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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訴字第87號

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信昭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

黃一鳴律師被 告 黃成宇選任辯護人 洪瑄憶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紀主恩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盧一帆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被 告 徐煒傑選任辯護人 謝憲德律師

劉宏邈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521號、第8924號、第10062 號、第10063 號、第11246 號、第18339 號、108 年度偵字第748 號、第880 號、第881 號、第882 號、第883 號、第1560號、第2289號、第2474號、第2694號、第3157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219 號)及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9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戊○○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戌○○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黃○○犯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 至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寅○○犯如附表九編號9 、10、12、13、14、16、17、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9 、10、12、

13、14、16、17、18「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寅○○其他被訴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㈢、㈦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戊○○於民國106 年3 月間,發起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詐欺犯罪集團,陸續召集癸○○、黃○○、寅○○等人參與而擔任其員工,從事以空殼公司詐欺廠商商品之犯罪行為,其等之犯罪手段及分工方式為:由戊○○設立或取得數家空殼公司之經營權後,以人頭擔任空殼公司負責人,指示癸○○等人申辦供詐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市內電話、黃○○等人出面承租公司辦公地點後,由戊○○列出欲詐騙之廠商名單,指揮癸○○、黃○○、寅○○等員工以編造之假名聯繫廠商詢價,及將戊○○提供之空殼公司登記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文件交予廠商,經戊○○決定作為詐欺對象後,即由戊○○親自或指派癸○○向廠商下訂單,初期先與廠商小額交易數次,依約由戊○○本人或指派黃○○給付貨款,以取得廠商之信任而獲得先交貨後付款之交易條件後,再接續向該廠商佯稱欲購買大量商品,致該廠商誤以為其等會如期給付貨款,先出貨給戊○○之空殼公司,戊○○並指派癸○○、黃○○、寅○○等人負責收受廠商交付之商品,再全數交由戊○○變賣,惟戊○○之後即不給付貨款,並指示癸○○、黃○○、寅○○等員工於廠商催討貨款時找藉口拖延,迄遭詐騙之數家廠商皆懷疑受騙後,戊○○即搬遷至他處,改以其他家空殼公司名義繼續詐騙其他廠商。

二、戌○○明知戊○○欲以空殼公司行騙,因戊○○表示需要人頭登記為其空殼公司之負責人且欠缺資金,竟基於幫助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意,提供新臺幣(下同)10萬元資金予戊○○,並將黃○○、丁○○介紹予戊○○,戊○○即於106 年3 月29日設立矽準科技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3,後於106 年12月29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 段○○號11樓之2 【下稱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下稱矽準公司),並安排丁○○(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罪刑)掛名為負責人,另安排黃○○自106 年5 月24日起掛名為其以不詳方式取得經營權之程竣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2 ;下稱程竣公司)負責人,復安排其以不詳途徑尋得之人頭申○○(起訴書誤載為「彭政瀚」;另由本院通緝中)自106 年8 月28日起掛名為其以不詳方式取得經營權之琮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琮禾工程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號,後於106 年9 月6 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路○○號1 樓之44;下稱琮禾公司)負責人,實際上戊○○方為前開3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戊○○復責由黃○○陪同丁○○出面承租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作為程竣公司、矽準公司及琮禾公司之辦公室。癸○○、黃○○均明知戊○○所經營之下列公司並無給付貨款予下列廠商之能力與意願,竟因戊○○應允給予癸○○平均每週6,00

0 元之薪水、給予黃○○載貨每趟1,000 元、匯款每次500元以內、聯絡客戶每小時150 元計算之報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與戊○○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戊○○發起之詐欺犯罪集團,聽從戊○○指揮,分別以琮禾公司、程竣公司、矽準公司人員之名義,以下述手段向下列廠商詐取商品:

㈠由癸○○於106 年9 月18日佯稱係程竣公司業務「盧綸」,

寄送電子郵件予泰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溥公司)業務員午○○,稱程竣公司欲購買電腦組件並索取報價單,後以其太忙碌為由,表示之後會請琮禾公司之負責人「澎政翰」與午○○接洽,午○○乃於同年10月2 日以電子郵件寄送報價單予琮禾公司,並稱此筆訂單有優惠,無須現金交易,可以即期票付款等語,癸○○旋於翌(3 )日以「澎政翰」名義回傳報價單,佯裝欲購買總價20萬3,942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午○○回信表示會請該公司之工程師將訂購之商品及發票一起送至琮禾公司,請琮禾公司將支票交由工程師帶回等語,癸○○即於同年10月5 日上午11時45分許以電子郵件將發票人為琮禾公司、支票號碼為PD0000000 號、票載發票日為106 年10月5 日、票面金額為20萬3,942 元、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新莊分行之支票之掃瞄檔寄給午○○,佯稱已開立支票,會以郵寄方式將該紙支票寄至泰溥公司,將派員至泰溥公司取貨云云,致泰溥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於同年10月5 日下午5 時49分許,癸○○前去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2 樓之泰溥公司樓下取貨時,責由助理黃慧心將琮禾公司訂購之上開商品交付癸○○,癸○○並交付證明已寄出前開支票之掛號函件執據1 份及琮禾公司負責人申○○之名片1 張,以取信黃慧心,癸○○嗣將領取之貨品交給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財物。嗣因泰溥公司於翌(6 )日僅收到琮禾公司所寄之上開支票之彩色影本,設法聯絡無著,始知受騙。

㈡由癸○○佯稱係程竣公司員工「盧綸」,先後於106 年10月

11日、同年10月17日,向精豪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豪公司)之業務王彥翔購買APPLE 牌行動電話各1 支(2 支總價6 萬1,844 元),並由戊○○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復於精豪公司信管專員黃騰嶢於同年10月18日前往程竣公司中山北路3 段營業處所進行徵信時,責由黃○○以程竣公司及其名義共同簽發面額80萬元之本票1 紙予黃騰嶢,並在精豪公司之「客戶信用額度暨付款協議書」上蓋用程竣公司大小章及簽署其姓名,及將蓋妥程竣公司大小章之「客戶帳管資料表」交予黃騰嶢,以取信於精豪公司,精豪公司乃應允給與30萬元信用交易額度;癸○○即於同年10月25日向精豪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為12萬5,335 元之APPLE 牌行動電話4支(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貨款到期日為10

6 年11月30日),致精豪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程竣公司屆期會支付貨款,乃於同年10月25日將程竣公司購買之行動電話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由癸○○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財物。

㈢由癸○○佯稱係矽準公司員工「盧綸」,先於106 年11月間

聯繫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寶公司)產品專員李玉婷,並於同年12月5 日以矽準公司名義與聲寶公司簽署內容為聲寶公司同意矽準公司以台幣支票付款(票期30天)方式給付貨款之「付款協議書」後,於同年12月6 日向聲寶公司購買總價為15萬3,390 元之行動電話、電腦設備,而於同年12月13日簽發面額15萬3,390 元之支票以給付貨款,嗣兌現該紙支票,而取得聲寶公司之信任後,即接續同年12月12日、10

7 年1 月5 日,向聲寶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42萬6,760元、36萬3,170 元之行動電話、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並分別於當日交付發票人均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各為DB0000000 號、DB0000000 號、票載發票日各為107 年1 月18日、107 年1 月31日、票面金額各為36萬3,170 元、42萬6,760 元、付款人均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下稱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支票2 紙,以給付貨款,致聲寶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矽準公司所交付之前開支票會如期兌現,而先後於106 年12月27日至同年12月30日、107 年1 月5 日至同年1 月7 日分批將程竣公司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分別由癸○○、戊○○指派之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財物。嗣因矽準公司交付之上開支票先後於

107 年1 月18日、同年1 月31日因存款不足而退票,聲寶公司乃發覺受騙。

㈣由癸○○謊稱係程竣公司員工「盧綸」,先於106 年12月5

日向竑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竑樺公司)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辦事處之業務黃詩涵,購買總價8 萬9,565 元之電腦週邊及軟體,依約於106 年12月11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竑樺公司之信任後,分別於同年月8 日、11日、14日、18日,向黃詩涵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12萬3,089 元、2 萬7, 800、10萬7,850 元、17萬7,202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癸○○並交付發票人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為DB0000000 、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月31日、票面金額為50萬9,966 元、付款人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支票1 紙以給付貨款,且稱矽準公司乃程竣公司股東所開設,正辦理遷址作業中云云,致竑樺公司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會如期兌現,而先後將程竣公司所購買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由癸○○或戊○○指派之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財物。嗣因前開支票於107 年1 月31日因存款不足跳票,經打電話聯絡均無人接聽,竑樺公司始發覺受騙。

㈤由癸○○先後於106 年11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11月

30日)、同年12月4 日、同年12月6 日、同年12月8 日,謊稱係程竣公司員工「盧綸」,以電子郵件寄訂單予龍龍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龍龍公司)負責人許德龍,向龍龍公司訂購總價各為1 萬6,496 元、5 萬1,755 元、17萬2,600 元、10萬2,300 元之電腦設備,由黃○○依約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龍龍公司之信任後,癸○○即接續於106 年12月14日、同年12月21日,以電子郵件寄送訂單予龍龍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25萬1,370 元、1 萬7,400 元(起訴書誤載為1 萬7,401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貨款會於收到商品後1 週內給付云云,致許德龍陷於錯誤,誤認程竣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程竣公司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由癸○○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

5 所示財物。㈥先由戊○○佯稱係銳智資訊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銳智公司)

業務「徐偉俊」,自106 年5 月23日至同年10月30日止,向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洲全球公司)購買總價為13

2 萬2,501 元之電腦設備,均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新洲全球公司之信任後,於同年6 月間,向新洲全球公司業務湯幸緞佯稱:銳智公司負責人丁○○已與股東拆夥,另成立矽準公司,矽準公司欲與新洲全球公司交易云云,並交付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發票日為106 年6 月7 日、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金額為300 萬元之本票1 紙,以取信於新洲全球公司,之後矽準公司於同年6 月至11月間陸續向新洲全球公司購買總價為2,336 萬7,443 元之電腦設備,依約由其本人、黃○○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新洲全球公司之信任後,戊○○即於同年11月16日起至107 年1 月9 日之期間內,接續向新洲全球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為2,043 萬5,05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6-1 所示),並先後交付發票人均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各為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票載發票日均為10

7 年1 月18日、票面金額各為103 萬9,920 元、51萬3,450元、47萬5,650 元、199 萬9,620 元、付款人均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即期支票共4 紙(合計金額402 萬8,640 元),另交付發票人均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各為DB0000000、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

000 、DB0000000 、DB0000000 、B0000000、DB0000000 、票載發票日各為107 年1 月25日、107 年1 月25日、107 年

1 月25日、107 年1 月30日、107 年1 月30日、107 年1 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1 月31日)、107 年2 月1 日、

107 年2 月1 日、107 年2 月1 日、107 年2 月8 日、107年2 月8 日、107 年2 月8 日、107 年2 月28日、107 年2月28日、票面金額各為80萬5,928 元、96萬4,950 元、91萬6,860 元、80萬2,305 元、250 萬1,363 元、77萬123 元、

107 萬8,298 元、188 萬3,805 元、48萬5,100 元、73萬7,

100 元、104 萬2,125 元、129 萬6,225 元、169 萬9,425元、130 萬2,000 元、付款人均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支票共14紙(合計金額1,628 萬5,607 元),以支付貨款,致新洲全球公司陷於錯誤,以為前開支票會如期兌現,乃將矽準公司訂購之前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其間,因矽準公司交易金額已逾新洲全球公司給予之信用額度,戊○○復對新洲全球公司佯稱欲改由黃○○擔任負責人之程竣公司與新洲全球公司進行交易云云,致新洲全球公司誤以為程竣公司與矽準公司、銳智公司之經營管理階層類似,將正常付款,而同意與之交易,戊○○即於106 年9 月、10月間,以程竣公司名義,佯向新洲全球公司購買總價為41萬8,688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6-2 所示),致新洲全球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程竣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程竣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

3 段營業地點;前開矽準公司、程竣公司詐欺取得之商品經癸○○、黃○○等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財物。嗣因新洲全球公司經銀行通知上開矽準公司所開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之支票全數跳票,且聯繫徐偉俊無著,乃察覺受騙。

㈦由癸○○於107 年1 月初佯稱係程竣公司名義業務「盧綸」

,打電話予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威公司)業務人員宇○○,表示欲向采威公司購買電腦設備,將以矽準公司即期支票支付貨款云云,采威公司應允後,癸○○即接續於同年1 月11日、同年1 月16日以程竣公司名義、於同年

1 月19日以矽準公司名義,向采威公司佯裝欲購買總價各為14萬7,000 元、21萬7,875 元、14萬7,00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致采威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程竣公司、矽準公司會依約給付貨款,而先後於同年1 月16日、17日、23日將程竣公司、矽準公司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3 ,由癸○○、戊○○指派之人收受後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財物。

㈧由癸○○於107 年1 月30日下午佯以矽準公司員工「王先生

」名義,撥打電話予捷修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修網公司)中山店,佯稱欲購買總價為13萬8,468 元之電腦設備(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經該公司人員表示首次交易需給付現金或刷卡後,於同年2 月1 日下午5 時40分許,由黃○○至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之捷修網公司中山北路分店,將戊○○所提供之發票人為矽準公司、支票號碼為DB0000000 、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金額為13萬8,468 元、付款人為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即期支票1 紙交予該店店長玄○○,致捷修網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該紙支票會如期兌現,而將矽準公司購買之商品交給黃○○及陪同前往之子○○(原名丑○○;另由本院通緝),黃○○、子○○嗣將該等商品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商品。嗣因該紙支票於107 年

2 月5 日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捷修網公司始發覺受騙。

三、戊○○於詐騙上開廠商得手後,為躲避上開廠商催帳及繼續詐欺其他廠商,即以不詳方式取得富麗展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號3 樓;下稱富麗展業公司)、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之6【下稱松江路營業地點】;下稱欣美力公司)之經營權,並安排子○○於107 年2 月1 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1 月26日)起掛名為富麗展業公司(富麗展業公司嗣於107 年8 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7 年8 月7 日】變更名稱為全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全碩公司】,於當日完成公司負責人及公司名稱之變更登記,全碩公司復於同年8 月24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負責人、安排己○○(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判處罪刑)自107 年

6 月8 日起掛名為欣美力公司負責人,實際上戊○○為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欣美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戊○○復指示黃○○陪同子○○前去承租臺北市○○區○○○路○ 段○○號8 樓作為富麗展業公司之辦公室(下稱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後於107 年8 月間搬至戊○○以子○○名義於107 年7月31日承租之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下稱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後又搬至戊○○責由黃○○以子○○名義於107 年11月5 日承租之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208 室【下稱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戊○○另指示黃○○承租臺北市○○區○○路○○號1 樓之3 (下稱康定路營業地點)及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作為欣美力公司之辦公室及送貨地址。又戊○○為冒用昭亮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昭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亮公司)、神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朗公司)名義同時對廠商進行詐騙,另與癸○○、黃○○基於變造準公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戊○○以不詳方式,取得臺北市政府公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前已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完成申報手續而印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之性質上屬公文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電磁紀錄後,修改其內之文字,而變造完成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核准不知情之地○○所經營之昭亮公司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及該公司106 年4 月13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下分別稱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昭亮公司

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及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11-12 月、107 年1-2 月、107 年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準公文書,並利用不詳之刻印業者盜刻昭亮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另以電腦繕打不知情之神朗公司負責人宙○○之姓名、「潘」、「劉品妘」等字後,分別合成在之癸○○國民身分證影本之電磁紀錄正面「姓名」欄內、背面「父親」欄之姓氏處及「配偶」欄內,而變造國民身分證,再修改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臺北市政府公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電磁紀錄內之文字,而變造完成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核准神朗公司遷址、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及該公司106 年6 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下稱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神朗公司

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準公文書,另以不詳方式偽造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等私文書,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神朗公司之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及「宙○○」印章,再將前開變造或偽造之昭亮公司、神朗公司資料、宙○○國民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交付癸○○,供癸○○以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名義詐欺廠商使用,足生損害於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及下列㈠、㈧所示廠商,戊○○復指示黃○○承租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下稱光復北路營業地點)作為神朗公司、昭亮公司之辦公室。戊○○另於107 年3 月間,召集寅○○參與其詐欺犯罪組織,負責在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以「許凱祥」名義向廠商詢價、收貨、取貨、將貨品交予戊○○等工作,寅○○明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並無給付貨款予下列廠商之能力與意願,竟因貪圖戊○○應允給予每月3 萬元之薪水,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與戊○○、癸○○、黃○○等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戊○○之詐欺犯罪集團,與癸○○、黃○○等人聽從戊○○之指揮,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下列㈠、㈡、㈣、㈤、㈥、㈧、㈨、㈩所示廠商詐取商品;戊○○、癸○○、黃○○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戊○○指揮癸○○、黃○○,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下列㈤、㈦、㈧所示廠商詐取商品,復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準公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犯意聯絡,由戊○○指揮癸○○、黃○○,以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向下列㈠、

㈢、㈧所示廠商詐取商品:㈠由戊○○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吳志杰」,於107 年1

月30日打電話聯繫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業務天○○,表示欲向中華公司購買電腦硬體設備,即於同年2 、3 月間,多次向中華公司購買總價為95萬9,120元之電腦設備,均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中華公司之信任、同意富麗展業公司可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其間,天○○於同年3 月間送貨至富麗展業公司新生北路營業地點時,戊○○指示癸○○佯稱係神朗公司員工「乙○○」出面與天○○應對,及向天○○謊稱神朗公司亦欲向中華公司購買電腦設備,天○○要求提出神朗公司之資料,癸○○即蓋用戊○○偽刻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及宙○○之印章於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上而偽造印文,復以電子郵件將該資料表連同戊○○變造之「宙○○」國民身分證、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寄給天○○,佯以神朗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之,神朗公司乃於同年3 、4 月間多次向中華公司購買電腦設備,均依約匯貨款而取得中華公司之信任及同意神朗公司亦可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戊○○又於同年5 月間以「吳志杰」名義,向天○○稱富麗展業公司之負責人丑○○另經營之程竣公司亦有採購電腦設備之需求云云,天○○基於前開信任而同意與程竣公司進行交易,程竣公司嗣於同年5 月9 日向中華公司購買總價10萬6,575 元之電腦設備,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中華公司之信任及同意程竣公司亦得於出貨後次月30日前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即接續於同年4 月9 日起至同年5 月14日之期間內、程竣公司於同年5 月18日、神朗公司於同年5 月3 日起至同年6 月20日之期間內,分別向中華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424 萬8,30

6 元、83萬2,335 元、221 萬691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9-1 、9-2 、9-3 所示),致中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神朗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分別將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神朗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分由寅○○(富麗展業公司、程竣公司部分)、癸○○(神朗公司部分)等人收取後交予戊○○,癸○○收貨時,並先後在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中華公司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商品簽收單等私文書上,或偽簽「乙○○」之署名、或蓋用偽刻之「神朗公司」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印文,以表示神朗公司向中華公司訂購商品、神朗公司已收到中華公司寄送之商品等用意,而偽造各該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署名、印文及所在位置、數量詳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嗣交付中華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神朗公司、宙○○、乙○○及中華公司;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財物。嗣因中華公司不斷催討程竣公司、富麗展業公司所欠貨款,戊○○乃責由不詳之人交付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支票號碼為AK0000000 、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7 月30日、金額為479 萬6,561 元之支票1 紙予天○○,惟該支票亦遭退票,中華公司乃知受騙。

㈡由戊○○於107 年6 月間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吳志杰

」,向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購買總價為2 萬160 元之電腦設備,並依約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商品送至新生北路營業地點)而取得大同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6 月30日、同年7 月20日,向大同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20萬8,278 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8,276 元)、41萬8,426 元(原先訂單總金額為40萬1,573 元,之後更改訂單部分商品,故總金額更改為41萬8,426 元;起訴書誤載為40萬1,573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致大同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富麗展業公司會如期支付貨款,於寅○○、戊○○所指派之不詳人士於同年7 月10日前去位於臺北市○○○路○ 段○○號之大同公司總公司領取前開於同年6 月30日訂購之商品時,同意以50%付現、50%支票付款(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僅先匯款給付10萬4, 278元)、於同年8 月10日及同年8 月15日前去領取前開於同年7 月20日訂購之商品時,同意以30%付現、70%支票付款(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僅先匯款給付10萬4,720 元),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財物。

㈢由癸○○佯稱係昭亮公司業務「余先生」,於107 年4 月底

聯繫嘉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嘉衡公司)業務鍾武翰,嗣於

107 年5 月7 日先向嘉衡公司購買總價7 萬4,445 元之電腦軟體、記憶體等,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嘉衡公司之信任後,接續於107 年5 月14日、同年5 月21日、同年5 月24日、同年5 月30日,向嘉衡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為38萬7,02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並要求嘉衡公司於訂購後1 週內儘速出貨,日後再行支付貨款,致嘉衡公司陷於錯誤,以為昭亮公司會依約給付貨款,而先後於同年5 月17日、同年5 月24日、同年5 月28 日 、同年

6 月4 日將所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由癸○○收受後交予戊○○,其間,癸○○並分別在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嘉衡公司報價單、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上,或偽簽「地○○」之署名、或蓋用戊○○偽刻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印文,用以表示昭亮公司向嘉衡公司訂購前開商品、昭亮公司已收到嘉衡公司之商品等用意,而偽造前開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署名、印文及所在位置、數量詳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並交付嘉衡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昭亮公司、地○○及嘉衡公司;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財物。

㈣由寅○○、戊○○(起訴書誤載為「癸○○」)佯稱係富麗

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鉞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7 月18日向天鉞公司訂購總價為1 萬4,700 元之電腦周邊料件,由戊○○依約於翌(19)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天鉞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7 月25日、同年8 月3 日、同年8 月13日、同年8月20日,向天鉞公司佯稱預購買購總價分別為52萬8,413 元(起訴書誤載為52萬8,512 元)、73萬3,950 元、55萬9,28

3 元、46萬6,20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致天鉞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富麗展業公司會依約支付貨款,同意該公司以月結後30日付款之方式給付貨款,並依約先後將該公司所訂購之商品送至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即第1 筆部分)、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即第2至4 筆部分),由寅○○等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財物。

㈤由寅○○、戊○○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

優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達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

7 月11日向優達公司購買總價為2 萬8,812 元之電腦設備,由戊○○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優達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7 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同年8 月28日,分別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優達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10萬9,473 元、25萬7,670 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9,600 元)之電腦設備等(詳細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3-1所示),致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會如期支付貨款並同意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嗣先後將富麗展業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另由癸○○於同年9 月、10月間,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蔡志忠」、「范揚欣」,向優達公司購買總價各為4 萬0,950 元、

7 萬4,550 元、10萬8,150 元之電腦設備,由黃○○以匯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優達公司信任後,接續於同年10月31日、11月7 日、11月15日,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優達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9 萬9,750 元(起訴書誤載為9 萬9,975元)、12萬4,425 元、17萬9,025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3-2所示),致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而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起訴書誤載為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前開商品分別由寅○○(即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部分)、癸○○、黃○○(即欣美力公司部分)等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財物。

㈥由寅○○、戊○○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業務「許凱祥」,與

大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理公司)接洽,並於107 年

8 月7 日向大理公司購買總價為3 萬5,543 元之電腦軟體,依約以無摺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大理公司之信任後,於同年月21日,向大理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8 萬3,055 元之電腦軟體(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致大理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富麗展業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富麗展業公司於貨到30日內給付貨款,並於同年月23日將富麗展業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寅○○等人領取後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財物。

㈦由黃○○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傳送詢價單給聯錏資訊有限公司

(下稱聯錏公司)後,再由癸○○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人員「范先生」,於107 年8 月26日向聯錏公司負責人庚○○聯繫並購買總價為3 萬8,745 元之電腦軟硬體設備,依約給付貨款而取得聯錏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8 月28日、同年8 月29日,向聯錏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3 萬8,745元、9 萬3,450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15所示),致聯錏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會依約給付貨款,而同意欣美力公司於貨到後30日付款,並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康定路營業地點(起訴書誤載為松江路營業地點),由癸○○、黃○○等人收取後交予戊○○,戊○○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財物。

