卷【下稱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267 至275 、277 至
283 頁、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22551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本院108 訴87卷四第27至50頁)、證人即告訴人大同公司業務副理陳昌盛於警詢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02 至104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51至60頁)、證人即告訴人天鉞公司業務柯宜君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13 至116 頁、甲○10
8 偵1560卷第129 至130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61至68頁)、證人即告訴人優達公司業務員阮宇穎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8至43頁、甲○108 偵1560卷第
128 至129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170 至179 頁)、證人即告訴人優達公司人員林秀娟於偵訊及審理(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8 至19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194 至197 頁)、證人即告訴人大理公司業務古裕聆於警偵訊(見北檢108年度偵字第3115號卷【下稱北檢108 偵3115卷】第4 至5 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1 頁)、證人即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癸○○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62至65、70至71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1 頁、本院10
8 訴87卷四第181 至192 頁)、證人即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企業客戶部門業務專員李芝穎於警偵訊(見甲○107 偵18339卷三第82至85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0 頁)、證人即被害人藍新公司業務王珮慈於警詢(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23至25頁)、證人即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業務壬○○於警偵訊(見甲○108 年度他字第1890號卷【下稱追加他卷】第57至58、131 至132 、162 至164 、237 頁),證人即案發時任職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天府大廈管理員之黃武雄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警聲搜字第689 號卷第
161 頁)所為證述可證,且有:①泰溥公司提出之泰溥公司
106 年10月3 日報價單、106 年10月3 日銷貨單、106 年10月3 日送貨單、發票人為琮禾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6 年10月5 日、面額為20萬3,942 元之支票影本、許智棻與琮禾公司106 年9 月18日、10月2 日、10月3 日、10月5 日往來Em
ai l、承辦人辛○○及琮禾公司、承辦人盧綸及程竣公司聯絡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 年2 月23日營清字第1070013106號函及所附支票帳號00000000-0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依序見北檢107 偵4327卷第16、11、21、95、12至15、17至18、88至89頁)、②精豪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交易明細、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1日簽署之精豪公司客戶帳管資料表、精豪公司總金額為2 萬9,219 元之106 年10月11日報價單、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2日第一銀行專用存款憑條、精豪公司106 年10月12日出貨單、106 年10月12日統一發票、精豪公司與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8日所立「客戶信用額度暨付款協議書」、總金額為3 萬2,625 元之程竣公司採購詢價單、精技電腦106 年10月17日自取提貨申請單、精豪公司106 年10月17日統一發票、總金額為125 萬3,335 元之程竣公司詢價單、精豪公司106 年10月25日出貨單、106 年10月25日統一發票、程竣公司與盧一帆106 年10月18日共同簽發予精豪公司之面額80萬元本票、程竣公司、盧一帆與精豪公司於106 年10月18日所簽精豪公司簽立本票承諾書、精豪公司人員與程竣公司106 年12月15日、10月17日、10月11日、10月25日、10月24日往來Email 、精豪公司108 年4 月16日108 精法字第108006號函及所附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北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20372 號本票裁定(依序見北檢107 他4474卷第4 、7 、16至19頁、北檢107他2294卷第15、20至22、23至25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94至97頁、北檢107 他2294卷第8 至14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28至34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99至100 頁)、③聲寶公司提出之聲寶公司106 年11月24日總金額為15萬3,
430 元之商品採購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
6 年12月27日、面額為15萬3,39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聲寶公司與矽準公司106 年12月5 日所立付款協議書、聲寶公司總金額36萬3,170 元之估價單、訂單明細及107年1 月5 日發票、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
1 月18日、面額為36萬3,17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其華南銀行107 年1 月18日存戶領回退票憑單、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聲寶公司總金額為42萬6,760 萬元之估價單、訂單明細及106 年12月27日發票、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42萬6,760 元、票號為DB0000000 號之支票及其華南銀行107年1 月31日存戶領回退票憑單、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精技電腦106 年12月27日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5 日客戶簽收單、精技電腦107年1 月5 日出貨單、聲寶公司與「盧綸」106 年11月29日至
107 年1 月17日之LINE訊息截圖、總金額108 萬3,738 元之採購詢價單、聲寶公司貨品配送明細表、聲寶公司108 年4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該公司李玉婷與程竣公司「盧綸」往來之Email 、程竣公司採購詢價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 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支付命令(依序見北檢107 他4474卷第65、4 、3 、63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03 、104 頁、北檢107 他4474卷第5 、7 、62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05 頁、北檢10
7 他4474卷第67、6 、8 、61、58、60、69、68頁、甲○10
7 偵18339 卷二第109 頁、北檢107 他4474卷第9 至19、64、66頁、本院108 訴87 卷二第38至96頁、甲○107 偵18339卷二第70頁正反面、第122 至123 頁)、④竑樺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盧綸」名片、竑樺公司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8萬9,565 元之銷貨憑單及106 年12月6 日發票、程竣公司存款8 萬9,565 元至竑樺公司帳戶之現金存款交易明細、竑樺公司金額為7 萬4,025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12萬3,089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2 萬7,800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10萬7,850 元之106 年12月19日發票、總金額為17萬7,202 元之106 年12月19日發票、發票日期為106 年12月13日、12月19日之產品明細、10
6 年12月11日出貨單及送貨單、107 年12月12日、15日、19日送貨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竑樺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50萬9,966 元之支票及其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31日退票理由單、黃詩涵與「盧綸」間LINE訊息截圖(依序見甲○107 他873 卷第3 、5 、69、7、8 、9 、6 、10至14、16、77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12
4 至136 頁)、⑤龍龍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未付貨款商品明細、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 萬6,496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 萬6,5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5 萬1,755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
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5 萬1,75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7萬2,600 元之詢價單2 張、龍龍公司10
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17萬2,6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0萬2,30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10萬2,3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25萬1,37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29日總金額為4 萬8,100 元、19萬3,600 元、1 萬7,40
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龍龍公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龍龍公司與程竣公司「盧綸」間106 年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4 日、12月5 日、12月6 日、12月8 日、12月14日、12月19日、12月29日往來Email 、龍龍公司與「程竣有限公司盧先生」之LI NE 訊息截圖、程竣公司「盧綸」名片(依序見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13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1246號卷【下稱甲○107 偵11246 卷】第17、25、18、26、19、
20、27、21、28、22、29至31、23至24、12至16、32至73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210 頁)、⑥新洲全球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盧綸」名片、銳智公司「徐偉俊」名片、新洲公司與銳智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交易狀況表、銳智公司10
6 年10月31日存款30萬1,088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6日總金額103 萬9,92
0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03 萬9,920 元、票號為DB 0000000號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30日總金額為51萬3,45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51萬3,450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1日總金額為47萬5,65
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47萬5,650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99 萬9,
62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99 萬9,620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3日總金額為80萬5,928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80萬5,928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7日總金額為96萬4,95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96萬4,950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1月28日總金額為91萬6,860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91萬6,860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07 萬8,298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07 萬8,298 元、票號DB0000000 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4 日總金額為188萬3,805 元之報價單4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88 萬3,805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2 張、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48萬5,10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48萬5,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7 日總金額為73萬7,10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
7 年2 月8 日、面額為73萬7,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104 萬2,125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104 萬2,125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2日總金額為129 萬6,225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12
9 萬6,225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2月15日總金額為80萬2,305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80萬2,305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9日總金額為250 萬1,363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250 萬1,363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21日總金額為77萬0,123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77萬0,123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27日總金額為169 萬9,425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28日、面額為169 萬9,42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30 萬2,00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年2 月28日、面額為130 萬2,0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4日總金額為8 萬2,320 元之報價單、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3 萬8,483 元之報價單、107 年1 月10日、107 年1 月11日出貨單、新洲全球公司與矽準公司間107 年1 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往來Email、矽準公司與何宗信106 年6 月7 日共同簽發予新洲全球公司之面額300 萬元本票、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781號本票裁定(以上皆為與矽準公司交易部分)、新洲全球公司106年12月18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銷售訂單、106 年12月12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報價單、106 年12月19日金額16萬0,125 元、106 年12月13日金額25萬8,563 元之發票2張(以上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345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3454卷】第8 、81、78、11至13、53、14、54、15至16、55、17、56、18至20、58、21至22、58、23至25、59、26至27、60、28至31、60、32、
61、33至34、61、35至37、61、38至39、62、40至41、59、42至44、59、45、60、46至48、62、49至50、62、52、51、79至80、63至64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85頁、甲○10
7 偵18339 卷二第68頁正反面、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77至78、80至81頁)、⑦采威公司提出之與程竣公司、矽準公司之交易明細彙整表、采威公司107 年1 月11日總金額為14萬7,000 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0日總金額為21萬7,875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8日總金額為14萬7,000 元之估價單、新航快遞107 年1 月16日、107 年1 月23日快遞簽收單、不詳日期之新航快遞快遞簽收單、107 年1 月23日快遞簽收單、采威公司蔡宗儒提出之該公司與矽準公司、程竣公司之交易說明及LINE訊息截圖、采威公司人員107 年1 月11日、16日、17日、19日、22日Email 、采威公司人員107 年2月1 日、6 日與程竣公司「盧綸」之LINE訊息截圖、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4 份、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原址查無其人」印之信封
4 個(依序見中檢107 偵26314 卷第35、36、37、38、62、
63、64、65、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108訴87卷二第248 至258 、260 、262 至278 頁)、⑧捷修網公司提出之該公司107 年1 月30日總金額13萬8,468 元之商品採購單、總金額為13萬8,467 元之107 年1 月31日發票3張、銷貨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捷修網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13萬8,468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2 月5 日退票理由單、矽準公司現場相片、捷修網公司107 年2 月1 日監視器錄影畫面(依序見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3頁、本院108訴87卷二第284 至296 頁、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1至22、
24、25至36頁)、⑨中華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月至3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已付)、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4 月至5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未付)、富麗展業公司106年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富麗展業公司
107 年2 月8 日存款3 萬3,950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客戶徵信申請表、107 年2 月9 日客戶基本資料表、富麗展業公司107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11 -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中華公司新客戶資料清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 萬3,950 元之107 年2 月8 日報價單、107 年2 月12日銷貨單及統一發票、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總金額為21萬6,020 元之報價單、107 年2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2月14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6萬2,700 元之107 年3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2 月13日報價單、107 年3 月2 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2,050 元之107 年3 月13日簽收單、107 年3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3 月14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3萬4,400 元之107 年3 月5 日報價單、107 年3月20日銷貨單、107 年3 月2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4萬3,700 元之107 年3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4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4萬6,500 元之107 年3 月22日報價單、10
7 年4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
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0萬6,000 元之107 年3月16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6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6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5萬1,
311 元之107 年3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3萬5,500 元之107 年3 月15日報價單、107 年
4 月18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8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0萬6,560 元之107 年4 月3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9 萬1,350元之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
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60 萬6,375 元之107 年4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5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10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61萬4,040 元之107 年4 月26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8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74萬6,970 元之107 年4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4日貨品驗收單、中華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戊○○」107 年6 月26日之訊息截圖、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受款人為中華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7 月30日、面額為497 萬6,561 元、背書人為富麗展業公司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展業公司「吳先生」間107 年6 月6 日、13日、14日、19日、21日、22日、25日、26日、27日LINE訊息截圖及於107 年6 月14日傳給富麗展業公司之富麗帳款0614檔案、中華公司107 年
7 月10日華統產字第1070900006號函、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展業公司「吳先生」間107 年7 月13日、16日、17日、18日LINE訊息截圖、中華公司對富麗展業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皆為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部分)、「戊○○」107 年5月9 日所寄主旨為「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中華系統報價單00000000」之Email 、中華公司107 年5月8 日總金額為10萬6,575 元之報價單、程竣公司107 年5月9 日存款10萬6,575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戊○○」107 年5 月11日所寄主旨為「RE:
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客戶基本資料表、程竣市政府函、程竣變更事項登記表1 、程竣變更事項登記表2 、程竣變更登記事項表3 、程竣401 表107 年-2月、程竣401 表107 年3-4 月、銀行往來存摺、中華系整報價單00000000」之Email 、於107 年5 月9 日所寄Email 、臺北市政府107 年4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程竣公司107 年4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程竣公司107 年1-2月、3-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戊○○聯邦銀行存摺封面、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基本資料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83萬2,335 元之107 年5 月18日報價單、10
7 年6 月4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
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對程竣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本院108 年5 月6 日與中華公司之公務電話紀錄(依序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45、46、
49、53、54、55、57至60、61、62至63、66至68、69至71、72至73、74至75、92至94、95至97、98至100 、101 至103、104 至106 、107 至109 、110 至112 、113 至115 、11
6 至118 、119 至121 、122 、123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32 至338 、342 至350 、352 、354 至356 、360 頁、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76、77、78、79、80至87、88、89至9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58 、364 頁)、⑩大同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為2 萬0,160 元之107 年6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6 月11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6 月26日發票、總金額為20萬8,278 元之107 年6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0日交貨單、107 年7 月16日發票、總金額為40萬1,573 元之
107 年7 月20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0日交貨單、107 年8月20日發票、總金額為11萬4,188 元之107 年8 月10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5日交貨單、107 年8 月20日發票、富麗展業公司存款12萬1,573 元至大同公司帳戶之華南銀行存款憑條、陳昌盛與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29日往返之Email 、大同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之往來紀錄簡表、張紋綺於108 年4月23日寄給陳昌盛、張紋綺於107 年7 月17日、9 月6 日、
9 月12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陳昌盛於107 年10月25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29日寄給陳昌盛、陳昌盛於107 年10月29日寄給全碩公司、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30日寄給陳昌盛、陳昌盛於107 年11月12日寄給全碩公司之Em ail、全碩公司外觀相片1 張(依序見甲○108 年度他字第1204號卷第4 至5-1 、6 至7-1 、8 、10至11、9 、12至13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08 、109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70 、372 至374 、376 至384 、
386 頁)、⑪天鉞公司提出之該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記錄表、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商品詢價單、富麗展業公司與天鉞公司107 年7 月19日、18日、16日、12日往來Em
ail 、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4,700 元之107 年7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7 月24日發票、107 年7 月19日出貨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19日存款1 萬4,700 元至天鉞公司帳戶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富麗展業公司與天鉞公司間107 年7月25日、24日、23日往來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7 月23日商品詢價單、107 年7 月24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司總金額為52萬8,413 元之107 年7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
8 月14日發票、107 年7 月26日出貨單、107 年7 月27日出貨單、107 年7 月30日出貨單、天鉞公司107 年7 月31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 l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6,27
5 元之107 年7 月31日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3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73萬3,950 元之107 年8 月2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4日發票、107 年8 月10日出貨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7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7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司柯宜君107 年8 月20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0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0日總金額為55萬9,283 元之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4日出貨單、107 年8 月27日金額55萬9,283 元之發票、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0萬9,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 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0萬9,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 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6萬6,200 元之107 年8 月13日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7日發票、107 年8 月27日出貨單、天鉞公司柯宜君107 年8 月13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3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9 日商品詢價單、臺快快遞公司107 年8 月15日快遞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
7 年8 月1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天鉞公司提出之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往來說明表、天鉞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間107 年9 月28日、10月5 日、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
2 日、11月5 日往來之Email 、天鉞公司寄給全碩公司之郵局存證信函、上蓋「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107 偵18839 卷三第119 、162 至163 、164 至167 、16
0 至161 、120 、172 至177 、168 至171 、144 至145 、
152 至153 、142 至143 、130 至131 、132 至133 、129、148 、149 、150 至151 、146 至147 、154 至155 、15
7 至159 、156 頁、178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18 、42
0 至434 、436 至438 頁)、⑫優達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23日寄給優達公司阮宇穎之主旨為「富麗展業- 優達公司- 商品詢價-00000000 」之Email 、優達公司總金額為10萬9,473 元之107 年7 月24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27日送貨單、107 年8 月6 日發票、神行快遞107 年8 月14日快遞單簽回聯、富麗展業公司與優達公司阮宇穎107 年8月27日、28日往來之Email 、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5萬7,670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7日發票、107 年
8 月29日客戶簽收單、捷元公司107 年9 月3 日出貨單、聯強公司107 年9 月3 日客戶簽收單、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 萬8,812 元之107 年7 月11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17日送貨單、優達公司阮宇穎於107 年10月25日、11月14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先生」之Email 及所附優達公司107 年10月25日應收帳款對帳單(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46至47、48至50、52至54、55至59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48 至45
0 、468 至472 頁)、⑬大理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年8 月7 日詢價單、大理公司107 年8 月7 日總金額為3 萬5,543 元之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寄給大理公司之其於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貨品配送查詢及富麗展業公司107年8 月16日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大理公司10
7 年8 月21日總金額為8 萬3,055 元之報價單、大理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4日往來之Email 及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依序見北檢108 偵3115卷第9 至11、12至13頁)、⑭富連網公司提出之全碩公司9 月、10月應收帳款明細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698400號函、全碩公司107 年8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7-8月、9-10月、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全碩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7 萬8,763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10
7 年9 月5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7 萬8,845 元之10
7 年8 月27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8萬2,415 元之107 年8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
3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9萬0,875 元之107 年9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4萬9,455 元之107 年9 月6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2萬3,167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 萬9,689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8萬9,879 元之107 年9 月19日報價單、107年10月8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7,962 元之107年10月1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 萬7,510 元之107 年10月4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3,642 元之107 年10月3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序見甲○10
7 偵18339 卷三第67、68、90至9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
520 、532 、630 、632 、634 、636 、638 、640 、642、644 、646 、648 、650 、652 、654 、656 、658 、66
0 、662 、664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79頁、本院10
8 訴87卷二第522 至532 、536 至546 、553 、666 、668、670 、672 、674 、676 、678 、680 、682 、684 、68
6 、688 、690 、692 、694 、696 、698 、700 、702 、
704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706 、708 頁)、⑮藍新公司提出之該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全碩公司107 年8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藍新公司107 年9 月25日總金額4 萬8,563元之報價單、107 年10月9 日總金額10萬3,950 元之報價單、107 年10月22日總金額26萬0,295 元之報價單、藍新公司內部Email 及所附全碩公司異常檢討報告書、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29、30至31、26、27、28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718 至
722 、730 至740 頁)、⑯台灣恩悌悌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1 萬3,608 元之107 年7 月4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6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6 日存款1 萬3,608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24萬1,584 元之107 年7 月6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
107 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0日存款24萬1,584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37萬4,115 元之107 年7 月13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23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2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6日存款合計37萬4,115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及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9 萬5,865 元之107 年7月16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27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9 萬0,342 元之107 年7 月23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1 日完工報告書、驗收確認書出貨單及107 年8 月7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70萬9,
275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6 日出貨單及107 年8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43萬8,69
0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27日服務開通通知書、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8 月2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與證人壬○○往來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戊○○名片、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名片(見追加他卷第6 至17、65至108 、172 至174 頁)、⑰余信昭行動電話內與共同被告黃成宇(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罪刑)之LINE訊息截圖6 張(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24 至125 頁)、⑱0000000000號、00-00000
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依序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33頁、北檢
108 偵3115卷第15頁正反面、甲○108 他1890卷第136 、13
7 頁)、⑲盧一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98 至322 頁)、⑳余信昭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徐煒傑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
107 年10月15日11時3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13 頁)、㉑臺北市政府106 年5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567100 號函及程竣公司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3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矽準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矽準公司106 年12月2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8 月28日新北府經字第1068056212號函及琮禾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年2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富麗展業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全碩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全碩公司10
7 年8 月24日變更登記表(依序見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84至288 、290 至297 、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70 至173頁、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98 至301 、302 至306 、308 至
311 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233 至234 頁)、㉒元大銀行108 年5 月20日元銀字第1080004727號函所附被告與全碩公司開戶基本資料暨存款帳號、戶名為丁○○之107 年10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戶名為普資達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籌備處之107 年10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戶名為全碩公司之107 年11月2 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15 至329 頁)在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在徐煒傑前開住處查扣之行動電話、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13至19、23至25、27至29、31至33、37所示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三「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欄所示)、如附表四編號9 、10、11、21所示在盧一帆前開居所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四「影本所在卷面資料」欄所示)、如附表五所示余信昭交付警方扣案之行動電話可佐,此並有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徐煒傑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 段○○號
2 樓208 室全碩公司、受搜索人:徐煒傑)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1 黑色公事包內容物明細、扣案編號2 黑色公事包內容物明細、全碩公司平面圖及如附表三所示扣案物之相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81 至407 頁)、本院10
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盧一帆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盧一帆、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物之照片、扣案物影本(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42 、246 至28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徐煒傑、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8)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二所示扣押物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72 、375 至378 、38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扣押筆錄(地點: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5 樓、受搜索人:余信昭)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各1 份附卷為憑,並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認定在案,前揭事實洵堪認定,被告所為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堪以採信。而事實欄一㈠所示余信昭等人以程竣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詐取商品部分,雖非以被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為之,惟余信昭等人為此交易時,係以被告所承租之富麗展業公司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作為聯絡及送貨地點,此有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基本資料表及銷貨單各1 份為憑(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88、91頁),足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幫助行為,亦對余信昭等人以程竣公司名義詐欺告訴人中華公司之犯行有所助益,而被告事先既未禁止余信昭等人以富麗展業公司以外之公司名義行騙,自應就余信昭等人此部分詐欺行為同負幫助犯之責。
㈡、被告雖曾辯稱:伊剛接公司時,不知道余信昭是做什麼,是後來才知道余信昭是詐騙集團云云(見本院訴緝19卷第382、384 頁)。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稱:
伊於106 年8 月11日出獄後,於106 年12月底有到矽準公司工作,當時剛好余信昭打電話跟伊聯絡,伊沒有地方住,睡在土地公廟,余信昭說可以去睡他公司那裡,當時公司是在中山北路3 段,沒過幾天,余信昭就說這間公司出問題,公司欠廠商錢被追債,就叫伊掛名富麗展業公司之負責人,因為每天不定時的有人來討債,余信昭叫伊趕快接公司負責人;當時有很多廠商來討債,且有1 次有廠商來講錢的事,好像是紀主恩、余信昭在跟廠商講話,講完當晚還是隔幾天,盧一帆回來時就說他被人家押走、被人打,余信昭說公司欠很多錢,廠商來討債,余信昭還不出來,說要開另1 家公司,叫伊接負責人,伊當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時就有覺得公司很怪,伊有問余信昭欠人家錢,為何還要找伊當負責人,余信昭說這是之前公司欠的,換負責人就不會有人來討債了,余信昭還說盧一帆是公司負責人被抓去打,盧一帆擋不住,說伊剛關出來、擋得住,不會被抓去打;余信昭跟伊說公司登記已經辦完,伊已經是公司負責人,找伊去租房子,伊就去租了新生北路1 段46號8 樓,公司就搬到該處,公司的變更執照也下來,伊就換到新生北路那邊去住,過完年後,徐煒傑有跟伊說廠商又來要錢,過幾天徐煒傑就準備一疊鈔票給廠商,余信昭不敢出現,伊想余信昭應該是被打,不然怎麼會籌錢籌得這麼快,來討債的人很兇,應該是黑道,後來因為很多人來公司討債,余信昭嚇到了,叫伊改名字,公司也改名,富麗展業公司更名為全碩公司、公司負責人姓名變更及公司統一編號變更登記都是伊依照余信昭指示去辦理的,伊知道余信昭要將公司搬走,徐煒傑接到討債電話後,徐煒傑與余信昭就急著要搬走,廠商到公司討債時,徐煒傑與余信昭有叫伊躲起來,不然會出事;伊於107 年7 月27日去中華電信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等門號、市話,是余信昭、徐煒傑帶伊去辦理的,余信昭說新公司急需使用,要將舊號碼換成新號碼,是換全碩公司要用到,余信昭換號碼應該是要躲避廠商討債;公司經常有廠商催貨款,經營幾個月就搬遷,公司改名且要求伊改名,伊有懷疑過公司非正當營業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3-9至23-10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9至43、47至48頁、本院訴緝19卷第216 至220 頁),衡諸常情,被告於不斷有廠商前來矽準公司催討貨款,余信昭即要求其趕快接手擔任富麗展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指示其去找新的營業地點,將公司搬至新址之情況下,當知余信昭並無給付貨款予廠商之能力與意願,余信昭要求其掛名公司負責人及將公司搬遷至其承租之新址之行為,無非係為躲避廠商催討債務及繼續以另一家公司名義行騙廠商,佐以被告自承其多年前在花蓮監獄認識余信昭時,就知道余信昭好像是因為詐欺案件入獄,是商業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訴緝19卷第38
2 頁),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實際上係從事以空殼公司向廠商詐騙商品之犯罪行為,並無給付貨款予廠商之能力與意願等節有所預見,詎其因貪圖余信昭應允給予之每週2,000 元餐費之報酬,應允擔任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依照余信昭指示,接續為事實欄一所載行為,實已彰顯其主觀上認為縱令其所為將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再關於被告所辯:余信昭將富麗展業公司從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搬離後,其就沒進過公司,亦不知道公司搬到何處乙情,縱認屬實,然依被告前開供述,可知其於眾多廠商到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催討貨款後,知悉余信昭為逃避債務,欲將富麗展業公司搬遷至他處,並要求身為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之其本人改名、將公司變更名稱為全碩公司及變更公司統一編號,另指示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市話供新公司使用,其顯然知悉余信昭等人欲改以全碩公司名義繼續行騙廠商,再者,被告於全碩公司搬離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後,猶依余信昭要求,先後於107 年10月12日、同年11月2 日向元大銀行申請開立其個人與全碩公司帳戶,交予余信昭,供全碩公司使用,此如前述,其復自承:余信昭有聯絡伊說要簽房子租約之事,盧一帆於107 年9 月底或10月初有帶伊去中山區看房子,當時伊還有與余信昭聯繫,且該次有向余信昭拿吃飯錢;伊有於107 年11月13日去中華電信申辦新門號及手機給余信昭使用,隔天伊要向余信昭拿吃飯錢時就聯絡不到余信昭,在那之前都有拿到吃飯錢;余信昭於公司搬離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後,余信昭一直跟伊說他還在租房子,不讓伊知道新地址,但余信昭還是有聯絡伊,叫伊去申請帳戶及門號等語(見本院訴緝19卷第218 至219 、420 頁),並經證人盧一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好像在107 年9 月底或10月初時,余信昭有聯絡丁○○說要簽房子租約,伊與丁○○有約在外面見面,伊有載丁○○去看房子,但那間沒有簽成等語足稽(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04 頁),且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訴緝19卷第253 頁),可見被告於富麗展業公司變更名稱為全碩公司並搬離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後,迄至107 年11月13日止,猶持續與余信昭保持聯絡,並配合余信昭辦理全碩公司之相關事宜,足徵被告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及徐煒傑等人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行為,並未因余信昭將全碩公司搬遷至他處且未告知新址而終止,自應就余信昭等人改以全碩公司名義詐騙廠商部分同負幫助罪責。至被告固未直接與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廠商有所接觸,然其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既已對於余信昭等人以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詐取財物之行為施以助力,則其是否有與該等廠商接觸,尚無礙於其以前開行為幫助余信昭等人為如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併此敘明。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共犯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惟: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此為現行實務上一致之見解。是就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係採主觀(是否以合同之意思即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客觀(是否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擇一標準說(參見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此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可參;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即幫助犯)。再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
⒉訊之被告始終辯稱:伊在矽準公司時,沒有實際工作內容,
都在公司打混摸魚,余信昭沒有叫伊做什麼事,後來余信昭就叫伊趕快接公司負責人,伊在富麗展業公司期間,偶爾才去公司,因為當時伊有在吸毒,故不會常去公司,余信昭沒有給伊固定薪水,只有每週固定給伊約2,000 元之吃飯錢,伊去公司就是等余信昭拿吃飯的錢給伊,拿了錢就離開;伊並未打電話或寄電子郵件給廠商、接廠商電話或電子郵件、收廠商送到公司的貨或到廠商處領貨、匯款給廠商;余信昭有叫紀主恩教伊如何打電話給客戶、打單子給客戶說要哪些東西,但伊不會打字,伊學不會,所以被人家嫌;伊沒有與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聯錏公司、富連網公司、藍新公司、台灣恩悌悌公司聯絡過,也沒有去領過或收過這些公司的產品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40至42、44至45頁、本院訴緝19卷第348 至350 頁),核與證人紀主恩於偵訊及審理時所證:伊沒有印象丁○○是何時到矽準公司上班,是在後段才在矽準公司看到丁○○,丁○○在公司發呆、等領錢,余信昭拿錢給丁○○,丁○○就走了,丁○○沒有負責打電話,伊與丁○○沒有接觸;丁○○在富麗展業公司時,余信昭打電話給丁○○叫他做事,丁○○做完拿了錢就走了,伊不知道余信昭叫丁○○去做什麼,伊平均1 週會到富麗展業公司1 次,去的時候不一定會看到丁○○,伊只有問丁○○要不要吃東西、幫他買東西;一開始講好丁○○是人頭,丁○○想學東西,余信昭有叫伊教丁○○如何開發廠商及詢價,方式是伊一邊打電話給廠商,丁○○在旁邊看,但丁○○本身有吸毒,發作時間不一定,還曾經打電話給警察局,到新生北路公司地點作筆錄說他的東西遺失,沒吸毒還好,一吸毒就有狀況,伊到富麗展業公司時曾經教丁○○打電話給廠商,丁○○有打電話給廠商,打完後有將資料交給伊,但後來伊打去聯絡廠商,都被打槍,代表丁○○的部分都是失敗的,丁○○在公司打沒幾次電話,都沒有成功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9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26、30至32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
384 、385 、397 、412 、413 頁),證人盧一帆於偵查及審理時證稱:丁○○很少待在公司,伊不清楚丁○○在公司負責什麼事情;丁○○是余信昭去連繫的,伊看過丁○○的次數不多,但有1 次余信昭叫伊去找丁○○,余信昭說他已跟丁○○連繫好,要伊在南京東路的SOGO附近捷運站與丁○○碰面,拿錢給丁○○,伊不知道丁○○在公司裡面的角色,但伊猜測丁○○是拿人頭費之類的,因為當時余信昭叫伊拿錢給丁○○,順便向丁○○拿證件,好像說要開戶還是怎麼樣;伊進中山北路3 段之公司時,印象中只有看到余信昭、紀主恩2 人,去捷修網公司取貨那次,可能是伊第一次見到丁○○,但伊也不確定之前是否有在公司看過他,伊不知道丁○○在矽準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伊與丁○○去捷修網公司拿貨時,主要是伊與捷修網公司的人對話,也是伊將支票交給對方,印象中丁○○並未與捷修網公司的人接觸,這批貨印象中是推著板車去捷修網公司載貨,再將貨推回公司;伊沒有在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內見過丁○○,好像9月底還是10月初時,余信昭有聯絡丁○○說要簽房子租約,伊與丁○○有約在外面見面,有載丁○○去看房子,但那間沒有簽成,之後就沒有再跟丁○○見過面等語(見甲○107偵18339 卷一第330 頁、本院聲羈卷第133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01 、104 、108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306 、
327 頁),證人徐煒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只有在新生北路的公司見過丁○○1 、2 次面,丁○○到公司是找余信昭,與余信昭在小房間內講話,晃一下就離開了,丁○○平常不會進公司,伊沒有和丁○○講過話,不知道丁○○在公司負責什麼,沒有看到丁○○在公司打電話、收貨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415 頁、本院聲羈卷第119 頁、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20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85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43 、449 、463 、471 、481 頁)堪認相符,參以本案曾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人員當面接觸之證人即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店長鄭美蓁於審理時證稱:到伊公司取貨的2 名男子,是甲○107 年偵10386 號卷第26頁監視器翻拍照片中之男子(按:盧一帆當庭表示係其本人)跟伊對話及將支票交給伊,同卷第2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中較高的男子(按:盧一帆當庭表示該男子係丁○○)並未與伊對話,發票也是交給較矮的那個男子等語(見本院10
8 訴87卷四第22至24頁),證人即中華公司業務部副理黃偉豪於警詢及審理時證述:伊去富麗展業公司拜訪過2 次以上,有看到2 名被告,1 名是當時自稱「乙○○」的紀主恩,另1 人沒有向伊表示身分及姓名,但伊在那人桌上有看到「富麗展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戊○○,後續伊才知道該人是丁○○,當時伊感覺丁○○只是一般處理事務的人員,沒有印象丁○○在做什麼;伊去富麗展業公司時,與伊接洽的都是自稱「乙○○」的紀主恩,伊沒有印象見過丁○○幾次,伊到公司都說要找「乙○○」,沒有說要找負責人等語(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12頁反面、本院108 訴87卷四第29、40、42至43頁),證人即大同公司業務副理陳昌盛、天鉞公司業務柯宜君、富連網公司業務員癸○○於審理時則俱稱其等至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時所見到之人應該不是被告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四第58、67至68、190 頁),足見被告前揭辯詞非虛,堪認被告確實鮮少出現在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亦未參與該公司詐騙行為之核心事務,且依檢察官所舉證據資料,確無法證明被告就事實欄三所示向各該廠商詐騙商品之犯行,有為與廠商聯繫、詢價、匯付貨款、下訂單、收貨、取貨等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再參諸被告本案向余信昭領取之報酬為每週約2,000 元,與擔任余信昭設立之矽準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遭本件檢察官起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之何宗信所領取之報酬即每月1 萬元(後來提高為2 萬元)人頭費,堪認相當,且何宗信亦有依余信昭承租辦公室、申辦帳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市○○○路供公司使用,曾到過矽準公司1 、2 次,此均經證人何宗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27 、281 至283、294 頁至295 ),與被告本件所為亦無二致,然紀主恩每週可向余信昭領取之薪水平均為6,000 元、徐煒傑每月可向余信昭領取3 萬元薪水、盧一帆之薪水則係按件、按時計算,此分別有其等之供述可憑(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8、95、108 至109 頁),且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均有參與詐欺廠商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於本案之角色應係與何宗信相當,主觀上應係出於幫助之意,而無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共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綜合前述各情,堪認被告依余信昭指示,配合擔任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人頭負責人、承租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改名及辦理公司變更名稱、統一編號變更登記、申辦門號、市話、帳戶供余信昭等人使用等行為,應僅係為助成余信昭、盧一帆、紀主恩、徐煒傑等人實現詐欺取財犯行,且其所為亦均為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外行為。至於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部分,雖有與盧一帆前去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拿取余信昭等人詐得之商品,惟依證人盧一帆、鄭美蓁前揭證詞,堪信其僅係幫忙盧一帆將詐得之商品推回公司,雖其主觀上已知悉該批商品係余信昭等人詐騙所得,並已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應評價為共同正犯,然非得以此即謂其主觀上係以合同之意思即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即其此部分所為,主觀上亦係出於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犯罪之意思,併此說明。末者,依卷存事證,除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參與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外,亦無法證明被告事前與余信昭、盧一帆、紀主恩、徐煒傑等人有所計劃、謀議,難認被告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是以,如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詐欺取財犯罪之發展既係余信昭、盧一帆、紀主恩、徐煒傑等人可獨立操控,被告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依前開說明,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其主觀上並無與余信昭等人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僅係幫助余信昭等人之意,故被告明知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欲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廠商詐取商品,為使余信昭等人之犯罪易於達成,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僅成立幫助犯,而不得逕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如事實欄二所為,固亦係出於幫助余信昭等人犯罪之犯意,惟因其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依前開說明,自應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⒊證人紀主恩於偵查中雖曾證稱:丁○○是人頭,是參與取貨