㈧由癸○○佯稱係昭亮公司負責人「地○○」,於107 年6 月

5 日以電子郵件聯繫富連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酉○○表示需要長期採購企業合作後,因戊○○無法提出富連網公司所要求之昭亮公司資料,乃指示癸○○致電酉○○表示要改以神朗公司進行交易,並於107 年6 月

6 日依酉○○要求,以電子郵件傳送戊○○所交付之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偽造之神朗公司106年度資產負債表、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等私文書之掃瞄檔及神朗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之掃瞄檔(無證據證明係偽造或變造而成)予富連網公司而行使之,即於107 年6 至8 月間,以神朗公司名義,多次向富連網公司購買總價各為20萬元、26萬9,010 元、45萬2,995 元、39萬2,779 元、48萬2,979 元、45萬3,248 元、54萬3,64

8 元、43萬0,159 元、58萬9,400 元、57萬8,410 元之商品,均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旋於107 年8 月下旬至10月間,以神朗公司名義,接續向富連網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58萬3,090 元、15萬2,400 元、58萬2,850 元、15萬1,725 元、55萬5,874 元、63萬3,99

2 元、70萬9,452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6-1所示),致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神朗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神朗公司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並將神朗公司所訂購之前開商品寄送至指定之康定路營業地點,由癸○○等人領取後交予戊○○;其間,癸○○並分別在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富連網公司報價單「客戶簽章」欄內蓋用戊○○所盜刻之「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而偽造印文,用以表示神朗公司向富連網公司訂購商品之用意,而偽造前開私文書(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印文及所在位置、數量詳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並以電子郵件回傳予富連網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神朗公司、宙○○及富連網公司。另由癸○○於同年8 月間佯稱係欣美力公司業務「李光國」、「范揚欣」,與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李芝穎、酉○○等人聯繫,並先後購買總價各為22萬5,099 元、24萬2,550 元之3C產品,由黃○○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即於同年8 月底至9 月之期間內間,接續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富連網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36萬5,

715 元、37萬3,055 元、36萬4,371 元、57萬1,658 元、42萬5,481 元、83萬2,545 元、87萬8,603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6-2所示),致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欣美力公司以月結方式給付貨款,並將欣美力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松江路營業地點,由癸○○、黃○○等人領取後交予戊○○。另由戊○○於同年8 月間,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業務「吳志杰」,向富連網公司購買總金額各為7 萬8,

763 元、7 萬8,845 元、38萬2,415 元之電腦設備,依約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富連網公司之信任後,即於同年9 月至10月間,以全碩公司名義,向富連網公司謊稱欲購買總價各為59萬0,857 元、24萬9,455 元、42萬3,167 元、

8 萬9,689 元、28萬9,879 元、36萬7,962 元、2 萬7,510元、36萬3,642 元之電腦設備等(商品名稱、數量如附表一編號16-3所示),致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全碩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同意全碩公司以月結30天之方式給付貨款,並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寅○○等人領取後交予戊○○。戊○○等人乃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財物。

㈨由寅○○、戊○○於107 年9 月25日起佯稱係全碩公司業務

「許凱祥」,與藍新資訊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藍新資料有限公司」,下稱藍新公司)業務丙○○接洽,並向藍新公司購買總價為4 萬8,536 元之電腦設備,由戊○○於當日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而取得藍新公司之信任後,旋接續於同年10月9 日、同年10月22日向藍新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10萬3,950 元、26萬,0295 元之電腦設備(商品名稱、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致藍新公司陷於錯誤,同意全碩公司以月結30日方式給付貨款,並將全碩公司訂購之商品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由癸○○、黃○○、寅○○收受後交予戊○○,戊○○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財物。

㈩由寅○○、戊○○於107 年7 月3 日起佯稱係富麗展業公司

業務「許凱祥」,以電話、電子郵件聯繫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恩悌悌公司)業務曾鈐陽,並先後於同年

7 月4 日、同年7 月6 日、同年7 月13日向台灣恩悌悌公司購買總價各為1 萬3,608 元、24萬1,584 元、37萬4,115 元之電腦零組件,均以現金存款方式如期給付貨款而取得台灣恩悌悌公司之信任後,即接續於同年7 月16日、同年7 月23日、同年8 月1 日、同年8 月15日,向台灣恩悌悌公司佯稱欲購買總價各為9 萬5,865 元、9 萬0,342 元、70萬9,275元、43萬8,690 元之電腦周邊材料(商品名稱、數量詳如附表一編號18所載),致台灣恩悌悌公司陷於錯誤,同意富麗展業公司以月結30日之方式給付貨款,而將富麗展業公司訂購之商品交付戊○○指派前去該公司取貨之不詳人士(即10

7 年7 月16日訂單部分),或寄送至指定之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即107 年7 月23日、同年8 月1 日、同年8 月15日訂單部分),由寅○○等人收受後交予戊○○,戊○○等人因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財物。

四、嗣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分別於107 年11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至癸○○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4 時49分許至寅○○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8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5 時59分許至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處所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6 時34分許,至黃○○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之居所執行搜索,而查扣如附表五編號1 至11、21所示之物,並徵得黃○○同意搜索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查扣如附表五編號12至20所示之物,另戊○○於同日經警通知至警局時,於當日下午6 時10分許經警命其提出交付如附表六所示之行動電話並扣押之。

五、案經泰溥公司、捷修網公司、中華公司、大理公司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中山分局、松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甲○)檢察官,新洲全球公司、精豪公司、聲寶公司、嘉衡公司訴由臺北地檢署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甲○檢察官,龍龍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甲○檢察官,采威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呈請高檢署檢察長令轉甲○檢察官,新洲全球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甲○檢察官,大同公司、竑樺公司訴由甲○檢察官,天鉞公司、優達公司、聯錏公司、富連網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甲○檢察官,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以及台灣恩悌悌公司訴由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於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害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 項、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

5 、第206 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被告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戌○○、癸○○、黃○○、寅○○、丁○○於警詢所為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04 頁),檢察官並未舉出共同被告戌○○、癸○○、黃○○、寅○○、丁○○於警詢所為關於被告戊○○之證詞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自均無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⒈死亡者。⒉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⒊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⒋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警詢中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04 頁),然證人子○○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始終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8 年

7 月15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83675183號函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53

8 頁、本院卷四第672 至682 頁),堪認證人子○○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審酌證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距犯罪時點尚近、記憶深刻,未受他人干預,較少權衡利害得失,復無證據顯示製作筆錄之員警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應認其於警詢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顯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戊○○前開犯行之存否所必要,是依前揭規定,證人子○○於警詢時之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得遽指該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癸○○、黃○○、寅○○於107 年11月30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均有以證人身分具結,有其等所簽證人結文在卷可按(見甲○107 年度偵字第18339 卷【下稱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91、339 、422頁),且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訊問時有何不法取證之情形,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前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或係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依前開說明,當具有證據能力。被告戊○○及其辯護人空言爭執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04 頁),自非有據。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警詢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不如警詢陳述而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如與警詢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

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共同被告戌○○、子○○歷次偵訊、共同被告癸○○、黃○○、寅○○於107 年11月30日外之歷次偵訊中固皆未具結,然共同被告戌○○、癸○○、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未曾表示其等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係遭以非法方法取得、共同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未提及檢察官有非法取供行為,檢察官復皆有踐行法定權利告知,經其等閱覽筆錄後簽名,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檢察官有威脅、利誘或疲勞訊問等顯不可信之情形,足見均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又其等接受偵訊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被告戊○○又未在庭,較無受外力干擾或來自共同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就其等陳述當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予以觀察,其等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已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戊○○犯罪存否所必要,其中共同被告戌○○、癸○○、黃○○、寅○○均業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已充分保障被告戊○○之對質詰問權,而共同被告子○○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其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依上開說明,共同被告戌○○、癸○○、黃○○、寅○○、子○○於檢察官訊問時以被告身分所為證述,對被告戊○○而言亦均具證據能力。

五、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有明文。

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證據方法,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譯文真實性及內容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該通訊譯文即屬調查完足而有證據能力之證據。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通訊監察譯文,係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黃○○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為通訊監察,分別有本院107 年聲監字第231 號、

107 聲監續字第285 號、第304 號通訊監察書、107 年聲監字第252 號、107 年聲監續字第306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甲○107 年度警聲搜字第689 號卷【下稱警聲搜卷】第22頁正反面、第25頁正反面、第29頁正反面、第27頁正反面、第32頁正反面),是就此取得之通訊監察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即通訊監察譯文,因本件檢察官、被告戊○○、戌○○、癸○○、黃○○、寅○○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其內容及真正均未予爭執,且經本院依法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並告以要旨,自屬合法調查完足而有證據能力之證據。至於被告戊○○之辯護人固另稱:本案執行監聽機關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4 項規定,於其執行監聽期間內,每15日至少作成1 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等情,故依同法第18條之1 第3 項規定,該監聽行為所取得的內容或所衍生的證據即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30 至332 頁),然本件警方於本院核發前開通訊監察書後,在對被告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黃○○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執行通訊監察期間,確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4 項規定製作期中報告書予本院查核,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0月23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760240351 號函所附107 年聲監字第252 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四第548 至55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9 月28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760216081 號函所附107 年聲監字第231 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四第604 至61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107 年10月23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760240351 號函所附10

7 年聲監續字第285 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四第586 至60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1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760370301 號函所附107 年聲監續字第304 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四第638 至642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11月21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760370301 號函所附107 年聲監續字第306 號通訊監察期中報告書及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四第660 至667 頁)各1 份附卷可證,被告戊○○之辯護人以前開理由主張本判決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無證據能力,自非有理。

六、被告戊○○行動電話內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截圖部分:

㈠、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卷附被告戊○○與被告戌○○間以LINE傳送之訊息截圖6 張(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24 至125 頁),係警方於107 年11月2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戊○○執行搜索後,通知被告戊○○至警局接受詢問,警方嗣於當日下午6 時10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戊○○提出、交付身上攜帶之「行動電話」及「電磁紀錄」,其即主動交付其所有之如附表六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予警方查扣,之後警方對其製作筆錄時,曾提示該行動電話內之前開其與被告戌○○之LINE對話截圖,請其解釋,其亦供稱確係其與被告戌○○之對話等情,有被告戊○○之107 年11月29日、107 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95至

96、119 、122 、135 至137 頁),前開LINE訊息截圖既係警方透過行動電話軟體直接擷取行動電話畫面顯示之LINE訊息內容,並藉機器設備翻拍輸出之文書,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又警方於通知被告戊○○至警局接受詢問時,因認為被告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罪,其持用之行動電話及其內之電磁紀錄屬可為證據之物,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命被告戊○○自行交付上開行動電話及其內電磁紀錄,佐以被告戊○○前開警詢筆錄中,未曾表示警方違反其意願取走其行動電話及檢視其內電磁紀錄,堪認警方係得到被告戊○○之同意而檢視其行動電話,是被告戊○○與被告戌○○間之LINE訊息截圖6 張應屬依前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取得之證物,且該證據既屬特定之證物,與本案亦具關聯性,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被告戊○○之辯護人所稱:警方扣押被告戊○○之行動電話係為查看其內之訊息內容,所為非單純對該行動電話為扣押之強制處分,最終目的在對行動電話內之電磁紀錄為搜索扣押行為,但被告戊○○並未同意警方之搜索行為,警方亦無合法之搜索依據,警方未聲請搜索票,藉拘提被告戊○○之時機,逕自違法搜索被告戊○○涉嫌詐欺之事證,違反司法審查令狀搜索之規定,警方違法搜索,應排除前開LINE訊息及翻拍照片之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32 至334 頁),亦非可取。

七、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被告戌○○、癸○○、黃○○、寅○○及其4 人之辯護人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意具證據能力,或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15、50、110 、416 頁、本院10

8 年度訴字第175 號卷【下稱追加本院卷】第192 、235 至

236 、257 至259 頁、本院卷五第120 至270 、277 至286頁),而被告戊○○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除前開一至四所列證據外之傳聞證據均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304 頁、本院卷五第328 至334 頁、追加本院卷第351 頁),復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另關於本判決所引之除前開五、六部分外之非供述證據,既不適用傳聞法則,亦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癸○○、黃○○、寅○○部分:訊據被告癸○○、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事實欄一、二、三所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被告寅○○對於事實欄三㈠、㈡、

㈣、㈤、㈥、㈧、㈨、㈩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亦已坦承(癸○○部分,見本院卷三第23至38、51至52頁、追加本院卷第253 頁、本院卷五第302 頁;黃○○部分,見本院卷三第97至109 頁、追加本院卷第191 頁、本院卷五第30

2 頁;寅○○部分,見本院卷三第415 至416 頁、追加本院卷第235 頁、本院卷五第302 頁),互核堪稱相符,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泰溥公司負責人兼管理部經理午○○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4327號卷【下稱北檢107 偵4327卷】第6 至9 、92至93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0063 號卷【下稱甲○107 偵10063 卷】第53至56頁)、證人即告訴人泰溥公司業務助理黃慧心於警詢(見北檢107 偵4327卷第84頁正反面)、證人即告訴人精豪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管專員黃騰嶢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他字第2977號卷【下稱甲○107 他2977卷】第7 至9 頁)、證人即告訴人精豪公司業務王彥翔於警詢(見甲○107 他2977卷第3 至6 頁)、證人即告訴人精豪公司人員黃震凱(原名黃廷豪)於警偵訊(見北檢107年度他字第229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2294卷】第34至35、59至60頁、甲○108 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下稱甲○108 偵1560卷】第126 頁)、證人即告訴人聲寶公司產品專員李玉婷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他字第2979號卷【下稱甲○107他2979卷】第3 至5 頁)、證人即告訴人聲寶公司人員林峻立於警詢(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4474號卷【下稱北檢107他4474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告訴人聲寶公司人員鄭崇君於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4 頁)、證人即告訴人竑樺公司人員黃詩涵於偵訊(見甲○107 年度他字第873 號卷【下稱甲○107 他873 卷】第43至46、107 至108 頁)、證人即告訴人龍龍公司代表人許德龍於警偵訊(見新北檢10

7 年度偵字第9961號卷【下稱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3至5 、73至75頁、甲○108 偵1560卷第123 至125 頁)、證人即告訴人新洲全球公司人員黎民華於警詢(見甲○107 年度偵字第7521號卷【下稱甲○107 偵7521卷】第4 至6 頁)、證人即告訴人新洲全球公司人員卯○○於偵訊(見甲○10

8 偵1560卷第124 至125 頁)、證人即告訴人采威公司業務處長蔡宗儒於警偵訊(見中檢107 年度偵字第26314 號卷【下稱中檢107 偵26314 卷】第15至16頁、甲○108 偵1560卷第123 、127 頁、證人即告訴人采威公司人員宇○○於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127 頁)、證人即告訴人捷修網公司法務吳文君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10386 號卷【下稱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 至3 、48至50頁)、證人即告訴人捷修網公司中山店店長玄○○於偵訊及審理(見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48至50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0062號卷【下稱甲○107 偵10062 卷】第3 至5 頁、本院卷四第18至26頁)、證人即告訴人中華公司業務部副理天○○於警詢及審理(見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27707 號卷【下稱北檢10

7 偵27707 卷】第267 至275 、277 至283 頁、北檢107 年度偵字第22551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本院卷四第27至50頁)、證人即告訴人大同公司業務副理未○○於警詢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02至104 頁、本院卷四第51至60頁)、證人即告訴人嘉衡公司負責人辰○○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9843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9843卷】第67至68、145 至148 頁、甲○10

8 偵1560卷第128 頁)、證人即告訴人天鉞公司業務壬○○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13 至116 頁、甲○108 偵1560卷第129 至130 頁、本院卷四第61至68頁)、證人即告訴人優達公司業務員辛○○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8至43頁、甲○108 偵1560卷第

128 至129 頁、本院卷四第170 至179 頁)、證人即告訴人優達公司人員林秀娟於偵訊及審理(見甲○108 偵1560卷第

128 至19頁、本院卷四第194 至197 頁)、證人即告訴人大理公司業務古裕聆於警偵訊(見北檢108 年度偵字第3115號卷【下稱北檢108 偵3115卷】第4 至5 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1 頁)、證人即告訴人聯錏公司負責人庚○○於警詢(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 至5 頁)、證人即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業務專員酉○○於警偵訊及審理(見甲○107 偵18

339 卷三第62至65、70至71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1 頁、本院卷四第181 至192 頁)、證人即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企業客戶部門業務專員李芝穎於警偵訊(見甲○107 偵18339卷三第82至85頁、甲○108 偵1560卷第130 頁)、證人即被害人藍新公司業務丙○○於警詢(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23至25頁)、證人即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業務曾鈐陽於警偵訊(見甲○108 年度他字第1890號卷【下稱追加他卷】第57至58、131 至132 、162 至164 、237 頁)、證人即神朗公司負責人宙○○於警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60至

63、100 至101 頁)、證人即神朗公司董事乙○○於警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69至71、98至101 頁)、證人即神朗公司業務及監察人黃淵鴻於警偵訊(見甲○108 偵1560卷第77至80、99至101 頁),證人即昭亮公司負責人地○○於警偵訊(見北檢107 他9843卷第59至61頁、甲○107 偵1833

9 卷三第184 至185 、193 至197 、213 至215 頁、北檢10

7 他9843卷第145 至152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91至93頁),證人即案發時任職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天府大廈管理員之亥○○於警詢(見警聲搜卷第161 頁)、證人即案發時任職臺北市○○區○○路○○○ 號惠祥大廈管理員之王振訓於警詢(見警聲搜卷第167 頁)、證人即案發時任職臺北市○○區○○路○○號輕鬆竹社區管理員之陸逸明於警詢(見警聲搜卷第170 頁)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即被告戌○○、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人即被告子○○於偵查中所為證述足稽(戌○○部分,見本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252 號卷【下稱本院聲羈卷】第157 、159 頁、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7 號卷【下稱本院偵聲卷】第100 頁、甲○10

7 偵18339 卷四第140 至141 頁、本院卷一第214 至215 頁、本院卷三第10至12、14頁、本院卷四第361 至378 頁;丁○○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27 至128 頁、本院卷四第278 至

298 頁;子○○部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06 至30

7 、309 、311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3-7至23-11、134 至135 頁),復有:①泰溥公司提出之泰溥公司106年10月3 日報價單、106 年10月3 日銷貨單、106 年10月3日送貨單、發票人為琮禾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6 年10月5日、面額為20萬3,942 元之支票影本、午○○與琮禾公司10

6 年9 月18日、10月2 日、10月3 日、10月5 日往來Email、承辦人申○○及琮禾公司、承辦人盧綸及程竣公司聯絡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 年2 月23日營清字第1070013106號函及所附支票帳號00000000-0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依序見北檢107 偵4327卷第16、11、21、95、12至

15、17至18、88至89頁)、②精豪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交易明細、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1日簽署之精豪公司客戶帳管資料表、精豪公司總金額為2 萬9,219 元之106 年10月11日報價單、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2日第一銀行專用存款憑條、精豪公司106 年10月12日出貨單、106 年10月12日統一發票、精豪公司與程竣公司106 年10月18日所立「客戶信用額度暨付款協議書」、總金額為3 萬2,625 元之程竣公司採購詢價單、精技電腦106 年10月17日自取提貨申請單、精豪公司10

6 年10月17日統一發票、總金額為125 萬3,335 元之程竣公司詢價單、精豪公司106 年10月25日出貨單、106 年10月25日統一發票、程竣公司與黃○○106 年10月18日共同簽發予精豪公司之面額80萬元本票、程竣公司、黃○○與精豪公司於106 年10月18日所簽精豪公司簽立本票承諾書、精豪公司人員與程竣公司106 年12月15日、10月17日、10月11日、10月25日、10月24日往來Email 、精豪公司108 年4 月16日10

8 精法字第108006號函及所附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北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20372 號本票裁定(依序見北檢107 他4474卷第4 、7 、16至19頁、北檢107 他2294卷第15、20至22、23至25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94至97頁、北檢107 他2294卷第8 至14頁、本院卷二第28至34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99至100 頁)、③聲寶公司提出之聲寶公司106 年11月24日總金額為15萬3,430 元之商品採購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6 年12月27日、面額為15萬3,39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聲寶公司與矽準公司106 年12月5 日所立付款協議書、聲寶公司總金額36萬3,170 元之估價單、訂單明細及107 年1 月5 日發票、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36萬3,17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其華南銀行

107 年1 月18日存戶領回退票憑單、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

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聲寶公司總金額為42萬6,760 萬元之估價單、訂單明細及106 年12月27日發票、發票人為矽準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42萬6,760 元、票號為DB0000000 號之支票及其華南銀行107 年1 月31日存戶領回退票憑單、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精技電腦10

6 年12月27日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5 日客戶簽收單、精技電腦107 年1 月5 日出貨單、聲寶公司與「盧綸」106 年11月29日至107 年1 月17日之LINE訊息截圖、總金額108 萬3,738 元之採購詢價單、聲寶公司貨品配送明細表、聲寶公司108 年4 月28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該公司李玉婷與程竣公司「盧綸」往來之Email、程竣公司採購詢價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支付命令(依序見北檢107 他4474卷第65、4 、3 、63頁、甲○107 偵18

339 卷二第103 、104 頁、北檢107 他4474卷第5 、7 、62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05 頁、北檢107 他4474卷第

67、6 、8 、61、58、60、69、68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09 頁、北檢107 他4474卷第9 至19、64、66頁、本院卷二第38至96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70頁正反面、第

122 至123 頁)、④竑樺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盧綸」名片、竑樺公司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8 萬9,565 元之銷貨憑單及106 年12月6 日發票、程竣公司存款8 萬9,565 元至竑樺公司帳戶之現金存款交易明細、竑樺公司金額為7 萬4,025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12萬3,089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2 萬7,800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10萬7,850 元之106 年12月19日發票、總金額為17萬7,202 元之106 年12月19日發票、發票日期為106 年12月13日、12月19日之產品明細、106 年12月11日出貨單及送貨單、107 年12月12日、15日、19日送貨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竑樺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50萬9,966 元之支票及其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31日退票理由單、黃詩涵與「盧綸」間LINE訊息截圖(依序見甲○107 他873 卷第3 、5 、69、7 、8 、9 、6 、10至14、16、77頁、本院卷二第124 至136 頁)、⑤龍龍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未付貨款商品明細、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 萬6,49

6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 萬6,5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5 萬1,755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5 萬1,

75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7萬2,600 元之詢價單2 張、龍龍公司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17萬2,60

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0萬2,30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10萬2,300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公司總金額為25萬1,37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29日總金額為4 萬8,100 元、19萬3,600 元、1 萬7,4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龍龍公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龍龍公司與程竣公司「盧綸」間106年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4 日、12月5 日、12月6 日、12月8 日、12月14日、12月19日、12月29日往來Email 、龍龍公司與「程竣有限公司盧先生」LINE訊息截圖、程竣公司「盧綸」名片(依序見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13頁、甲○

107 年度偵字第11246 號卷【下稱甲○107 偵11246 卷】第

17、25、18、26、19、20、27、21、28、22、29至31、23至

24、12至16、32至73頁、本院卷二第210 頁)、⑥新洲全球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盧綸」名片、銳智公司「徐偉俊」名片、新洲公司與銳智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交易狀況表、銳智公司106 年10月31日存款30萬1,088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6日總金額103 萬9,920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03萬9,920 元、票號為DB0000000 號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

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30日總金額為51萬3,45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51萬3,45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1日總金額為47萬5,65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47萬5,65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99 萬9,62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9

9 萬9,62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

107 年1 月18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3日總金額為80萬5,928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80萬5,928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1月27日總金額為96萬4,95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96萬4,95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8日總金額為91萬6,860 元之報價單

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91萬6,860 元、票號為DB000000

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07 萬8,

298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07 萬8,29

8 元、票號DB0000000 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4 日總金額為188 萬3,805 元之報價單4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88 萬3,80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2 張、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48萬5,10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

7 年2 月1 日、面額為48萬5,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7 日總金額為73萬7,10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73萬7,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

104 萬2,125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104 萬2,12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2日總金額為129 萬6,225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日、面額為129 萬6,22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5日總金額為80萬2,305 元之報價單

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80萬2,305 元、票號為DB000000

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9日總金額為250 萬1,

363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250 萬1,363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21日總金額為77萬0,123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77萬0,123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2月27日總金額為169 萬9,425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月28日、面額為169 萬9,42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30 萬2,00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28日、面額為130 萬2,0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4日總金額為

8 萬2,320 元之報價單、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3 萬8,48

3 元之報價單、107 年1 月10日、107 年1 月11日出貨單、新洲全球公司與矽準公司間107 年1 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往來Email 、矽準公司與丁○○106 年6 月7 日共同簽發予新洲全球公司之面額300 萬元本票、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781號本票裁定(以上皆為與矽準公司交易部分)、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8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銷售訂單、106 年12月12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報價單、106 年12月19日金額16萬0,125 元、106 年12月13日金額25萬8,56

3 元之發票2 張(以上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345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3454卷】第

8 、81、78、11至13、53、14、54、15至16、55、17、56、18至20、58、21至22、58、23至25、59、26至27、60、28至

31、60、32、61、33至34、61、35至37、61、38至39、62、40至41、59、42至44、59、45、60、46至48、62、49至50、

62、52、51、79至80、63至64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85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68頁正反面、甲○107 偵18

339 卷四第77至78、80至81頁)、⑦采威公司提出之與程竣公司、矽準公司之交易明細彙整表、采威公司107 年1 月11日總金額為14萬7,000 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0日總金額為21萬7,875 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8日總金額為14萬7,

000 元之估價單、新航快遞107 年1 月16日、107 年1 月23日快遞簽收單、不詳日期之新航快遞快遞簽收單、107 年1月23日快遞簽收單、采威公司蔡宗儒提出之該公司與矽準公司、程竣公司之交易說明及LINE訊息截圖、采威公司人員10

7 年1 月11日、16日、17日、19日、22日Email 、采威公司人員107 年2 月1 日、6 日與程竣公司「盧綸」之LINE訊息截圖、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4 份、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原址查無其人」印之信封4 個(依序見中檢107 偵26314 卷第35、36、

37、38、62、63、64、65、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卷二第248 至258 、260 、262 至278 頁)、⑧捷修網公司提出之該公司107 年1 月30日總金額13萬8,468 元之商品採購單、總金額為13萬8,467 元之107 年1 月31日發票3 張、銷貨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捷修網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13萬8,468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2 月5 日退票理由單、矽準公司現場相片、捷修網公司107 年2 月1 日監視器錄影畫面(依序見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3頁、本院卷二第284 至296 頁、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1至22、24、25至36頁)、⑨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107 年3 月至4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已付)、神朗公司107 年5 月至6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未付)、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0 號函第1 頁、變造之神朗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 至4 頁、變造之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神朗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變造之「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華公司10

7 年3 月7 日客戶基本資料表、107 年3 月26日客戶徵信表、新客戶資料清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 萬4,500 元之107年3 月9 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9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8萬3,500 元之107 年3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9 萬6,915 元之107 年3 月23日報價單、10

7 年4 月16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4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

4 月16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6萬5,060 元之107 年3月30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5萬2,

440 元之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9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2萬4,490 元之107 年4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

5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5 月3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

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5,880 元之107 年4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5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4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5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3,675元之107 年5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5日貨品驗收單、

107 年5 月14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5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7萬0,020 元之107 年5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6 月

5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2萬1,195 元之107 年5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6 月5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2萬0,525 元之

107 年5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6 月5 日貨品簽收單、107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3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4萬4,906 元之107 年5 月31日報價單、107 年6 月20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6 月20日發票、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匯款記錄及神朗公司107 年3 月12日存款3 萬4,500 元至中華公司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107 年6 月7 日存款31萬7,500 元至中華公司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中華公司對神朗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均為與神朗公司交易部分)、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2 月至3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已付)、富麗展業公司107年4 月至5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未付)、富麗展業公司10

6 年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8 日存款3 萬3,950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客戶徵信申請表、107 年2 月9 日客戶基本資料表、富麗展業公司10

7 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中華公司新客戶資料清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 萬3,950 元之107 年2 月8 日報價單、107 年2月12日銷貨單及統一發票、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總金額為21萬6,020 元之報價單、107 年2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

2 月14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16萬2,700 元之107 年3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2 月13日報價單、107 年3 月2 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2,050 元之107 年3 月13日簽收單、107 年3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3 月14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3萬4,400 元之107 年3 月5 日報價單、107 年

3 月20日銷貨單、107 年3 月2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4萬3,700 元之107 年3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4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4萬6,500 元之107 年3 月22日報價單、

107 年4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年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0萬6,000 元之107 年

3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6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6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5萬1,311 元之107 年3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3萬5,500 元之107 年3 月15日報價單、107年4 月18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月18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0萬6,560 元之107 年4 月

3 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9 萬1,35

0 元之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60 萬6,375 元之107 年4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

5 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10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61萬4,040 元之107 年4 月26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8 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74萬6,970元之107 年4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4日貨品驗收單、中華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丑○○」107 年6 月26日之訊息截圖、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受款人為中華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7 月30日、面額為497 萬6,561 元、背書人為富麗展業公司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展業公司「吳先生」間107 年6 月6 日、13日、14日、19日、21日、22日、25日、26日、27日LINE訊息截圖及於107 年6 月14日傳給富麗展業公司之富麗帳款0614檔案、中華公司107年7 月10日華統產字第1070900006號函、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展業公司「吳先生」間107 年7 月13日、16日、17日、18日LINE訊息截圖、中華公司對富麗展業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皆為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部分)、「丑○○」107 年

5 月9 日所寄主旨為「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中華系統報價單00000000」之Email 、中華公司107 年

5 月8 日總金額為10萬6,575 元之報價單、程竣公司107 年

5 月9 日存款10萬6,575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丑○○」107 年5 月11日所寄主旨為「RE: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客戶基本資料表、程竣市政府函、程竣變更事項登記表1 、程竣變更事項登記表2 、程竣變更登記事項表3 、程竣401 表107 年-2月、程竣401 表107 年3-4 月、銀行往來存摺、中華系整報價單00000000」之Email 、於107 年5 月9 日所寄Email 、臺北市政府107 年4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程竣公司107 年4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程竣公司107 年1-2月、3-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丑○○聯邦銀行存摺封面、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基本資料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83萬2,335 元之107 年5 月18日報價單、

107 年6 月4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年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對程竣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本院108 年5 月6 日與中華公司之公務電話紀錄(依序見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19、21、53至59、63、69至65頁、第66頁反面、第69、71、73、75至79、81至85、87至91、93至97、99至103 、105 至109 、

111 至115 、117 至121 、123 至127 、129 至133 、135至139 、141 至145 頁、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129 頁、本院卷二第362 頁、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45、46、49、53、

54、55、57至60、61、62至63、66至68、69至71、72至73、74至75、92至94、95至97、98至100 、101 至103 、104 至

106 、107 至109 、110 至112 、113 至115 、116 至118、119 至121 、122 、123 頁、本院卷二第332 至338 、34

2 至350 、352 、354 至356 、360 頁、北檢107 偵22551卷第76、77、78、79、80至87、88、89至91頁、本院卷二第

358 、364 頁)、⑩大同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為2 萬0,

160 元之107 年6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6 月11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6 月26日發票、總金額為20萬8,278 元之107 年

6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0日交貨單、107 年7 月16日發票、總金額為40萬1,573 元之107 年7 月20日報價單、10

7 年8 月10日交貨單、107 年8 月20日發票、總金額為11萬4,188 元之107 年8 月10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5日交貨單、107 年8 月20日發票、富麗展業公司存款12萬1,573 元至大同公司帳戶之華南銀行存款憑條、未○○與全碩公司於10

7 年10月29日往返之Email 、大同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之往來紀錄簡表、張紋綺於108 年4 月23日寄給未○○、張紋綺於107 年7 月17日、9 月6 日、9 月12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未○○於107 年10月25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29日寄給未○○、未○○於107 年10月29日寄給全碩公司、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30日寄給未○○、未○○於107 年11月12日寄給全碩公司之Email 、全碩公司外觀相片1 張(依序見甲○108 年度他字第1204號卷第4 至5-1 、6 至7-1 、8 、10至11、9 、12至13頁、甲○

107 偵18339 卷三第108 、109 頁、本院卷二第370 、372至374 、376 至384 、386 頁)、⑪嘉衡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為7 萬4,445 元之107 年5 月7 日報價單、107 年5月10日出貨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總金額為7 萬4,445元之107 年5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7日出貨單、107年5 月17日發票、107 年5 月23日存款7 萬4,445 元至嘉衡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嘉衡公司總金額為10萬4,19

2 元之107 年5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5 月24日宅急便配送聯、107 年5 月22日發票、總金額為4 萬6,200 元之107 年

5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5 月28日出貨單、107 年5 月28日發票、嘉衡公司總金額為16萬2,183 元之107 年5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6 月4 日出貨單、107 年6 月4 日發票、嘉衡公司提出之與昭亮、神朗公司往來紀錄表、嘉衡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07 年5 月23日交易明細、嘉衡公司鐘武翰與昭亮公司於107 年5 月23日、21日、18日、4 日、4 月27日往來之Email 、嘉衡公司紀銹琳107 年7 月6 日、7 月11日寄給昭亮公司「葉先生」之Email (依序見北檢107 年度他字第9843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9843卷】第15、17、19、21、

23、25、165 、27、29、31、33、35、37、39、41、43、69、157 、159 至163 頁、本院卷二第410 至412 頁)、⑫天鉞公司提出之該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記錄表、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商品詢價單、富麗展業公司與天鉞公司

107 年7 月19日、18日、16日、12日往來Email 、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4,700 元之107 年7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7月24日發票、107 年7 月19日出貨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7 月19日存款1 萬4,700 元至天鉞公司帳戶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富麗展業公司與天鉞公司間107 年7 月25日、24日、23日往來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23日商品詢價單、107 年7 月24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司總金額為52萬8,413 元之107 年7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4日發票、

107 年7 月26日出貨單、107 年7 月27日出貨單、107 年7月30日出貨單、天鉞公司107 年7 月31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6,275 元之107 年7月31日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3 日寄給天鉞公司壬○○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73萬3,950 元之10

7 年8 月2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4日發票、107 年8 月10日出貨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7日寄給天鉞公司壬○○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7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司壬○○107 年8 月20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0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0日總金額為55萬9,28

3 元之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4日出貨單、107 年8月27日金額55萬9,283 元之發票、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0萬9,

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

2 日寄給天鉞公司壬○○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0萬9,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月2 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46萬6,200 元之107 年8 月13日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月27日發票、107 年8 月27日出貨單、天鉞公司壬○○107年8 月13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3日寄給天鉞公司壬○○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9 日商品詢價單、臺快快遞公司10

7 年8 月15日快遞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天鉞公司提出之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往來說明表、天鉞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間107 年9 月28日、10月5 日、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9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2 日、11月5 日往來之Email 、天鉞公司寄給全碩公司之郵局存證信函、上蓋「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107 偵18839卷三第119 、162 至163 、164 至167 、160 至161 、120、172 至177 、168 至171 、144 至145 、152 至153 、14

2 至143 、130 至131 、132 至133 、129 、148 、149 、

150 至151 、146 至147 、154 至155 、157 至159 、156頁、178 頁、本院卷二第418 、420 至434 、436 至438 頁)、⑬優達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23日寄給優達公司辛○○之主旨為「富麗展業- 優達公司- 商品詢價-00000000 」之Email 、優達公司總金額為10萬9,473 元之10

7 年7 月24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27日送貨單、107 年8 月

6 日發票、神行快遞107 年8 月14日快遞單簽回聯、富麗展業公司與優達公司辛○○107 年8 月27日、28日往來之Emai

l 、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5萬7,670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7日發票、107 年8 月29日客戶簽收單、捷元公司107 年9 月3 日出貨單、聯強公司107 年9 月3 日客戶簽收單、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 萬8,812 元之107 年7 月11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17日送貨單、優達公司辛○○於107年10月25日、11月14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先生」之Emai

l (以上皆為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部分)、優達公司與欣美力公司交易明細、優達公司總金額4 萬0,950 元之107 年9月26日報價單、總金額7 萬4,550 元之107 年10月16日報價單、總金額10萬8,150 元之107 年10月23日報價單、總金額

9 萬9,750 元之107 年10月31日報價單、107 年11月2 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11月7 日發票、總金額12萬4,425 元之10

7 年11月7 日報價單、107 年11月8 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11月14日發票、總金額17萬9,025 元之107 年11月15日報價單、107 年11月23日出貨單、107 年11月23日客戶簽收單、

107 年11月27日發票、107 年10月3 日送貨單、107 年10月18日送貨單、臺灣快遞單、優達公司107 年10月26日客戶簽收單2 份、優達公司林秀娟107 年12月3 日寄給欣美力公司之Email 、優達公司107 年12月3 日請款單(以上均為與欣美力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46至

47、48至50、52至54、55至59頁、本院卷二第448 至450 、

468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72、62至64、65至67、68至71頁、本院卷二第454 、458 至460 、464 至466 、474、476 頁)、⑭大理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7日詢價單、大理公司107 年8 月7 日總金額為3 萬5,543 元之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寄給大理公司之其於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貨品配送查詢及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6日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大理公司107 年8 月21日總金額為8 萬3,055 元之報價單、大理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4日往來之Email 及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依序見北檢108 偵3115卷第9 至11、12至13頁)、⑮聯錏公司提出之郵件/ 包裹/ 快遞/ 限時簽收本、聯錏公司10

7 年7 月11日客戶基本資料表、欣美力公司107 年6 月8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第3 頁、欣美力公司107 年5-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聯錏公司107 年8 月23日總金額為

3 萬8,745 元之報價單、107 年8 月27日總金額為3 萬8,74

5 元之發票、107 年8 月29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報價單、107 年8 月29日總金額為3 萬8,745 元之發票、107 年

9 月5 日總金額為9 萬3,450 元之報價單、107 年9 月6 日出貨單、107 年9 月7 日總金額為9 萬3,450 元之發票、聯錏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手寫之欣美力公司聯絡人資料、聯錏公司與欣美力公司間107 年9 月4 日往來之Email 、聯錏公司107 年10月11日寄予欣美力公司「范先生」之附件為「欣美力對帳單」之Email (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

7 、11、10、13、8 、17、14、18、16、22、17、15頁、第16頁反面、第19至21頁、本院卷二第500 頁)、⑯富連網公司提出之昭亮、神朗、欣美力、富麗展業、全碩公司聯絡人、電話、地址資料1 份、富連網公司與神朗公司交易明細表、神朗公司9 月、10月未付款明細、神朗公司107 年9 月7日存款48萬2,979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神朗公司107 年9 月7 日存款45萬3,248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神朗公司107 年9 月17日存款57萬8,410 元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神朗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神朗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20萬元之10

7 年6 月5 日報價單、107 年6 月1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6萬9,010 元之107 年6 月15日報價單、107 年6 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總金額為45萬2,995 元之107 年6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9萬2,779 元之107 年7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8萬2,979 元之107 年7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5萬3,248 元之107 年7 月23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4萬3,648 元之107 年8 月9 日報價單、107 年

8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3萬0,159 元之107 年

8 月1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9,400 元之107 年8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7萬8,410 元之107 年8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3,

090 元之107 年8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15萬2,400 元之107 年9 月3 日報價單、

107 年9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8萬2,850 元之

107 年8 月31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15萬1,725 元之107 年9 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5萬5,874 元之107 年9月11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65萬5,992 元之107 年9 月20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70萬9,452 元之107 年10月2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1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上均為與神朗公司交易部分)、富連網公司與欣美力公司交易明細、欣美力公司9 月、10月總金額381 萬1,428 元之未付款明細、富連網公司客戶代碼與信用額度申請表、欣美力公司107 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欣美力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臺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22萬5,099 元之107 年8 月14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4萬2,550 元之107 年8 月21日報價單、107 年8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5,715 元之107 年8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9 月3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7萬3,055 元之107 年8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

9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4,371 元之107 年

9 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3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7萬1,658 元之107 年9 月10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2萬5,481 元之107 年9 月4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3萬2,

545 元之107 年9 月19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5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7萬8,603 元之107 年9 月27日報價單、

107 年11月5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下均為與欣美力公司交易部分)、全碩公司9 月、10月應收帳款明細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全碩公司107 年8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7-8 月、9-10月、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全碩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網公司總金額為7 萬8,763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107 年9 月5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7 萬8,845 元之107 年8 月27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全碩公司)、總金額為38萬2,415 元之107 年8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

3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9萬0,875 元之107 年9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4萬9,455 元之107 年9 月6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2萬3,167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 萬9,689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8萬9,879 元之107 年9 月19日報價單、107年10月8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7,962 元之107年10月1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 萬7,510 元之107 年10月4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8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3,642 元之107 年10月3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以上均為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甲○107 偵1833

9 卷三第80、66、68至69、74、75頁、本院卷二第510 、51

2 、511 、562 、512 、514 至516 、518 、553 、564 、

519 頁、566 、568 、570 、572 、574 、576 、578 、58

0 、582 、584 、586 、588 、590 、592 、594 、596 、

598 、600 、602 、604 、606 、608 、610 、612 、614、616 、618 、620 、622 、624 、626 、628 頁、甲○10

7 偵18339 卷三第67、68、90至91頁、本院卷二第520 、53

2 、630 、632 、634 、636 、638 、640 、642 、644 、

646 、648 、650 、652 、654 、656 、658 、660 、662、664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79頁、本院卷二第522至532 、536 至546 、553 、666 、668 、670 、672 、67

4 、676 、678 、680 、682 、684 、686 、688 、690 、

692 、694 、696 、698 、700 、702 、704 頁、本院卷二第706 、708 頁)、⑰藍新公司提出之該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全碩公司107 年8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藍新公司10

7 年9 月25日總金額4 萬8,563 元之報價單、107 年10月9日總金額10萬3,950 元之報價單、107 年10月22日總金額26萬0,295 元之報價單、藍新公司內部Email 及所附全碩公司異常檢討報告書、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29、30至31、26、27、28頁、本院卷二第718 至722 、730 至740 頁)、⑱台灣恩悌悌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金額1 萬3,608 元之107 年7 月4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

7 年7 月6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6日存款1 萬3,608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24萬1,584 元之107 年7 月

6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1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月10日存款24萬1,584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37萬4,115 元之107 年

7 月13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23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27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年8 月16日存款合計37萬4,115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及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9萬5,865 元之107 年7 月16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27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9 萬0,

342 元之107 年7 月23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1 日完工報告書、驗收確認書出貨單及107 年8 月7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70萬9,275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6 日出貨單及107 年8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43萬8,690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27日服務開通通知書、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

8 月2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與證人曾鈐陽往來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丑○○名片、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名片(見追加他卷第6 至17、65至108 、17

2 至174 頁)、⑲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1張(見北檢107 偵4327卷第31、80至82頁、第94頁正反面、甲○107 他873 卷第80頁至第81頁反面、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5至36頁、甲○107 偵10062 卷第6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0頁)、⑳天府大樓之包裹簽收簿(見警聲搜卷第164 至166 頁)、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107 年7 月13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甲○107 偵18399 卷三第21

6 頁)、㉒被告丁○○提出之與被告戌○○之簡訊截圖3 張(見甲○107 他873 卷第129 頁)、㉓被告戊○○行動電話內與被告戌○○之LINE訊息截圖6 張(見甲○107 偵18339卷一第124 至125 頁)、㉔臺北市政府106 年5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567100 號函及程竣公司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3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矽準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矽準公司106 年12月29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8 月28日新北府經字第1068056212號函及琮禾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年2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富麗展業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全碩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全碩公司10

7 年8 月24日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6 月8 日府產業商字第10749933510 號函及欣美力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依序見本院卷一第284 至288 、290 至297 、甲○107 偵18

339 卷二第170 至173 頁、本院卷一第298 至301 、302 至

306 、308 至311 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233 至234頁、本院卷一第312 至316 頁)在卷可稽,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0、12、15、16、19、20、24至29、31至33、35、36所示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查扣之物(含附表二編號31隨身碟內儲存之如附表七編號1 至16、18至25所示檔案列印資料;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二「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欄、附表七「影本所在卷面位置」欄所示)、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在被告寅○○前開住處查扣之物、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13至19、23至25、27至29、31至

33、37所示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四「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之證據」欄所示)、如附表五編號1 、4 、9 至13、21所示在被告黃○○前開居所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五「影本所在卷面資料」欄所示)、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戊○○交付警方扣案之行動電話可佐,此並有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被告寅○○10

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 段○○號2 樓208 室全碩公司、受搜索人:被告寅○○)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1 黑色公事包內容物明細、扣案編號2 黑色公事包內容物明細、全碩公司平面圖及如附表四所示扣案物之相片(見甲○107 偵18339卷一第381 頁至第407 頁)、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受搜索人:被告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二所示扣押物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7至66頁)、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被告黃○○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被告黃○○、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五所示扣案物之照片、扣案物影本(見甲○

107 偵18339 卷一第242 、246 至28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被告寅○○、搜索地點:新北市○○區○○路○○○ 號10樓之18)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三所示扣押物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72 、375 至378 、38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扣押筆錄(地點: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5 樓、受搜索人:被告戊○○)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35頁至第137 頁)附卷為憑。綜上,足認被告癸○○、黃○○、寅○○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被告癸○○、黃○○如事實欄一、二、三所示犯行、被告寅○○如事實欄三㈠、㈡、㈣、㈤、㈥、㈧、㈨、㈩所示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戊○○部分

㈠、訊據被告戊○○固供承其於106 年間有以矽準公司「徐偉俊」名義向告訴人新洲全球公司下訂單訂購電腦設備,戌○○有介紹黃○○、丁○○給其認識,其於107 年間,曾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以現金存款方式,匯貨款給告訴人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並有介紹寅○○至富麗展業公司工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發起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犯行,辯稱:伊不是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欣美力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未發起詐欺犯罪組織,指揮癸○○等人詐欺廠商商品;伊只知道矽準公司,不知道程竣公司、琮禾公司,矽準公司是戌○○、黃○○、癸○○、丁○○在經營的,伊係因欠戌○○錢,遭戌○○脅迫至矽準公司工作抵債,方於106 年間在矽準公司工作1 、2 個月,在矽準公司工作期間,也只有處理過向新洲全球公司購貨部分,且並不知道戌○○沒有要付貨款;富麗展業公司是戌○○的公司,後來賣給子○○,子○○跟伊說想開公司,向伊借錢,伊為了賺利息,就借錢給子○○,子○○是公司實際負責人,伊只有陸續借錢給子○○經營公司,並未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向廠商購買商品,伊曾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匯貨款給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藍新公司等廠商,係因子○○向伊借錢,請伊幫忙匯款給廠商,伊也不知道子○○沒有要付貨款;伊不知道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這些公司云云。惟查:

⒈矽準公司(址原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13

,於106 年12月29日遷址至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於106年3 月29日設立,被告丁○○登記為矽準公司負責人、被告黃○○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另被告黃○○於同年5 月24日登記為程竣公司負責人、申○○於同年8 月28日登記為琮禾公司負責人,程竣公司、矽準公司及琮禾公司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皆以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作為辦公室,被告癸○○、黃○○曾在前開公司工作;又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琮禾公司、程竣公司、矽準公司人員分別於所示時間,自稱「盧綸」、「澎政翰」、「徐偉俊」、「王先生」,以所載手段,向告訴人泰溥公司、精豪公司、聲寶公司、竑樺公司、龍龍公司、新洲全球公司、采威公司、捷修網公司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商品,其中,被告戊○○曾自稱「徐偉俊」向告訴人新洲全球公司訂購商品;又被告子○○於107 年2 月

1 日登記為富麗展業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負責人,並由被告黃○○陪同,出面承租新生北路1 段營業地點作為富麗展業公司之辦公室,被告子○○嗣於同年