、提貨、匯款,在矽準公司及富麗展業公司時期都有,伊記得有一次余信昭叫伊帶丁○○去星展銀行轉帳約100 萬金額給廠商,印象中是新洲全球公司;丁○○在富麗展業公司有收貨,及有叫丁○○去送貨,這部分余信昭不讓伊接,余信昭有叫丁○○去匯款,有2 次伊有陪同,另外有幾次不曉得叫誰陪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89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236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9頁),然其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伊知道的是,丁○○在矽準公司時有匯款及取貨,伊忘記是匯款給哪家公司,富麗展業公司的部分伊不太確定,伊沒有印象丁○○有沒有去送貨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1至3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不知道丁○○在矽準公司時有無收貨,不清楚丁○○在公司是否會幫忙收貨,伊曾與丁○○去新洲全球公司取貨,余信昭有叫伊帶丁○○去星展銀行轉帳100 萬元給廠商,但伊忘記是轉帳給哪家廠商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11頁),其證述前後有所出入,已見瑕疵,難以逕採,而被告雖供承紀主恩曾帶其去匯款,其有跟紀主恩去廠商那取貨,有在富麗展業公司簽收過貨物,曾打電話給廠商等行為,然亦稱不知道匯款對象為何廠商,不記得去哪裡取貨,不記得是公司在中山北路3 段時或新生北路時去取貨,也不知道在富麗展業公司領取的商品係那家廠商的,且打電話給客戶都失敗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40頁、本院訴緝19卷第21
5 至217 頁),是依證人紀主恩前揭證述及被告之陳述,顯難認被告有參與余信昭等人對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8 家廠商行騙之匯款、收貨、取貨行為,而觀證人紀主恩於本院所為前開證述,可見被告於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期間確未為匯款、收貨、取貨等構成要件行為,再如前所述,被告開發廠商既均失敗,可知事實欄一所示各廠商均非其聯絡開發,是以,證人紀主恩及被告此部分陳述,無法證明被告就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犯行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於證人徐煒傑於審理時固另證稱:伊只有見過丁○○1 次面,但有接過丁○○打來的電話,丁○○會打電話來關心公司最近的狀況、交辦伊工作,還會打電話找余信昭、請伊通知余信昭與他聯繫或請伊轉達,丁○○有說如果廠商打來找他,請伊留丁○○的電話給廠商,請廠商直接跟他聯絡,伊不記得是丁○○或余信昭指示伊用「許凱祥」名義詢價,余信昭跟伊說是丁○○要求伊這麼做的;廠商送貨來時,如果沒有人在,伊會打給丁○○或余信昭,伊一開始有通知丁○○,但電話都沒人接,伊就打給余信昭;紀主恩後來有打電話到公司找余信昭,余信昭不在,紀主恩就要求伊將廠商下的訂單或數量告訴他,伊沒有理會,紀主恩好像也有說要找伊去他公司上班類似的事云云(見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42 、44
6 至447 、454 、456 至459 、462 、466 、468 、471 頁),然其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非但未曾提及其與被告有前開接觸情形,更明確陳稱:伊不知道丁○○在公司負責何事,只看過丁○○2 次面,都在新生北路的公司,伊見到丁○○時,丁○○就像老闆一樣,晃一下就離開了,丁○○與余信昭是在小房間裡講話,伊不清楚丁○○與余信昭的關係,並未與丁○○講過話,伊係於107 年7 、8 月查公司負責人的資料,才知道丁○○是負責人,伊在公司只有與余信昭聯繫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419 頁、本院聲羈卷第119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84至85頁),其於審理時始為前開證述,又無其他證據可佐,自非得逕採,況依其於審理時所證:伊與丁○○在公司見面時,丁○○並未表示他是何人,丁○○打電話交辦事項後,伊要打電話回覆丁○○,電話都沒人接,伊將丁○○的電話留給廠商,請廠商直接聯絡丁○○後,廠商都會再打回來說找不到人云云(見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66 、471 頁),惟倘被告確有打電話交代徐煒傑工作及請廠商直接與其聯絡,被告豈會不接聽徐煒傑及廠商之電話,又徐煒傑先前僅曾在富麗展業公司見過被告1 、2 次,當時被告與余信昭係在房間內講話,被告又未向其表明身分,可知徐煒傑與被告並不認識,則被告貿然打電話到公司,對徐煒傑自稱係公司老闆並交辦事情、詢問公司狀況等,徐煒傑竟未向余信昭確認對方之身分即聽從指示辦理,實有違常情,其於審理時所為此部分證詞應係為迴護余信昭所杜撰,非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均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及如事實欄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三之所為,係基於幫助余信昭等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其如事實欄二所為,雖亦係出於幫助之犯意,然已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犯行之共同正犯,容有未當,已如前述,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
㈡、又如前所述,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應與被告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論以共同正犯;另因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擔任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人頭負責人、承租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改名及辦理富麗展業公司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變更登記、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市話、帳戶供余信昭等人使用等行為,皆係出於幫助余信昭等人向廠商詐取財物之同一目的,且係於接近之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其以前開一接續行為,幫助余信昭等人以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全碩公司名義為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觸犯8 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本案起訴書雖僅記載向事實欄一㈠至㈦及事實欄二所示廠商詐取商品部分,惟事實欄一㈧所示詐騙告訴人臺灣恩悌悌公司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9338號追加起訴,而關此追加起訴部分,雖因認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然告訴人臺灣恩悌悌公司遭詐欺之事實,既為本院職務上已知,復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認定與原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如事實欄一所載幫助余信昭等人詐取如事實欄一㈠至㈧所示廠商商品之行為期間,因余信昭於107 年2 月1 日指示其與盧一帆前往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將余信昭、紀主恩以矽準公司名義向捷修網公司詐得之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商品推回矽準公司中山北路3段營業地點,故而參與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其此部分所為係偶發事件,並不在原本幫助擔任富麗展業公司人頭負責人之計畫範圍內,應認係另基於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以矽準公司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故其如事實欄一、二所示2 犯行,犯意有別,且犯罪手段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屬幫助犯,爰就此部分,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3 月、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開各罪,經同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並於106年8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多為竊盜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皆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近,且被告自承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後,因沒有工作,受余信昭邀約,即至余信昭之公司工作而為前開犯行(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
23 -9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9至40頁),足認其於執行完畢出監後,未思謹慎守法,旋即再犯本件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故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致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就其所犯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㈧、爰審酌被告可預見余信昭經營公司係為詐騙廠商商品,竟因貪圖余信昭應允給予之報酬,以事實欄一所示手段幫助余信昭等人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程竣公司名義向事實欄一所示各被害廠商詐取商品,又另行起意,依余信昭指示,至告訴人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領取余信昭等人詐欺所得財物,致事實欄一㈠至㈧、事實欄二所示廠商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害,殊值非難,衡以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尚能坦認己過,非無悔意,惟尚未對各被害廠商為任何之賠償之犯後態度,又其係聽從余信昭之指示,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其此部分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惡性顯較余信昭、盧一帆、紀主恩為輕,而其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亦均係聽從余信昭指示被動而為,其犯罪手段及惡性亦非重大,復參酌其因本案獲得之不法利益、造成之損害,暨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前與母親同住、父親已往生、入監前在菜市場賣衣服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訴緝19卷第421 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前開2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參諸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立法理由之說明,犯罪所得之沒收,其沒收標的須係來自違法行為,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又倘嚴格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認定應沒收之範圍,在具體個案中則不免難以精確計算或失之過苛,因此刑法第38條之2 特別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即賦予法官在具體個案上,綜合各種情狀決定嚴格剝奪犯罪所得是否過苛,及應否裁減沒收數額之廣泛裁量權。且前述犯罪所得之範圍與價額之認定估算,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刑法第38條之2 修正理由參見)。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8 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伊在余信昭中山北路3 段之公司工作時就開始每週向余信昭拿約2,000 元的吃飯錢,時間不是106 年12月底就是107 年1 月,直到余信昭於107 年11月13日叫伊去中華電信辦行動電話門號,伊辦好後交給余信昭,隔天伊要找余信昭拿餐費時,就找不到余信昭,故伊當週並未拿到餐費,後來余信昭就失聯了,在這之前1 週余信昭有給伊餐費等語(見本院訴緝19卷第219 、420 至421 頁),並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結果、中華民國107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緝19卷第253 、257 頁),又遍閱全卷亦無證據證明其所述為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其前開所述為基礎,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認其係於107 年1 月起開始,迄至107 年11月13日前一週止,按週向余信昭領取2,000 元餐費作為報酬,合計共45週,故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總計應為9 萬元(計算式:2,000 元×45週=9 萬元),既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與余信昭等人所詐得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係交予余信昭,業經認定如前,足見被告對於所詐得之商品均無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於本案被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次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如附表二至七所示之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之物,復難認被告對該等物品有事實上處分權限,又非違禁物,爰不於本判決諭知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知悉余信昭所成立之前開組織,係以設立空殼公司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加入此組織中;因認被告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又琮禾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因捷修網公司及其他被害公司報案後,被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為免其犯行遭查獲,夥同徐煒傑,除改以由被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以相同手法持續從事詐騙外,尚有以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美力公司)名義以相同詐騙手法持續從事詐騙;其等另向不知情神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朗公司)業務乙○○,以詢價方式取得神朗公司負責人丑○○帳戶存摺封面、公司帳戶存摺封面等文件後,將「丑○○」以電腦剪貼方式,合成在紀主恩國民身分證上,而變造神朗公司負責人「丑○○」之國民身分證,再以相同方式,將紀主恩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置換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中負責人「丑○○」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變造神朗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並偽造上載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公印文之神朗公司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私文書,並盜刻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丑○○印章。之後被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即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紀主恩、盧一帆於下列時間,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下列廠商詢價、確認訂單或提領商品及匯款,取得廠商所交付之商品後,未清償積欠貨款,且將公司原營業場所搬遷一空,依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取得之商品交由余信昭負責銷贓:①於107 年2 月8 日至3月間,告訴人中華公司之業務黃偉豪前往富麗展業公司拜訪時,持前開變造之「丑○○」國民身分證、臺北市政府106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偽造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向黃偉豪佯稱為神朗公司業務「乙○○」,另以神朗公司與告訴人中華公司交易而行使,並持前開偽刻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丑○○」印章,蓋在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上,而行使上開偽、變造公、私文書,以「先匯款再交貨」、「出貨後次月30日前如期支付貨款」方式取得告訴人中華公司信任後,即接續於107 年5 至6 月,以神朗公司名義,分別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訂購總金額為221 萬0,691 元之電腦軟硬體設備,並於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統一發票等交易文件上,偽簽「乙○○」簽名、盜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以交付予告訴人中華公司之人員而行使,並同時交付支票號碼AK0000000 號、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票載發票日107 年7 月30日、付款人臺灣銀行文山分行、票面金額497 萬6,561 支票1 張,以清償貨款,致告訴人中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神朗公司、乙○○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所訂購之電腦零件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②於107 年10月31日、11月7 日、11月15日,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優達公司分別訂購總金額分別為9 萬9,975 元、12萬4,425 元、17萬9,025 元之螢幕及電腦週邊設備,致告訴人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螢幕及電腦週邊設備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樓);③以昭亮公司業務「子○○」名義,於107 年6 月5日以電子郵件聯繫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改稱須以神朗公司名義進行交易,持上開偽造之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變造之臺北市政府
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佯以神朗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先訂購並如期付款後,取得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9 、10月,大量訂購總金額為336 萬9,383 元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洗衣機等商品,並於報價單等交易文件上,盜蓋「神朗公司」大小章,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以電子郵件回傳予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而行使,復自107 年8 月9 日起以欣美力公司業務「李光國」、「范揚欣」名義,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訂購總金額為381 萬1,428 元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等商品,致告訴人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子○○、李光國、范揚欣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小家電等商品,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康定路營業地點、松江路營業地點等處。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 條、第
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
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紀主恩於偵查中之證詞等為其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也未參與余信昭等人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行騙之事等語。
四、經查:
㈠、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於以琮禾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名義詐騙廠商得逞後,為躲避廠商催帳及繼續詐欺其他廠商,除改以余信昭取得經營權之富麗展業公司及全碩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詐取商品外,余信昭另取得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李春水【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罪刑】、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之6 【下稱松江路營業地點】;下稱欣美力公司)之經營權,並指示盧一帆承租臺北市○○區○○路○○號1 樓之3 (下稱康定路營業地點)及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作為欣美力公司之辦公室及送貨地址;另余信昭為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同時對廠商進行詐騙,以不詳方式,取得臺北市政府公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前已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印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性質上屬公文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電磁紀錄後,修改其內之文字,而變造完成臺北市政府10
6 年6 月26日核准神朗公司遷址、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及該公司106 年6 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下稱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準公文書,另以不詳方式偽造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等私文書,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神朗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及「丑○○」印章,復以電腦繕打不知情之神朗公司負責人丑○○之姓名、「潘」、「劉品妘」等字後,分別合成在之紀主恩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電磁紀錄正面「姓名」欄內、背面「父親」欄之姓氏處及「配偶」欄內,而變造國民身分證,再將前開變造及偽造之神朗公司資料、丑○○國民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交付紀主恩,供紀主恩以神朗公司名義詐欺廠商使用;余信昭復指示盧一帆承租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下稱光復北路營業地點)作為神朗公司之辦公室。之後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即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余信昭指揮紀主恩、盧一帆,為下列犯行:①告訴人中華公司之業務黃偉豪於107 年3 月間送貨至富麗展業公司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時,余信昭指示紀主恩佯稱係神朗公司員工「乙○○」出面與黃偉豪應對,及向黃偉豪謊稱神朗公司亦欲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購買電腦設備,黃偉豪要求提出神朗公司之資料,紀主恩即蓋用余信昭偽刻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及丑○○之印章於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上而偽造印文,復以電子郵件將該資料表連同余信昭變造之「丑○○」國民身分證、臺北市政府10
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寄給黃偉豪,佯以神朗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之,神朗公司乃於同年3 、4 月間多次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購買電腦設備,均依約匯貨款而取得告訴人中華公司之信任及同意神朗公司亦可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之後於同年
5 月3 日起至同年6 月20日之期間內,以神朗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為221 萬0,691 元之電腦設備等,致告訴人中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神朗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神朗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由紀主恩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紀主恩收貨時,並先後在告訴人中華公司之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商品簽收單等私文書上,或偽簽「乙○○」之署名、或蓋用偽刻之「神朗公司」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印文,以表示神朗公司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訂購商品、神朗公司已收到告訴人中華公司寄送之商品等用意,而偽造各該私文書,嗣交付告訴人中華公司人員而行使之,②余信昭另責由紀主恩於107 年9 月、10月間,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蔡志忠」、「范揚欣」,向告訴人優達公司購買總價各為4萬0,950 元、7 萬4,550 元、10萬8,150 元之電腦設備,由盧一帆以匯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告訴人優達公司信任後,接續於同年10月31日、11月7 日、11月15日,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優達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9 萬9,750 元(起訴書誤載為9 萬9,975 元)、12萬4,425 元、17萬9,025 元之電腦設備等,致告訴人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而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2;前開商品由紀主恩、盧一帆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③由紀主恩佯稱係昭亮公司負責人「子○○」,於107 年6月5 日以電子郵件聯繫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癸○○表示需要長期採購企業合作後,因余信昭無法提出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所要求之昭亮公司資料,乃指示紀主恩致電癸○○表示要改以神朗公司進行交易,並於107 年6 月6 日依癸○○要求,以電子郵件傳送余信昭所交付之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
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等私文書之掃瞄檔及神朗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之掃瞄檔(無證據證明係偽造或變造而成)予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而行使之,之後即於107 年6 至8 月間,以神朗公司名義,多次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購買總價各為20萬元、26萬9,010 元、45萬2,99
5 元、39萬2,779 元、48萬2,979 元、45萬3,248 元、54萬3,648 元、43萬0,159 元、58萬9,400 元、57萬8,410 元之商品,均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旋於107 年8 月下旬至10月間,以神朗公司名義,接續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58萬3,090元、15萬2,400 元、58萬2,850 元、15萬1,725 元、55萬5,
874 元、63萬3,992 元、70萬9,452 元之電腦設備等,致告訴人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神朗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神朗公司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並將神朗公司所訂購之前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康定路營業地點,由紀主恩等人領取後交予余信昭;其間,紀主恩並分別在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之報價單「客戶簽章」欄上蓋用余信昭所盜刻之「神朗公司」印章、「丑○○」印章而偽造印文,用以表示神朗公司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訂購商品之用意,而偽造前開私文書,並以電子郵件回傳予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而行使之;紀主恩另於同年8 月間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李光國」、「范揚欣」,與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李芝穎、癸○○等人聯繫,並先後購買總價各為22萬5,099 元、24萬2,550 元之3C產品,由盧一帆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即於同年8 月底至9 月之期間內間,接續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36萬5,715 元、37萬3,055 元、36萬4,371 元、57萬1,658 元、42萬5,481 元、83萬2,545 元、87萬8,603 元之電腦設備等,致告訴人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欣美力公司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並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松江路營業地點,由紀主恩、盧一帆等人領取後交予余信昭等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訴緝19卷第222 至223 頁),並有前引證人紀主恩、盧一帆、黃偉豪、林秀娟、癸○○、李芝穎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神朗公司負責人丑○○於警偵訊之證詞(見甲○