7 月3 日由「丑○○」更名為「子○○」,富麗展業公司於同年8 月15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全碩公司,於同日進行公司名稱及負責人更名登記,全碩公司復於同年8 月24日遷址至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該公司另先後於107年7 月31日承租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於107 年11月5 日承租長安東路營業地點作為全碩公司之辦公室,又被告己○○於107 年6 月8 日登記為址設松江路營業地點之欣美力公司負責人,被告癸○○、黃○○、寅○○曾分別在前開公司工作;又事實欄三㈠至㈩所示所示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程竣公司、欣美力公司人員分別於所示時間,自稱「吳志杰」、「許凱祥」、「范先生」、「李光國」、「范揚欣」、「蔡志忠」、被告癸○○分別於所示時間冒用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自稱「乙○○」、「余先生」、「地○○」,分別以所載手段,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嘉衡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聯錏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告訴人台灣恩悌悌公司,詐取如附表一編號9 至18所示商品,其中被告戊○○曾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以現金存款方式,給付貨款予告訴人大同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及被害人藍新公司等事實,為被告戊○○所供認或不爭(見本院卷三第301 至

303 、304 至305 頁、本院卷五第301 頁),且有理由欄一所列各告訴人公司、被害人藍新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神朗公司負責人宙○○、董事乙○○、業務兼監察人黃鴻淵、昭亮公司負責人地○○、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之大廈管理員亥○○、松江路營業地點之大廈管理員王振訓、康定路營業地點之社區管理員陸逸明、被告戌○○、丁○○、子○○之證詞,及各該書證、扣案物可證,復有證人即被告癸○○、黃○○、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可佐(癸○○部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86至89頁、甲○107 偵18

339 卷三第180 至181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6至29、150 至152 頁、本院卷一第208 至210 頁、本院卷三第23至25、28至30頁、本院卷四第379 至415 頁;黃○○部分,見北檢107 他873 卷第90頁、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27至338 頁、本院聲羈卷第129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

145 頁、本院卷一第226 至227 頁、本院卷三第97至106 頁、本院卷四第300 至333 頁;寅○○部分,見甲○107 偵18

339 卷一第414 、416 至420 頁、本院聲羈卷第113 至115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19 至320 頁、甲○107 偵18

339 卷四第129 、131 頁、本院卷一第220 至221 頁、本院卷三第80至81、83至84、86至90、93頁、本院卷四第439 至

485 頁),前揭事實首堪認定。⒉又觀諸告訴人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與該公司進行如事實

欄三㈠所示交易時所提供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第1 頁、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第2 至4 頁、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53至59、63頁)、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與該公司進行如事實欄三㈧所示交易時提供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二第510 至516 、519頁),經與本件警方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搜獲之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

1 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見甲○

108 偵2474卷五第81至88、91至93頁),及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隨身碟內「公司資料」資料夾內之「神朗」資料夾內之如附表七編號5 至7 所示之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檔案(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14至20頁)相比對,除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專用章」印文內部分有顯示「106.6.26」日期,部分空白外,其餘內容皆相同;而觀之前開扣案及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提出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10

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北市政府函文之內容與本院依職權以司法院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得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主旨及說明二、三、五、十二、十三部分之排版、說明四中關於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之電話、該函文之副本對象均不同,而前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除左上角之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與本院向神朗公司函調之該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相同外,其他內容無一相同,而上開神朗公司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之格式及內容,亦顯與本院向神朗公司調得之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迥異,此有神朗公司提出之該等資料在卷可供比對(見本院卷二第74

8 、750 、754 頁),再前開扣案之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內之公司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之字距、僑外投資事業、陸資、公開發行與否之選取格式、變更登記日期文號之字樣與位置、所營事業與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等表格之頁面配置、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起迄時間、公司章程修正日期、董事長宙○○、董事王慧玲、乙○○、監察人黃淵鴻之身分證號與地址,亦皆與本院依職權以司法院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得之該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不一,且扣案之前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檔號欄位、第六項之實收資本總額、第八項之普通股股數、第十二項之「本次資本增加明細」內各細項及第十三項「本次股本減少明細」內各細項之欄位均係空白,亦皆與本院查得之資料不同,另本院所查得之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所蓋「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之日期「106.6.26」之「6 」係以手寫方式修改並顯示(5 )且印文旁蓋有「公司登記註記或更正章」印文,然扣案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之日期全係電腦字體並顯示(20)、旁無「公司登記註記或更正章」印文,且「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位置亦不同,有本院查得之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資比對(見本院卷二第328 至331 頁);再者,告訴人中華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與其交易所交付之「宙○○」國民身分證及在前開隨身碟內之「公司資料」資料夾內之「神朗」資料夾內之如附表七編號8 所示之「宙○○」國民身分證檔案係完全相同,有該等「宙○○」國名身分證影本附卷為憑(見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66頁反面、甲○108 偵2474卷八第21頁),而該等「宙○○」國民身分證除姓名「宙○○」、父親欄、配偶欄與被告癸○○之資料有所不同(其父親為「紀榮龍」、未婚,但該身分證上記載其父親為「潘榮龍」、配偶為「劉品妘」)外,其上之相片為被告癸○○之照片,其上所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換證日期、母親姓名、役別、出生地等各項均與被告癸○○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相符合,所載地址「臺北市○○區○○里○ 鄰○○路○○巷○ 號」亦確曾為被告癸○○之戶籍地,而該等資料與宙○○之資料無一相符,有被告癸○○之個人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796 、798 、800 、802頁),足認告訴人中華公司所提出之「宙○○」國民身分證掃描檔及本件查扣之「宙○○」國民身分證電子檔,確實係有人以電腦繕打「宙○○」、「潘」、「劉品妘」等字後,分別合成在被告癸○○於104 年4 月15日領取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正面「姓名」欄內、背面「父親」欄之姓氏處及「配偶」欄內所變造而成;綜上足徵證人宙○○、乙○○、黃鴻淵所證神朗公司係遭人冒名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詐騙前開商品等情屬實,且本件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與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進行交易之人所使用之臺北市政府10

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神朗公司10

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等確均係偽造或變造之文書,所行使之「宙○○」國民身分證則係變造之國民身分證。次者,本件警方在被告癸○○居所亦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臺北市政府核准昭亮公司申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之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281 至294 頁),而前開扣案之隨身碟內之「公司資料」資料夾內「昭亮」資料夾內有如附表七編號1 所示之臺北市政府核准昭亮公司申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之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號函及昭亮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檔案(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5 至10頁),觀諸本院依職權以司法院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得之昭亮公司登記表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3126200 號函、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一第331-1 至331-2 、332 至341 頁),可知昭亮公司於106 年4 月13日係進行「公司遷址」登記,並非「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登記,且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給昭亮公司之函文之發文字號係「府產業商字第10653126200 號」,而非「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又此臺北市政府函文與扣案之前開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之內容全然不同,再者,扣案之昭亮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之頁面配置,與本院依職權以司法院工商電子閘門系統查得查得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完全不同,其內之公司統一編號之字距、僑外投資事業、陸資、一人公司與否之選取格式、第一項公司名稱、第三項公司章程修正(訂定)日期、第四項董事人數、變更登記日期文號、董事地○○之地址、其上「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所在位置,均與前開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前開資料有異,且扣案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第七項之「本次資本增加明細」內各細項及第八項「本次股本減少明細」內各細項、董事身分證號等欄位均係空白,亦皆與本院查得者不同,另本院所查得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務記載蓋章欄內有手寫「遷址」二字、公司所在地址旁有「公司登記註記或更正章」印文、公司聯絡電話欄位係空白、其上所蓋「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有顯示(24),然扣案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公務記載蓋章欄內並無任何文字、公司所在地址旁亦無蓋公司登記註記或更正章、公司聯絡電話欄記載「00-00000000 」、其上所蓋「臺北市政府公司登記表專用章」印文有顯示(10),顯多所差異;此外,本件在被告癸○○居所查獲之昭亮公司106 年11-12 月、10

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287 至288 頁)、被告癸○○前開隨身碟內之「公司資料」資料夾內「昭亮」資料夾內之如附表七編號2 至

4 所示之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106 年11-12 月、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檔案(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11至13),經核與本院向昭亮公司函調之該公司

106 年9-10月、106 年11-12 月、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見本院卷二第760 、762 、764 頁),除申報書左上角之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稅籍編號、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右下角之申報人姓名相同外,其餘內容(包括申報人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皆不同,且其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日期亦不同;足證證人地○○所證神朗公司係遭人冒名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詐騙商品乙情屬實,且本件扣案之臺北市政府10

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昭亮公司10

6 年4 月13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及106 年9-10月、106 年11-1

2 月、107 年1-2 月、107 年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均係偽造或變造而成。

⒊復按刑法上所謂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乃指基於業務關係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上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89年度台上字第4451號判決意旨);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乃稅捐稽徵機關收受申報稅捐後,將其中一份發還給營業申報人,具有稅捐稽徵機關所發給收據之性質,即屬公務員基於職務制作之公文書,如無制作權之人,將其內容加以變更,即屬變造公文書之範圍(參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22 號判決意旨)。又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 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戊○○等人係「偽造」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私文書」,而其等如事實欄三㈠、㈧所示行使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舉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云云;然前開神朗公司及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其上既皆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收件後蓋用申報日期之收件章之戳記,有前引扣案之昭亮公司、神朗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及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提出之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為憑,即表示納稅義務人在該日期完成申報營業稅之法定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在該日收受納稅義務人之申報,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應認係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11 條之準公文書;再觀之該等昭亮公司、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其格式與一般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並無二致,難以排除係改造、變更他人所製作之真正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內容而成,公訴意旨逕認係偽造而成,尚非有據,是以,公訴人此部分所認,容有未洽,故本件扣案之前開神朗公司及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及被告癸○○交付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行使之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應認均屬「變造」之「準公文書」。復按刑法第218 條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 號69年台上字第1676號、71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前開變造之昭亮公司

106 年9-10月、11-12 月、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上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其全銜之下既綴有「收件章」字樣,即非屬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印文自亦非公印文,起訴書將此誤認為公印文,亦有未當,附此說明。

⒋次查被告戊○○係程竣公司、矽準公司、琮禾公司、富麗展

業公司、全碩公司、欣美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經營者,指揮前開公司之員工即被告癸○○、黃○○、寅○○以事實欄一所載分工方式,責由被告癸○○謊稱係程竣公司及矽準公司業務「盧綸」、琮禾公司負責人「澎政翰」、矽準公司業務「王先生」、欣美力公司業務「范先生」、「李光國」、「范揚欣」、「蔡志忠」、責由被告寅○○佯裝富麗展業公司及全碩公司業務「許凱祥」、其本人佯稱係矽準公司業務「徐偉俊」、富麗展業公司及全碩公司業務「吳志杰」,被告戊○○另將其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11-12 月、107 年1-2 月、107 年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

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變造之「宙○○」國民身分證、盜刻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神朗公司、昭亮公司資料交予被告癸○○,指示被告癸○○冒用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謊稱係神朗公司人員「乙○○」、昭亮公司業務「余先生」、昭亮公司及神朗公司業務「地○○」,而分別以如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以事實欄二、三所示手段,分別向如事實欄二、三所示被害廠商詐取商品等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證:

⑴證人即被告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丁○○是黃○

○介紹給伊認識的,106 年3 月間,戊○○來找伊投資他的事業,說他可以設立假公司與廠商往來一段時間後就倒閉,以騙取廠商貨品後變賣獲利,戊○○說伊只需要出錢及找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戊○○會負責跑流程與操作,半年可獲利約300 萬元,戊○○說的手法就是先跟廠商用現金買貨,之後再開票,後來就跳票,跳票就會有獲利,戊○○說每天進貨就會馬上折現、會折損2 、3 成,應該是說進的貨有人要以市價的7 成來收,大概損失2 、3 成,戊○○所開矽準公司就是要當空頭公司,準備跳票用的;伊本來就知道戊○○開矽準公司是要做詐騙廠商之事,因為當時戊○○欠伊錢,戊○○說這樣做騙到錢後就可以還伊錢,伊方答應幫忙戊○○開公司,伊拿了10萬元給戊○○,作為公司房租、押金及設立公司之相關費用,並介紹丁○○、黃○○給戊○○當公司人頭負責人;戊○○打電話給伊說丁○○、黃○○幾月幾號要到哪裡,伊通知丁○○,丁○○說他沒有交通工具,伊就載丁○○、黃○○到戊○○指定的地點,伊也有載丁○○、黃○○去租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13辦公室,當時戊○○好像在那邊等,也有載丁○○、黃○○去中華電信,戊○○說要去哪裡辦事情,伊就載他們去那裡辦,因為丁○○說他沒有車不方便,至於辦理什麼內容是他們的事情,伊人在車上並不知道,辦好之後,證件或開戶的本子也不會交給伊;富麗展業公司原本係伊成立之公司,約於

107 年1 月間,因為伊當時出了很多事情、沒有錢,手邊只剩這間公司,戊○○當時說有認識銀行可以貸款,伊就委託戊○○幫伊向銀行貸款,並告訴伊公司的會計戊○○需要什麼公司資料就拿給戊○○,後來伊就發現富麗展業公司的負責人被更換為丑○○,伊有去臺北地檢署告戊○○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57 、159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33至335 頁、本院偵聲卷第100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

140 至141 頁、本院卷一第214 至215 頁、本院卷三第10至12頁、本院卷四第361 至364 、366 、372 至377 頁),其所證並有其與被告戊○○間之LINE訊息截圖、被告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甲○107 偵1833

9 卷一第124 、125 頁、本院卷一第72頁),應可採信。⑵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黃○○原是酒店同事,

伊跟黃○○說自己缺錢,黃○○說找戌○○辦東西會有錢,就介紹伊給戌○○認識,約過1 、2 個月後,戌○○就介紹伊給戊○○認識,伊當時稱呼戌○○「阿濱」、稱呼戊○○「小胖」;戌○○有說要伊當公司負責人,之後就將伊介紹給戊○○,戊○○是最先跟伊提到係要擔任矽準公司負責人之事,登記的細節是戊○○跟伊說的,戊○○、戌○○都有說過當公司負責人有報酬,是戊○○承諾每月給伊人頭費1萬元,之後變成2 萬元,還說事後可以拿2 、3 百萬元。黃○○登記為矽準公司股東與伊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應該是一起辦的,伊是將證件交給戊○○去辦負責人登記,公司負責人的資料是戊○○拿給伊簽的,除了擔任矽準公司負責人外,戊○○有帶伊去開戶,有聯邦銀行等數家銀行,有些有成功,有些沒有成功,開好後,將帳戶資料交給戊○○,伊也有幫戊○○租基隆路2 段189 號13樓之13及中山北路3 段營業地點、辦中華電信室內電話與網路;伊擔任矽準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實際上是戊○○在處理,伊去過矽準公司辦公室幾次,有1 次是以矽準公司負責人身分與廠商填資料,該次是戊○○叫伊去與廠商簽資料的,填資料時戊○○也在場,伊到矽準公司時有時有看到戊○○、黃○○;是戊○○給付人頭費給伊,戊○○都是匯到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該是從106 年8 月現金存款1 萬元開始,都是在每月20日之後匯款,第1 次是拿現金,之後都是匯款,12月好像是最後1 次、是給2 萬元,107 年1 月之後就沒有了,戊○○存錢進去後會傳LINE通知伊,107 年1 月底、

2 月初伊就收到傳票,那時戊○○就完全失去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7 至128 頁、本院卷四第279 至284 、287 至

290 、292 至298 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2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0245 1號函所附被告丁○○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可佐(見本院卷三第337 至365 頁),堪以採信。

⑶證人即被告黃○○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丁○○之所以

會擔任矽準公司之負責人,係伊之前工作之酒店員工小P 跟伊聊天時,聊到當負責人有錢可以拿,後來小P 就提到1 個「小胖」,「小胖」負責這件事,因為丁○○說他缺錢,就介紹丁○○去找小P ,伊是程竣公司負責人,那時是「小胖」要伊當程竣公司負責人,小胖就是徐先生;矽準公司有找伊當股東,伊有將證件資料交給他們,當時簽文件是「小胖」找伊與丁○○一起去,「小胖」姓徐、叫「俊偉」(音譯),矽準公司要搬離中山北路時,「小胖」曾請伊去中山北路搬家,「小胖」請伊丟掉之東西中包括新洲全球公司的詢價單,伊看到上面寫「徐偉俊」這個名字,故伊認為「徐偉俊」可能就是「小胖」,方於偵訊時表示「小胖」就是「徐偉俊」,綽號「小胖」之人就是戊○○,當時伊是將證件交給戌○○,戌○○說他把證件都交給戊○○去處理。矽準公司登記負責人是丁○○、實際負責人是戊○○,欣美力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己○○,實際負責人是戊○○,丁○○是掛名公司負責人,公司員工有癸○○、寅○○,戊○○是付薪水給伊的老闆,癸○○是分配工作給伊的人,伊是進戊○○的公司上班後才認識癸○○,癸○○有叫伊打電話詢價、收電子郵件,伊曾以全碩公司名義詢價,伊向廠商詢價後,將詢價單交給癸○○或戊○○,看誰在就交給誰,也曾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傳訊價單給聯錏公司,伊曾以「李文興」名義詢價,當時戊○○叫伊取1 個假名詢價,伊想好後告訴戊○○,之後戊○○就將印好的「李文興」名片交給伊,戊○○跟伊說拿什麼名片給伊,伊就該名字詢價,戊○○也有拿「蔡奉文」的名片給伊,叫伊以「蔡奉文」名義詢價;戊○○會聯絡伊至指定地點載貨,送到松江路與渭水路口交給戊○○,伊與寅○○都是負責打電話聯絡及載貨,伊載貨的次數應該有10幾次,曾經到松江路營業地點、新洲全球公司、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長安東路營業地點等處載貨到松江路與渭水路口交給戊○○,有時是伊自己簽收貨物後載去給戊○○,有時是公司的人簽收後,戊○○叫伊載去給他,每載1 次貨,戊○○會給伊1,000 元(含計程車費),戊○○會當場付現金,打電話詢價的報酬是1 週向戊○○領1 次,是給現金;公司做決定的是戊○○,癸○○是交待伊任務,戊○○有說過如果他不在,所有事情就交給癸○○負責,如果癸○○那邊有事會跟伊說,請伊去辦理,通常戊○○會將事情交代給癸○○,癸○○再交代伊去辦,癸○○叫伊做事時,會說戊○○叫伊做什麼事,有時候戊○○也會直接指示伊與寅○○工作;戊○○大部分是叫伊匯款、租公司辦公地方,矽準公司設立時之營業地點是在基隆路,矽準公司中山北路3段之辦公室係伊與丁○○承租、欣美力公司康定路辦公室、全碩公司新生北路1 段、長安東路辦公室、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都是伊出面承租的,都是戊○○要伊去租的,新生北路1 段地址係伊與子○○一起簽租約的、長安東路地址是戊○○拿子○○之證件給伊,叫伊去簽租約的,伊後來才知道民族東路60號2 樓是欣美力公司的送貨地址,這些地點都是戊○○他們先找好,由戊○○或癸○○通知伊過去該處簽約,押租金是癸○○交給伊,癸○○說是戊○○給他的;伊有以程竣公司負責人名義與精豪公司人員簽署客戶帳管資料表、客戶信用額度暨付款協議書,這是癸○○聯絡伊過去,癸○○說戊○○跟他說有廠商要來,請伊過去。培養公司信用之款項是戊○○在負責,戊○○會叫伊去匯款,戊○○都是約在外面將現金交給伊,伊會先依戊○○指示去找癸○○拿廠商帳戶資料,再向戊○○拿現金去匯款,每匯1 次款,戊○○會給伊500 元以內的報酬,戊○○會將報酬連同匯款金額交給伊;公司成立、運作及訂貨資金是戊○○提供,因為所有帳單及房租都是由戊○○繳納的,有時公司電話因為沒有繳電信費而被停止服務,伊就跟戊○○講,戊○○就說他會去繳錢,房東來催房租的時候,也是如此。伊聽過戊○○與富連網公司通電話時自稱是「吳志杰」,當時伊與戊○○相隔2 張桌子,戊○○在電話中有提到富連網,故伊知道對方是富連網公司;警方於107 年11月29日搜索伊上開居所查扣之欣美力公司資料、欣美力公司存款至富連網公司之存款單、欣美力公司向富連網公司訂貨之訂單等,係戊○○給伊錢,要伊匯款給富連網公司,因為匯款需要看訂單上的富連網公司匯款帳戶,故向癸○○拿欣美力公司的資料」,伊於107 年10月16日中午12時2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癸○○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即「黃○○:你在外面喔?我跟你講,你等一下回去把優達要匯款的資料拍給我,我桌上應該有寫金額,如果沒有金額再幫我問一下。癸○○:他錢昨天有先交給你了。黃○○:他昨天錢沒有先交給我,我剛問過他,我會去處理就對了」中所說的「他」是指戊○○,戊○○指示伊匯款給優達公司,癸○○於電話中問伊戊○○有沒有將要匯給優達公司的貨款交給伊,伊說沒有;伊於107 年10月23日下午2 時51分許以前開門號打給591 專線梁先生,係戊○○指示伊以許先生名義去承租房子作為公司使用;伊於同年11月15日下午3 時1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癸○○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內容即「黃○○:你是不是要跟我講,我東西沒拿?癸○○:對啊。黃○○:我知道,我等一下處理完,順便拿單子給你,順便上去拿,就這樣子。癸○○:好。」係戊○○叫我去匯貨款給廠商,但哪間廠商伊忘記了,癸○○提醒伊沒有拿匯款資料;伊於107 年11月20日下午5 時20分許、21分許先後以前開門號與癸○○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即「黃○○:看一上銀座,是下什麼東西?看完跟我講。癸○○:什麼。黃○○:我說看一上銀座,是下什麼東西?癸○○:好」、「癸○○:威剛的SD、240G及480G各十個。黃○○:好。癸○○:然後其他的是SU650 。黃○○:我知道了。」,第1 則是戊○○叫伊問癸○○銀座是採購什麼東西,但伊忘記「銀座」是什麼意思,第2 則是戊○○要的貨品型號,這是戊○○要伊向癸○○詢問的等語(見甲○107 他

873 卷第91至92、99至100 、107 至108 、154 頁、甲○10

7 偵18 339卷一第328 至331 、333 、336 至338 頁、甲○

107 偵18339 卷四第145 頁、本院卷三第97至109 頁、本院卷四第300 至313 、317 至321 、323 至331 頁),其所證並有其於107 年年10月16日、107 年11月15日、107 年11月20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癸○○使用之前開門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於107 年10月23日至25日以前開門號與591專線梁先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

303 、305 至306 、319 、322 頁)、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查扣之「李文興」名片、以子○○名義與橙佳開發公司簽訂之臺北市○○○路○段○○號2 樓208 室之房屋租賃契約、以子○○名義與西康同鄉會重慶同鄉會簽訂之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子○○名義與黃彗溱簽立之臺北市○○區○○○路○○○ 號

5 樓之7 之房屋租賃契約、在被告癸○○前開居所查扣之被告黃○○與吳文斌簽立之臺北市○○區○○○路○○號2 樓2室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見甲○108 偵2474卷七第7 至13、

25 至35 頁、甲○108 偵2474卷四第3 至10頁、甲○108 偵2474卷五第6 至20頁),及在被告黃○○前開居所查扣之矽準公司大小章、丁○○私章、臺北市政府107 年4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程竣公司107 年4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欣美力公司107 年

3 月3 日存款24萬2,550 元至富連網公司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富連網公司107 年9 月27日報價單(客戶:欣美力公司)、星展銀行支票簿(影本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71至280 頁、印章與支票簿照片見同卷第262 至267 頁)可佐,堪信為真。至於證人黃○○於本院審理時就其擔任矽準公司股東之緣由,固改稱:當時伊欠戌○○錢,戌○○說登記為矽準公司股東,可以矽準公司申請青年創業貸款,撥下的貸款有一部分可以還伊欠戌○○的錢,戌○○說戊○○是負責辦青年創業貸款的人,就介紹戊○○給伊認識,是戌○○帶伊與丁○○去簽矽準公司登記資料,當時戊○○並不在場云云(見本院卷第300 至302 、313 頁),然所述與證人丁○○、戌○○前開證述顯然不符,且其於為警搜索前之歷次偵訊時明確供稱:伊之前工作之酒店員工「小P 」跟伊聊到當負責人有錢可以拿,戊○○負責此事,當時是戊○○要伊當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對方找伊去當矽準公司股東時,伊有把證件資料交給他們,當時簽文件是戊○○找伊與丁○○一起去的,當初伊是將證件交給戌○○,戌○○說他把證件都交給戊○○去處理等語(見甲○107 他873 卷第91至92、99、108 、154 頁),則其嗣後改口為與前開證人戌○○、丁○○迥異之證述,堪認係因歷時較久,記憶混淆所致,殊難逕採,被告戊○○之辯護人以其於審理時所為此部分證詞,主張戌○○方為矽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云云(見本院卷五第

310 頁),自非可採。⑷證人即被告癸○○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矽準公司、琮

禾公司、程竣公司、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實際負責人都是戊○○,富麗展業公司是「小胖」戊○○後來變更統編跟公司名為全碩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也都是「小胖」戊○○,這些公司的資料都是戊○○提供的,是戊○○找伊去他公司工作的,公司使用之網路及電話是戊○○拿身分證給伊,由伊在電信公司網頁上申請。富麗展業公司在新生北路之辦公室是子○○承租,昭亮公司與神朗公司在光復北路靠近監理站,是黃○○承租,兩間公司為同一地址,欣美力公司○○○區○○路,是黃○○承租,戊○○會到這些地點;戊○○設立公司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物販賣牟利,流程是先計畫成立或偽造1 家人頭公司大約3 至5 個月的時間,戊○○會先將要成立的人頭公司資料準備好及列出欲詐騙客戶清單,要伊等打電話給清單上的公司先行詢問是否有戊○○需要的3C產品及能否配合長期交易的合作模式等,伊等詢價後將詢價單交給戊○○看,由戊○○評估是否要砸錢培養該客戶公司,選定要詐騙的公司之後,開始培養信用,由戊○○決定欲購買的商品,約1 個月內正常交易3 至5 次不等,交易方式是第1 次或前面幾次是現金,若客戶公司要求填寫「客戶資料表」、「月結申請表」等驗證程序,戊○○會把資料拿給伊,伊再上傳給客戶,最後再以本公司有大型標案需要大量訂貨為理由,向客戶公司訂大量貨品,期間還是會陸續匯款繼續培養信用擴大貨品額度,直到客戶不堪負荷發現異狀,戊○○就會叫伊等把這邊結束掉,再找下一個點,戊○○就會把下一個公司的資料準備好,再以新的人頭公司繼續行騙。矽準公司是前面的,程竣公司、琮禾公司與矽準公司是在同一地點營業,後面是富麗展業公司、欣美力公司,公司資料都是戊○○給的,伊有參與以程竣公司、琮禾公司、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等5 家公司向本案受騙廠商下訂後詐取廠商貨品之犯行,伊負責的工作為打電話訂貨,伊打電話向廠商詢價,將詢價單交給戊○○,讓戊○○看是否符合他要求的條件、決定要向哪家廠商訂貨,戊○○就會指示伊去訂貨,戊○○叫伊向誰下訂,伊就向誰下訂,下訂之金額與數量都是戊○○決定的,戊○○說跟廠商聯絡時要用假名,不要用本名,伊用的假名沒有固定,起初向廠商下訂時都是用現金交易,公司有付款給廠商,是由戊○○負責付款,伊不知道戊○○以何方式付款,與廠商建立交易信用後,有些公司可以用支票月結、有些公司求現金月結,就是每個月結算1 次,支票都是戊○○拿來給伊的,伊不知道是戊○○自己開的還是叫別人開的,這些公司運作及相關開支資金都是戊○○出的,開發廠商階段如果要付現金給廠商,伊都是聯絡戊○○去付款,前、後兩個時期的付款都是戊○○去處理,除非是一些小額的,戊○○會請黃○○去處理,成立公司的人頭負責人也是戊○○找的。伊是負責打電話找目標廠商,有些廠商會來公司徵信,這部分是伊處理,戊○○有訓練伊要如何跟廠商應對,把生意作成,如果有廠商來徵信時,伊會跟戊○○說人數太少不好看,叫戊○○找人來充場面;黃○○是程竣公司人頭負責人,替戊○○跑腿、收貨、匯款,偶而要應對廠商,戊○○是老闆,指示伊等做事,寅○○也是聽戊○○指示做事,戊○○還會打電話給伊等了解目前做的狀況及為何最近做不好,每次貨品送到公司樓下,會由伊與黃○○等人負責收貨,伊等收到貨後會打電話聯絡戊○○貨到了,戊○○就會派人將貨品拿走;戊○○還有教伊如果廠商來催討貨款要怎麼擋,戊○○叫伊回答說會計在忙或公司現在有一些案子在跑,過幾天就付款了。在富麗展業公司時,伊曾教子○○、寅○○如何與客戶應對,如果廠商過來公司徵信,不要緊張,要看他們怎麼說,教導他們如何讓廠商相信這家公司是真的,如何跟廠商交易,伊教過子○○、寅○○幾次,是戊○○要伊教的,有一次剛好有中華公司的人來富麗展業公司,伊與中華公司的人接洽時,子○○、寅○○好像躲在旁邊房間內聽,廠商離開後,伊就跟子○○、寅○○說伊大致上是如何跟廠商談事情、如何讓廠商相信伊,且可以採取月結之方式,後來戊○○將伊與寅○○分開,伊負責處理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部分,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是戊○○處理,伊認為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的事應該是寅○○在處理,寅○○應該是負責跟伊相同的事情,就是打電話、收貨。矽準公司大部分是戊○○負責的,伊有看到戊○○打電話訂貨、買貨,新洲全球公司一開始是戊○○接洽的,也是戊○○去收貨,後來戊○○怕監視器拍到他,會被抓,就叫伊與其他人去收貨,伊收貨後,戊○○就叫人開車把貨載走;昭亮公司、神朗公司之資料都是戊○○交給伊的,變造之宙○○身分證是戊○○拿伊的身分證去變造的,戊○○之前就有伊的身分證影本,戊○○將變更後的證件拿給伊,叫伊當神朗公司負責人與廠商應對,戊○○也交給伊神朗公司之公司章與發票章,伊不知道戊○○如何取得神朗公司、昭亮公司的資料,之所以偽造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與其他廠商交易,戊○○說用同樣的方式會被別人看破,所以改一些其他方式,戊○○有叫伊以神朗公司名義與中華公司接洽,是以富麗展業公司名義跟中華公司交易取得信用後,才叫伊用神朗公司跟中華公司接洽,當時伊自稱乙○○,戊○○也有叫伊以神朗公司名義與富連網公司交易,伊當時自稱地○○,後來因為對方要求提供昭亮公司一些資料,例如存款簿,但戊○○無法提供,戊○○只有神朗公司的,故戊○○叫伊改用神朗公司與富連網公司交易,富麗展業公司同時也跟富連網公司交易,但不是伊接洽的,同時用2 家不同公司與廠商交易是戊○○慣用之手法,例如A 公司與富連網公司交易已到上限,就介紹B 公司繼續跟富連網公司交易,用B 公司的錢來還A 公司,沒多久再多一個C 公司出現,以債養債的方法,戊○○也有叫伊以昭亮公司名義與嘉衡公司交易,伊有問過戊○○說如果要簽名的話要如何處理,戊○○說簽「地○○」。伊還有用過「盧綸」、「范先生」、「范揚欣」、「李國光」等名字向廠商訂貨,使用哪個名字有時係伊自己取的,有些是戊○○叫伊用的,「徐偉俊」、「吳志杰」、「許凱祥」是戊○○用的名字,伊知道戊○○有以「吳志杰」名義與中華公司接觸,那時中華公司的天○○來公司要作客戶資料登記,說要找「吳先生」,戊○○叫伊用「乙○○」名義跟天○○談;伊以「王先生」名義向捷修網公司訂貨,係因捷修網公司先前是戊○○找另一個人聯絡,後來該人離開公司,由伊接手該案子,戊○○叫伊繼續用「王先生」這個名字,伊之所以以「余先生」名義向嘉衡公司訂貨,可能係因為之前新人打電話時自稱「余先生」,過沒幾天新人離開公司,伊就接手以「余先生」的名字與嘉衡公司接洽。伊於107 年10月16日中午12時2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即「黃○○:你在外面喔?我跟你講,你等一下回去把優達要匯款的資料拍給我,我桌上應該有寫金額,如果沒有金額再幫我問一下。癸○○:他錢昨天有先交給你了。黃○○:他昨天錢沒有先交給我,我剛問過他,我會去處理就對了」中所說的「他」是指戊○○,是戊○○要伊叫黃○○去匯款,伊於同年11月15日下午3 時1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即「黃○○:你是不是要跟我講,我東西沒拿?癸○○:對啊。黃○○:我知道,我等一下處理完,順便拿單子給你,順便上去拿,就這樣子。癸○○:好。」,應該是指匯款的單子,有時戊○○聯絡不上黃○○時,會叫伊幫忙聯絡,因為戊○○晚上6 、7點後都不接電話,戊○○交辦的事情,隔天上午戊○○來的時候,伊要給戊○○交代;戊○○沒有將詐得之貨物出售所得款項分給伊,戊○○平均1 周給伊6,000 元薪水,另將設立公司之處所提供為伊的住處,順便充當員工,被騙廠商如有來拜訪時,可以取信,戊○○大多將伊的薪水放在伊座位上,偶而會親自或叫別人拿給伊;警方在伊上開居所查扣之隨身碟內之昭亮、神朗、欣美力、程竣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公司資料函、有限公司變更資料表、宙○○身分證等檔案,都是戊○○給伊用以取信廠商用的資料,戊○○有1 台筆電,戊○○有時候沒進公司,約伊在外面碰面,就會拿他的筆電,伊需要什麼資料,戊○○就將檔案傳到隨身碟,隨身碟也是戊○○提供給伊的,新客戶需要哪些資料,戊○○就會提供給伊,戊○○通常會將公司基本資料先給伊,若有廠商額外需要的資料,例如需要近3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伊會告知戊○○,戊○○會再將相關資料交給伊應付廠商,「2018年薪資結構」檔案是戊○○製作,是要給集團新招募人員看的,作為業務的獎金分配規定,「成交客戶業績」是指詐騙成功,騙取到月結方式出貨(不需出錢訂貨)即發放業績獎金,獎金計算是每次詐騙貨品再經由戊○○銷售後的金額而定,但詳細金額都戊○○說的算,「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採購單3C」、「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採購單碳粉」、「昭亮有限公司採購單3C」、「昭亮有限公司採購單碳粉」、「程竣有限公司採購單3C」、「程竣有限公司採購單碳粉」、「綠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3C」、「綠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碳粉」等檔案都是戊○○給我的DEMO(樣本),要訂購什麼貨品也是戊○○吩咐伊打上去,再交給廠商採購使用,「欣美力國際有限公司進貨總表」、「昭亮有限公司進貨總表」、「程竣有限公司進貨總表」、「綠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貨總表」是伊做的各家廠商進貨資料,要跟戊○○對帳用的,「電話一覽表」是伊做的,是人頭公司的地址與對應電話,方便伊記憶用;警方在伊上開居所查扣之神朗公司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臺北市政府函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公司變更登記表、昭亮公司臺北市政府公文、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11至12月、107 年1 至2 月及107 年3月401 報表等資料都是戊○○給伊的,是廠商需要的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87至89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80 至181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6至28、150至152 頁、本院卷一第218 至210 頁、本院卷三第23至25、

29、32至34、36、38頁、本院卷四第380 至388 、390 至41

1 頁),且有警方在其前開居所查獲之欣美力公司章、己○○木頭章、欣美力公司「蔡志忠」、「范揚欣」名片、黃○○私章、程竣公司木頭章、采威公司107 年10月3 日給欣美力公司之報價單、優達公司107 年10月18日統一發票及送貨單(買受人:欣美力公司)、富連網公司107 年10月2 日報價單(客戶:神朗公司)、偽造、變造之神朗公司及昭亮公司資料、昭亮公司、神朗公司之廠商報價資料、神朗公司及程竣公司木頭章、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簽收單(客戶:神朗公司)、嘉衡公司107 年5 月17日請款單(客戶:

昭亮公司)、中華公司107 年5 月29日客戶簽收單(客戶:

神朗公司)(扣案印章、名片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51至54、60、62頁,其餘資料之影本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23頁反面、第54至55頁、第61頁反面、第81至88、91至93、95、97、99、182 、187 至188 、190 、198 、204、214 、22 1、224 、227 、229 、231 、233 至242 、25

8 至259 、272 、274 、281 至294 頁)、附表七所示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查扣之隨身碟內檔案列印資料(見甲○10

8 偵2474卷八全卷)、被告黃○○於107 年10月16日、同年11月20日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與被告癸○○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甲○107 偵18

339 卷一第303 、319 頁)可佐為真。⑸證人即被告寅○○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於107 年3

月到富麗展業公司工作,當時伊剛好沒有工作,戊○○問伊要不要去上班,公司登記負責人是子○○,但伊不清楚實際上是誰在經營,子○○有到過公司1 、2 次,子○○平常不會進公司,公司基本上是戊○○在負責,戊○○基本上每天都會到公司,但都來來去去,戊○○係伊的主管,伊只有與戊○○聯繫,伊係依戊○○的指示做事,伊有打電話詢價、接聽送貨廠商電話、接收貨物,詢價後會將資料交給戊○○,戊○○有下過訂單,戊○○負責出去跑業務、找廠商訂貨及貨物送到公司後把貨物搬運出去,後續的伊就不清楚,伊有收到廠商寄到信箱的繳款通知,就會告知戊○○他下訂的東西要付錢,貨品送到公司,伊簽收貨品後是交給戊○○,如果戊○○不在公司,伊就會打電話通知戊○○貨到了,戊○○就會來公司拿貨,貨最多是放2 、3 天,戊○○就會把貨拿走,除了戊○○之外,癸○○、黃○○、子○○都沒有拿走貨品;戊○○在公司有辦公桌,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的相關文件都是戊○○拿給伊的。伊剛進公司時,戊○○就叫伊以「許凱祥」名義打電話及以電子郵件向廠商詢價,藍新公司人員到公司拜訪時,伊用「許凱祥」名義跟對方說話,是戊○○於前1 、2 天知道藍新公司的人要來,叫伊到時候用「許凱祥」名義跟對方接洽,藍新公司的貨物送到公司後,戊○○回公司將貨拿走了。富連網公司是戊○○負責的,伊有聽戊○○講過,對方送貨到公司,伊收貨後,由戊○○將貨帶走;伊在公司有遇過廠商來找業務「吳志杰」,伊曾在送貨訂單看過「吳志杰」這個名字,也看過以「許凱祥」名義下訂單送來的貨,伊在公司並沒有見過「許凱祥」這個人,也不知道公司有無「吳志杰」這個人。貨款部分是由戊○○處理,伊第1 次遇到廠商打電話催帳時,有打電話問戊○○要如何處理,後期有廠商來催帳,伊就留戊○○的電話給廠商,廠商以電話、EMAIL 及親至公司催帳時,伊會先打電話跟戊○○說有廠商來催帳,戊○○跟伊說會去銀行存款,但伊不知道戊○○有沒有去。是戊○○將伊的薪水交給伊,薪水是每月3 萬元,都是給現金。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放在公司的公務機,當時是戊○○拿給伊跟廠商聯絡用的,公司從新生北路搬到中山北路2 段時,是戊○○通知伊公司要搬家的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414 、41

6 、417 、418 、421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19 頁、本院卷一第220 頁、本院卷三第83至87、89至91頁、本院卷四第440 至447 、449 至451 、454 至457 、464 至466、472 、474 、478 至484 頁),佐以被告寅○○於107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36分許收到藍新公司送至公司之貨品後,即打電話給被告戊○○稱:「有那個藍新的到貨了,我要問你今天應付,你會匯款嗎?」,被告戊○○回答「我等一下過去看好不好?」乙情,此有被告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寅○○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07 年10月15日11時3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甲○107 偵18

339 卷一第113 頁),足見被告寅○○前揭證詞確為實情。至於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固另證稱:伊只有見過子○○一次面,但有接過子○○打來的電話,子○○會打電話來關心公司最近的狀況、交辦伊工作,還會打電話找戊○○、請伊通知戊○○與他聯繫或請伊轉達,子○○有說如果廠商打來找他,請伊留子○○的電話給廠商,請廠商直接跟他聯絡,伊不記得是子○○或戊○○指示伊用「許凱祥」名義詢價,戊○○跟伊說是子○○要求伊這麼做的;廠商送貨來時,如果沒有人在,伊會打給子○○或戊○○,伊一開始有通知子○○,但電話都沒人接,伊就打給戊○○;癸○○後來有打電話到公司找戊○○,戊○○不在,癸○○就要求伊將廠商下的訂單或數量告訴他,伊沒有理會,癸○○好像也有說要找伊去他公司上班類似的事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42 、44

6 至447 、454 、456 至459 、462 、466 、468 、471 頁),然其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非但未曾提及其與被告子○○、癸○○有前開接觸情形,更明確陳稱:伊不知道子○○在公司負責何事,只看過子○○2 次面,都在新生北路的公司,伊見到子○○時,子○○就像老闆一樣,晃一下就離開了,子○○與戊○○是在小房間裡講話,伊不清楚子○○與戊○○的關係,並未與子○○講過話,伊係於10

7 年7 、8 月查公司負責人的資料,才知道子○○是負責人,伊在公司只有與戊○○聯繫;伊不認識癸○○,與癸○○沒有講過幾句話,公司在新生北路時,伊有見過癸○○1 、

2 次,癸○○是來找戊○○講話等語(見甲○107 偵18339卷一第418 、419 頁、本院聲羈卷第115 、119 頁、本院卷三第84至85、92頁),其於審理時始為前開證述,又無其他證據可佐,自非得逕採,況依其於審理時所證:伊與子○○在公司見面時,子○○並未表示他是何人,子○○打電話交辦事項後,伊要打電話回覆子○○,電話都沒人接,伊將子○○的電話留給廠商,請廠商直接聯絡子○○後,廠商都會再打回來說找不到人;伊只有在進富麗展業公司上班的第1天或第2 天有看過癸○○,之後就沒有看過了,當時伊進公司看到癸○○跟戊○○在講話,伊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印象中戊○○並未將伊介紹給癸○○認識,癸○○打電話給伊時稱他是上次在公司見過面的那位先生云云(見本院卷四第

453 、466 、469 至471 頁),惟倘被告子○○確有打電話交代被告寅○○工作及請廠商直接與其聯絡,被告子○○豈會不接聽被告寅○○及廠商之電話,又被告寅○○先前僅曾在富麗展業公司見過被告子○○2 次,當時被告子○○與戊○○係在房間內講話,被告子○○又未向其表明身分,可知被告寅○○與子○○並不認識,則被告子○○貿然打電話到公司,對被告寅○○自稱係公司老闆並交辦事情、詢問公司狀況等,被告寅○○竟未向被告戊○○確認對方之身分即聽從指示辦理,實有違常情,另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癸○○請其去被告癸○○之公司上班之具體內容,始終無法敘述,而證稱:伊不記得癸○○怎麼跟伊說的,但伊有聽到癸○○跟伊說類似的情況,印象中是有說過相關的話,伊忘記實際上是怎麼說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59 、462 頁),且其既稱僅見過被告癸○○1 、2 次,當時被告戊○○又未介紹其2 人認識,其2 人亦未交談,其何以能確認該通電話係被告癸○○所撥打,再以被告癸○○之立場,亦無可能向素不相識之人打聽富麗展業公司之訂貨內容及挖角,其此部分證述顯非合理,容係迴護被告戊○○所杜撰,非得採信。

⑹證人即被告子○○於警偵訊時證稱:伊與戊○○是在花蓮監

獄服刑時認識,伊於106 年10或11月出監後有與戊○○聯絡,戊○○叫伊到他公司工作,伊進公司不久後,伊有與黃○○去捷修網公司拿貨,是戊○○或癸○○叫伊去幫忙搬貨到公司,後來戊○○要求伊提供證件,當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人頭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是戊○○,網路及電話都是戊○○要伊去申請的,新生北路的辦公室係戊○○承租,要伊與房東簽租約,伊在公司負責接聽電話、跟人家買貨,都是聽戊○○指揮辦事,戊○○每週會給伊3,000 元吃飯錢,如果有業績會分紅;公司成立運作、訂貨的資金是戊○○處理、提供,伊在公司有看過癸○○,癸○○在公司打電話找客戶,黃○○、寅○○也是打電話跑業務;富麗展業公司後來有搬家,伊有問戊○○為何搬家,戊○○說公司經營不善,要將公司名字換成全碩公司,伊的名字也改為子○○,戊○○說要換地址租房子,伊有去元大銀行開個人戶及公司戶給全碩公司使用,開戶後的資料都交給戊○○,也有於107年7 月間到中華電信辦了3 個新門號,戊○○說是新公司要用到,以前是富麗展業公司,現在換成全碩公司,伊是與戊○○、1 名叫「阿風」(音譯)的員工、「阿傑」寅○○一起去,戊○○將手機、門號拿走等語(見甲○107 偵18339卷三第306 至311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23-7至23-9、13 4至135 頁),其前開所證並有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108 年5 月20日元銀字第1080004727號函及所附子○○、全碩公司開戶基本資料暨存款帳號、戶名子○○107年10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戶名賃普資達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籌備處107 年10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戶名全碩公司107 年11月2 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各

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315 至329 頁),且本件警方確有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扣得全碩公司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中華電信107 年7 月27日市○○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電路號碼: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 ;客戶:子○○;裝機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中華電信10

7 年7 月27日市○○路+A DSL/ 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電路號碼:225-Y25377 4;客戶:子○○;裝機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中華電信107 年7月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租用/ 異動)申請書(號碼:0000000000;客戶:子○○;帳寄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中華電信107 年7 月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租用/ 異動)申請書(號碼:

0000000000;客戶:子○○;帳寄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等資料(見甲○108 偵2474卷七第

4 至6 頁、甲○108 偵2747卷四第145 至162 頁),其前開所證堪信為真。

⑺經核前開證人之證詞大致相符;再被告戌○○於106 年9 月

18日以LINE,將其擷取之被告丁○○傳給伊之內有「20號快到了,如果小胖沒匯1 萬給我,那就你處理吧」等語之LINE訊息截圖傳送給被告戊○○,並傳訊息對被告戊○○稱:「20號的¥10000 」,被告戊○○即回傳「我會匯給他啊」,被告戌○○復於不詳時間傳LINE給被告戊○○稱:「矽準負責人丁○○也是我找去的人頭」,被告戊○○並未回傳訊息否認此事,有此2 則LINE訊息截圖附卷為憑(見107 偵1833

9 卷一第124 、125 頁),足證被告戌○○、丁○○前開所證被告丁○○係被告戌○○介紹給被告戊○○掛名矽準公司負責人之人頭,被告戊○○因此按月匯款1 萬元報酬予被告丁○○乙情確為事實。再者,被告戊○○自承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查扣之編號1 公事包及其內之隨身碟係其所有(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20 頁,本院聲羈卷第32頁),而該隨身碟內存有矽準支票明細、矽準科技名片及矽準科技空白詢價單等檔案,有該些檔案之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108 偵2474卷二第5 至7 頁),由其所有之公事包置於全碩公司辦公室內,且其隨身碟內存有矽準公司之前開資料等情,益證其確為矽準公司、全碩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至被告戊○○就此雖辯稱:搜索當天伊去全碩公司,剛進去沒多久,家裡就打電話告知伊刑事組有到伊住處,沒多久伊就到刑事組;伊隨身碟內之檔案不知道是否係之前去幫戌○○、丁○○時留下來的云云(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32頁),然其經家裡通知而離開全碩公司時,何以未將其私人之公事包帶離?又其既稱係於106 年間係遭戌○○脅迫至矽準公司工作,何以迄至107 年11月29日仍留存矽準公司之支票明細、名片及空白詢價單檔案?其所辯顯悖於常情,無從採信。次者,被告戊○○雖辯稱:警方在同一地點查扣之編號

2 公事包係全碩公司之公事包,並非其在使用云云(見甲○

107 偵18339 卷四第31頁),然其於警詢時供稱該公事包內之全碩公司元大銀行存摺是子○○交給伊保管的,其內之子○○所簽本票係子○○向伊借款而簽給伊的等語(見甲○10