108 偵1560卷第60至63、100 至101 頁)、證人即神朗公司董事乙○○於警偵訊之證述(見甲○108 偵1560卷第69至71、98至101 頁)、證人即神朗公司業務及監察人黃淵鴻於警偵訊之證詞(見甲○108 偵1560卷第77至80、99至101 頁)、證人即欣美力公司人頭負責人李春水於警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證詞(見107 偵18339 卷三第184 至185 、202 至20
7 、213 至215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28 頁)可稽,復有①中華公司提出之與神朗公司交易之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107 年3 月至4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已付)、神朗公司107 年5 月至6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未付)、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0 號函第
1 頁、變造之神朗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 至4 頁、變造之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神朗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變造之「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華公司107 年3 月7 日客戶基本資料表、107年3 月26日客戶徵信表、新客戶資料清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 萬4,500 元之107 年3 月9 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9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8 萬3,500 元之107 年3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
7 年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9 萬6,915 元之107年3 月23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6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4月13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6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6萬5,060 元之107 年3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5萬2,440 元之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
7 年4 月19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
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2萬4,490 元之107 年4月24日報價單、107 年5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5 月3日銷貨單、107 年5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5,
880 元之107 年4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5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4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5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3,675 元之107 年5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
5 月15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14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5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7萬0,020 元之107 年5 月3日報價單、107 年6 月5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2萬1,195元之107 年5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6 月5 日貨品簽收單、
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2萬0,525 元之107 年5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6 月
5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3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4萬4,906 元之107 年5 月31日報價單、107 年6 月20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6 月20日發票、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匯款記錄及神朗公司107 年3 月12日存款3 萬4,500 元至中華公司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07 年6 月7 日存款31萬7,50
0 元至中華公司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中華公司對神朗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依序見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19、21、53至59、63、69至65頁、第66頁反面、第69、71、73、75至79、81至85、87至91、93至97、99至103 、105 至10
9 、111 至115 、117 至121 、123 至127 、129 至133 、
135 至139 、141 至145 頁、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129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62 頁)、②告訴人優達公司提出之與欣美力公司交易明細、優達公司總金額4 萬0,950 元之10
7 年9 月26日報價單、總金額7 萬4,550 元之107 年10月16日報價單、總金額10萬8,150 元之107 年10月23日報價單、總金額9 萬9,750 元之107 年10月31日報價單、107 年11月
2 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11月7 日發票、總金額12萬4,425元之107 年11月7 日報價單、107 年11月8 日客戶簽收單、
107 年11月14日發票、總金額17萬9,025 元之107 年11月15日報價單、107 年11月23日出貨單、107 年11月23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11月27日發票、107 年10月3 日送貨單、107年10月18日送貨單、臺灣快遞單、優達公司107 年10月26日客戶簽收單2 份、優達公司林秀娟107 年12月3 日寄給欣美力公司之Email 、優達公司107 年12月3 日請款單(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72、62至64、65至67、68至7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54 、458 至460 、464 至466 、474、476 頁)、③富連網公司提出之昭亮、神朗、欣美力、富麗展業、全碩公司聯絡人、電話、地址資料1 份、富連網公司與神朗公司交易明細表、神朗公司9 月、10月未付款明細、神朗公司107 年9 月7 日存款48萬2,979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神朗公司107 年9 月7 日存款45萬3,248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神朗公司107 年9 月17日存款57萬8,410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神朗公司
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神朗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神朗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20萬元之107 年6 月5 日報價單、107 年6 月1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6萬9,010 元之107 年6 月15日報價單、107 年6 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總金額為45萬2,995 元之107 年6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9萬2,779 元之107 年7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8萬2,979 元之107 年7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5萬3,248 元之107 年7 月23日報價單、107 年
8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4萬3,648 元之107 年
8 月9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3萬0,159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9,400 元之107 年8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7萬8,
410 元之107 年8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3,090 元之107 年8 月24日報價單、
107 年9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15萬2,400 元之
107 年9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2,850 元之107 年8 月31日報價單、107 年9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15萬1,725 元之107 年9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5萬5,874 元之107 年9 月11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65萬5,992 元之107 年9 月20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70萬9,45
2 元之107 年10月2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1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上均為與神朗公司交易部分)、富連網公司與欣美力公司交易明細、欣美力公司9 月、10月總金額381 萬1,42
8 元之未付款明細、富連網公司客戶代碼與信用額度申請表、欣美力公司107 年7-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欣美力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臺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22萬5,099 元之107 年8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4萬2,550 元之107 年8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5,715 元之107 年8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
9 月3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7萬3,055 元之107 年
8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4,371 元之107 年9 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7萬1,658 元之107 年9 月10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2萬5,
481 元之107 年9 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3萬2,545 元之107 年9 月19日報價單、
107 年10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7萬8,603 元之
107 年9 月27日報價單、107 年11月5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上均為與欣美力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甲○107 偵1833
9 卷三第80、66、68至69、74、75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
510 、512 、511 、562 、512 、514 至516 、518 、553、564 、519 頁、566 、568 、570 、572 、574 、576 、
578 、580 、582 、584 、586 、588 、590 、592 、594、596 、598 、600 、602 、604 、606 、608 、610 、61
2 、614 、616 、618 、620 、622 、624 、626 、628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67、68、90至9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520 、532 、630 、632 、634 、636 、638 、64
0 、642 、644 、646 、648 、650 、652 、654 、656 、
658 、660 、662 、664 頁)附卷足稽,且有在盧一帆上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四編號12、13所示、在紀主恩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六編號10、12、24至27、31、32、36(含編號31隨身碟內儲存之如附表七編號4 至19、21檔案)所示之欣美力公司、神朗公司之公司資料與交易資料扣案可佐(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分見附表四「影本所在卷面資料」欄、附表六「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欄、附表七「影本所在卷面位置」欄所示),此並有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受搜索人:紀主恩)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六所示扣押物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7至66頁)、本院10
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盧一帆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盧一帆、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物之照片、扣案物影本(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42 、246 至289 頁)在卷可憑,並經前引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認定在案,前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始終堅稱伊不知道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未曾到過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亦不知余信昭等人有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詐騙廠商之事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41至42、45頁、本院訴緝19卷第220 頁),此與證人紀主恩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107 年時,余信昭叫伊處理的是欣美力公司、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主要是徐煒傑聽余信昭指示處理;丁○○沒有到過欣美力公司康定路地址及神朗、昭亮公司光復北路地址,丁○○事前並不知道余信昭叫伊以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名義向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訂購貨品及以欣美力公司名義訂購貨品之事,也沒有參與,是事後伊才依余信昭指示,將伊以昭亮、神朗公司名義向廠商訂貨之事告知丁○○等人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26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
23、30至31、33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13 至414 頁)、證人盧一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看過丁○○的次數很少,伊不知道丁○○人在哪裡,也不知道丁○○有無在欣美力公司工作,伊去松江路營業地點1 樓管理員處取貨時,沒有遇過丁○○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33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106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329 頁)相符,佐以本件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執行搜索時,確未發現任何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之資料,有前引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證,被告所辯應可採信;再查余信昭等人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詐取之貨品均係指定送至光復北路營業地點、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詐取之貨品係指定送至康定路營業地點,又其等另以欣美力公司之名義,向告訴人優達公司詐取之貨品則係指定送至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詐取貨品則係指定送到松江路營業地點,有前引告訴人中華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提出之交易資料及本院與告訴人中華公司之公務電話紀錄1 份(見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6
4 頁)可證,足見該些廠商均非將貨品送到被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或長安東路營業地點,益徵被告辯稱其不知道余信昭等人有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行騙一事,應係實情。至於證人紀主恩固另證稱:丁○○知道有使用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與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嘉衡公司交易,因為伊開發出來,余信昭會叫伊將與對方公司談話的內容教導丁○○,過程中有提到神朗公司、昭亮公司的名字,余信昭叫伊教丁○○用何公司及何方式與對方交易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53 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1
4 頁),然觀之其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證:伊是在以昭亮公司、神朗公司開發客戶成功後,才告知丁○○是如何用這兩家公司名義開發客戶成功,是余信昭叫伊將伊成功的經驗跟丁○○說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3頁、本院108 訴87卷四第414 頁),堪認紀主恩係於以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廠商成功後,方依余信昭指示,將其經驗及詐欺方式教導予被告,在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事前謀議或就此部分犯罪有行為分擔之情況下,尚非得僅因被告事後知悉紀主恩有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之事,即可認定其有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共同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對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行騙之犯意聯絡。綜上所述,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就余信昭等人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及以欣美力公司之名詐騙告訴人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部分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無罪推定」、「罪證有疑,惟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自難逕認被告共犯前開㈡所示三人以上共同重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㈢、又如前所述,被告僅係基於幫助余信昭等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意,分別為事實欄一、二所示行為,主觀上並無與余信昭等人共同犯罪之意,是尚難認其有加入、參與余信昭所發起之詐欺犯罪組織之意。
四、綜上,公訴人所指被告另涉犯前開㈠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前開㈡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等犯行,均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本應就前開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前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公訴意旨認其前開㈠之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應與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事實欄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而其前開㈡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則應與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事實欄一㈠、㈣、㈥所示犯行分別論以一罪,爰就被告此被訴部分,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琮禾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因捷修網公司及其他被害公司報案後,被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為免其犯行遭查獲,夥同徐煒傑,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子○○經營之昭亮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昭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亮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不詳時間、地點,偽造上載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公印文之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私文書、變造臺北市政府核發昭亮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公文、以塗改印鑑章、日期方式,變造昭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並盜刻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後被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與徐煒傑、紀主恩、盧一帆於下列時間,以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下列廠商詢價、確認訂單或提領商品及匯款,取得廠商所交付之商品後,未清償積欠貨款,且將公司原營業場所搬遷一空,依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取得之商品交由余信昭負責銷贓:㈠於107 年5 月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嘉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衡公司)業務鍾武翰,持上開偽造之昭亮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佯以昭亮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先於107 年5 月7 日訂購小額訂購電腦軟體,並如期付款後,取得告訴人嘉衡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5 月14日、21日、24日、30日,訂購總金額為38萬7,020 元之電腦軟硬體商品,並於報價單、出貨單、貨品簽收單等交易文件上,偽簽「子○○」簽名、盜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致告訴人嘉衡公司陷於錯誤,誤「昭亮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所訂購之電腦軟硬體商品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嘉衡公司因而損失38萬7,020 元之商品(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㈡部分);㈡以欣美力公司「范先生」名義,聯繫告訴人聯錏資訊有限公司(下稱聯錏公司),表示欲訂購電腦軟硬體設備,先小額訂購並現金付款後,取得告訴人聯錏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8 月28日、29日,分別訂購3 萬8,745 元、9萬3,450 元電腦軟體等商品,致告訴人聯錏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電腦軟體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1 樓之3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之6 ),告訴人聯錏公司因而損失13萬2,195 元之貨款(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㈦部分)。
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等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涉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無非係以證人紀主恩於偵查中之證詞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亦未參與余信昭等人以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詐騙廠商之事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等人於以琮禾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名義行騙廠商得逞後,除改以余信昭取得經營權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及以前開手段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詐取商品外,余信昭另為冒用昭亮公司名義同時對廠商進行詐騙,即與紀主恩、盧一帆基於變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余信昭取得臺北市政府公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前已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印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性質上屬公文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電磁紀錄後,修改其內之文字,而變造完成臺北市政府106 年4月13日核准不知情之子○○所經營之昭亮公司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及該公司106 年
4 月13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下分別稱臺北市政府106 年
4 月13日函文、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及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11-12 月、107 年1-2 月、107 年3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準公文書,並利用不詳之刻印業者盜刻昭亮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亦將該等變造之昭亮公司資料及偽刻之印章交付紀主恩,供紀主恩以昭亮公司名義詐欺廠商使用,且余信昭亦以上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作為昭亮公司之辦公室。之後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即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由余信昭指揮紀主恩、盧一帆,為下列犯行:㈠由紀主恩佯稱係昭亮公司業務「余先生」,於107 年4 月底聯繫告訴人嘉衡公司業務鍾武翰,嗣於107 年5 月7 日先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購買總價7 萬4,445 元之電腦軟體、記憶體等,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告訴人嘉衡公司之信任後,接續於107 年5 月14日、同年5 月21日、同年5 月24日、同年5 月30日,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為38萬7,020 元之電腦設備等,並要求告訴人嘉衡公司於訂購後1 週內儘速出貨,日後再行支付貨款,致告訴人嘉衡公司陷於錯誤,以為昭亮公司會依約給付貨款,而先後於同年5 月17日、同年5 月24日、同年5 月28日、同年6 月4 日將所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由紀主恩收受後交予余信昭,其間,紀主恩並分別告訴人嘉衡公司之報價單、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上,或偽簽「子○○」之署名、或蓋用余信昭偽刻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印文,用以表示昭亮公司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訂購前開商品、昭亮公司已收到告訴人嘉衡公司之商品等用意,而偽造前開私文書,並交付告訴人嘉衡公司人員而行使之,㈡由盧一帆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傳送詢價單給告訴人聯錏公司後,再由紀主恩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人員「范先生」,於107 年8 月26日向告訴人聯錏公司之負責人丙○○聯繫並購買總價為3 萬8,745 元之電腦軟硬體設備,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告訴人聯錏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
8 月28日、同年8 月29日,向告訴人聯錏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3 萬8,745 元、9 萬3,450 元之電腦設備等,致告訴人聯錏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會依約給付貨款,而同意欣美力公司於貨到後30日付款,並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康定路營業地點,由紀主恩、盧一帆等人收取後交予余信昭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見本院訴緝19卷第
222 至223 頁),並有前引證人紀主恩、盧一帆、李春水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嘉衡公司負責人己○○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9843號卷【下稱北檢107他9843卷】第67至68、145 至148 頁、甲○108 偵1560卷第