7 偵18339 卷一第121 頁、本院聲羈卷第169 至171 頁),且該公事包內另有仲誠法律事務所被告戊○○新收案件紀錄表、甲○106 年度偵字第7099號起訴書(被告:戊○○)及被告戊○○之開庭傳票6 張等物,有前述全碩公司元大銀行存摺、子○○所簽本票13張、仲誠法律事務所新收案件紀錄表、起訴書、開庭傳票影本存卷可稽(見甲○108 偵2474卷七第4 至6 、65至69、72至89頁),該公事包內既裝有被告戊○○之私人物品,足認該公事包及其內物品係被告戊○○所有,被告戊○○就此所辯:伊因為怕伊之司法文書被太太看到,故未帶回家云云(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31至32頁),顯無法合理說明其司法文書何以會置於全碩公司使用之包包內,而非放在其個人使用之公事包內,洵難採信;又由該被告戊○○所有之扣案編號2 公事包內另裝有以被告子○○名義與橙佳開發公司簽訂之臺北市○○○路○段○○號2樓208 室房屋租賃契約、尚未簽署完成之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房屋租賃契約書、以被告子○○名義與西康同鄉會重慶同鄉會簽訂之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寅○○之履歷表及身分證影本、台電公司107 年10月繳費通知單、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107 年9 月水費通知單(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中華電信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租用/ 異動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帳寄地址: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中華電信107 年8月15日市○○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4 份(裝機地址均為臺北市○○區○○○路○○○ 號5 樓之7 )、藍新公司107 年9 月25日報價單(客戶:全碩公司)、以被告子○○名義於107 年9 月25日存款4 萬8,563 元至藍新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全碩公司之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請款單、富麗展業公司之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請款單、臺北市政府107 年3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2434

810 號函及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3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全碩公司之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698400 號函、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430410 號函及全碩公司107 年8 月1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全碩公司107 年8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物乙情觀之,此有該公事包之內容物清單及前揭資料之影本在卷可憑(見甲○108 偵2474卷七第2 、7 至35、37至38、49至50、55至

64、97至98、100 、102 至104 、118 至141 頁),益證證人即被告癸○○、黃○○、子○○、寅○○所證被告戊○○為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情,確為事實。復佐以被告寅○○於107 年10月15日上午11時36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戊○○,告知藍新公司到貨,並詢問今天是否會匯款時,被告戊○○係回答「我等一下過去看」之反應,足見證人即被告癸○○、黃○○、寅○○所證其等收到廠商送到公司之貨物後就會通知被告戊○○,被告戊○○就會過去將貨取走,其等均係受被告戊○○指示工作等情屬實,而被告戊○○就此所辯:當時是寅○○找不到子○○,請伊聯絡子○○,問子○○這筆款項要不要匯,還是伊先幫子○○墊錢,伊後來有聯絡到子○○云云(見本院卷三第303 頁),與前引對話內容明顯不符,委無可採。

⑻次者,證人天○○於審理時證稱:伊於富麗展業公司未依約

匯款給付貨款,去富麗展業公司新生北路的地址時,有看到戊○○,伊之前對戊○○沒有印象,當時對伊來說,戊○○是個陌生人,戊○○當時正在富麗展業公司內,伊有詢問戊○○「吳志杰」或丑○○是否有在公司,戊○○說他不清楚,伊記得當時只是說明因為公司有款項問題,目前需要請「吳志杰」及丑○○出來協助,若有看到此2 人請幫伊轉達,伊沒有印象戊○○如何回答,在與戊○○對話過程中,伊覺得該人很可疑,伊當時聽到戊○○講話的聲音,與和伊通電話之「吳志杰」之聲音,聽起來是同一個人,伊當時沒有立刻反應過來,是後續才覺得當時所見到之戊○○的聲音與伊印象中的「吳志杰」聲音很像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至39頁),核與被告癸○○前揭所證被告戊○○有以「吳志杰」名義與中華公司業務天○○接洽之情節相吻合,又證人酉○○於審理時證述:伊都是以電話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吳志杰」聯繫,伊上次開庭時有聽到戊○○說話,伊感覺戊○○聲音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的「吳志杰」很像,確信度接近9 成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8 至189 、192 頁),亦與被告黃○○前開所證其聽過被告戊○○與富連網公司的人講電話時自稱是「吳志杰」乙情相符,足認事實欄三所示以「吳志杰」名義向各廠商訂購商品之人確均係被告戊○○無訛。

⑼末者,被告戊○○固始終辯稱係因欠被告戌○○錢,遭被告

戌○○等人脅迫,方至矽準公司工作抵債,而富麗展業公司部分,其係借錢給被告子○○開設及經營該公司云云,然其此部分辯詞業經被告戌○○、子○○否認,並與前開被告癸○○、黃○○、寅○○所證情詞相異,難信為真實。再被告戊○○雖辯稱係被告戌○○要求伊至矽準公司幫忙工作抵償債務,惟觀其於審理時所證:戌○○成立矽準公司時就請伊去幫忙,因為伊有欠戌○○錢,故騙戌○○說好,但其實伊不太想去,故很少進公司,後來戌○○就將伊押走,脅迫伊去矽準公司幫忙,當時伊還欠戌○○3 、40萬元,戌○○沒有說在那邊工作1 天可以抵多少債務,伊工作了1 、2 個月,剛好摔車,就以此為藉口不再進矽準公司,之後伊也沒有再還錢給戌○○,但伊認為已經還清欠款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99 、502 至503 頁),按諸常理,若被告戌○○要求甚至脅迫被告戊○○以到其公司工作之方式抵償債務,理應會明確告知被告戊○○工作多久可折抵多少債務,被告戊○○所述:戌○○說幫忙他,後面的債務就不用還了云云(見本院卷四第502 頁),顯非合理,又其既稱係因遭被告戌○○強行押走方願意至矽準公司工作抵債,卻能於1 、2 個月後自行決定不再到公司工作,且認為已清償債務,被告戌○○亦任由其離開公司,更有違常理,況且,被告戌○○何以如此需要被告戊○○至矽準公司幫忙,被告戊○○於被脅迫前,為何僅因欠被告戌○○債務即佯裝答應被告戌○○至矽準公司上班,亦均令人匪夷所思,被告戊○○所執異於常情之辯詞,實難採信;至於證人寅○○於審理時固證稱:伊於10

6 年間曾經戌○○介紹至矽準公司工作,伊到矽準公司工作後,戌○○常到公司找戊○○討債,當時伊稱呼戌○○「阿濱哥」,有一天戌○○到公司找戊○○,戊○○不在,但伊與戊○○約好晚一點要碰面,離開公司伊遇到戊○○時,戌○○就出現,還帶了3 、4 個人,戌○○帶的人比較粗魯,要請戊○○上車,還有圍住戊○○,後來戊○○就上他們的車,伊感覺戊○○表情驚恐、不願意上車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59 至461 、466 至467 、474 頁),然其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俱稱其不認識被告戌○○,且全然未提及此事,再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確陳稱:「我與戊○○是在106 年認識,是經由我弟弟的朋友的哥哥介紹我去戊○○的公司工作,我是在戊○○的公司打電話給廠商詢價,我只有做了2個禮拜就離開公司,因為介紹我去戊○○公司工作的人常常帶人來公司亂、來找戊○○討債,但戊○○都不在公司,這種事情發生了2 次後,我就沒有在公司做了。(問:你是否認識綽號「阿濱」的人?)不認識。(問:是否認識戌○○?)我要看到人才能確定,在本案之前,我應該沒有聽過戌○○。(問:是否見過上次移審時的戌○○?)在本案之前,我對他沒有印象。我對介紹我去戊○○公司工作的那個人是否是戌○○無法確定,因為我只見過那個人一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1至83頁),其於本院審理時所為前開證述之真實性實有疑義,況其前揭所證亦與被告戊○○於偵訊時所辯:寅○○有看到戌○○在路上將伊押走,那天還有10幾個人在云云(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31頁)不相符合,是證人寅○○前揭證詞,自非得採為被告戊○○所辯其遭被告戌○○押走而脅迫至矽準公司工作之證明。又被告戊○○固稱:扣案之子○○所簽本票即係其借錢給被告子○○開設及經營富麗展業公司之證明云云(見本院聲羈卷第169 至171 頁),然扣案之前開本票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子○○曾積欠其債務,無法證明欠債原因與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有關,自難僅以扣案之被告子○○所簽本票即採信其辯詞。

⑽至被告戊○○之辯護人就其於審理時提出之被告戌○○與戊

○○間106 年8 月21日LINE訊息截圖(見本院卷四第422 頁),固主張:被告戌○○曾以LINE傳照片給戊○○,指示戊○○下訂單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11 頁),然證人戌○○就此業已證稱:伊傳給戊○○之該張單子不是伊寫的,是伊拍別人寫的資料傳給戊○○,是伊認識之北投1 名也在做電腦的朋友寫的,伊跟那個朋友說有認識很懂廠商的人,因為戊○○認識很多廠商,拿的價格會比較便宜,故伊傳給戊○○問這些產品的價格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8 頁),所述合乎情理,而觀之被告戌○○所傳該張單子上,僅書寫商品之品牌及型號,未載明數量,辯護人所執前揭主張難認可採,又被告戌○○知悉被告戊○○向廠商詐騙電腦設備之事,與其向被告戊○○詢問電腦設備之價格、請被告戊○○代購電腦設備之行為,並無衝突,是辯護人所稱:被告戌○○既稱知悉被告戊○○在做詐騙行為,非做正當生意,豈會代他人向被告戊○○詢價並請被告戊○○代購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1

1 頁),同非有理。再者,依照被告黃○○於偵訊時所陳:

106 年初,伊欠戌○○40萬元,戌○○要伊去找人問有無要辦貸款,約於3 至4 月,伊找了丁○○,戌○○帶伊、丁○○去簽矽準公司的文件,之後丁○○打給戊○○與戌○○問貸款的事是否有消息,但戊○○、戌○○都沒有回覆丁○○,故丁○○請伊幫忙問,約於9 月時,伊去戌○○那問戌○○,但戌○○一直沒有跟伊說,後來約在11月左右,伊又去找戌○○問貸款的事及戌○○幫蕭宇哲辦信用卡未繳錢之事,伊說如果戌○○不幫蕭宇哲繳信用卡,請戌○○把卡退給伊,伊拿去給蕭宇哲,讓蕭宇哲自己去繳,戌○○說他自己刷的,他會自己繳,約於11月底時,伊看戌○○一直未將信用卡拿給伊,就叫蕭宇哲去申請補發信用卡,並自己將戌○○刷蕭宇哲卡的約3 萬多元繳掉,當時去找戌○○時,伊跟戌○○說要退出矽準公司的股東,結果戌○○沒有回覆,約在12月中左右,伊又去找戌○○,戌○○不在,之後伊被戌○○公司的人打,被押了1 天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43 至144 頁),可知被告黃○○屢次前去找被告戌○○,係因被告戌○○應允辦理貸款及以被告蕭宇哲名義申辦之信用卡卡費繳交問題,之後被告黃○○應係不滿被告戌○○遲未處理前述貸款、信用卡之事,方以不再擔任矽準公司股東作為要脅,依被告黃○○前揭所述內容,實難逕認其於

106 年12月中之所以遭被告戌○○公司之人毆打,係因其表示要退出矽準公司股東,被告戌○○不准其退出故以暴力相向,被告戊○○之辯護人徒以被告黃○○於審理時所證:伊被戌○○打及押起來,與矽準公司有關云云,主張矽準公司為被告戌○○所負責,被告黃○○要求退出股東時,被告戌○○以暴力相向不准其退出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10 頁),顯有曲解被告黃○○證詞之嫌,難認有理。末辯護人復謂:不得僅憑共犯間之自白,逕認被告戊○○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組織之人,及有參與本案詐欺、偽造文書之犯行云云(見本院卷五第311 頁),然本件除有被告癸○○、戌○○、黃○○、寅○○、子○○前開可互為補強之證述外,並有前引通訊監察譯文、LINE訊息截圖、函文等證據及扣案證物足以補強其等之證述為真實,是本件並非僅憑共犯之單一自白認定被告戊○○之犯罪事實,亦附此敘明。

三、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106 年4 月19日、107 年1 月3 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修法及適用如後述);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和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所為不同層次之犯行,分別予以規範,並異其刑度,前者較重,後者較輕,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係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參照)。如本院前開所認定之事實,可知被告戊○○所發起、先後召集被告癸○○、黃○○、寅○○等人參與之團體,係以向廠商詐騙商品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且係由被告戊○○指揮被告癸○○、黃○○、寅○○等人,佯以前開空殼公司業務人員之名義,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與前揭廠商接洽,先向前揭廠商購買小額商品,由被告戊○○本人或指派被告黃○○給付貨款而取得廠商之信任後,再向廠商以先取貨後付款之方式購買大量商品,於廠商出貨後,由被告癸○○、黃○○、寅○○等人負責領取商品交予被告戊○○,被告戊○○再持至不詳地點變賣,且其等於以前開手段詐騙一段時間後,為避免廠商討債及遭警方查獲,即遷移至他處,改以其他公司名義繼續詐騙其他廠商,其等之行為顯須投入相當時間與資金成本,足認被告戊○○所發起、指揮、被告癸○○、黃○○、寅○○等人所參與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是被告戊○○發起犯罪組織、被告癸○○、黃○○、寅○○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亦可認定。被告寅○○既供承其剛進入富麗展業公司工作時,戊○○即指示其以「許凱祥」名義與廠商接洽之事實(見本院卷三第415 頁),其未予質疑、配合為之,並屢次領取戊○○以「許凱祥」、「吳志杰」等非公司人員之假名訂購之商品,更於不斷有廠商催討貨款,被告戊○○因此將公司及負責人更名、公司搬遷至他址以避債後,猶繼續受僱於被告戊○○,前後合計達約8 個月之久,主觀上顯有參與被告戊○○發起之詐欺犯罪組織,並有與被告戊○○、黃○○、癸○○等人共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故被告寅○○空言辯稱無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無以採信。另被告戊○○前揭所辯顯均屬畏罪卸責之詞,全無可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事實欄一、二、三所示犯行、被告寅○○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堪認定。

四、被告戌○○部分

㈠、事實欄二所載被告戌○○提供10萬元資金予被告戊○○設立空殼公司詐騙廠商,並介紹被告丁○○、黃○○予被告戊○○擔任矽準公司人頭負責人、股東,之後被告戊○○即安排被告丁○○設立矽準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另安排被告黃○○登記為程竣公司人頭負責人,而幫助被告戊○○、癸○○、黃○○等人以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名義,向如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告訴人公司詐取所示商品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33 至334 頁、甲○107 偵18

339 卷四第140 至141 頁、本院偵聲卷第100 頁、本院卷一第214 至215 頁、本院卷三第10至11、13至14頁、本院卷五第302 頁),且有證人即被告丁○○、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可參(丁○○部分,見甲○107 他873 卷第

45、98至99、107 至108 、121 、126 頁、北檢107 偵1038

6 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反面、甲○107 他873 卷第141 至

143 頁、本院卷三第127 至128 頁、本院卷四第279 至282、284 至285 、289 至294 、297 至298 頁;黃○○部分,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27 至328 、331 頁、本院聲羈卷第135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43 頁、本院卷一第

227 頁、本院卷三第102 頁、本院卷四第300 至302 、326頁),並有被告丁○○提出其行動電話內儲存之被告戊○○簽發之本票翻拍照片1 張及其與被告戌○○間之簡訊截圖3張、被告戊○○與戌○○間之LINE訊息截圖6 張、臺北市政府106 年5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4567100 號函及程竣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3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矽準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甲○107 他873 卷第110 、129 頁、甲○107 偵18

339 卷一第124 至125 頁、本院卷一第284 至288 、290 至

297 頁);另關於共同戊○○、癸○○、黃○○等人分別以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之名,向如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告訴人廠商詐取所示商品部分,則經本院認定如前,綜此足認被告戌○○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其所為幫助戊○○、黃○○、癸○○等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戌○○係基於與戊○○、癸○○、黃○○等人為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意聯絡,擔任金主角色,介紹被告黃○○、丁○○給被告戊○○,且被告戊○○將詐得之商品銷贓後,與被告戌○○朋分不法所得云云。查:

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此為現行實務上一致之見解。是就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係採主觀(是否以合同之意思即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客觀(是否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擇一標準說(參見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此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可參;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即幫助犯)。再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參照)。

⒉被告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戊○○於106 年3 月

間找伊投資他的事業,說可以成立空殼公司詐騙廠商,戊○○說要先現金買貨,再開支票,後來就跳票,與廠商往來一段時間後就倒閉,騙取廠商貨品後變賣獲利,戊○○說伊只要出錢、找人頭當負責人,戊○○會去跑流程及操作,伊同意並交付10萬元予戊○○,支付開公司之房租、押金、設立公司相關費用,並介紹丁○○、黃○○給戊○○當人頭,但詳細如何操作係戊○○跟他們談,也是戊○○帶丁○○、黃○○去辦理公司登記,公司成立後就交給戊○○,伊不清楚戊○○他們是對哪些廠商行騙;當時是因為戊○○欠伊約70萬元,一直都沒有還,戊○○找伊投資時說他要開公司,缺10萬元,要跟伊借,他開公司賺到錢就可以還伊錢,故伊才借戊○○10萬元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33 至33

4 頁、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40 至141 頁、本院偵聲卷第100 頁、本院卷三第11頁),參以證人即被告黃○○於偵訊及審理中所證:伊從來沒有在戊○○的公司看到戌○○,不知道戌○○在公司擔任何角色等語(見甲○107 偵18339卷一第337 頁、本院卷一第226 至227 頁、本院卷四第325頁),被告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本案被查獲前並不認識戌○○,也不清楚戌○○在集團內的角色,伊有聽過戊○○提過戌○○,但沒有見過戌○○,也不知道戌○○的事,戌○○沒有負責訂貨、收貨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7、88頁、本院卷一第208 頁、本院卷四第39

3 頁),被告子○○於偵查中證稱:伊不認識戌○○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308 至309 頁),足信被告戌○○確未就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向廠商詐取貨品之行為有所參與,亦即其並未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提供10萬元資金予被告戊○○設立空殼公司使用,及介紹被告黃○○、丁○○擔任空殼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之舉,顯僅係為助成被告戊○○、黃○○、癸○○等人實現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之構成要件外行為;再者,依被告戌○○之供述及被告黃○○、癸○○、子○○前開證述內容,堪認被告戌○○除未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外,亦未指揮或經手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向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廠商詐取商品之事,該等犯行係由被告戊○○、黃○○、癸○○等人獨立操控、實行,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戌○○主觀上並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僅係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是以,被告戌○○明知被告戊○○等人欲以前開手段詐取財物,為使其等之犯罪易於達成,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僅成立幫助犯,而不得逕論以共同正犯。另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戊○○將其如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詐得之貨品變賣銷贓後,有與被告戌○○朋分不法所得部分,亦為被告戌○○所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13 頁),而遍閱全卷,未見被告戊○○提及其將變賣貨品所得贓款分給被告戌○○乙事,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此節,檢察官所為此部分認定尚屬無據,自不得以此認定被告戌○○係以合同之意思參與被告戊○○等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併此敘明。

⒊至於證人即被告黃○○固證稱:公司辦好之後,戌○○有叫

伊去戊○○的公司工作,去監視戊○○,戌○○說他有投入資金,怕戊○○亂搞公司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02 頁),然其亦稱不清楚戌○○是借錢給戊○○還是入股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3 頁),衡情被告戊○○積欠被告戌○○數10萬元,此經被告戌○○、戊○○一致陳明(見甲○107 偵18339卷一第98、10、122 、123 頁、本院卷一第202 頁、本院卷四第502 頁),則被告戌○○既係因被告戊○○向其表示開空殼公司詐騙賺錢即可清償積欠伊之債務,方提供10萬元資金予被告戊○○,其因此對被告黃○○表示其有投入資金,要求被告黃○○監視被告戊○○公司之營運情形,尚符常情,難以此即謂被告戌○○有與被告戊○○共同為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另證人即被告癸○○固曾於警詢時稱:戊○○有向伊提到戌○○,就是在抱怨戌○○都還沒有開始就要拿錢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88頁)、於本院訊問時稱:戊○○需要錢時會向戌○○調錢,7天內要還給戌○○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8 頁),然被告戌○○、戊○○一致否認被告戌○○於矽準公司設立之後有再借款予被告戊○○一事(見本院卷三第11、301 頁),況依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所證:伊是聽到戊○○碎碎念說他有向戌○○借錢,7 天以內就要還,但戊○○並問說是以何理由向戌○○借錢;戊○○抱怨戌○○還沒開始就要拿錢部分,伊沒有印象戊○○說戌○○要拿什麼錢,戊○○常說戌○○一直跟他討債,戊○○碎念戌○○的名字時是說「又來討錢(台語)」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7至28頁、本院卷四第

393 頁),是縱證人癸○○前開證述為真,亦無法逕認被告戊○○所述向被告戌○○借款之用途與被告戊○○經營之矽準公司、程竣公司及琮禾公司之營運有關,亦無從遽認被告戊○○所抱怨之被告戌○○要拿的錢係被告戊○○之詐欺所得,故證人癸○○此部分證詞同樣無法證明被告戌○○主觀上有共犯事實欄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意;再者,證人丁○○於審理時雖證稱:伊當月沒有收到人頭費時,會傳簡訊或打電話給戊○○或戌○○,廠商有打電話給伊,但伊沒有接,伊有問戌○○、戊○○是否要接電話等語(見本院卷四第

283 至285 頁),並有被告戌○○於106 年9 月18日傳送給被告戊○○之其與丁○○間之LINE訊息截圖1 張為憑(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24 頁右下角),然證人丁○○亦證稱:因為伊係透過戌○○介紹,才會認識戊○○並擔任公司負責人,故除戊○○外,伊也會找戌○○催討人頭費等語(見本院卷第284 頁),衡情丁○○既係經由被告戌○○介紹予被告戊○○,方會掛名矽準公司之負責人,其於被告戊○○未依約給付報酬時,認為被告戌○○應替其處理,堪稱合理,又被告戌○○自始即知被告戊○○設立矽準公司之目的係為向廠商詐取貨品,且係其介紹被告丁○○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此如前述,則其於被告丁○○詢問要如何應對廠商催款電話時,為免被告丁○○被廠商懷疑詐欺,建議被告丁○○要接廠商的電話,如果廠商催帳,就回說會去處理,亦合於常情,非得以此即謂被告戌○○有與被告戊○○等人共同詐欺廠商之犯意聯絡。末關於被告戊○○所辯矽準公司是被告戌○○成立之公司,其係被迫依被告戌○○指示向新洲全球公司訂購商品部分,為本院所不採,業如前述,故其說詞亦無從為不利於被告戌○○之認定,均附此說明。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後,該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再於107 年1 月3 日將該條第1 項內文中「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件被告戊○○所發起及指揮,被告癸○○、黃○○參與之詐欺犯罪集團,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已如前述,故不論依照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前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均該當於「犯罪組織」甚明,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107年1 月3 日修正之規定,至於被告寅○○因係於107 年3 月間參與本件詐欺犯罪組織,亦應逕行適用107 年1 月3 日修正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至文書內容之為公法上關係抑為私法上關係,其製作之程式為法定程式,抑為意定程式,其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12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戊○○變造而成之前開臺北市政府106 年6月26日函文及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等電磁紀錄,其上既冠以臺北市政府名義,顯足以使人誤認係臺北市政府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屬準公文書至明;另被告戊○○所變造之上開昭亮公司

106 年9-10月、11-12 月、107 年1-2 月、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神朗公司107 年1-2 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電磁紀錄,均屬準公文書乙節,亦如前述;再被告戊○○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製作神朗公司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之行為,被告癸○○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填寫製作上開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復在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神朗公司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及商品簽收單上,偽造「神朗公司」印文、「宙○○」印文、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及偽簽「乙○○」名字等,表示神朗公司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訂購商品、神朗公司已收到告訴人中華公司交付之商品等用意,在附表八編號2 所示嘉衡公司報價單、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上,偽簽「地○○」名字、偽造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表示昭亮公司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訂購前開商品、昭亮公司已收到告訴人嘉衡公司交付之商品等用意,另在附表八編號3 所示富連網公司報價單上偽造「神朗公司」印文、「宙○○」印文,用以表示神朗公司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訂購前開商品之用意等行為,則皆屬偽造私文書行為。再者,被告戊○○、癸○○、黃○○為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詐取商品,以前開分工方式,分別將前開變造之準公文書、偽造之私文書交付告訴人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而行使,致各該告訴人誤認其等之交易對象係神朗公司、昭亮公司,而於發覺受騙後無法查得行騙者之真實身分,並致神朗公司、昭亮公司無端遭受牽連,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神朗公司及該公司之負責人宙○○、董事乙○○、昭亮公司及該公司之負責人地○○。

㈢、次按國民身分證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國人身分證明之用,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係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惟戶籍法第75條業於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 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其處罰較刑法第212 條規定為重,是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變造犯行予以特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 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犯行所為之處罰規定,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第5114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32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戊○○以前開手段,將被告癸○○之國民身分證,變造為「宙○○」之國民身分證,並交由被告癸○○持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行使,自應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

㈣、核被告戊○○就事實欄一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l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其指揮所發起之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其發起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其此部分所為亦成立指揮犯罪組織罪,容有未洽;另被告癸○○、黃○○、寅○○參與被告戊○○之詐欺犯罪組織之所為,則均犯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再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二㈠至㈧、事實欄三㈠至㈩所示、被告寅○○如事實欄三㈠、

㈡、㈣、㈤、㈥、㈧、㈨、㈩(僅共犯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部分)所示向各告訴人廠商詐取商品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中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三㈠所示利用電子郵件將變造之「宙○○」國民身分證、臺北市政府106 年

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電磁紀錄等準公文書及偽造之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私文書寄予告訴人中華公司而行使,及偽造之神朗公司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貨品簽收單、商品簽收單等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行為,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2 項、第21

1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其等如事實欄三㈢所示為詐騙嘉衡公司,而變造臺北市政府106 年4月13日函文、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準)公文書,復偽造嘉衡公司報價單、出貨單、宅急便配送聯並持以向嘉衡公司行使之行為,則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20 條第1 、2 項、第211 條之變造(準)公文書罪;其等如事實欄三㈧所示利用電子郵件將變造之臺北市政府

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電磁紀錄等準公文書、偽造之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10

6 年度綜合損益表等私文書交付告訴人富連網公司,及偽造富連網公司報價單私文書並行使之行為,則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準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戊○○等人係「偽造」上開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私文書」,且事實欄三㈠、㈧中行使前開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行為係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有未洽,業如前述,惟因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予以審理,再公訴人亦疏未認定被告戊○○等人所變造者乃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

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及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昭亮公司106 年9-10 月、11-12 月、107 年1-2 月、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之「電磁紀錄」,而漏未引用刑法第220 條第

2 項規定,同有未洽,應予補充。又被告戊○○等人偽造「乙○○」、「地○○」署名、偽刻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各該印章之印文之行為,皆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再其等偽造私文書、變造準公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亦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亦皆不另論罪。

㈤、被告戌○○如事實欄二之所為,僅係基於幫助之意思,而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戌○○成立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容有未當,已如前述,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參照),併此敘明。

㈥、被告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為間接正犯。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刑法第28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為人彼此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成,即應就其等犯罪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又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均經參與為必要;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理由參照),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構成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行為人所參與者雖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然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件行為,亦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屬共同正犯;復按刑法於103 年6 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針對該條第

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加重事由,立法意旨並表明:「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立法例,將『3 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又本款所謂『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從而,被告戊○○、癸○○、黃○○就事實欄二㈠至㈧、事實欄三㈠至㈩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或)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寅○○就事實欄三㈠、㈡、㈣、㈤、㈥、㈧、㈨、㈩所示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名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與被告戊○○、癸○○、黃○○亦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本質即為共同犯罪,主文毋庸再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前再記載「共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㈦、罪數關係⒈被告戊○○、癸○○、黃○○共同分別以琮禾公司、程竣公

司、矽準公司名義,以相同手段,多次對事實欄二㈢、㈣、

㈤、㈥、㈦所示各告訴人廠商詐取商品之數行為,其等與被告寅○○共同分別以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欣美力公司、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以相同手段,多次對事實欄三

㈠、㈡、㈢、㈣、㈤、㈦、㈧、㈨、㈩所示告訴人廠商、被害人廠商詐取商品(被告寅○○僅共犯事實欄三㈠、㈡、㈣、㈤、㈧、㈨、㈩中以富麗展業、全碩公司名義行騙部分)之數行為,及被告戊○○、癸○○、黃○○事實欄三㈠、㈢、㈧中所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欄三㈢所示變造多件(準)公文書之行為,各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或公共信用,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⒉次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

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戊○○所發起、被告癸○○、黃○○、寅○○所參與之犯罪組織,原本即係以犯詐欺取財罪為目的而組成,又其等所發起、參與之犯罪組織,與事實欄二、三所示廠商被害時間緊密,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爰認定被告戊○○、癸○○、黃○○就事實欄二㈠部分(即其等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寅○○就事實欄三㈠部分(即其首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戊○○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被告癸○○、黃○○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戊○○從一重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就被告癸○○、黃○○、寅○○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依同一法理及前揭事實,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三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罪,如事實欄三㈢所犯變造準公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及如事實欄三㈧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亦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⒊次按罪責原則為刑法之大原則。其含義有二,一為無責任即

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即寓此旨);另者為自己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祇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不能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負擔刑責。前者其主要內涵並有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原則。不唯立法上,法定刑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在刑事審判上既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自亦應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於前述原則,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所發起、被告癸○○、黃○○、寅○○等人參與之本案詐欺犯罪集團,分別以事實欄一所示之角色分工,共同為事實欄二、三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縱認其等就前開所述與組織犯罪條例想像競合之首次詐欺取財外之後續詐欺取財犯行亦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然依上揭說明,此部分發起、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乃為其繼續行為,當已為前述所評價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包攝,基於前述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被告等人就論罪以外,後續再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應僅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即已足。又被告戊○○所為發起犯罪組織犯行及事實欄二㈡至㈧、事實欄三㈠至㈩所示1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癸○○、黃○○所為事實欄二㈠至㈧、事實欄三㈠至㈩所示18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寅○○所為事實欄三㈠、㈡、㈣、㈤、㈥、㈧、㈨、㈩所示8 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均各別,行為亦互殊,且侵害不同法益,皆應分論併罰。

⒋被告戌○○以提供10萬元資金及介紹被告丁○○、黃○○掛

名矽準公司、程竣公司負責人之一行為,幫助被告戊○○等人為事實欄二㈠至㈧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一幫助行為觸犯8 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㈧、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按犯第3 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癸○○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有參與本件詐欺犯罪組織犯罪事實之犯行,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⒉查被告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3 年度交簡字第2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撤緩字第50號裁定撤銷該緩刑宣告,並於104 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130 頁),足見其係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8 年2 月22日作成釋字第775 號解釋,謂:「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案被告黃○○所為各次犯行,固均符合累犯認定之要件,惟審酌其前案係公共危險(酒後駕駛)案件,與本案罪名、性質均迥異,且其前案係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並未實際入監執行,執行完畢日距本案犯罪時間亦已相隔1 年餘,尚難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或具有特別之惡性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參酌前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⒊又被告戌○○基於幫助犯意為前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⒋被告黃○○之辯護人雖稱:被告黃○○就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均已認罪並坦白供述,案發後已深切悔悟,且其為長期經濟困窘居於社會底層之人,本案係債務問題一時失慮遭他人勸誘而為,但參與期間犯罪利益相當微薄,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13 頁)。惟立法者基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價值判斷,形成本罪對於其犯罪構成要件所彰顯之法律效果,如何程度之犯罪行為,藉由立法劃定其法定刑之範圍,賦予司法者於該法定刑之範圍內,給予相對應之宣告刑度,因此,就法定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而言,本即為立法者立法意志之形成與裁量,並專屬於立法者立法之權限,職司審判之法院,自無從取代立法者形成其立法政策或改變立法者之立法裁量,否則無異逾越司法權之界限、變更憲法建立權力分立、權力制衡之制度設計,在未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之情形下,倘輕易地變更刑事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將造成司法權對於立法者立法政策之形成權力受到侵害,立法者基於人民選舉而形成之民主原則、國會保留原則,亦會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是適用刑法第59條時,仍需審慎、詳細並慎重評估本案之事實是否確係符合該條所訂之各項要件,逐一細緻進行比對及涵攝事實與法律適用間之關係,不宜片面地以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效果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即認為當然可一概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揭櫫「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之旨,固無疑義,然仍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考量所有之情事,在符合刑法第59條之要件下,始可酌量減輕其刑;換言之,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其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憐憫,審判者必須經全盤考量案發時之所有情狀後,認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當之,是以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黃○○所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其各次犯罪之情節、手法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以觀,足見其惡性及造成之損害並非輕微,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與程度及所得利益等節,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難認其前開各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參酌上開犯罪法定本刑之規定,如逕科以各該最輕刑度,難認有過重之處,故本件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㈨、量刑:⒈被告戊○○、癸○○、黃○○、寅○○部分:

⑴爰審酌被告戊○○為圖不法利益,發起本案詐欺犯罪組織,

又分別邀集被告癸○○、黃○○、寅○○等共犯,以組織型態、縝密之分工,共同向前開告訴人、被害人廠商實行各項詐欺犯罪,並藉犯罪組織之結構坐享利益,所為嚴重破壞商業活動之信賴基礎,紊亂交易秩序,致各告訴人、被害人受有前開財產損失,其間被告戊○○、癸○○、黃○○復冒用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詐騙,行使變造之準公文書、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私文書,所為影響公文書之正確性,並足生損害於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及告訴人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被告戊○○、癸○○、黃○○、寅○○之主觀惡性及客觀犯行均非輕微;惟被告癸○○、黃○○皆已坦承全部犯行並清楚交代案情,犯後態度良好,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承認犯罪,且已與被害人藍新公司達成和解,獲得藍新公司之原諒,此有藍新公司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361 頁),惟仍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之犯後態度,另被告戊○○始終推諉卸責、飾詞辯解,毫無悔意,又其與被告癸○○、黃○○迄未對如事實欄二、三所示被害廠商為任何賠償、被告寅○○亦未賠償如事實欄三㈠、㈡、㈣、㈤、㈥、㈧、㈩所示被害廠商,復參酌被告戊○○為主導、操控本件犯罪之人,獲利最豐,被告癸○○、黃○○、寅○○均係因貪圖被告戊○○發給之報酬,而聽從被告戊○○之指示參與本件犯罪,被告戊○○、癸○○、黃○○、寅○○於事實欄二、三所示各次犯行之參與程度、行為樣態及角色分工、其4 人各自因本案實際獲得之利益(詳後沒收部分)、各次犯行造成之告訴人財產損害數額,暨考量被告戊○○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19歲之女兒、現與母親同住、目前在貿易公司上班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15 頁)、被告癸○○自陳學歷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本案被羈押前係獨自居住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15 頁)、被告黃○○自述學歷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與朋友同住、目前無業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

315 頁)、被告寅○○自稱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與父母同住、目前從事餐廳計時人員工作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15 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戊○○、癸○○、黃○○、寅○○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⑵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法院就數罪併罰各處有期徒刑之案件,應整體審酌上揭各因素,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並非以單純就各罪刑度累加為原則,所定應執行刑低於各刑合併累加之刑期,實係出於「限制加重原則」下,整體審酌之結果,而非給予多次犯罪之被告寬典,以鼓勵多次犯罪甚明,然多次犯罪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仍應綜合考量各次犯罪之手法及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及立法目的達成之必要性,避免累計之刑度顯然超過其犯罪之可罰性。本件被告戊○○、癸○○、黃○○、寅○○所為前開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出於詐取廠商貨品之相同動機,時間接近,犯罪手法亦雷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考量刑罰之目的既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且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尚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爰分別就被告戊○○、癸○○、黃○○、寅○○所犯各罪,依序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3 、4 、5 項所示。至被告寅○○固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就其前開各罪所定應執行刑已逾2 年,與刑法第74條規定之緩刑要件不符,自無從為緩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⒉被告戌○○部分:

爰審酌被告戌○○明知被告戊○○欲開設空殼公司詐騙廠商商品變賣,為使被告戊○○能早日清償積欠伊之債務,竟以前開手段,幫助被告戊○○以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之名向事實欄二所示各被害廠商詐取商品,致該等廠商受有非微之財產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俱已坦承所犯,應具悔意,且其僅於被告戊○○設立空殼公司前給予助力,在被告戊○○實際對事實欄二所示廠商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過程中未再提供任何幫助行為,又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本件犯行而實際獲利,暨考量其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現年各為8 歲、19歲之子女各1名、其現獨自居住、待業中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15 頁),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㈦、末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該條例第

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犯第1 項之罪者,解釋上係指最後罪數競合結果,應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為宣告之罪名而處斷者為限,倘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1 項之罪,惟因與他罪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以他罪為宣告之罪名而處斷,即不合該條第3 項所指之情形,自不得依此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76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戊○○因發起犯罪組織,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應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至於被告癸○○、黃○○、寅○○雖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其等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因與其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故本院未就其等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無從依同條例同條第3 項規定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關於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⒈按刑法之沒收,乃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

非屬刑罰之從刑。不論係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及犯罪所得,均可為沒收之標的。沒收之作用,乃存於犯罪事實或不法事實中禁制物之剝奪,不以有刑事責任為必要,而以應剝奪之標的(物或不法利益)為對象,應剝奪標的之所在,即為沒收之所在。於數人共同犯罪時,上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究應如何諭知沒收,已不能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附屬於刑罰而為相同之諭知,而應依立法目的、沒收標的之性質及其存在狀態,為下列不同之處理:㈠沒收標的為違禁物時,因違禁物本身具社會危害性,重在除去。故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除非違禁物已滅失或不存在,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㈡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時,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7 年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參照)。

⒉本件警方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

之華為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係被告戊○○所有,交予被告癸○○,供被告癸○○與被害廠商聯繫之用乙情,業經被告癸○○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五第305 頁),堪認係被告戊○○所有,而被告癸○○具事實上處分權,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戊○○、癸○○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均諭知沒收。又警方在被告黃○○前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IPHONE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IMEI碼為000000000000000 ),業經被告黃○○供稱係其所有,用以與其他被告聯絡本案事宜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6 至307 頁),並有該門號之申登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佐(見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33頁、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

298 至322 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其所犯各次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次警方在被告寅○○前開住處查扣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IPHONE 6S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IMEI碼為00000000000000),係被告寅○○所有,曾用以與被告戊○○聯繫詐騙被害人藍新公司之事乙情,有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可參(見本院卷五第307 頁),另被告戊○○交予警方扣案之如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IPHONE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枚;IMEI碼為00000000000000),係被告戊○○所有,曾用以與被告寅○○聯繫詐騙被害人藍新公司之事一節,亦有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足參(見本院卷五第

303 頁),且有前引被告戊○○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寅○○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107 年10月15日11時3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足佐,堪認分別係被告戊○○、寅○○共犯事實欄三㈨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寅○○、戊○○所犯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寅○○、戊○○為其他犯行時,因無證據證明有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故不於其等所犯其他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私文書、變造之公文書、國民身分證部分⒈本件警方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查扣之附表二編號26中之變

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83至88、91至93頁)、編號27中之偽造之中華公司107 年5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3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

7 年5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4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5 月

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貨品簽收單及107 年6 月

5 日貨品簽收單等私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182 、

187 至188 、190 、204 、198 、214 、221 、238 、239、237 、236 、240 、259 頁)、編號31隨身碟內之如附表七編號5 至8 所示變造之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電磁紀錄準公文書、宙○○國民身分證檔案(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14至17、18、19、20、21頁),均係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三㈠所示變造(準)公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等犯罪所生之物,且被告癸○○證稱前開變造之準公文書、公文書、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等均係被告戊○○交給其,前開貨品簽收單、報價單均係其依被告戊○○指示蓋印而偽造等情如前,堪認該等文書、電磁紀錄均係被告戊○○所有,而被告癸○○具事實上處分權,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戊○○、癸○○所犯事實欄三㈠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再者,警方在被告癸○○上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26中之變造之昭亮公司107 年3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準公文書、編號28所示變造之臺北市政府

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昭亮公司

106 年4 月13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文書、變造之昭亮公司10

7 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昭亮公司106年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準公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282 至282 、289 至290 、283 至286、291 至294 、287 、288 頁)、編號31隨身碟內之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10648301200 號函、昭亮公司變更登記表、昭亮公司10

6 年9-10、11-12 月、107 年1-2 月電磁紀錄準公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5 至10、11、12、13頁),均係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三㈢所示變造(準)公文書犯行所生之物,且亦皆係被告戊○○變造後交予被告癸○○保管等情,業經被告癸○○證述在卷,堪認該等公文書、準公文書均係被告戊○○所有,而被告癸○○具事實上處分權,依前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戊○○、癸○○所犯事實欄三㈢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另警方在被告癸○○前開居所查扣之如附表二編號25中之偽造之富連網公司107 年10月2 日報價單、編號26中之偽造之神朗公司106 年度綜合損益表、106 年度資產負債表等私文書、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

401 號函、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文書、編號27中之偽造之富連網公司107 年6 月25日報價單、10

7 年7 月23日報價單、107 年6 月15日報價單等私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五第61頁反面、第81至88、91至93、234、235 、241 、272 、274 頁)及編號31隨身碟內之如附表七編號5 、6 所示變造之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5499401 號函等電磁紀錄準公文書(見甲○108 偵2474卷八第14至17、18、20頁),均係被告戊○○、癸○○、黃○○如事實欄三㈧所示變造(準)公文書、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所生之物,且均係被告戊○○所有,被告癸○○對之具事實上處分權,亦經被告癸○○陳明,依前開說明,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戊○○、癸○○所犯事實欄三㈧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⒉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亦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19 條既為刑法普通沒收外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1

9 條規定沒收。再按刑法第219 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747 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戊○○、癸○○、黃○○所偽造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屬偽造之署押、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分別於其等所犯相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偽造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及「宙○○」印章,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於被告戊○○、癸○○、黃○○所犯各相關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其等持以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行使之前開偽造之私文書、變造之準公文書及國民身分證部分,既已分別交付上開告訴人收執,非屬本件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關於犯罪所得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參諸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立法理由之說明,犯罪所得之沒收,其沒收標的須係來自違法行為,且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又倘嚴格依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認定應沒收之範圍,在具體個案中則不免難以精確計算或失之過苛,因此刑法第38條之2 特別規定: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即賦予法官在具體個案上,綜合各種情狀決定嚴格剝奪犯罪所得是否過苛,及應否裁減沒收數額之廣泛裁量權。且前述犯罪所得之範圍與價額之認定估算,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刑法第38條之2 修正理由參見)。次按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8月11日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就本件各被告犯罪所得之沒收,分述如下:

⒈被告戊○○部分:

本件被告戊○○等人如事實欄二、三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詐得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商品,均係交給被告戊○○變賣乙情,業經證人即被告癸○○、黃○○、寅○○證述如前,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8所示商品即係被告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既均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於其所犯各該罪刑項下諭知沒收,且因該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併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戊○○僱用被告癸○○、黃○○、寅○○為本件犯行,雖有發給薪水,此經被告癸○○等人證述如前,然被告戊○○既非將其犯罪所得或變得之物與被告癸○○等人朋分,足見被告癸○○等人向被告戊○○支領之薪資,並非就其等詐欺所得作分配,故就被告癸○○等人領取之薪資部分自無從認非屬被告戊○○之犯罪所得而予以扣除,併予敘明。

⒉被告癸○○部分:

被告癸○○自承本案受雇於被告戊○○公司期間,薪水平均每週6,000 元,從106 年4 月即矽準公司設立登記後即開始按週領取至被查獲為止,都是週五領取當週薪水,被查獲當週的薪水尚未領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8頁、本院卷五第30

6 頁),遍閱全卷亦無證據證明其所述非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以其前開所述為基礎,認自106 年4 月第1 週起迄本件為警搜索之日即107 年11月29日止係其領取薪水之期間,合計為86週(不含為警查獲當週),是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所領取之薪資總計為51萬6,000 元(計算式:

6,000 元×86週=51萬6,000 元),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事,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黃○○部分:

被告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件伊受雇於被告戊○○,薪水計算方式是聯絡客戶每小時150 元、載貨每次1,00

0 元、匯款1 次可得500 元以內之報酬,租屋、搬家沒有另外獲取報酬,從開始到結束,總共獲得5 萬多至6 萬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8 至109 頁),而遍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其所言不實,爰基於「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基本法理,認定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所領取之報酬總計為5 萬元,其犯罪所得既未合法發還被害人,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事,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被告寅○○部分:

被告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受雇於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期間係從107 年3 月到11月,都是月初領上個月的薪水,因為11月被查獲,故並未領到11月的薪水,伊有領到3 月至10月之薪水,每月3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5頁),既無證據證明其所述為虛,則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所領取之薪資合計應為24萬元(計算式:3 萬元×8 個月=24萬元),既亦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事,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末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而此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參照)。故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間接使用者,即不含在內。再者,「犯罪所生之物」,係指由實施犯罪行為之結果而直接取得之物而言;如現實所得之物,僅與犯罪所生之物有間接關係,或非屬原物(如變賣竊盜物之所得),或非有體物(如無形利益或權利),均不在沒收之列(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202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除前開㈠、㈡所述扣案物外之如附表二至七所示扣案物,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與被告戊○○等人本件犯行具直接關連性,亦非得逕認係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核其性質至多僅係證據資料,亦均非違禁物,爰均不宣告沒收,應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處理。至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雖稱: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在全碩公司查扣之門號0000000000號ASUS牌行動電話,伊有接聽過該電話,是廠商打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6 頁),然觀諸前引告訴人泰溥公司、精豪公司、聲寶公司、竑樺公司、龍龍公司、新洲全球公司、采威公司、捷修網公司、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嘉衡公司、天鉞公司、優達公司、大理公司、聯錏公司、富連網公司、臺灣恩悌悌公司相關人員之證詞及提出之資料,均未顯示被告戊○○等人有使用此門號與其等聯絡,而證人即被害人藍新公司業務丙○○於警詢時雖稱:其發現遭全碩公司「許凱祥」詐騙後,「許凱祥」曾於107 年11月19日發信告知伊已換電話為0000000000等語,然其亦稱並未撥打該電話(見甲○107 偵1833

9 卷三第24頁反面),且斯時被告戊○○等人之詐欺犯行業已既遂,自難認該支扣案之行動電話係被告戊○○等人為事實欄三㈨所示犯行使用之物,故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戌○○知悉被告戊○○所成立之組織,係以設立空殼公司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而加入此組織中,因認被告戌○○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被告寅○○與被告癸○○、黃○○、戊○○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寅○○、癸○○、黃○○於下列時間,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下列廠商詢價、確認訂單或提領商品及匯款,取得廠商所交付之商品後,未清償積欠貨款,且將公司原營業場所搬遷一空,依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取得之商品交由被告戊○○負責銷贓:㈠於107 年2 月8 日至3 月間,告訴人中華公司之業務天○○前往富麗展業公司拜訪時,持前開變造之「宙○○」國民身分證、臺北市政府

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偽造之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向天○○佯稱為神朗公司業務「乙○○」、將另以神朗公司與告訴人中華公司交易而行使,並持前開偽刻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蓋在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上,而行使上開偽、變造公、私文書,以「先匯款再交貨」、「出貨後次月30日前如期支付貨款」方式取得告訴人中華公司信任後,即接續於107 年5 至6 月,以神朗公司名義,分別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訂購總金額為221 萬691 元之電腦軟硬體設備,並於報價單、貨品簽收單、貨品驗收單、統一發票等交易文件上,偽簽「乙○○」簽名、盜蓋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以交付予告訴人中華公司之人員而行使,並同時交付支票號碼AK0000000 號、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票載發票日107 年7 月30日、付款人臺灣銀行文山分行、票面金額497 萬6,561 支票1張,以清償貨款,致告訴人中華公司陷於錯誤,以為神朗公司、乙○○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所訂購之電腦零件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㈡接續於107 年10月31日、11月7 日、11月15日,以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優達公司分別訂購總金額分別為9 萬9,975 元、12萬4,

425 元、17萬9,025 元之螢幕及電腦週邊設備,致告訴人優達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螢幕及電腦週邊設備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5 樓);㈢以昭亮公司業務「地○○」名義,於107年6 月5 日以電子郵件聯繫告訴人富連網公司,改稱須以神朗公司名義進行交易,持上開偽造之神朗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函文、神朗公司106 年6 月2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佯以神朗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先訂購並如期付款後,取得告訴人富連網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