128 頁)、證人即聯錏公司負責人丙○○於警詢之證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 至5 頁)、證人即昭亮公司負責人子○○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北檢107 他9843卷第59至61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84 至185 、193 至197 、213至215 頁、北檢107 他9843卷第145 至152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91至93頁)可稽,復有①嘉衡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為7 萬4,445 元之107 年5 月7 日報價單、107 年
5 月10日出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總金額為7 萬4,44
5 元之107 年5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7日出貨單、10
7 年5 月17日發票、107 年5 月23日存款7 萬4,445 元至嘉衡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嘉衡公司總金額為10萬4,
192 元之107 年5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5 月24日宅急便配送聯、107 年5 月22日發票、總金額為4 萬6,200 元之107年5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5 月28日出貨單、107 年5 月28日發票、嘉衡公司總金額為16萬2,183 元之107 年5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6 月4 日出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嘉衡公司提出之與昭亮、神朗公司往來紀錄表、嘉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7 年5 月23日交易明細、嘉衡公司鐘武翰與昭亮公司於107 年5 月23日、21日、18日、4 日、4 月27日往來之Email 、嘉衡公司紀銹琳107 年7 月6 日、7 月11日寄給昭亮公司「葉先生」之Email (依序見北檢107 他9843卷第15、17、19、21、23、25、165 、27、29、31、33、35、37、39、41、43、69、157 、159 至163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10 至412 頁)、②聯錏公司提出之郵件/ 包裹/快遞/ 限時簽收本、聯錏公司107 年7 月11日客戶基本資料表、欣美力公司107 年6 月8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第3 頁、欣美力公司107 年5-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聯錏公司107 年8 月23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報價單、10
7 年8 月27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發票、107 年8 月29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報價單、107 年8 月29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發票、107 年9 月5 日總金額為9 萬3,45
0 元之報價單、107 年9 月6 日出貨單、107 年9 月7 日總金額為9 萬3,450 元之發票、聯錏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手寫之欣美力公司聯絡人資料、聯錏公司與欣美力公司間107年9 月4 日往來之Email 、聯錏公司107 年10月11日寄予欣美力公司「范先生」之附件為「欣美力對帳單」之Emai l(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7 、11、10、13、8 、17、
14、18、16、22、17、15頁、第16頁反面、第19至2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500 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107 年7 月13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甲○107 偵18399 卷三第216 頁)在卷足稽,且有在被告紀主恩上開居所查獲之如附表六編號10、12、26中之⑥、28、31(含編號31隨身碟內儲存之如附表七編號9 至13、16、18至20檔案)所示之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之資料扣案可佐(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分見附表六「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欄、附表七「影本所在卷面位置」欄所示),復業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認定在案,前揭事實固可認定。
㈡、然被告亦始終辯稱其並不知道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未參與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向廠商訂貨之事,亦未到過欣美力公司松江路營業地點、康定路營業地點、昭亮公司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等語(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41至42、45頁、本院訴緝19卷第220 頁),核與前開「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叁、二」所引證人紀主恩、盧一帆於偵查及審理時所為證詞相吻合,且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執行搜索時,確未發現任何關於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之資料,有前引該處所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查,被告所辯應可採信;再查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冒用昭亮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詐取之貨品均係指定送至光復北路營業地點,以欣美力公司之名向告訴人聯錏公司詐取之貨品則均係指定送至康定路營業地點,有前引告訴人嘉衡公司、聯錏公司提出之交易資料及告訴人聯錏公司108 年4 月16日回函(見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96 頁)為憑,足見該些廠商均非將貨品送到被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或長安東路營業地點,益證被告辯稱其不知道余信昭等人有以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詐騙廠商等語確為可採。再者,證人紀主恩固曾證稱:丁○○知道有使用昭亮公司名義與嘉衡公司交易,因為伊開發出來,余信昭會叫伊將與對方公司談話的內容教導丁○○,過程中有提到昭亮公司的名字,余信昭叫伊教丁○○用何公司及何方式與對方交易等語如前,然依前所述,可知紀主恩亦係於以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成功後,方依余信昭指示,將其經驗及詐騙方式教導予被告、在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事前謀議或就此部分犯罪有行為分擔之情況下,尚非得僅因其事後知悉余信昭、紀主恩等人冒用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之事,即可認定其有與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共同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對告訴人嘉衡公司行騙之犯意聯絡。綜上,公訴人所舉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就余信昭等人冒用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及以欣美力公司之名詐騙告訴人聯錏公司之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自亦不得逕謂被告有參與而共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
四、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所為辯詞,堪可採信。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此部分共同詐欺告訴人嘉衡公司、聯錏公司之犯行,應與其所涉共同詐欺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各廠商之犯行分論併罰,自應就被告此被訴部分,均另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與余信昭明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並無支付貨款能力,亦無支付貨款之意,由被告自107年1 月26日擔任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被告、余信昭辦理富麗展業公司變更登記後,即夥同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負責向不知情之3C廠商詢價、確認訂單、簽領或提領商品及匯款,取得廠商所交付之商品後,未清償積欠貨款,且將公司原營業場所搬遷一空,以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取得之商品交由余信昭負責銷贓,於
107 年7 月4 日起以電子郵件及電話聯繫臺灣恩悌悌公司業務壬○○,自稱為富麗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向臺灣恩悌悌公司先小額訂購電腦零組件等商品並如期付款後,取得臺灣恩悌悌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7 月16日、23日、8月1 日、15日,訂購133 萬4,172 元之電腦周邊材料,致臺灣恩悌悌公司陷於錯誤,誤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電腦設備交付富麗展業公司,臺灣恩悌悌公司因而損失133 萬4,172 元之商品。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亦載有明文。據此,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其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得再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倘檢察官復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規定,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此部分犯罪事實(即事實欄一㈧部分),經本院審理後,認與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件檢察官雖僅就事實欄一㈠至㈦之犯行提起公訴,其效力仍及於事實欄一㈧部分,已如前述,檢察官自不得再就事實欄一㈧部分重行起訴,故檢察官嗣後追加起訴之事實欄一㈧部分,當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就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3 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余信昭等人詐欺所得財物)┌──┬───────┬───────┬─────┬─────────┐│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 商品名稱 │ 數 量 │ 證 據 出 處 │├──┼───────┼───────┼─────┼─────────┤│ 1 │事實欄二㈠(即│Intel i5-7500 │1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起訴書犯罪事實│CPU │ │ 偵22551 卷第92頁││1-1 │欄三㈠富麗展業│ │ │ ) ││(富│公司、程竣公司├───────┼─────┤⒉貨品簽收單(北檢││麗展│部分) │Intel i7-8700K│10PCS │ 107 偵22551 卷第││業公│ │CPU │ │ 93頁) ││司部│ ├───────┼─────┤⒊銷貨單(北檢107 ││分)│ │創見230S 128G │15PCS │ 偵22551 卷第94頁││ │ │SSD │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創見230S 256G │15PCS │ 7 偵22551 卷第94││ │ │SSD │ │ 頁)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5頁││ │ ├───────┼─────┤ ) ││ │ │Intel i5-7400 │3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盒裝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96頁) ││ │ │Intel i5-7500 │2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7頁││ │ ├───────┼─────┤ ) ││ │ │Intel 545/256G│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SSD │ │ 7 偵22551 卷第97││ │ │ │ │ 頁) ││ │ ├───────┼─────┼─────────┤│ │ │INTEL i7-7700 │2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8頁││ │ ├───────┼─────┤ ) ││ │ │威剛Ultimate S│3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U800 2S6G SSD │ │ 107 偵22551 卷第││ │ │固態硬碟 │ │ 99頁) ││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威剛Ultimate S│30PCS │ 偵22551 卷第100 ││ │ │U000 000G SSD │ │ 頁) ││ │ │固態硬碟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 │ 0 頁) ││ │ ├───────┼─────┼─────────┤│ │ │微軟WIN10 HOME│12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文家用隨機版│ │ 偵22551 卷第101 ││ │ ├───────┼─────┤ 頁) ││ │ │微軟OFFICE2016│8 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中文企業版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2頁) ││ │ │威剛2666/8G 記│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憶體 │ │ 偵22551 卷第103 ││ │ ├───────┼─────┤ 頁) ││ │ │威剛2666/16G記│5 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憶體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3 頁) ││ │ │INTEL i5-7400 │30PCS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 │INTEL i5-7500 │20PCS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央處理器 │ │ 偵22551 卷第104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中央處理器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5頁) ││ │ │創見230S 256G │2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SSD │ │ 偵22551 卷第106 ││ │ ├───────┼─────┤ 頁) ││ │ │Office 2016 中│1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文中小企業版(│ │ 7 偵22551 卷第10││ │ │無光碟) │ │ 6 頁)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07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8頁) ││ │ │INTEL i5-7500 │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09 ││ │ ├───────┼─────┤ 頁) ││ │ │INTEL 545 系列│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256G SSD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9 頁) ││ │ │威剛ADATA Ulti│50PCS │ ││ │ │mate SU800 128│ │ ││ │ │G SSD固態硬碟 │ │ ││ │ ├───────┼─────┼─────────┤│ │ │威剛ADATA Ulti│25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mate SU800 128│ │ 偵22551 卷第110 ││ │ │G SSD固態硬碟 │ │ 頁) ││ │ │ │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11頁) ││ │ │威剛ADATA Ult │25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imate SU800 25│ │ 偵22551 卷第112 ││ │ │6G SSD固態硬碟│ │ 頁)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2551 卷第11││ │ │ │ │ 2 頁) ││ │ ├───────┼─────┼─────────┤│ │ │創見230S SSD 1│25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8G │ │ 偵22551 卷第113 ││ │ ├───────┼─────┤ 頁) ││ │ │創見230S SSD 2│25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56G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14頁) ││ │ │INTEL 760P 256│30CSP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G SSD │ │ 偵22551 卷第115 ││ │ ├───────┼─────┤ 頁) ││ │ │INTELi3-7100 C│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PU │ │ 7 偵22551 卷第11││ │ ├───────┼─────┤ 5 頁) ││ │ │INTELi5-7400 C│25PCS │ ││ │ │PU │ │ ││ │ ├───────┼─────┤ ││ │ │INTELi7-8700 C│20PCS │ ││ │ │PU │ │ ││ │ ├───────┼─────┼─────────┤│ │ │INTEL i3-7100 │5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央處理器(BX│ │ 偵22551 卷第116 ││ │ │80677i37100 │ │ 頁) ││ │ │) │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107 偵22551 卷第││ │ │INTEL i5-7400 │50PCS │ 117頁) ││ │ │CPU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 偵22551 卷第118 ││ │ │MICROSOFT Offi│20PCS │ 頁) ││ │ │ce 2016 家用企│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業中文版(無光│ │ 7 偵22551 卷第11││ │ │碟) │ │ 8 頁) ││ │ ├───────┼─────┼─────────┤│ │ │INTEL I3-8100 │2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19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20頁) ││ │ │INTEL I5-7500 │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21 ││ │ ├───────┼─────┤ 頁) ││ │ │INTEL I7-8700 │30CSP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CPU │ │ 7 偵22551 卷第12││ │ ├───────┼─────┤ 1 頁) ││ │ │INTEL 760P 256│50CSP │ ││ │ │G SSD │ │ ││ │ ├───────┼─────┤ ││ │ │創見TRANSCEND │30PCS │ ││ │ │230S SSD 128G │ │ │├──┤ ├───────┼─────┼─────────┤│1-2 │ │i5-84C0 CPU │1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程│ ├───────┼─────┤ 偵22551 卷第89頁││竣公│ │i0-0000 CPU │25CSP │ ) ││司部│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分)│ │i7-8700k CPU │5 PCS │ 107 偵22551 卷第││ │ ├───────┼─────┤ 90頁) ││ │ │Office 2016 家│3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用及中小企業版│ │ 偵22551 卷第91頁││ │ │中文版(無光碟│ │ )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7 偵22551 卷第91││ │ │Win 10 home 中│30PCS │ 頁) ││ │ │文隨機版 │ │ ││ │ ├───────┼─────┤ ││ │ │威剛DDR4 2666/│30PCS │ ││ │ │16G RAM桌上型 │ │ ││ │ │記憶體 │ │ │├──┼───────┼───────┼─────┼─────────┤│ 2 │事實欄二㈡(即│INTEL 盒裝Core│12EA │⒈報價單(甲○108 ││ │起訴書犯罪事實│i5-8400 │ │ 他1204卷第6 頁)││ │欄三㈡) ├───────┼─────┤⒉交貨單(甲○108 ││ │ │INTEL 盒裝Core│6 EA │ 他1204卷第7 頁)││ │ │I7-8700K │ │⒊統一發票(甲○ ││ │ ├───────┼─────┤ 108 他1204第7-1 ││ │ │ADATA 威剛Ulti│12EA │ 頁) ││ │ │mate SU800 128│ │ ││ │ │G SSD 2.5吋固 │ │ ││ │ │態硬碟 │ │ ││ │ ├───────┼─────┤ ││ │ │ADATA 威剛Ulti│12EA │ ││ │ │mate SU800 256│ │ ││ │ │G SSD 2.5吋固 │ │ ││ │ │態硬碟 │ │ ││ │ ├───────┼─────┤ ││ │ │ASUS華碩23.8吋│8 EA │ ││ │ │寬/VA panel/FH│ │ ││ │ │D/5ms/LED 不閃│ │ ││ │ │屏低藍光液晶螢│ │ ││ │ │幕 │ │ ││ │ ├───────┼─────┼─────────┤│ │ │INTEL 盒裝CPU │10EA │⒈報價單(甲○108 ││ │ │Core 13-8100 │ │ 他1204卷第9 頁)││ │ ├───────┼─────┤⒉交貨單(甲○108 ││ │ │i0-0000 CPU │10EA │ 他1204卷第10頁)││ │ ├───────┼─────┤⒊統一發票(甲○10││ │ │SSD 230S系列,│25EA │ 8 他1204第11頁)││ │ │128G,2.5 吋,│ │ ││ │ │SATA3 ,3DNAND│ │ ││ │ │TLC │ │ ││ │ ├───────┼─────┤ ││ │ │創見SSD220系列│30EA │ ││ │ │/2400/2.5/SATA│ │ ││ │ │3 HDD │ │ ││ │ ├───────┼─────┤ ││ │ │Office 2016 家│9 EA │ ││ │ │用企業中文版(│ │ ││ │ │無光碟) │ │ │├──┼───────┼───────┼─────┼─────────┤│ 3 │事實欄二㈢(即│創見2.5 吋128G│18 │⒈報價單(甲○107 ││ │起訴書犯罪事實│230S 3D SATA I│ │ 偵18339 卷三第16││ │欄三㈣) │II TLC SSD │ │ 8 頁) ││ │ ├───────┼─────┤⒉統一發票(甲○10││ │ │Kingston 8GB 2│50 │ 7 偵18339 卷三第││ │ │400MHz DDR4 No│ │ 168 頁) ││ │ │n-ECC CL17 DIM│ │⒊出貨單(甲○107 ││ │ │M 1RX8 (for P│ │ 偵18339 卷三第16││ │ │C) │ │ 9 至171 頁) ││ │ ├───────┼─────┤ ││ │ │Kingston 16GB │30 │ ││ │ │2400MHz DDR4 N│ │ ││ │ │on-ECC CL17 DI│ │ ││ │ │MM 2Rx8 │ │ ││ │ ├───────┼─────┤ ││ │ │創見240GB 2.5 │50 │ ││ │ │吋SSD220 SATA3│ │ ││ │ │,無支架 │ │ ││ │ ├───────┼─────┤ ││ │ │創見2.5 吋128G│32 │ ││ │ │230S 3D SATA I│ │ ││ │ │II TLC SSD │ │ ││ │ ├───────┼─────┤ ││ │ │Kingston 8GB 2│50 │ ││ │ │666MHz DDR4 No│ │ ││ │ │n-ECC CL17 DIM│ │ ││ │ │M 1RX8 (for P│ │ ││ │ │C) │ │ ││ │ ├───────┼─────┤ ││ │ │Kingston 16GB │30 │ ││ │ │2666MHz DDR4 N│ │ ││ │ │on-ECC CL17 DI│ │ ││ │ │MM 2Rx8 │ │ ││ │ ├───────┼─────┼─────────┤│ │ │Core i3-8100 │30 │⒈報價單(甲○107 ││ │ ├───────┼─────┤ 偵18339 卷三第14││ │ │Core i5-8500 │30 │ 2 頁) ││ │ ├───────┼─────┤⒉統一發票(甲○10││ │ │Core i7-8700K │30 │ 7 偵18339 卷三第││ │ │ │ │ 142 頁) ││ │ │ │ │⒊出貨單(甲○107 ││ │ │ │ │ 偵18339 卷三第14││ │ │ │ │ 3 頁) ││ │ ├───────┼─────┼─────────┤│ │ │Intel i3-8100 │30 │⒈報價單(甲○107 ││ │ │CPU 處理器 │ │ 偵18339 卷三第13││ │ ├───────┼─────┤ 3 頁) ││ │ │Intel 545s 256│30 │⒉商品詢價單(甲○││ │ │G SSD固態硬碟 │ │ 107 偵18339 卷三││ │ │ │ │ 第131 頁) ││ │ ├───────┼─────┤⒊出貨單(甲○107 ││ │ │金士頓UV500/24│30 │ 偵18339 卷三第12││ │ │0G SSD固態硬碟│ │ 9 頁) ││ │ │ │ │⒋統一發票(甲○10││ │ ├───────┼─────┤ 7 偵18339 卷三第││ │ │Intel i5-8600 │15 │ 148頁) ││ │ │CPU處理器 │ │ ││ │ ├───────┼─────┤ ││ │ │Intel i7-8700K│15 │ ││ │ │CPU 處理器 │ │ ││ │ ├───────┼─────┼─────────┤│ │ │Intel Core 13-│50 │⒈報價單(甲○107 ││ │ │8100 │ │ 偵18339 卷三第15││ │ ├───────┼─────┤ 4 頁) ││ │ │Win Home 10 中│20 │⒉統一發票(甲○10││ │ │文家用64位元隨│ │ 7 偵18339 卷三第││ │ │機版 │ │ 154 頁) ││ │ ├───────┼─────┤⒊出貨單(甲○107 ││ │ │Win Pro 10中文│10 │ 偵18339 卷三第15││ │ │專業64位元隨機│ │ 5 頁) ││ │ │版 │ │ ││ │ ├───────┼─────┤ ││ │ │Office 2016 (│15 │ ││ │ │PKC )中小企業│ │ ││ │ │版 │ │ │├──┼───────┼───────┼─────┼─────────┤│ 4 │事實欄二㈣(即│INTEL 盒裝Core│8 │⒈報價單(甲○107 ││ │起訴書犯罪事實│i3 8100 (i3 8│ │ 偵18339 卷三第48││ │欄三㈤富麗展業│100 )第8 代盒│ │ 頁) ││ │公司、全碩公司│裝Core 4核4 執│ │⒉送貨單(甲○107 ││ │部分) │行緒3.6G,L3=6│ │ 偵18339 卷三第49││ │ │M ,LGA1151 含│ │ 頁) ││ │ │風扇含內顯 │ │⒊統一發票(甲○ ││ │ ├───────┼─────┤ 107 偵18339 卷三││ │ │INTEL 盒裝Core│6 │ 第50頁) ││ │ │i5 8500 (i5 8│ │ ││ │ │500 )第8 代盒│ │ ││ │ │裝Core 6核6 執│ │ ││ │ │行緒3G,L3=9M │ │ ││ │ │,LGA1151 含風│ │ ││ │ │扇含內顯 │ │ ││ │ ├───────┼─────┤ ││ │ │創見240 GB ,2│10 │ ││ │ │.5"SSD ,SATA3│ │ ││ │ │,TLC 鋁殼(銀│ │ ││ │ │色),沒有附3.│ │ ││ │ │5"Tray │ │ ││ │ ├───────┼─────┤ ││ │ │創見128 GB ,2│12 │ ││ │ │.5"SSD ,SATA3│ │ ││ │ │,3D TLC鋁殼(│ │ ││ │ │銀色),沒有附│ │ ││ │ │3.5"Tray │ │ ││ │ ├───────┼─────┼─────────┤│ │ │INTEL 盒裝Core│12 │⒈報價單(甲○107 ││ │ │l3-8100 ,4 核│ │ 偵18339 卷三第55││ │ │4 緒,3.6GHz,│ │ 頁) ││ │ │6Mcache ,LGAl│ │⒉統一發票(甲○ ││ │ │151 ,14mn,Co│ │ 107 偵18339 卷三││ │ │ffeelake │ │ 第56頁) ││ │ │ │ │⒊客戶簽收單(甲○││ │ ├───────┼─────┤ 107 偵18339 卷三││ │ │INTEL 盒裝Core│8 │ 第57、59頁) ││ │ │i7-8700K(盒裝│ │⒋出貨單(甲○107 ││ │ │) │ │ 偵18339 卷三第58││ │ ├───────┼─────┤ 頁) ││ │ │盒裝SSD545S-25│24 │ ││ │ │6GB,2.5 吋SAT│ │ ││ │ │A 6Gb/s,3D2 │ │ ││ │ │TLC ,7mm,16 │ │ ││ │ │奈米,5 年保,│ │ ││ │ │R/W=550/500MB/│ │ ││ │ │s ,75k/85k IP│ │ ││ │ │OS │ │ ││ │ ├───────┼─────┤ ││ │ │SUV500 系列,2│20 │ ││ │ │40G,2.5吋,SAT│ │ ││ │ │A3,3DTLC ,R/│ │ ││ │ │W=520/500 MB/s│ │ ││ │ │,5 年保固 │ │ │├──┼───────┼───────┼─────┼─────────┤│ 5 │事實欄二㈤(即│中文Office2016│7 │⒈報價單(北檢108 ││ │起訴犯罪事實欄│中小企業Win 版│ │ 偵3115卷第12頁)││ │三㈥) │盒裝無光碟 PKC│ │⒉新竹物流客戶簽收││ │ │ │ │ 單(北檢108 偵31││ │ ├───────┼─────┤ 15卷第13頁) ││ │ │C-Win Pro 10中│7 │ ││ │ │文專業64位元隨│ │ ││ │ │機版 │ │ │├──┼───────┼───────┼─────┼─────────┤│ 6 │事實欄二㈥(即│INTSG SSDSC2KW│20 │⒈報價單(本院108 ││ │起訴書犯罪事實│256G8XI │ │ 訴87卷二第678頁 ││ │欄三㈧全碩公司├───────┼─────┤ ) ││ │部分) │INTSG SSDSC2KW│20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512G8XI │ │ 8 訴87卷二第680 ││ │ ├───────┼─────┤ 頁) ││ │ │INTSG SSDPEKKW│25 │ ││ │ │256G8XT │ │ ││ │ ├───────┼─────┤ ││ │ │INTSG SSDPEKKW│30 │ ││ │ │512G8XT │ │ ││ │ ├───────┼─────┤ ││ │ │MSOFT DSP C WI│15 │ ││ │ │N10/64 │ │ ││ │ ├───────┼─────┤ ││ │ │MSOFT DSP C WI│10 │ ││ │ │NlO/PRO/64 │ │ ││ │ ├───────┼─────┤ ││ │ │MSOFT C Office│8 │ ││ │ │l6 H/B# │ │ ││ │ ├───────┼─────┤ ││ │ │KINGS KVR26N19│20 │ ││ │ │S8/8 │ │ ││ │ ├───────┼─────┤ ││ │ │KINGS KVR26N19│15 │ ││ │ │D8/16 │ │ ││ │ ├───────┼─────┼─────────┤│ │ │MQKN2TA/A Appl│2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e Watch S3 42 │ │ 訴87卷二第682頁 ││ │ │鋁 -灰殼黑帶 │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ASUS VA327H │1 │ 8 訴87卷二第684 ││ │ ├───────┼─────┤ 頁) ││ │ │MSOFT DSP C WI│13 │ ││ │ │NlO/PRO/64 │ │ ││ │ ├───────┼─────┤ ││ │ │MSOFT C 0ffice│12 │ ││ │ │l6 H/B# │ │ ││ │ ├───────┼─────┤ ││ │ │KINGS KVR24N17│15 │ ││ │ │D8/16 │ │ ││ │ ├───────┼─────┼─────────┤│ │ │KINGS KVR26N19│25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S8/8 │ │ 訴87卷二第686頁 ││ │ ├───────┼─────┤ ) ││ │ │KINGS KVR26N19│25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D8/16 │ │ 8 訴87卷二第688 ││ │ ├───────┼─────┤ 頁) ││ │ │MSOFT C 0ffice│18 │ ││ │ │l6 H/B# │ │ ││ │ ├───────┼─────┤ ││ │ │MSOFT DSP C WI│15 │ ││ │ │NlO/PRO/64 │ │ ││ │ ├───────┼─────┤ ││ │ │INTSG SSDPEKKW│20 │ ││ │ │256G8XT │ │ ││ │ ├───────┼─────┼─────────┤│ │ │Dyson Superson│1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ic吹風機桃紅色│ │ 訴87卷二第690 頁││ │ │(粉盒精裝版)│ │ )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 8 訴87卷二第692 ││ │ │日立微波爐MROR│1 │ 頁) ││ │ │BK550OT │ │ ││ │ ├───────┼─────┤ ││ │ │日立18公升負離│1 │ ││ │ │子清淨除濕機RD│ │ ││ │ │-360HS(閃亮銀│ │ ││ │ │) │ │ ││ │ ├───────┼─────┤ ││ │ │MR7K2TA/A 2018│1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128G-銀│ │ ││ │ ├───────┼─────┼─────────┤│ │ │BX80684I78700K│10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訴87卷二第694 頁)││ │ │BX80684I38100 │35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 │ │ 8訴87卷二第696頁││ │ │ │ │ ) ││ │ ├───────┼─────┼─────────┤│ │ │INTSG SSDPEKKW│30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256G8XT │ │ 訴87卷二第698頁 ││ │ ├───────┼─────┤ ) ││ │ │MSOFT DSP C WI│20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NlO/PRO/64 │ │ 8 訴87卷二第700 ││ │ ├───────┼─────┤ 頁) ││ │ │MSOFT C Office│20 │ ││ │ │l6 H/B# │ │ ││ │ ├───────┼─────┤ ││ │ │INTSG SSDSC2KW│30 │ ││ │ │256G8XI │ │ ││ │ ├───────┼─────┼─────────┤│ │ │I7-8700K │2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 │ │ 訴87卷二第702 頁││ │ │ │ │ )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 │ │ 8 訴87卷二第704 ││ │ │ │ │ 頁) ││ │ ├───────┼─────┼─────────┤│ │ │MSOFT C Office│50 │⒈報價單(本院108 ││ │ │l6 H/B# │ │ 訴87卷二第706頁 ││ │ ├───────┼─────┤ ) ││ │ │國際牌PANASONI│2 │⒉統一發票(本院10││ │ │C 中文顯示時尚│ │ 8訴87卷二第708頁││ │ │造型無線電話KX│ │ ) ││ │ │-TGK210TW (白│ │ ││ │ │) │ │ │├──┼───────┼───────┼─────┼─────────┤│ 7 │事實欄二㈦(即│Intel SSD 545s│25 │⒈報價單(甲○107 ││ │起訴書犯罪事實│256GB ,2.5 吋│ │ 偵18339 卷三第27││ │欄三㈨) │SATA 6Gb/s,3D│ │ 頁) ││ │ │2,TLC │ │ ││ │ ├───────┼─────┤ ││ │ │WindowslO 中文│10 │ ││ │ │家用隨機版 │ │ ││ │ ├───────┼─────┼─────────┤│ │ │Intel 545S 512│15 │⒈報價單(甲○107 ││ │ │G SSD固態硬碟 │ │ 偵18339 卷三第28││ │ │ │ │ 頁) ││ │ ├───────┼─────┤ ││ │ │WindowslO 中文│12 │ ││ │ │專業隨機版 │ │ ││ │ ├───────┼─────┤ ││ │ │金士頓DDR4/266│4 │ ││ │ │6/16G RAM記億 │ │ ││ │ │體 │ │ ││ │ ├───────┼─────┤ ││ │ │Office 2016 中│12 │ ││ │ │文中小企業版(│ │ ││ │ │廠商報價:offi│ │ ││ │ │ce 2016 家用及│ │ ││ │ │中小企業版-無 │ │ ││ │ │光碟) │ │ │├──┼───────┼───────┼─────┼─────────┤│ 8 │事實欄一㈧(即│AS-D640MA-I585│1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起訴書犯罪事實│00005R I5-8500│ │(追加他卷第6頁) ││ │欄三㈩) │/DDR4 2666MHZ │ │⒉出貨單暨驗收確認││ │ │8G*1/1TB SATA3│ │ 書(追加他卷第7 ││ │ │/DVD-RW/CRD-RW│ │ 頁) ││ │ │/CRD/WIN10PRO5│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4/3-3-3 │ │ 追加他卷第8 頁)││ │ ├───────┼─────┤ ││ │ │SSDSC2KW25658X│1 │ ││ │ │盒裝SSD545s-25│ │ ││ │ │6GB,2.5吋SATA │ │ ││ │ │6GB/s,3D2 TLC,│ │ ││ │ │7mm,16奈米5 年│ │ ││ │ │保,R/W=550/500│ │ ││ │ │MB/s,75k/85k I│ │ ││ │ │POS │ │ ││ │ ├───────┼─────┤ ││ │ │KVR24N17S8/8 P│1 │ ││ │ │C RAM,DDR4-240│ │ ││ │ │0MHz,8GB,1.2V,│ │ ││ │ │Non-ECC,CL17DI│ │ ││ │ │MM 1R*8 │ │ ││ │ ├───────┼─────┤ ││ │ │GV-N730D3-2GI │1 │ ││ │ │NVGT730,DDR3, │ │ ││ │ │2GB,PCI-E2.0, │ │ ││ │ │902MHZ,64BIT │ │ ││ │ │,D-SUB*1,DVI-D│ │ ││ │ │*1,HDMI*1 │ │ ││ │ ├───────┼─────┤ ││ │ │VA326H VA 曲面│1 │ ││ │ │電競螢幕不閃屏│ │ ││ │ │低藍光31.5*192│ │ ││ │ │0*1080VA鏡面;│ │ ││ │ │黑;4ms ;300c│ │ ││ │ │d ;1 億1ASCR │ │ ││ │ │;178/178 ;HD│ │ ││ │ │M+DVI+DSUB;2W│ │ ││ │ │*2;可壁掛 │ │ ││ │ ├───────┼─────┤ ││ │ │T25PB-03-M640M│2 │ ││ │ │B/B1I3-8100/8G│ │ ││ │ │B*1/1TB/DVD-RW│ │ ││ │ │/CRD /WIN10 PR│ │ ││ │ │O64/3-3-3 │ │ ││ │ ├───────┼─────┤ ││ │ │VP247HA-P VA廣│2 │ ││ │ │視角護眼23.6*1│ │ ││ │ │920*1080VA;黑│ │ ││ │ │;1ms ;250CD │ │ ││ │ │;1億:1 ASCR │ │ ││ │ │;178/178;HDM│ │ ││ │ │+DSUB;1.5W*2 │ │ ││ │ │;可壁掛 │ │ ││ │ ├───────┼─────┤ ││ │ │Office2016 Off│1 │ ││ │ │ice2016家用企 │ │ ││ │ │業版(無光碟)│ │ ││ │ │T5D-02754 │ │ ││ │ ├───────┼─────┼─────────┤│ │ │BX80684I58500 │6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盒裝CoreI5-850│ │ 追加他卷第9頁) ││ │ │0,6核6 緒,3.0G│ │⒉完工報告書暨驗收││ │ │Hz,9Mcach,LGAL│ │ 確認書(追加他卷││ │ │151,14nm,Coffe│ │ 第10頁) ││ │ │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追加他卷第11頁)││ │ │KVR26N19S8/8 P│12 │ ││ │ │C RAM,DDR4-266│ │ ││ │ │6,8GB,NON-ECC │ │ ││ │ │CL19 DIMM 1R*8│ │ ││ │ ├───────┼─────┤ ││ │ │TS240GSSD220S │12 │ ││ │ │SSD220系列,240│ │ ││ │ │G,2.5 吋, SATA│ │ ││ │ │3,TLC,R/W=SSD/│ │ ││ │ │450 MB/s,r/w 8│ │ ││ │ │0K/80K 10PS,3 │ │ ││ │ │年保固,高度7MM│ │ ││ │ ├───────┼─────┼─────────┤│ │ │INTSGBX0000000│20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8100盒裝COREI3│ │ 追加他卷第12頁)││ │ │-8100,4核4 緒,│ │⒉出貨單暨驗收確認││ │ │3.6GHZ,GMCAHE,│ │ 書(追加他卷第13││ │ │LGA1151,14NM,C│ │ 頁) ││ │ │offe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 │ 追加他卷第14頁)││ │ ├───────┼─────┤ ││ │ │INTSG BX806841│45 │ ││ │ │7800K盒裝COREI│ │ ││ │ │7-8700K,6 核12│ │ ││ │ │緒,3.7 GHZ,12M│ │ ││ │ │但也e,LGA1151,│ │ ││ │ │14NM,Coffeelak│ │ ││ │ │e, 無風扇 │ │ ││ │ ├───────┼─────┤ ││ │ │KINGS KVR26N19│20 │ ││ │ │D8/16PC RAM,DD│ │ ││ │ │R4-2666,16GB,N│ │ ││ │ │ON-ECCCL19 DIM│ │ ││ │ │M 2R*8 │ │ ││ │ ├───────┼─────┼─────────┤│ │ │INTSG BX806841│30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38100 盒裝CORE│ │ 追加他卷第15頁)││ │ │I3-8000,4 核4 │ │⒉服務開通通知書暨││ │ │緒,3.6GHZ,6Mca│ │ 驗收確認書(追加││ │ │ch,LGA1151,14n│ │ 他卷第16頁) ││ │ │m,Coffe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 │ 追加他卷第17頁)││ │ ├───────┼─────┤ ││ │ │INTSG BX806841│20 │ ││ │ │58600盒裝COREI│ │ ││ │ │5-8600k,6 核6 │ │ ││ │ │緒,3.1GHZ,9Mch│ │ ││ │ │e,LGA1151,14NM│ │ ││ │ │,Coffeelake │ │ ││ │ ├───────┼─────┤ ││ │ │INTSGBX0000000│5 │ ││ │ │8700k盒裝COREI│ │ ││ │ │7-8700k,6 核12│ │ ││ │ │緒,3.7GHZ,12Mc│ │ ││ │ │he,LGA1151,14N│ │ ││ │ │M,Coffeelake, │ │ ││ │ │無風扇 │ │ ││ │ ├───────┼─────┤ ││ │ │INTSGSSDSC2KW2│25 │ ││ │ │56GBXI盒裝SSD5│ │ ││ │ │45s-256GB,2.5 │ │ ││ │ │吋SATA 6bit302│ │ ││ │ │T此,7mm,16奈米│ │ ││ │ │,5年4 果,RIW=5│ │ ││ │ │50/500間沌,75K│ │ ││ │ │/85KIPOS │ │ ││ │ ├───────┼─────┤ ││ │ │KINGSSUV500/24│20 │ ││ │ │0GS1N500系列, │ │ ││ │ │240G, 2.5 吋,│ │ ││ │ │SATA3,30TLC,RI│ │ ││ │ │W=520/500,MB沌│ │ ││ │ │5 年保固 │ │ ││ │ ├───────┼─────┤ ││ │ │Ipad IPAD MINI│1 │ ││ │ │4 WIFI 128GB S│ │ ││ │ │ILVER │ │ ││ │ ├───────┼─────┤ ││ │ │Apple Watch Ap│1 │ ││ │ │ple Watch Seri│ │ ││ │ │es 3GPS,42mm G│ │ ││ │ │old Aluminium │ │ ││ │ │Case with Pink│ │ ││ │ │ Sand Sport ba│ │ ││ │ │nd(MOQ :4) │ │ ││ │ │無行動網路 │ │ │├──┼───────┼───────┼─────┼─────────┤│ 9 │事實欄二 │LQ-690C 黑色色│15 │⒈採購單(北檢107 ││ │ │帶 │ │ 偵10386 卷第23頁││ │ ├───────┼─────┤ ) ││ │ │LQ-690C DOT MA│3 │⒉發票(本院108 訴││ │ │TR IXPRINTER創│ │ 87卷二第288、 ││ │ │見SSD370S 256 │ │ 290頁) ││ │ │GB固態硬碟 │ │⒊銷貨單(本院108 ││ │ │ │ │ 訴87卷二第292 、││ │ ├───────┼─────┤ 294 、296) ││ │ │Office 2016 中│5 │⒋支票(本院108 訴││ │ │文中小企業版Wi│ │ 87卷二第284 頁)││ │ │ndows l0 Pro 6│ │⒌退票理由單(本院││ │ │4 位元中文專業│ │ 訴87卷二第286 頁││ │ │隨機版 │ │ ) ││ │ ├───────┼─────┤ ││ │ │創見SSD370S 25│10 │ ││ │ │6 GB固態硬碟 │ │ │└──┴───────┴───────┴─────┴─────────┘附表二(被告徐煒傑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10樓18住處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 備 註 │├──┼──────┼─────┼───────────┤│ 1 │IPHONE6S行動│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 │電話(含門號│ │7 偵18339 卷一第378 頁││ │0000000000號│ │ ││ │SIM 卡1 枚;│ │ ││ │序號:353312│ │ ││ │00000000) │ │ │└──┴──────┴─────┴───────────┘
附表三(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位置│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 備 註 ││ │ │ │ │案相關之證據 │ │├──┼──────┼─────┼────────┼─────────┼──────┤│ 1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 │含主機、螢幕│ │ │ │表見甲○107 ││ │、鍵盤、滑鼠│ │ │ │偵18337 卷一││ │) │ │ │ │第386 頁 │├──┼──────┼─────┼────────┼─────────┤ ││ 2 │出貨單、快遞│1 批 │甲○108 年度偵字│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 │簽單 │ │第2474卷(下稱士│18日出貨單(全碩公│ ││ │ │ │檢108 偵2474卷)│司)(第18頁) │ ││ │ │ │二第17至18頁 │ │ │├──┼──────┼─────┼────────┼─────────┤ ││ 3 │筆記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筆記資料(第19至22│ ││ │ │ │二第19頁至第22頁│頁) │ ││ │ │ │反面 │ │ │├──┼──────┼─────┼────────┼─────────┤ ││ 4 │客戶簽收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 │ │ │二第23至28頁 │19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碩公司)(第25頁)│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碩公司)(第26頁)│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 │ │ │ │月11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27頁│ ││ │ │ │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 │ │ │ │月11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28頁│ ││ │ │ │ │) │ │├──┼──────┼─────┼────────┼─────────┤ ││ 5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 │ ││ │含主機、螢幕│ │ │ │ ││ │、鍵盤、滑鼠│ │ │ │ ││ │) │ │ │ │ │├──┼──────┼─────┼────────┼─────────┤ ││ 6 │公司資料(矽│1 批 │甲○108 偵2474卷│臺北市政府106 年12│ ││ │準、全碩、程│ │二第29至68頁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 ││ │竣)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矽準公司106 年3 月│ ││ │ │ │ │29日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第29至31頁)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7-8 │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32│ ││ │ │ │ │頁)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9-10│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33│ ││ │ │ │ │頁)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11-1│ ││ │ │ │ │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 │ │ │稅額申報書清單(第│ ││ │ │ │ │34頁)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8 月│ ││ │ │ │ │1 日至10月31日對帳│ ││ │ │ │ │單(第35至38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6 年3 │ ││ │ │ │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矽準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何宗信身分證、健│ ││ │ │ │ │保卡正反面、公司章│ ││ │ │ │ │程(第40至47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章程(第48至53頁│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4 │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第54至55頁)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1-2 │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56│ ││ │ │ │ │頁)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4 月│ ││ │ │ │ │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第57至59頁)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3-4 │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60│ ││ │ │ │ │頁) │ ││ │ │ │ ├─────────┤ ││ │ │ │ │戊○○聯邦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封面(第61頁) │ ││ │ │ │ ├─────────┤ ││ │ │ │ │盧一帆身分證及健保│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62│ ││ │ │ │ │頁) │ ││ │ │ │ ├─────────┤ ││ │ │ │ │戊○○聯邦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封面(第63頁) │ ││ │ │ │ ├─────────┤ ││ │ │ │ │戊○○身分證及健保│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64│ ││ │ │ │ │頁) │ ││ │ │ │ ├─────────┤ ││ │ │ │ │程竣公司章程(第65│ ││ │ │ │ │頁至第66頁) │ ││ │ │ │ ├─────────┤ ││ │ │ │ │戊○○郵政存簿儲金│ ││ │ │ │ │簿帳號000000000000│ ││ │ │ │ │37號存摺封面(第67│ ││ │ │ │ │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 ││ │ │ │ │料表(程竣公司)(│ ││ │ │ │ │第68頁) │ │├──┼──────┼─────┼────────┼─────────┤ ││ 7 │發票 │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二第69至142 頁 │12月4 日總金額48萬│ ││ │ │ │ │5,048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69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4 日總金額59萬│ ││ │ │ │ │3,2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0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9日總金額15萬│ ││ │ │ │ │1,30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1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3日總金額93萬│ ││ │ │ │ │0,8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2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8日總金額65萬│ ││ │ │ │ │1,0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3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9日總金額16萬│ ││ │ │ │ │0,1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4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3日總金額20萬│ ││ │ │ │ │5,2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5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8 日總金額32萬│ ││ │ │ │ │9,7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6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8 日總金額40萬│ ││ │ │ │ │7,4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7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7 日總金額48萬│ ││ │ │ │ │5,1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8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13日總金額6 萬│ ││ │ │ │ │4,47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79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13日總金額16萬│ ││ │ │ │ │5,9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0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13日總金額25萬│ ││ │ │ │ │9,3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1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1 日總金額29萬│ ││ │ │ │ │2,16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2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0日總金額46萬│ ││ │ │ │ │9,24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3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8 日總金額39萬│ ││ │ │ │ │0,91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4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8 日總金額38萬│ ││ │ │ │ │6,03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5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5日總金額8 萬│ ││ │ │ │ │0,06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6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2日總金額36萬│ ││ │ │ │ │9,91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7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2日總金額28萬│ ││ │ │ │ │8,54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8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6 日總金額37萬│ ││ │ │ │ │5,58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89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6 日總金額25萬│ ││ │ │ │ │7,67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0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7日總金額4 萬│ ││ │ │ │ │1,4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1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7日總金額30萬│ ││ │ │ │ │1,8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2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27日總金額3 萬│ ││ │ │ │ │4,0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3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9 月15日總金額34萬│ ││ │ │ │ │4,558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4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 ││ │ │ │ │1 月3 日總金額54萬│ ││ │ │ │ │4,4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6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 ││ │ │ │ │1 月3 日總金額115 │ ││ │ │ │ │萬5,000 元之發票(│ ││ │ │ │ │矽準公司)(第97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 日總金額19萬│ ││ │ │ │ │2,1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8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 日總金額38萬│ ││ │ │ │ │0,6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99頁)│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 日總金額34萬│ ││ │ │ │ │4,08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22日總金額77萬│ ││ │ │ │ │0,12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5 日總金額98萬│ ││ │ │ │ │9,6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2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21日總金額80萬│ ││ │ │ │ │4,30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21日總金額68萬│ ││ │ │ │ │5,388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5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21日總金額101 │ ││ │ │ │ │萬1,675 元之發票(│ ││ │ │ │ │矽準公司)(第106 │ ││ │ │ │ │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4日總金額8 萬│ ││ │ │ │ │2,32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7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2日總金額37萬│ ││ │ │ │ │9,0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12日總金額66萬│ ││ │ │ │ │3,0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7 日總金額37萬│ ││ │ │ │ │7,05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0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2月7 日總金額51萬│ ││ │ │ │ │7,1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6 日總金額18萬│ ││ │ │ │ │6,3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5 日總金額22萬│ ││ │ │ │ │5,7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3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5 日總金額18萬│ ││ │ │ │ │6,3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 日總金額48萬│ ││ │ │ │ │4,0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5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8日總金額30萬│ ││ │ │ │ │1,088 元之發票(銳│ ││ │ │ │ │智公司)(第116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7日總金額33萬│ ││ │ │ │ │1,590 元之發票(程│ ││ │ │ │ │竣公司)(第117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0日總金額34萬│ ││ │ │ │ │9,650 元之發票(銳│ ││ │ │ │ │智公司)(第118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5日總金額30萬│ ││ │ │ │ │0,35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19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6日總金額73萬│ ││ │ │ │ │8,686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0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31日總金額37萬│ ││ │ │ │ │2,7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1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7日總金額6 萬│ ││ │ │ │ │6,1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2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5日總金額25萬│ ││ │ │ │ │8,56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3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8日總金額19萬│ ││ │ │ │ │3,7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4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2日總金額27萬│ ││ │ │ │ │8,14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5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2日總金額38萬│ ││ │ │ │ │1,15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6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2日總金額32萬│ ││ │ │ │ │9,490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8日總金額32萬│ ││ │ │ │ │9,438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8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6日總金額32萬│ ││ │ │ │ │8,12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29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19日總金額35萬│ ││ │ │ │ │2,27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30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23日總金額60萬│ ││ │ │ │ │9,26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31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0月30日總金額31萬│ ││ │ │ │ │6,365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33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8 月16日總金額15萬│ ││ │ │ │ │9,642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34 頁│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 │ │ │ │1 月11日總金額3 萬│ ││ │ │ │ │8,483 元之發票(矽│ ││ │ │ │ │準公司)(第135 頁│ ││ │ │ │ │) │ │├──┼──────┼─────┼────────┼─────────┤ ││ 8 │存款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矽準公司106 年12月│ ││ │ │ │二第143 至152 頁│11日存款45萬3,012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第143 頁)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6 年12月│ ││ │ │ │ │11日存款33萬1,590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2月│ ││ │ │ │ │7 日存款34萬9,650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第144 頁) │ ││ │ │ │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0月│ ││ │ │ │ │30日取款憑條(38萬│ ││ │ │ │ │8,815 元)(第144 │ ││ │ │ │ │頁)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9 月│ ││ │ │ │ │6 日存款5,985 元至│ ││ │ │ │ │新洲全球公司之第一│ ││ │ │ │ │銀行存款存根聯(第│ ││ │ │ │ │144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9 月│ ││ │ │ │ │20日取款憑條(39萬│ ││ │ │ │ │6,375 元)(第145 │ ││ │ │ │ │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0月│ ││ │ │ │ │11日取款憑條(29萬│ ││ │ │ │ │2,971 元)(第145 │ ││ │ │ │ │頁) │ ││ │ │ │ ├─────────┤ ││ │ │ │ │106 年10月11日存款│ ││ │ │ │ │29萬5,206 元至矽準│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憑條(第145 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8 月│ ││ │ │ │ │30日取款憑條(29萬│ ││ │ │ │ │9,817 元)(第146 │ ││ │ │ │ │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2 年10月│ ││ │ │ │ │12日取款憑條(56萬│ ││ │ │ │ │6,213 元)(第146 │ ││ │ │ │ │頁) │ ││ │ │ │ ├─────────┤ ││ │ │ │ │106 年10月12日存款│ ││ │ │ │ │16萬9,335 元至矽準│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憑條(第146 頁)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0月│ ││ │ │ │ │31日存款30萬1,088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0月│ ││ │ │ │ │16日存款25萬0,005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 │106 年8 月30日存款│ ││ │ │ │ │34萬3,100 元至矽準│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憑條(第147 頁) │ ││ │ │ │ ├─────────┤ ││ │ │ │ │106 年11月6 日存款│ ││ │ │ │ │28萬2,457 元至矽準│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憑條(第148 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1月│ ││ │ │ │ │6 日取款憑條(36萬│ ││ │ │ │ │3,825 元)(第148 │ ││ │ │ │ │頁)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2 年10月│ ││ │ │ │ │27日取款憑條(4 萬│ ││ │ │ │ │7,000 元)(第148 │ ││ │ │ │ │頁)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 │ │ │ │6 月6 日存款2 萬0,│ ││ │ │ │ │160 元至大同公司之│ ││ │ │ │ │華南銀行存入憑條(│ ││ │ │ │ │第14 9頁) │ ││ │ │ │ ├─────────┤ ││ │ │ │ │106 年11月17日存款│ ││ │ │ │ │19萬8,500 元至矽準│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憑條(第150 頁) │ │├──┼──────┼─────┼────────┼─────────┤ ││ 9 │簽收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 │ │ │二第153 至174 頁│月14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53 │ ││ │ │ │ │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 │ │ │ │月27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55 │ ││ │ │ │ │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 │ │ │ │月9 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56 │ ││ │ │ │ │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8 │ ││ │ │ │ │月30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57 │ ││ │ │ │ │頁) │ ││ │ │ │ ├─────────┤ ││ │ │ │ │優達公司107 年8 月│ ││ │ │ │ │29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5│ ││ │ │ │ │8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 │ │ │ │月21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59 │ ││ │ │ │ │頁) │ ││ │ │ │ ├─────────┤ ││ │ │ │ │富聯網公司107 年10│ ││ │ │ │ │月4 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60 │ ││ │ │ │ │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 │ │ │ │月25日客戶簽收單(│ ││ │ │ │ │全碩公司)(第161 │ ││ │ │ │ │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27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2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26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3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25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4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25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5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9 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6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9 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7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 │ │ │ │14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8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 │ │ │ │21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9頁) │ ││ │ │ │ ├─────────┤ ││ │ │ │ │藍新公司貨品出貨簽│ ││ │ │ │ │收單(全碩公司)(│ ││ │ │ │ │第170 頁) │ │├──┼──────┼─────┼────────┼─────────┼──────┤│ 10 │送貨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優達公司107 年7 月│扣押物品目錄││ │ │ │二第175 至177 頁│27日送貨單(富麗展│表見甲○107 ││ │ │ │ │業公司)(第175 頁│偵18337 卷一││ │ │ │ │) │第387 頁 ││ │ │ │ ├─────────┤ ││ │ │ │ │興運整合資訊107 年│ ││ │ │ │ │10月9 日送貨單(客│ ││ │ │ │ │戶:全碩公司)(第│ ││ │ │ │ │176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 │ │ │ │5 日送貨單(第177 │ ││ │ │ │ │頁) │ │├──┼──────┼─────┼────────┼─────────┤ ││ 11 │報價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 │ │ │三全卷 │(矽準公司)(第2 │ ││ │ │ │ │至36、139 至166 、│ ││ │ │ │ │174 至181 、185 至│ ││ │ │ │ │239 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報價單(│ ││ │ │ │ │全碩公司)(第48至│ ││ │ │ │ │61頁) │ ││ │ │ │ ├─────────┤ ││ │ │ │ │大理公司報價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85│ ││ │ │ │ │至86頁) │ ││ │ │ │ ├─────────┤ ││ │ │ │ │天鉞公司報價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88│ ││ │ │ │ │至92頁) │ ││ │ │ │ ├─────────┤ ││ │ │ │ │大同公司報價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97│ ││ │ │ │ │至100 頁) │ ││ │ │ │ ├─────────┤ ││ │ │ │ │大同公司107 年7 月│ ││ │ │ │ │10日交貨單(富麗展│ ││ │ │ │ │業公司)(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2│ ││ │ │ │ │0 至136 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 │ │ │ │(銳智公司)(第16│ ││ │ │ │ │7 至172 、183 至18│ ││ │ │ │ │4 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 │ │ │ │(程竣公司)(第18│ ││ │ │ │ │2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程│ ││ │ │ │ │竣公司)(第262 至│ ││ │ │ │ │264 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矽│ ││ │ │ │ │準公司)(第270 頁│ ││ │ │ │ │) │ ││ │ │ │ ├─────────┤ ││ │ │ │ │優達公司報價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28│ ││ │ │ │ │5 、288 頁) │ ││ │ │ │ ├─────────┤ ││ │ │ │ │優達公司報價單(全│ ││ │ │ │ │碩公司、富麗展業公│ ││ │ │ │ │司)(第286 至287 │ ││ │ │ │ │頁) │ │├──┼──────┼─────┼────────┼─────────┼──────┤│ 12 │公事包⑴(內│1 只 │甲○108 偵2474卷│余信昭中國信託銀行│⒈扣押物品目││ │有:中國信託│ │六全卷 │帳號000000000000號│ 錄表見甲○││ │銀行存摺4 本│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107 偵1833││ │、大眾銀行存│ │ │(第3 至10頁) │ 7 卷一第38││ │摺4 本、聯邦│ │ ├─────────┤ 7 頁 ││ │銀行存摺1 本│ │ │余信昭中國信託銀行│⒉公事包內容││ │、郵局存摺1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物明細見士││ │本、台新銀行│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檢107 偵18││ │存摺1 本、支│ │ │(第11至23頁) │ 339 卷一第││ │票8 張、私章│ │ ├─────────┤ 391頁 ││ │2 枚、富士國│ │ │余信昭中國信託銀行│ ││ │際有限公司大│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章1枚、花旗 │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銀行信用卡1 │ │ │(第24至36頁) │ ││ │張、台新銀行│ │ ├─────────┤ ││ │提款卡1 張、│ │ │余信昭中國信託銀行│ ││ │中國信託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信用卡1 張、│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玉山銀行信用│ │ │(第37至49頁) │ ││ │卡1 張、悠遊│ │ ├─────────┤ ││ │卡1 卡、星巴│ │ │余信昭大眾銀行帳號│ ││ │克會員卡1 張│ │ │000-0000000-00號存│ ││ │、隨身碟1 個│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記憶卡1片 │ │ │第50至59頁) │ ││ │、筆記本1 本│ │ ├─────────┤ ││ │、SONY手機(│ │ │余信昭大眾銀行帳號│ ││ │門號:092802│ │ │000-0000000-00號存│ ││ │7905、序號:│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000000000000│ │ │第60至67頁) │ ││ │906 )、SONY│ │ ├─────────┤ ││ │手機(無SIM │ │ │余信昭大眾銀行帳號│ ││ │卡、序號:35│ │ │0000000 號外幣存摺│ ││ │000000000000│ │ │封面及內頁(第68至│ ││ │6)、薪資明 │ │ │69頁) │ ││ │細單及存摺交│ │ ├─────────┤ ││ │易明細1 份、│ │ │余信昭大眾銀行帳號│ ││ │各項繳(匯)│ │ │000-0000000-00號存│ ││ │款單1 批 │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第70至80頁) │ ││ │ │ │ ├─────────┤ ││ │ │ │ │余信昭聯邦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封面及交易明細(第│ ││ │ │ │ │81至83頁) │ ││ │ │ │ ├─────────┤ ││ │ │ │ │余信昭郵政存簿儲金│ ││ │ │ │ │簿帳號000000000000│ ││ │ │ │ │29595號封面及交易 │ ││ │ │ │ │明細(第84至92頁)│ ││ │ │ │ ├─────────┤ ││ │ │ │ │余信昭台新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存│ ││ │ │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第93至96頁) │ ││ │ │ │ ├─────────┤ ││ │ │ │ │支票8 張(第97至99│ ││ │ │ │ │頁) │ ││ │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台│ ││ │ │ │ │新銀行信用卡、中國│ ││ │ │ │ │信託銀行信用卡、玉│ ││ │ │ │ │山銀行信用卡各1 張│ ││ │ │ │ │(第100頁) │ ││ │ │ │ ├─────────┤ ││ │ │ │ │悠遊卡、星巴克會員│ ││ │ │ │ │卡各1張(第101頁)│ ││ │ │ │ ├─────────┤ ││ │ │ │ │筆記本內頁(第103 │ ││ │ │ │ │至107 頁) │ ││ │ │ │ ├─────────┤ ││ │ │ │ │富士國際有限公司余│ ││ │ │ │ │信昭107 年7 月至10│ ││ │ │ │ │7 年9 月薪資明細單│ ││ │ │ │ │(第108 至110 頁)│ ││ │ │ │ ├─────────┤ ││ │ │ │ │遠傳電信公司繳款單│ ││ │ │ │ │(第119頁) │ ││ │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繳款│ ││ │ │ │ │憑條(第120頁) │ ││ │ │ │ ├─────────┤ ││ │ │ │ │臺北兒童福利中心捐│ ││ │ │ │ │贈單(第121 至124 │ ││ │ │ │ │頁)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 ││ │ │ │ │證(第124頁) │ ││ │ │ │ ├─────────┤ ││ │ │ │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第125 至126 頁)│ ││ │ │ │ ├─────────┤ ││ │ │ │ │永豐銀行存款單(第│ ││ │ │ │ │127頁) │ ││ │ │ │ ├─────────┤ ││ │ │ │ │臺北富邦銀行存款單│ ││ │ │ │ │(第128頁)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 ││ │ │ │ │(第128 至131 頁)│ ││ │ │ │ ├─────────┤ ││ │ │ │ │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 │ │ │ │通知單2 張(第133 │ ││ │ │ │ │至134 頁) │ ││ │ │ │ ├─────────┤ ││ │ │ │ │元大銀行匯款單(第│ ││ │ │ │ │136頁) │ ││ │ │ │ ├─────────┤ ││ │ │ │ │易遊網電子機票行程│ ││ │ │ │ │(第137 至140 頁)│ ││ │ │ ├────────┼─────────┤ ││ │ │ │甲○108 偵2474卷│扣案隨身碟內檔案:│ ││ │ │ │二第4至8頁 │⒈列印自檔名「廠商│ ││ │ │ │ │ 資料」檔案之資料│ ││ │ │ │ │ (第4 頁) │ ││ │ │ │ │⒉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支票明細」檔案之│ ││ │ │ │ │ 資料(新洲全球公│ ││ │ │ │ │ 司)(第5 頁) │ ││ │ │ │ │⒊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科技名片」檔案之│ ││ │ │ │ │ 資料(矽準公司何│ ││ │ │ │ │ 宗信)(第6 頁)│ ││ │ │ │ │⒋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科技詢價單(空白│ ││ │ │ │ │ )」檔案之資料(│ ││ │ │ │ │ 第7 頁) │ ││ │ │ │ │⒌列印自檔名「電腦│ ││ │ │ │ │ 零組件(新版)」│ ││ │ │ │ │ 檔案之資料(第8 │ ││ │ │ │ │ 頁) │ │├──┼──────┼─────┼────────┼─────────┼──────┤│ 13 │公事包⑵(內│1 只 │甲○108 偵2474卷│全碩公司元大銀行帳│⒈扣押物品目││ │有:得盛數位│ │七全卷 │號00000000000000號│ 錄表見甲○││ │科技有限公司│ │ │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107 偵1833││ │發票9 、10月│ │ │明細(第4 至6 頁)│ 7 卷一第38││ │份2 本、全碩│ │ ├─────────┤ 7 頁 ││ │公司元大銀行│ │ │丁○○與橙佳開發公│⒉公事包內容││ │存摺1 本、得│ │ │司簽訂之房屋租賃契│ 物明細見士││ │盛數位科技有│ │ │約(租賃標的:臺北│ 檢107 偵18││ │限公司統一發│ │ │市○○○路○段○○號│ 339 卷一第││ │票專用章1 顆│ │ │2 樓208 室)(第7 │ 392 頁 ││ │、不知名公司│ │ │至13頁) │ ││ │大章1 顆、房│ │ ├─────────┤ ││ │屋租賃契約書│ │ │尚未簽署完成之房屋│ ││ │3 本、員工履│ │ │租賃契約書(租賃標│ ││ │歷表及其他身│ │ │的:臺北市中山區復│ ││ │分證明文件1 │ │ │興北路175 號5 樓之│ ││ │批、電信申請│ │ │7 )(第14至24頁)│ ││ │書帳單1 批、│ │ ├─────────┤ ││ │本票13張、司│ │ │丁○○與西康同鄉會│ ││ │法文書1 批、│ │ │重慶同鄉會簽訂之房│ ││ │客戶簽收單及│ │ │屋租賃契約書(租賃│ ││ │報價單1 批、│ │ │標的:臺北市中山區│ ││ │公司相關文件│ │ │中山北路2 段27巷17│ ││ │1 批、雜記1 │ │ │號5 樓)(第25至35│ ││ │批) │ │ │頁) │ ││ │ │ │ ├─────────┤ ││ │ │ │ │邱任鋒履歷表及身分│ ││ │ │ │ │證影本(第36、38頁│ ││ │ │ │ │) │ ││ │ │ │ ├─────────┤ ││ │ │ │ │徐煒傑履歷表及身分│ ││ │ │ │ │證影本(第37至38頁│ ││ │ │ │ │) │ ││ │ │ │ ├─────────┤ ││ │ │ │ │黃成宇身分證及健保│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39│ ││ │ │ │ │至40頁) │ ││ │ │ │ ├─────────┤ ││ │ │ │ │台電公司107 年10月│ ││ │ │ │ │繳費通知單、臺北自│ ││ │ │ │ │來水事業處107 年9 │ ││ │ │ │ │月水費通知單(臺北│ ││ │ │ │ │市○○區○○○路17│ ││ │ │ │ │8 號5 樓之7 )(第│ ││ │ │ │ │49至50頁) │ ││ │ │ │ ├─────────┤ ││ │ │ │ │中華電信公司107 年│ ││ │ │ │ │10月繳費通知(號碼│ ││ │ │ │ │:00000000)、107 │ ││ │ │ │ │年9 月繳費通知(號│ ││ │ │ │ │碼:25*5*7*8)、10│ ││ │ │ │ │7 年9 月繳費通知(│ ││ │ │ │ │25*5*7*0)、107年1│ ││ │ │ │ │0月繳費通知(號碼 │ ││ │ │ │ │:00000000)(第51│ ││ │ │ │ │至54頁) │ ││ │ │ │ ├─────────┤ ││ │ │ │ │中華電信公司第三代│ ││ │ │ │ │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 ││ │ │ │ │租用/ 異動申請書(│ ││ │ │ │ │0000000000、091283│ ││ │ │ │ │5286,客戶:方德勝│ ││ │ │ │ │,帳寄地址:臺北市│ ││ │ │ │ ○○○區○○○路178 │ ││ │ │ │ │號5 樓之7 )(第55│ ││ │ │ │ │至59頁)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8 月│ ││ │ │ │ │15日市○○路+ADSL/│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請書共4 份(申請人│ ││ │ │ │ │均為方德勝,裝機地│ ││ │ │ │ │址:臺北市中山區復│ ││ │ │ │ │興北路178 號5 樓之│ ││ │ │ │ │7 )(第60至64頁)│ ││ │ │ │ ├─────────┤ ││ │ │ │ │丁○○所簽之本票共│ ││ │ │ │ │13張(第65至69頁)│ ││ │ │ │ ├─────────┤ ││ │ │ │ │仲誠法律事務所余信│ ││ │ │ │ │昭新收案件紀錄表、│ ││ │ │ │ │士林地檢署106 偵70│ ││ │ │ │ │99號起訴書(被告:│ ││ │ │ │ │余信昭)(第72至83│ ││ │ │ │ │頁) │ ││ │ │ │ ├─────────┤ ││ │ │ │ │余信昭開庭傳票共6 │ ││ │ │ │ │張(第84至89頁) │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9 月│ ││ │ │ │ │25日報價單(全碩公│ ││ │ │ │ │司)(第97頁) │ ││ │ │ │ ├─────────┤ ││ │ │ │ │107 年9 月25日存款│ ││ │ │ │ │4 萬8,563 元至藍新│ ││ │ │ │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存款憑條(第98頁)│ ││ │ │ │ ├─────────┤ ││ │ │ │ │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 ││ │ │ │ │人事務所請款單(全│ ││ │ │ │ │碩公司)(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 ││ │ │ │ │人事務所請款單(富│ ││ │ │ │ │麗展業公司)(第10│ ││ │ │ │ │2至104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6 年3 │ ││ │ │ │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 ││ │ │ │ │3 月24日公司變更登│ ││ │ │ │ │記表(第118 至125 │ ││ │ │ │ │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第126 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 │ │ │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1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第127 至133 頁)│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 │ │ │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第134 至141 頁)│ ││ │ │ │ ├─────────┤ ││ │ │ │ │筆記(第142 至147 │ ││ │ │ │ │頁) │ │├──┼──────┼─────┼────────┼─────────┼──────┤│ 14 │房屋租賃文書│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文良彥107 年11月5 │扣押物品目錄││ │資料 │ │四第2 至20頁 │日所簽房屋轉租同意│表見甲○107 ││ │ │ │ │書(臺北市○○○路│偵18337 卷一││ │ │ │ │一段67號2 樓轉租給│第387 頁 ││ │ │ │ │全碩公司)(第2 頁│ ││ │ │ │ │) │ ││ │ │ │ ├─────────┤ ││ │ │ │ │丁○○與黃彗溱簽立│ ││ │ │ │ │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 ○ ○區○○○路○○○ 號5 │ ││ │ │ │ │樓之7 )(第3 至10│ ││ │ │ │ │頁) │ ││ │ │ │ ├─────────┤ ││ │ │ │ │丁○○健保卡與身分│ ││ │ │ │ │證正反面影本(第13│ ││ │ │ │ │至15頁) │ ││ │ │ │ ├─────────┤ ││ │ │ │ │丁○○與黃彗溱簽立│ ││ │ │ │ │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 ○ ○區○○○路○○○ 號5 │ ││ │ │ │ │樓之7 )(第16至17│ ││ │ │ │ │頁) │ │├──┼──────┼─────┼────────┼─────────┤ ││ 15 │吳志杰名片 │1 盒 │無 │ │ │├──┼──────┼─────┼────────┼─────────┤ ││ 16 │全碩資料科技│2 枚 │無 │ │ ││ │公司發票章 │ │ │ │ │├──┼──────┼─────┼────────┼─────────┤ ││ 17 │富麗展業有限│2 枚 │無 │ │ ││ │公司發票章 │ │ │ │ │├──┼──────┼─────┼────────┼─────────┤ ││ 18 │程竣有限公司│1 枚 │無 │ │ ││ │發票章 │ │ │ │ │├──┼──────┼─────┼────────┼─────────┤ ││ 19 │戊○○、盧一│4 枚 │無 │ │ ││ │帆、廖榮宜、│ │ │ │ ││ │不知名第4 人│ │ │ │ ││ │私章 │ │ │ │ │├──┼──────┼─────┼────────┼─────────┼──────┤│ 20 │不知名公司大│3 組 │無 │ │扣押物品目錄││ │小章 │ │ │ │表見甲○107 ││ │ │ │ │ │偵18337 卷一││ │ │ │ │ │第388 頁 │├──┼──────┼─────┼────────┼─────────┤ ││ 21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 │ ││ │含主機、螢幕│ │ │ │ ││ │、鍵盤、滑鼠│ │ │ │ ││ │) │ │ │ │ │├──┼──────┼─────┼────────┼─────────┤ ││ 22 │多功能事務機│1 台 │無 │ │ │├──┼──────┼─────┼────────┼─────────┤ ││ 23 │行動電話ASUS│1 支 │無 │ │ ││ │(手機序號35│ │ │ │ ││ │000000000000│ │ │ │ ││ │549,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24 │申登公司資料│1 批 │甲○108 偵2474卷│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 │ │ │四第21至48頁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全碩公司章程(第│ ││ │ │ │ │21至27頁) │ ││ │ │ │ ├─────────┤ ││ │ │ │ │藍新公司客戶基本資│ ││ │ │ │ │料表(全碩公司)(│ ││ │ │ │ │第28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2 │ ││ │ │ │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 │ │ │ │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 ││ │ │ │ │記表、戊○○身分證│ ││ │ │ │ │正反面影本(第31至│ ││ │ │ │ │37頁) │ ││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 │ │ │ │7 年2 月12日財北國│ ││ │ │ │ │稅中北營業一字第10│ ││ │ │ │ │00000000號函(第38│ ││ │ │ │ │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2 │ ││ │ │ │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第39至40頁)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 │ │ │ │3-4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第43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 ││ │ │ │ │料表(富麗展業公司│ ││ │ │ │ │)(第44頁) │ ││ │ │ │ ├─────────┤ ││ │ │ │ │不詳公司之客戶基本│ ││ │ │ │ │資料表(富麗展業公│ ││ │ │ │ │司)(第45頁) │ ││ │ │ │ ├─────────┤ ││ │ │ │ │載有全碩公司電話、│ ││ │ │ │ │新舊EMAIL 、地址、│ ││ │ │ │ │小胖、「杰」手機號│ ││ │ │ │ │碼等資料之單子1 張│ ││ │ │ │ │(第48頁) │ │├──┼──────┼─────┼────────┼─────────┤ ││ 25 │國稅局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 │ │ │四第49至50頁 │7 年9 月26日給全碩│ ││ │ │ │ │公司之書函(第49至│ ││ │ │ │ │50頁) │ ││ │ │ │ │ │ ││ │ │ │ │ │ │├──┼──────┼─────┼────────┼─────────┤ ││ 26 │筆記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 │ ││ │ │ │四第51至10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報價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大同公司107 年8 月│ ││ │ │ │四第109 至144 頁│10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業公司)(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優達公司107 年11月│ ││ │ │ │ │7 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業公司)(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 │筆記共13張(第131 │ ││ │ │ │ │、133 、134 、135 │ ││ │ │ │ │、136 、137 、138 │ ││ │ │ │ │、139 、140 、141 │ ││ │ │ │ │、142 、143 、144 │ ││ │ │ │ │頁)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 │ │ │ │3-4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第133頁反面) │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9 月│ ││ │ │ │ │27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碩公司)(第135 頁│ ││ │ │ │ │反面)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第139 頁│ ││ │ │ │ │反面)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麗展業)(第141 頁│ ││ │ │ │ │反面) │ ││ │ │ │ ├─────────┤ ││ │ │ │ │天鉞公司107 年8 月│ ││ │ │ │ │1 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業公司)(第143 頁│ ││ │ │ │ │反面)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 ││ │ │ │ │1-2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第144頁反面) │ │├──┼──────┼─────┼────────┼─────────┤ ││ 28 │中華電信資料│1 批 │甲○108 偵2474卷│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 │ │ │四第145 至162 頁│27日市○○路+ADSL/│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請書(電路號碼:25│ ││ │ │ │ │681181、00000000、│ ││ │ │ │ │00000000;客戶:徐│ ││ │ │ │ │正山;裝機地址:臺│ ││ │ │ │ │北市○○區○○○路│ ││ │ │ │ │2 段27巷17號5 樓)│ ││ │ │ │ │(第145至150 頁)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 │ │ │ │27日市○○路+ADSL/│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請書(電路號碼:22│ ││ │ │ │ │5-Y253774 ;客戶:│ ││ │ │ │ │丁○○;裝機地址:│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 │ │ │ │路2 段27巷17號5 樓│ ││ │ │ │ │)(第151 至156 頁│ ││ │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 │ │ │ │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租用/ │ ││ │ │ │ │異動)申請書(號碼│ ││ │ │ │ │:0000000000;客戶│ ││ │ │ │ │:丁○○;帳寄地址│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 │ │ │北路2 段27巷17號5 │ ││ │ │ │ │樓)(第157 至159 │ ││ │ │ │ │頁)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 │ │ │ │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 │ │ │ │/ 行動寬頻(租用/ │ ││ │ │ │ │異動)申請書(號碼│ ││ │ │ │ │:0000000000;客戶│ ││ │ │ │ │:丁○○;帳寄地址│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 │ │ │北路2 段27巷17號5 │ ││ │ │ │ │樓)(第160 至162 │ ││ │ │ │ │頁) │ │├──┼──────┼─────┼────────┼─────────┤ ││ 29 │戊○○名片 │1 盒 │無 │ │ │├──┼──────┼─────┼────────┼─────────┼──────┤│ 30 │李文興名片 │1 盒 │無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7 ││ 31 │丁○○名片 │1 盒 │無 │ │偵18337 卷一│├──┼──────┼─────┼────────┼─────────┤第389 頁 ││ 32 │吳志杰名片 │3 盒 │無 │ │ │├──┼──────┼─────┼────────┼─────────┤ ││ 33 │許凱祥名片 │4 盒 │無 │ │ │├──┼──────┼─────┼────────┼─────────┤ ││ 34 │電腦主機外殼│4 個 │無 │ │ │├──┼──────┼─────┼────────┼─────────┤ ││ 35 │羅技鐽盤 │7 個 │無 │ │ │├──┼──────┼─────┼────────┼─────────┤ ││ 36 │ASUS鍵盤 │5 個 │無 │ │ │├──┼──────┼─────┼────────┼─────────┤ ││ 37 │全碩資訊科技│1 面 │無 │ │ ││ │有限公司招牌│ │ │ │ │└──┴──────┴─────┴────────┴─────────┴──────┘附表四(被告盧一帆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居所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位置│ 資料內容 │ 備 註 ││ │ │ │ │ │ │├──┼──────┼─────┼────────┼────────┼─────┤│ 1 │IPHONE牌手機│1支 │無 │ │扣押物品目││ │(序號:3592│ │ │ │錄表見甲○││ │00000000000 │ │ │ │107 偵1833││ │;含門號0963│ │ │ │9 卷一第24││ │818086號SIM │ │ │ │9 頁 ││ │卡1 枚) │ │ │ │ │├──┼──────┼─────┼────────┼────────┤ ││ 2 │HTC 牌行動電│1支 │無 │ │ ││ │話(序號:35│ │ │ │ ││ │000000000000│ │ │ │ ││ │2 、00000000│ │ │ │ ││ │0000000 ;未│ │ │ │ ││ │插SIM 卡) │ │ │ │ │├──┼──────┼─────┼────────┼────────┤ ││ 3 │SAMSUNG 牌行│1支 │無 │ │ ││ │動電話(序號│ │ │ │ ││ │:0000000000│ │ │ │ ││ │45644 、3524│ │ │ │ ││ │00000000000 │ │ │ │ ││ │;未插SIM 卡│ │ │ │ ││ │) │ │ │ │ │├──┼──────┼─────┼────────┼────────┤ ││ 4 │客戶資料、付│1 張 │甲○107 偵18339 │雙欣公司之欣美力│ ││ │款協議書(雙│ │卷一第268 頁 │公司客戶資料& 付│ ││ │欣科技/ 欣美│ │ │款協議書(第268 │ ││ │力) │ │ │頁) │ │├──┼──────┼─────┼────────┼────────┤ ││ 5 │中信銀行金融│1 張 │無 │ │ ││ │卡(卡號5896│ │ │ │ ││ │000000000000│ │ │ │ ││ │、帳號174540│ │ │ │ ││ │689134) │ │ │ │ │├──┼──────┼─────┼────────┼────────┤ ││ 6 │聯邦銀行信用│1 張 │無 │ │ ││ │卡(卡號4726│ │ │ │ ││ │000000000000│ │ │ │ ││ │,蕭宇哲) │ │ │ │ │├──┼──────┼─────┼────────┼────────┤ ││ 7 │名片(綠生能│4張 │甲○107 偵18339 │ │ ││ │源科技/ 蔡奉│ │卷一第270 頁 │ │ ││ │文) │ │ │ │ │├──┼──────┼─────┼────────┼────────┤ ││ 8 │名片(宏遠電│1 張 │無 │ │ ││ │訊/ 陳明琦)│ │ │ │ │├──┼──────┼─────┼────────┼────────┤ ││ 9 │矽準公司大小│各1組 │無 │ │ ││ │章(矽準/何 │ │ │ │ ││ │宗信) │ │ │ │ │├──┼──────┼─────┼────────┼────────┤ ││ 10 │私章(何宗信│2枚 │無 │ │ ││ │/ 梁美華) │ │ │ │ │├──┼──────┼─────┼────────┼────────┼─────┤│ 11 │程竣有限公司│6 張 │甲○107 偵18339 │臺北市政府107 年│扣押物品目││ │資料 │ │卷一第271 至278 │4 月16日府產業商│錄表見甲○││ │ │ │頁 │字第00000000000 │107 偵1833││ │ │ │ │號函、程竣公司10│9 卷一第24││ │ │ │ │7 年4 月16日公司│9 頁反面 ││ │ │ │ │變更登記表、公司│ ││ │ │ │ │章程、股東同意書│ │├──┼──────┼─────┼────────┼────────┤ ││ 12 │存款單(欣美│1張 │甲○107 偵18339 │欣美力公司107 年│ ││ │力存入富連網│ │卷一第279 頁 │3 月3 日存款242,│ ││ │) │ │ │550 元至富連網公│ ││ │ │ │ │司之台新銀行存入│ ││ │ │ │ │憑條 │ │├──┼──────┼─────┼────────┼────────┤ ││ 13 │富連網訂單(│1張 │甲○107 偵18339 │富連網公司107 年│ ││ │欣美力) │ │卷一第280 頁 │9 月27日報價單(│ ││ │ │ │ │欣美力公司) │ │├──┼──────┼─────┼────────┼────────┤ ││ 14 │稅務資料(蕭│1張 │甲○107 偵18339 │ │ ││ │宇哲) │ │卷一第282 頁 │ │ │├──┼──────┼─────┼────────┼────────┤ ││ 15 │臺灣銀行存摺│1本 │甲○107 偵18339 │ │ ││ │(蕭宇哲) │ │卷一第283 頁 │ │ │├──┼──────┼─────┼────────┼────────┤ ││ 16 │何宗信戶役政│1 張 │甲○107 偵18339 │ │ ││ │資料 │ │卷一第284 頁 │ │ │├──┼──────┼─────┼────────┼────────┤ ││ 17 │簡陳全遷戶委│1 張 │甲○107 偵18339 │ │ ││ │託書 │ │卷一第285 頁 │ │ │├──┼──────┼─────┼────────┼────────┤ ││ 18 │中華電信帳單│)2 張 │甲○107 偵18339 │ │ ││ │(00000000)│ │卷一第286 至287 │ │ ││ │ │ │頁 │ │ │├──┼──────┼─────┼────────┼────────┤ ││ 19 │刻印章收據 │1張 │甲○107 偵18339 │ │ ││ │ │ │卷一第288 頁 │ │ │├──┼──────┼─────┼────────┼────────┤ ││ 20 │交通違規舉發│2 張 │甲○107 偵18339 │ │ ││ │單(RCC-9731│ │卷一第289 頁 │ │ ││ │號) │ │ │ │ │├──┼──────┼─────┼────────┼────────┼─────┤│ 21 │星展銀行支票│1本 │無 │ │⒈扣押物品││ │簿DB0000000 │ │ │ │ 目錄表見││ │~DB00000000│ │ │ │ 甲○107 ││ │(DB0000000 │ │ │ │ 偵18339 ││ │~DB00000000│ │ │ │ 卷一第25││ │)僅剩票根 │ │ │ │ 0 頁 ││ │ │ │ │ │⒉照片見士││ │ │ │ │ │ 檢107 偵││ │ │ │ │ │ 18339 卷││ │ │ │ │ │ 一第263 ││ │ │ │ │ │ 至267 頁│└──┴──────┴─────┴────────┴────────┴─────┘附表五(被告余信昭交付警方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 備 註 │├──┼──────┼─────┼───────────┤│ 1 │IPHONE牌行動│1 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 │電話(含門號│ │7 偵18339 卷一第137 頁││ │0000000000號│ │ ││ │SIM 卡1 枚;│ │ ││ │序號:359411│ │ ││ │00000000) │ │ │└──┴──────┴─────┴───────────┘附表六(被告紀主恩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居所之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 備 註 ││ │ │ │位置 │案相關之證據 │ │├──┼───────┼─────┼──────┼─────────┼───────┤│ 1 │HP碳粉 │6箱 │無 │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7 偵18││ 2 │MICROSOFT 標準│5盒 │無 │ │339 卷一第42頁││ │鍵盤 │ │ │ │ │├──┼───────┼─────┼──────┼─────────┤ ││ 3 │Ipad保護套 │2個 │無 │ │ │├──┼───────┼─────┼──────┼─────────┤ ││ 4 │觸控筆 │4支 │無 │ │ │├──┼───────┼─────┼──────┼─────────┤ ││ 5 │歡唱麥克風 │1支 │無 │ │ │├──┼───────┼─────┼──────┼─────────┤ ││ 6 │丁昱傑、張鴻裕│3張 │無 │ │ ││ │、蔡奉文綠生能│ │ │ │ ││ │源公司名片 │ │ │ │ │├──┼───────┼─────┼──────┼─────────┤ ││ 7 │隨身碟 │4個 │無 │ │ ││ │ │ │ │ │ ││ │ │ │ │ │ │├──┼───────┼─────┼──────┼─────────┤ ││ 8 │隨身碟 │1個 │無 │ │ ││ │ │ │ │ │ ││ │ │ │ │ │ │├──┼───────┼─────┼──────┼─────────┤ ││ 9 │綠生能源公司章│2個 │無 │ │ ││ │、收發章 │ │ │ │ │├──┼───────┼─────┼──────┼─────────┤ ││ 10 │欣美力公司章、│2個 │無 │ │ ││ │李春水木頭章 │ │ │ │ │├──┼───────┼─────┼──────┼─────────┼───────┤│ 11 │盧一帆第一銀行│1本 │無 │ │扣押物品目錄表││ │存摺0000000000│ │ │ │見甲○107 偵18││ │2 號 │ │ │ │339 卷一第43頁│├──┼───────┼─────┼──────┼─────────┤ ││ 12 │欣美力公司蔡志│2張 │無 │ │ ││ │忠、范揚欣名片│ │ │ │ │├──┼───────┼─────┼──────┼─────────┤ ││ 13 │綠生能源公司公│2個 │無 │ │ ││ │司章、收發章 │ │ │ │ │├──┼───────┼─────┼──────┼─────────┤ ││ 14 │蕭宇哲私章 │4個 │無 │ │ │├──┼───────┼─────┼──────┼─────────┤ ││ 15 │盧一帆私章 │1個 │無 │ │ │├──┼───────┼─────┼──────┼─────────┤ ││ 16 │程竣公司木頭章│2個 │無 │ │ ││ │、德安國際公司│ │ │ │ ││ │木頭章 │ │ │ │ │├──┼───────┼─────┼──────┼─────────┤ ││ 17 │蕭宇哲中國信託│1本 │無 │ │ ││ │銀行存摺174540│ │ │ │ ││ │689134號 │ │ │ │ │├──┼───────┼─────┼──────┼─────────┤ ││ 18 │蕭宇哲台新銀行│1本 │無 │ │ ││ │存摺0000000000│ │ │ │ ││ │0334號 │ │ │ │ │├──┼───────┼─────┼──────┼─────────┤ ││ 19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甲○108 偵24│盧一帆與吳文斌簽立│ ││ │(承租人盧一帆│ │74卷五第6 至│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20頁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 ○ ○區○○○路○○號2 樓│ ││ │ │ │ │2 室)(第6 至20頁│ ││ │ │ │ │) │ │├──┼───────┼─────┼──────┼─────────┤ ││ 20 │雙欣、和群、崇│6張 │甲○108 偵24│采威公司107 年10月│ ││ │益、京旻、宏碁│ │74卷五第21至│3 日報價單(欣美力│ ││ │、昭亮科技公司│ │27頁 │公司)(第23頁反面│ ││ │報價單 │ │ │) │ │├──┼───────┼─────┼──────┼─────────┼───────┤│ 21 │與廠商聯絡紀錄│4張 │甲○108 偵24│ │扣押物品目錄表││ │單 │ │74卷五第28至│ │見甲○107 偵18││ │ │ │31頁 │ │339 卷一第44頁││ │ │ │ │ │ │├──┼───────┼─────┼──────┼─────────┤ ││ 22 │蕭宇哲身分證影│1份 │甲○108 偵24│ │ ││ │本、勞保資料表│ │74卷五第32至│ │ ││ │、金融聯徵中心│ │41頁 │ │ ││ │、回覆書 │ │ │ │ │├──┼───────┼─────┼──────┼─────────┤ ││ 23 │廠商名冊 │1冊 │甲○108 偵24│ │ ││ │ │ │74卷五第42至│ │ ││ │ │ │53頁 │ │ │├──┼───────┼─────┼──────┼─────────┤ ││ 24 │優達數位公司發│1份 │甲○108 偵24│優達公司107 年10月│ ││ │票、送貨單 │ │74卷五第54至│18日統一發票、107 │ ││ │ │ │55頁 │年10月18日送貨單(│ ││ │ │ │ │買受人:欣美力公司│ ││ │ │ │ │)(第54至55頁) │ ││ │ │ │ │ │ │├──┼───────┼─────┼──────┼─────────┤ ││ 25 │綠生能源公司之│1份 │甲○108 偵24│①富連網公司107 年│ ││ │廠商報價資料 │ │74卷五第56至│ 10月2 日報價單(│ ││ │ │ │80頁 │ 神朗公司)(第61│ ││ │ │ │ │ 頁反面) │ │├──┼───────┼─────┼──────┼─────────┤ ││ 26 │神朗科技公司資│1份 │甲○108 偵24│①神朗公司106 年度│ ││ │料 │ │74卷五第81至│ 綜合損益表(第81│ ││ │ │ │176 頁 │ 頁) │ ││ │ │ │ ├─────────┤ ││ │ │ │ │②神朗公司106 年度│ ││ │ │ │ │ 資產負債表(第82│ ││ │ │ │ │ 頁) │ ││ │ │ │ ├─────────┤ ││ │ │ │ │③臺北市政府106 年│ ││ │ │ │ │ 6 月26日府產業商│ ││ │ │ │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函、神朗公司10│ ││ │ │ │ │ 6 年6 月26日公司│ ││ │ │ │ │ 變更登記表(第83│ ││ │ │ │ │ 至88頁) │ ││ │ │ │ ├─────────┤ ││ │ │ │ │④神朗公司國泰世華│ ││ │ │ │ │ 銀行帳號273-03-5│ ││ │ │ │ │ 00000-0 號存摺封│ ││ │ │ │ │ 底(第90頁) │ ││ │ │ │ ├─────────┤ ││ │ │ │ │⑤神朗公司106 年6 │ ││ │ │ │ │ 月26日公司變更登│ ││ │ │ │ │ 記表(第91至93頁│ ││ │ │ │ │ ) │ ││ │ │ │ ├─────────┤ ││ │ │ │ │⑥昭亮公司107 年3 │ ││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 │ │ │ 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第94頁) │ │├──┼───────┼─────┼──────┼─────────┤ ││ 27 │昭亮公司、神朗│1份 │甲○108 偵24│①中華公司107 年5 │ ││ │公司之廠商報價│ │74卷五第177 │ 月3 日報價單(神│ ││ │資料 │ │至280 頁 │ 朗公司)(第182 │ ││ │ │ │ │ 頁) │ ││ │ │ │ ├─────────┤ ││ │ │ │ │②中華公司107 年5 │ ││ │ │ │ │ 月3 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58 │ ││ │ │ │ │ 頁) │ ││ │ │ │ ├─────────┤ ││ │ │ │ │③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6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187 │ ││ │ │ │ │ 至188 頁) │ ││ │ │ │ ├─────────┤ ││ │ │ │ │④中華公司107 年3 │ ││ │ │ │ │ 月30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190 │ ││ │ │ │ │ 頁) │ ││ │ │ │ ├─────────┤ ││ │ │ │ │⑤中華公司107 年3 │ ││ │ │ │ │ 月30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04 │ ││ │ │ │ │ 頁) │ ││ │ │ │ ├─────────┤ ││ │ │ │ │⑥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1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198 │ ││ │ │ │ │ 頁) │ ││ │ │ │ ├─────────┤ ││ │ │ │ │⑦中華公司107 年5 │ ││ │ │ │ │ 月25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14 │ ││ │ │ │ │ 頁) │ ││ │ │ │ ├─────────┤ ││ │ │ │ │⑧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24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21 │ ││ │ │ │ │ 頁) │ ││ │ │ │ ├─────────┤ ││ │ │ │ │⑨中華公司107 年3 │ ││ │ │ │ │ 月23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24 │ ││ │ │ │ │ 頁) │ ││ │ │ │ ├─────────┤ ││ │ │ │ │⑩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27 頁) │ ││ │ │ │ ├─────────┤ ││ │ │ │ │⑪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38 頁) │ ││ │ │ │ ├─────────┤ ││ │ │ │ │⑫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39 頁) │ ││ │ │ │ ├─────────┤ ││ │ │ │ │⑬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9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29 頁) │ ││ │ │ │ ├─────────┤ ││ │ │ │ │⑭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19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37 頁) │ ││ │ │ │ ├─────────┤ ││ │ │ │ │⑮中華公司107 年5 │ ││ │ │ │ │ 月3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31 頁) │ ││ │ │ │ ├─────────┤ ││ │ │ │ │⑯中華公司107 年5 │ ││ │ │ │ │ 月3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36 頁) │ ││ │ │ │ ├─────────┤ ││ │ │ │ │⑰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23│ ││ │ │ │ │ 3 頁) │ ││ │ │ │ ├─────────┤ ││ │ │ │ │⑱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23│ ││ │ │ │ │ 4 頁) │ ││ │ │ │ ├─────────┤ ││ │ │ │ │⑲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5 頁) │ ││ │ │ │ ├─────────┤ ││ │ │ │ │⑳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24│ ││ │ │ │ │ 1 頁) │ ││ │ │ │ ├─────────┤ ││ │ │ │ │㉑中華公司107 年4 │ ││ │ │ │ │ 月2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40 頁) │ ││ │ │ │ ├─────────┤ ││ │ │ │ │㉒中華公司107 年3 │ ││ │ │ │ │ 月16日報價單(神│ ││ │ │ │ │ 朗公司)(第242 │ ││ │ │ │ │ 頁) │ ││ │ │ │ ├─────────┤ ││ │ │ │ │㉓中華公司107 年6 │ ││ │ │ │ │ 月5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259 頁) │ ││ │ │ │ ├─────────┤ ││ │ │ │ │㉔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7 月23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72 頁) │ ││ │ │ │ ├─────────┤ ││ │ │ │ │㉕富連網公司107 年│ ││ │ │ │ │ 6 月15日報價單(│ ││ │ │ │ │ 神朗公司)(第27│ ││ │ │ │ │ 4 頁) │ │├──┼───────┼─────┼──────┼─────────┤ ││ 28 │昭亮有限公司之│1份 │甲○108 偵24│①臺北市政府106 年│ ││ │公司變更資料 │ │74卷五第281 │ 4 月13日府產業商│ ││ │ │ │至294 頁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號函(第281 至28│ ││ │ │ │ │ 2 頁、第289 至29│ ││ │ │ │ │ 0 頁) │ ││ │ │ │ ├─────────┤ ││ │ │ │ │②昭亮公司106 年4 │ ││ │ │ │ │ 月13日公司變更登│ ││ │ │ │ │ 記表2 份(第283 │ ││ │ │ │ │ 至286 頁、第291 │ ││ │ │ │ │ 至294 頁) │ ││ │ │ │ ├─────────┤ ││ │ │ │ │③昭亮公司107 年1-│ ││ │ │ │ │ 2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第287 頁) │ ││ │ │ │ ├─────────┤ ││ │ │ │ │④昭亮公司106 年11│ ││ │ │ │ │ -12 月營業人銷售│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清│ ││ │ │ │ │ 單(第288 頁) │ │├──┼───────┼─────┼──────┼─────────┤ ││ 29 │盧一帆私章 │4個 │無 │ │ │├──┼───────┼─────┼──────┼─────────┤ ││ 30 │林麗川、張宜婷│4個 │無 │ │ ││ │、林志清、蘇順│ │ │ │ ││ │傑私章 │ │ │ │ │├──┼───────┼─────┼──────┼─────────┼───────┤│ 31 │隨身碟 │1個 │甲○108 偵24│詳見附表七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74號卷八 │ │見甲○107 偵18││ │ │ │ │ │339 卷一第45頁│├──┼───────┼─────┼──────┼─────────┤ ││ 32 │神朗公司、程竣│2個 │無 │ │ ││ │公司木頭章 │ │ │ │ │├──┼───────┼─────┼──────┼─────────┤ ││ 33 │程竣公司申請公│1份 │甲○108 偵24│ │ ││ │司資料、張宜婷│ │74卷五第295 │ │ ││ │ │ │頁至第297 頁│ │ ││ │ │ │反面 │ │ │├──┼───────┼─────┼──────┼─────────┤ ││ 34 │紅米手機(無SI│1支 │無 │ │ ││ │M 卡;IMEI:86│ │ │ │ ││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259 ) │ │ │ │ ││ │ │ │ │ │ │├──┼───────┼─────┼──────┼─────────┤ ││ 35 │華為手機(含門│1支 │無 │ │ ││ │號0000000000號│ │ │ │ ││ │SIM 卡1 枚;IM│ │ │ │ ││ │EI:0000000000│ │ │ │ ││ │91553、0000000│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36 │聯強國際公司等│1份 │甲○108 偵24│中華公司107 年5 月│ ││ │客戶簽收資料 │ │74卷五第95至│14日客戶簽收單(神│ ││ │ │ │128 頁 │朗公司)(第95頁)│ ││ │ │ │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 ││ │ │ │ │17日請款單(昭亮公│ ││ │ │ │ │司)(第96頁)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 ││ │ │ │ │29日客戶簽收單(神│ ││ │ │ │ │朗公司)(第99頁)│ │├──┼───────┼─────┼──────┼─────────┤ ││ 37 │樟霖國際行銷公│1份 │甲○108 偵24│無 │ ││ │司資料 │ │74卷五第129 │ │ ││ │ │ │至153 頁 │ │ ││ │ │ │ │ │ │├──┼───────┼─────┼──────┼─────────┤ ││ 38 │大視囍傳銷公司│1份 │甲○108 偵24│無 │ ││ │資料 │ │74卷五第154 │ │ ││ │ │ │至167 頁 │ │ ││ │ │ │ │ │ │├──┼───────┼─────┼──────┼─────────┤ ││ 39 │簡陳全請求發還│1份 │甲○108 偵24│無 │ ││ │聲請表、非常上│ │74卷五第168 │ │ ││ │訴狀、收據、借│ │至176 頁 │ │ ││ │款契約書 │ │ │ │ │├──┼───────┼─────┼──────┼─────────┤ ││ 40 │簡陳全私章 │1個 │無 │無 │ ││ │ │ │ │ │ ││ │ │ │ │ │ │└──┴───────┴─────┴──────┴─────────┴───────┘附表七(附表六編號31之隨身碟內電磁紀錄)┌──┬────────────┬───────────┬───────────┐│編號│ 名 稱 │ 影本所在卷面位置 │ 備 註 │├──┼────────────┼───────────┼───────────┤│ 1 │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甲○108 偵2474卷八第5 │隨身碟內「公司資料」資││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至10頁 │料夾內之「昭亮」資料夾││ │號函及昭亮公司變更登記表│ │內之檔案 │├──┼────────────┼───────────┤ ││ 2 │昭亮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第11│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頁 │ │├──┼────────────┼───────────┤ ││ 3 │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第12│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頁 │ │├──┼────────────┼───────────┤ ││ 4 │昭亮公司106 年11-12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第13│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頁 │ ││ │單 │ │ │├──┼────────────┼───────────┼───────────┤│ 5 │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甲○108 偵2474卷八第14│隨身碟內「公司資料」資││ │ │至17頁 │料夾內之「神朗」資料夾││ │ │ │內檔案 │├──┼────────────┼───────────┤ ││ 6 │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甲○108 偵2474卷八第18│ ││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20頁 │ ││ │號函 │ │ │├──┼────────────┼───────────┤ ││ 7 │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第19│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頁 │ │├──┼────────────┼───────────┤ ││ 8 │變造之「丑○○」國民身分│甲○108 偵2474卷八第21│ ││ │證 │頁 │ │├──┼────────────┼───────────┼───────────┤│ 9 │臺北市政府107 年6 月8 日│甲○108 偵2474卷八第25│隨身碟內「欣美力國際公││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至30頁 │司資料」資料夾內之「公││ │號函、欣美力公司公司變更│ │司資料」資料夾內之「市││ │登記表 │ │政府函」資料夾內檔案 ││ │ │ │ ││ │ │ │ │├──┼────────────┼───────────┤ ││ 10 │欣美力公司107 年1-2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第31│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頁 │ ││ │單 │ │ │├──┼────────────┼───────────┤ ││ 11 │欣美力公司107 年7-8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第32│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頁 │ ││ │單 │ │ │├──┼────────────┼───────────┤ ││ 12 │欣美力公司107 年3-4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第33│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頁 │ ││ │單 │ │ │├──┼────────────┼───────────┤ ││ 13 │欣美力公司107 年5-6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第34│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頁 │ ││ │單 │ │ │├──┼────────────┼───────────┤ ││ 14 │富連網公司客戶代碼及信用│甲○108 偵2474卷八第35│ ││ │額度申請表(欣美力公司)│至36頁 │ │├──┼────────────┼───────────┤ ││ 15 │富聯網公司107 年8 月13日│甲○108 偵2474卷八第37│ ││ │總金額為250,247 元之報價│頁 │ ││ │單(欣美力公司) │ │ │├──┼────────────┼───────────┤ ││ 16 │李春水身分證正反面 │甲○108 偵2474卷八第38│ ││ │ │頁 │ │├──┼────────────┼───────────┤ ││ 17 │范揚欣身分證正反面 │甲○108 偵2474卷八第39│ ││ │ │頁 │ │├──┼────────────┼───────────┼───────────┤│ 18 │欣美力公司空白採購報價單│甲○108 偵2474卷八第40│隨身碟內「欣美力國際公││ │ │至41頁 │司資料」資料夾內之「欣││ │ │ │美力國際有限公司採購單││ │ │ │3C」檔案 │├──┼────────────┼───────────┼───────────┤│ 19 │欣美力公司8 月至11月進貨│甲○108 偵2474卷八第42│隨身碟內「欣美力國際公││ │總表 │至50頁 │司資料」資料夾內之「欣││ │ │ │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進貨總││ │ │ │表」檔案 │├──┼────────────┼───────────┼───────────┤│ 20 │昭亮公司空白採購單 │甲○108 偵2474卷八第52│隨身碟內「昭亮有限公司││ │ │至53頁 │」資料夾內之「昭亮有限││ │ │ │公司採購單3C」檔案 │├──┼────────────┼───────────┼───────────┤│ 21 │神朗公司3 月至10月進貨總│甲○108 偵2474卷八第54│隨身碟內「昭亮有限公司││ │表 │至66頁 │」資料夾內之「昭亮有限││ │ │ │公司進貨總表」檔案 │├──┼────────────┼───────────┼───────────┤│ 22 │程竣公司空白採購詢價單 │甲○108 偵2474卷八第67│隨身碟內「程竣有限公司││ │ │至68頁 │」資料夾內之「程竣有限││ │ │ │公司採購單碳粉」檔案 │├──┼────────────┼───────────┼───────────┤│ 23 │程竣公司8 月至12月、1 月│甲○108 偵2474卷八第69│隨身碟內「程竣有限公司││ │進貨總表 │至81頁 │」資料夾內之「程竣有限││ │ │ │公司進貨總表」檔案 │├──┼────────────┼───────────┼───────────┤│ 24 │2018年薪資結構檔案 │甲○108 偵2474卷八第82│隨身碟內「2018年薪資結││ │ │頁 │構」檔案 │├──┼────────────┼───────────┼───────────┤│ 25 │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 │甲○108 偵2474卷八第83│隨身碟內「電話一覽表」││ │ │至84頁 │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