9 、10月,大量訂購總金額為336 萬9,383 元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洗衣機等商品,並於報價單等交易文件上,盜蓋「神朗公司」大小章,而偽造上開私文書,並以電子郵件回傳予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而行使,復自107 年8 月9 日起以欣美力公司業務「李光國」、「范揚欣」名義,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訂購總金額為381 萬1,428 元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等商品,致告訴人富連網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神朗公司、地○○、李光國、范揚欣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3C貨品、電腦零組件、小家電等商品,送至指定之光復北路營業地點、康定路營業地點、松江路營業地點等處。因認被告寅○○此部分所為,亦均涉犯刑法第33

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等罪嫌云云。

三、被告戊○○、癸○○、黃○○為如事實欄三㈢所示詐欺告訴人嘉衡公司之犯行時,另有持上開偽造、變造之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佯以昭亮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因認其3 人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

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戌○○涉犯前開一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戌

○○之供述、證人即被告戊○○、癸○○、黃○○於偵查中之證述為其依據;其認被告寅○○另涉犯前開二所載犯行,主要係以證人即被告癸○○於偵查中之證詞為其依據;其認被告戊○○、癸○○、黃○○均涉犯前開三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癸○○於偵訊時所為自白為其依據。訊據被告戌○○堅決否認有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辯稱:伊並未加入戊○○之犯罪組織等語;訊之被告寅○○堅決否認上開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戊○○等人有以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購買商品之事等語;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有為前開三之行使偽造、變造公文書、私文書等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昭亮公司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詐騙貨品之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前所述,被告戌○○僅係基於幫助被告戊○○等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意,提供10萬元資金予被告戊○○設立空殼公司,及介紹被告黃○○、丁○○予被告戊○○,擔任前開空殼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之後並未至矽準公司、程竣公司、琮禾公司任職,亦未參與經營,則其對於被告戊○○所設立、經營之前開公司是否係具有持續性,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犯罪組織乙節是否知情洵非無疑,且依其所述,其之所以願意出資及介紹人頭給被告戊○○,係為使被告戊○○得以藉由詐騙廠商之手段趕快賺錢清償積欠其之款項,實難認其有加入、參與被告戊○○所發起之犯罪組織之意思。

二、被告寅○○始終堅稱其只有在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上班,沒有聽說過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並未參與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向廠商訂貨之事,亦未到過欣美力公司松江路營業地點、康定路營業地點、神朗公司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癸○○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事實欄三部分,戊○○叫伊處理的是欣美力公司、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主要是寅○○聽戊○○指示處理;寅○○沒有到過欣美力公司康定路地址及神朗、昭亮公司光復北路地址,寅○○事前並不知道戊○○以昭亮、神朗公司名義向中華公司、嘉衡公司、富連網公司訂購貨品、以欣美力公司名義訂購貨品之事,也沒有參與,是事後伊才依照戊○○指示,將其以昭亮、神朗公司名義向廠商訂貨之事告知寅○○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26 頁、本院卷三第23、30至31、33頁、本院卷四第413 至414 頁)、證人即被告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寅○○是在長安東路的公司,應該沒有在欣美力公司工作;伊去松江路營業地點1 樓管理員處取貨時,沒有遇過寅○○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133 頁、本院卷三第106 頁、本院卷四第329 頁)相吻合,佐以本件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執行搜索時,確未發現任何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之資料,有前引該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足證,被告寅○○此部分辯詞尚堪採信;再查被告戊○○等人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公司詐取之貨品均係指定送至光復北路營業地點,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詐取之貨品係指定送至康定路營業地點,另其等以欣美力公司之名義,向告訴人優達公司詐取之貨品則均係指定送至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向告訴人富連網公司詐取貨品則係指定送到松江路營業地點,有前引告訴人中華公司、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提出之交易資料及本院與告訴人中華公司之公務電話紀錄1 份(見本院卷二第

364 頁)存卷可稽,足見該些廠商均非將貨品送到被告寅○○任職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或長安東路營業地點,益徵被告寅○○辯稱其並未處理過神朗公司、欣美力公司向廠商購貨之事等語應非虛妄。至於證人即被告癸○○固另證稱:寅○○知道有使用神朗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與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嘉衡公司交易,因為伊開發出來,戊○○會叫伊將與對方公司談話的內容教導寅○○,過程中有提到神朗公司、昭亮公司的名字,戊○○叫伊教寅○○用何公司及何方式與對方交易等語(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53 頁、本院卷四第41

4 頁),然觀之其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證:伊是在以昭亮公司、神朗公司開發客戶成功後,告知寅○○是如何用這兩家公司名義開發客戶成功,是戊○○叫伊將伊成功的經驗跟寅○○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頁、本院卷四第414 頁),堪認被告癸○○係於以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廠商成功後,方依被告戊○○指示,將其經驗及詐欺方式教導予被告寅○○,在別無證據證明被告寅○○有參與事前謀議或就此部分犯罪有行為分擔之情況下,尚非得僅因被告寅○○事後知悉被告癸○○有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之事,即可認定其有與被告戊○○、癸○○、黃○○等人共同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對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行騙之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被告寅○○辯稱其等並未參與亦不知道欣美力公司、神朗公司向廠商購買貨品部分,尚非不可採,公訴人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寅○○就被告戊○○等人冒用神朗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中華公司、富連網公司及以欣美力公司之名詐騙告訴人優達公司、富連網公司之犯行,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依「無罪推定」、「罪證有疑,惟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自難逕認被告寅○○共犯前開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重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三、關於上開三之犯罪事實,被告癸○○固於偵訊時供承:伊當初有提供昭亮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取信告訴人嘉衡公司云云(見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150 頁),然嘉衡公司於108 年5 月10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稱:該公司與昭亮公司人員交易時,並未要求昭亮公司提出臺北市政府公文、昭亮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4 頁),被告癸○○此部分供述顯與客觀事證未合,公訴意旨採信其自白,認定被告戊○○、癸○○、黃○○有為上開三所載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行使變造之昭亮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月13日變更登記表犯行,顯有未洽。

四、綜上,公訴人所指被告戌○○另涉犯前開一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寅○○另涉犯前開二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犯行,被告戊○○、癸○○、黃○○另涉犯上開三所示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本應就前開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前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被告戌○○所涉上開一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與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寅○○所涉前開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則與其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事實欄三㈠、㈤、㈧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被告戊○○、癸○○、黃○○所涉前開三所示行使變造公文書犯行與其等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如事實欄三㈢所示變造(準)公文書屬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寅○○與被告癸○○、黃○○、戊○○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寅○○、癸○○、黃○○於下列時間,以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下列廠商詢價、確認訂單或提領商品及匯款,取得廠商所交付之商品後,未清償積欠貨款,且將公司原營業場所搬遷一空,依此方式遂行詐欺犯行,取得之商品交由被告戊○○負責銷贓:㈠於

107 年5 月間以電話聯繫告訴人嘉衡公司業務鍾武翰,持上開偽造之昭亮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變造之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函文及昭亮公司106 年4 月13日變更登記表,佯以昭亮公司名義訂購商品而行使,先於107 年

5 月7 日訂購小額訂購電腦軟體,並如期付款後,取得告訴人嘉衡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5 月14日、21日、24日、30日,訂購總金額為38萬7,020 元之電腦軟硬體商品,並於報價單、出貨單、貨品簽收單等交易文件上,偽簽「地○○」簽名、盜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致告訴人嘉衡公司陷於錯誤,誤「昭亮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所訂購之電腦軟硬體商品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 號6 樓之2 ,嘉衡公司因而損失38萬7,020 元之商品;㈡以欣美力公司「范先生」名義,聯繫告訴人聯錏公司,表示欲訂購電腦軟硬體設備,先小額訂購並現金付款後,取得告訴人聯錏公司信任,再接續於107 年8 月28日、29日,分別訂購3 萬8,745 元、9 萬3,450 元電腦軟體等商品,致告訴人聯錏公司陷於錯誤,誤認欣美力公司將如期支付貨款,而將訂購之電腦軟體送至指定之臺北市○○區○○路○○號1 樓之3 (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區○○路○○○ 號14樓之6 ),告訴人聯錏公司因而損失13萬2,195 元之貨款。因認被告寅○○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之公文書、私文書等罪嫌云云。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寅○○亦涉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癸○○於偵查中之證詞為其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寅○○堅決否認有為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戊○○等人有以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聯錏公司購買商品之事等語。

叁、經查,被告寅○○始終堅稱其只有在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

司上班,沒有聽說過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未參與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向廠商訂貨之事,亦未到過欣美力公司松江路營業地點、康定路營業地點、昭亮公司光復北路營業地點等語,核與前開「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叁、二」所引證人即被告癸○○、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詞相符,且如前所述,警方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執行搜索,確未發現任何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之資料,有前引該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足稽,其所辯尚堪採信;再查被告戊○○、癸○○、黃○○冒用昭亮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嘉衡公司詐取之貨品均係指定送至光復北路營業地點,以欣美力公司之名向告訴人聯錏公司詐取之貨品則均係指定送至康定路營業地點,有前引告訴人嘉衡公司、聯錏公司提出之交易資料及告訴人聯錏公司108 年4 月16日回函(見本院卷二第496頁)在卷為憑,足見該些廠商均非將貨品送到被告寅○○任職之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中山北路2 段營業地點或長安東路營業地點,益徵被告寅○○辯稱其並未處理過昭亮公司、欣美力公司向前開廠商購貨之事等語應非虛妄。再者,證人即被告癸○○固證稱:寅○○知道有使用昭亮公司名義與嘉衡公司交易,因為伊開發出來,戊○○會叫伊將與對方公司談話的內容教導寅○○,過程中有提到昭亮公司的名字,戊○○叫伊教寅○○用何公司及何方式與對方交易等語如前,然依前所述,可知被告癸○○係於以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成功後,方依被告戊○○指示,將其經驗及詐騙方式教導予被告寅○○、在別無證據證明被告寅○○有參與事前謀議或就此部分犯罪有行為分擔之情況下,尚非得僅因被告寅○○事後知悉被告癸○○冒用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之事,即可認定其等有與被告戊○○、癸○○、黃○○共同冒用神朗公司名義對告訴人嘉衡公司行騙之犯意聯絡。綜上所述,被告寅○○辯稱其並未參與、亦不知道被告戊○○等人另以欣美力公司、昭亮公司名義詐取廠商貨品等語,尚非不可採,公訴人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寅○○就被告戊○○等人冒用昭亮公司名義詐騙告訴人嘉衡公司及以欣美力公司之名詐騙告訴人聯錏公司之犯罪事實,有何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依「無罪推定」、「罪證有疑,惟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等刑事訴訟法基本法理,自難逕認被告寅○○共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肆、綜上所述,被告寅○○所辯前詞,尚非不可採。本案公訴人認被告寅○○共同涉犯此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變造(準)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寅○○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 1條第1 項,106 年4 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3 項、第8 條第1 項後段,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0 條、第211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犯該項之罪,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犯前項之罪者,其期間為5 年。前項強制工作,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其執行。

第3 項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 年6 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戊○○等人詐欺所得財物)┌──┬───────┬───────┬───┬─────────┐│編號│對應之犯罪事實│ 商品名稱 │ 數量 │ 證 據 出 處 │├──┼───────┼───────┼───┼─────────┤│ 1 │事實欄二㈠ │Seagate 3.5 吋│20顆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TB 硬碟 │ │ 偵4327卷第16頁)││ │ ├───────┼───┤⒉銷貨單(北檢107 ││ │ │Seagate 3.5 吋│10顆 │ 偵4327卷第11頁)││ │ │1TB 硬碟 │ │⒊送貨單(北檢107 ││ │ ├───────┼───┤ 偵4327卷第21頁)││ │ │創見 S370S-128│10顆 │⒋支票(北檢107 偵││ │ │GB 固態硬碟(S│ │ 4327卷第95頁) ││ │ │ATA3)全鋁殼 │ │ ││ │ ├───────┼───┤ ││ │ │創見S370S-256G│20顆 │ ││ │ │B 固態硬碟(SA│ │ ││ │ │TA3)全鋁殼 │ │ │├──┼───────┼───────┼───┼─────────┤│ 2 │事實欄二㈡ │IPHONE 8 PLUS │1 支 │⒈詢價單(北檢107 ││ │ │SPACE GRAY 64G│ │ 他2294卷第23頁)││ │ │B-TWN │ │⒉出貨單(北檢107 ││ │ ├───────┼───┤ 他2294卷第24頁)││ │ │IPHONE 8 PLUS │2 支 │⒊統一發票(北檢10││ │ │SPACE GRAY 256│ │ 7 他2294卷第25頁││ │ │GB-TWN │ │ ) ││ │ ├───────┼───┤ ││ │ │IPHONE 8 PLUS │1 支 │ ││ │ │SILVER 256GB-T│ │ ││ │ │WN │ │ │├──┼───────┼───────┼───┼─────────┤│ 3 │事實欄二㈢ │ASUS華碩22型不│10 │⒈估價單(北檢107 ││ │ │閃屏濾藍光液晶│ │ 他4474卷第63頁)││ │ │螢幕 VP228NE │ │⒉訂單明細(甲○10││ │ ├───────┼───┤ 7偵18339 卷二第 ││ │ │Intel Core G45│10 │ 103頁) ││ │ │60雙核心CPU │ │⒊統一發票(甲○10││ │ ├───────┼───┤ 7 偵18339 卷二第││ │ │(專案)IPHONE│2 │ 104 頁) ││ │ │X 256G高階防水│ │⒋支票(北檢107 他││ │ │智慧機(太空灰│ │ 4474卷第5 頁) ││ │ │) │ │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 │ ├───────┼───┤ (北檢107 他4474││ │ │(專案)IPHONE│2 │ 卷第7 頁) ││ │ │X 256G高階防水│ │⒍退票理由單(北檢││ │ │智慧機(銀) │ │ 107 他4474卷第7 ││ │ ├───────┼───┤ 頁) ││ │ │(專案)1PH0NT│2 │ ││ │ │X 64G 高階防水│ │ ││ │ │智慧機(銀) │ │ ││ │ ├───────┼───┤ ││ │ │(專案)1PH0NT│2 │ ││ │ │X 64G 高階防水│ │ ││ │ │智慧機( 太空灰│ │ ││ │ │) │ │ ││ │ ├───────┼───┼─────────┤│ │ │ASUS華碩22型不│20 │⒈估價單(北檢107 ││ │ │閃屏濾藍光液晶│ │ 他4474卷第62頁)││ │ │螢幕 VP228NE │ │⒉訂單明細(甲○10││ │ ├───────┼───┤ 7偵18339 卷二第 ││ │ │Intel Core i7 │10 │ 105頁) ││ │ │7700四核心CPU │ │⒊統一發票(北檢10││ │ ├───────┼───┤ 7 他4474卷第67頁││ │ │(專案)IPHONE│1 │ ) ││ │ │X 256G高階防水│ │⒋支票(北檢107 他││ │ │智慧機(太空灰│ │ 4474卷第6 頁) ││ │ │) │ │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 │ ├───────┼───┤ (北檢107 他4474││ │ │(專案)IPHONE│2 │ 卷第8 頁) ││ │ │X 256G高階防水│ │⒍退票理由單(北檢││ │ │智慧機(銀) │ │ 107 他4474卷第8 ││ │ ├───────┼───┤ 頁) ││ │ │(專案)1PH0NT│2 │ ││ │ │X 64G 高階防水│ │ ││ │ │智慧機(銀) │ │ ││ │ ├───────┼───┤ ││ │ │(專案)1PH0NT│2 │ ││ │ │X 64G 高階防水│ │ ││ │ │智慧機( 太空灰│ │ ││ │ │) │ │ │├──┼───────┼───────┼───┼─────────┤│ 4 │事實欄二㈣ │微軟Office家用│10 │⒈統一發票(甲○10││ │ │及中小企業版Ho│ │ 7 他873 卷第7 頁││ │ │me and Busines│ │ ) ││ │ │s 2016 Win 中 │ │⒉出貨單(甲○107 ││ │ │文 │ │ 他873 卷第10頁)││ │ │ │ │⒊送貨單(甲○107 ││ │ │ │ │ 他873 卷第11至12││ │ │ │ │ 頁) ││ │ │ │ │⒋支票(甲○107 他││ │ │ │ │ 873卷第16頁) ││ │ │ │ │⒌退票理由單(甲○││ │ │ │ │ 107 他873 卷第16││ │ │ │ │ 頁) ││ │ ├───────┼───┼─────────┤│ │ │EPSON LQ-690C │3 │⒈統一發票(甲○10││ │ │點陣式印表機 │ │ 7 他873 卷第8 頁││ │ ├───────┼───┤ ) ││ │ │MP2J2TA/A iPad│3 │⒉送貨單(甲○107 ││ │ │Wi-Fi 128GB SI│ │ 他873 卷第10至14││ │ │LVER │ │ 頁) ││ │ ├───────┼───┤⒊支票(甲○107 他││ │ │MPGW2TA/A iPad│3 │ 873卷第16頁) ││ │ │Wi-Fi 128GB GO│ │⒋退票理由單(甲○││ │ │LD │ │ 107 他873 卷第16││ │ │ │ │ 頁) ││ │ ├───────┼───┼─────────┤│ │ │iPad Wi-Fi 128│1 │⒈統一發票(甲○10││ │ │GB SILVER │ │ 7 他873 卷第8 頁││ │ ├───────┼───┤ ) ││ │ │iPad Wi-Fi 128│1 │⒉送貨單(甲○107 ││ │ │GB GOLD │ │ 他873 卷第10至14││ │ │ │ │ 頁) ││ │ │ │ │⒊支票(甲○107 他││ │ │ │ │ 873卷第16頁) ││ │ │ │ │⒋退票理由單(甲○││ │ │ │ │ 107 他873 卷第16││ │ │ │ │ 頁) ││ │ ├───────┼───┼─────────┤│ │ │EPSON LQ-690C │5 │⒈統一發票(甲○10││ │ │點陣式印表機 │ │ 7 他873 卷第9 頁││ │ ├───────┼───┤ ) ││ │ │iPad Wi-Fi 128│1 │⒉送貨單(甲○107 ││ │ │GB SILVER │ │ 他873 卷第10至14││ │ ├───────┼───┤ 頁) ││ │ │iPad Wi-Fi 128│2 │⒊支票(甲○107 他││ │ │GB GOLD │ │ 873卷第16頁) ││ │ │ │ │⒋退票理由單(甲○││ │ │ │ │ 107 他873 卷第16││ │ │ │ │ 頁) ││ │ ├───────┼───┼─────────┤│ │ │iPAD PRO 10.5-│3 │⒈統一發票(甲○10││ │ │IN Wi-Fi 64GB │ │ 7 他873 卷第9 頁││ │ │GRAY │ │ ) ││ │ ├───────┼───┤⒉送貨單(甲○107 ││ │ │IPAD PRO 10.5-│3 │ 他873 卷第10至14││ │ │IN Wi-Fi 64GB │ │ 頁) ││ │ │GOLD │ │⒊支票(甲○107 他││ │ ├───────┼───┤ 873卷第16頁) ││ │ │IPAD PRO 10.5-│2 │⒋退票理由單(甲○││ │ │IN Wi-Fi 256GB│ │ 107 他873 卷第16││ │ │GOLD │ │ 頁) │├──┼───────┼───────┼───┼─────────┤│ 5 │事實欄二㈤ │創見TS240GSSD2│10 │⒈詢價單(甲○107 ││ │ │20S240GB SSD S│ │ 偵11246 卷第22頁││ │ │S DTS240GSSD22│ │ ) ││ │ │40 │ │⒉統一發票(甲○10││ │ ├───────┼───┤ 7 偵11246 卷第29││ │ │Kinsttone SA40│10 │ 至30頁) ││ │ │0S37 240G SSD │ │ ││ │ │KingstoneSA 40│ │ ││ │ │0S37/240G │ │ ││ │ ├───────┼───┼─────────┤│ │ │Intel Core i3-│4 │⒈統一發票(甲○10││ │ │8100 CPU-i3-81│ │ 7 偵11246 卷第30││ │ │00 │ │ 頁) │├──┼───────┼───────┼───┼─────────┤│ 6 │事實欄二㈥ │威剛PC記憶體16│2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GB DDR4-2400 │ │ 他3454卷第11頁至││6-1 │ ├───────┼───┤ 第13頁) ││(矽│ │威剛PC記憶體8G│20 │⒉支票(北檢107 他││準公│ │B DDR4-2400 │ │ 3454卷第53頁) ││司部│ ├───────┼───┤⒊退票理由單(北檢││分)│ │TRANS SSD TS 1│50 │ 107 他3454卷第53││ │ │28G SSD 230S S│ │ 頁) ││ │ │D230S系列 │ │ ││ │ ├───────┼───┤ ││ │ │Apple Ipad iPa│7 │ ││ │ │d Wi-Fi 128GB │ │ ││ │ │;9.7;Wifi │ │ ││ │ ├───────┼───┤ ││ │ │Office 2016 家│20 │ ││ │ │用企業中文版(│ │ ││ │ │無光碟) │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 ││ │ │Core I7-7700,│ │ ││ │ │4 核8 緒 │ │ ││ │ ├───────┼───┼─────────┤│ │ │威剛PC記憶體16│15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GB DDR4-2400 │ │ 他3454卷第14頁)││ │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威剛PC記憶體8G│20 │ 3454卷第54頁) ││ │ │B DDR-2400 │ │⒊退票理由單(北檢││ │ ├───────┼───┤ 107 他3454卷第54││ │ │微軟Win Home 1│25 │ 頁) ││ │ │0 64Bit中文隨 │ │ ││ │ │機版 │ │ ││ │ ├───────┼───┤ ││ │ │微軟Win Pro 10│25 │ ││ │ │64Bit 中文隨機│ │ ││ │ │版 │ │ ││ │ ├───────┼───┤ ││ │ │Office Office │20 │ ││ │ │2016家用企業中│ │ ││ │ │文版(無光碟)│ │ ││ │ ├───────┼───┼─────────┤│ │ │美光MX000 000G│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SSD │ │ 他3454卷第15至16││ │ ├───────┼───┤ 頁) ││ │ │INTEL 第七代i5│20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7500 (四核)│ │ 3454卷第55頁) ││ │ │中央處理器 │ │⒊退票理由單(北檢││ │ ├───────┼───┤ 107 他3454卷第55││ │ │HITACHI 日立日│1 │ 頁) ││ │ │本原裝進口加濕│ │ ││ │ │空氣清靜機UDP-│ │ ││ │ │K90 │ │ ││ │ ├───────┼───┤ ││ │ │dyson Pure Hot│2 │ ││ │ │+Cool空氣清淨 │ │ ││ │ │涼暖氣流倍增器│ │ ││ │ │HP02/W │ │ ││ │ ├───────┼───┤ ││ │ │HiTACHI FUZZY │1 │ ││ │ │感溫適濕負離子│ │ ││ │ │清淨除濕機RD-3│ │ ││ │ │20DS(銀色) │ │ ││ │ ├───────┼───┼─────────┤│ │ │INTEL I3-7100 │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他3454卷第17頁)││ │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INTEL00-0000 C│50 │ 3454卷第56頁) ││ │ │PU │ │⒊退票理由單(北檢││ │ ├───────┼───┤ 107 他3454卷第56││ │ │INTEL00-0000 C│86 │ 頁) ││ │ │PU │ │ ││ │ ├───────┼───┤ ││ │ │Office Office │50 │ ││ │ │2016家用企業中│ │ ││ │ │文版(無光碟)│ │ ││ │ ├───────┼───┤ ││ │ │微軟WiNlO PRO │30 │ ││ │ │中文專業隨機版│ │ ││ │ ├───────┼───┤ ││ │ │微軟Win Home10│20 │ ││ │ │中文隨機版 │ │ ││ │ ├───────┼───┼─────────┤│ │ │威剛PC記憶體16│3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GB DDR4-2400 │ │ 他3454卷第18至20││ │ ├───────┼───┤ 頁) ││ │ │微軟Win Home10│20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64Bit 中文隨機│ │ 3454卷第58頁) ││ │ │版 │ │⒊退票理由單(北檢││ │ ├───────┼───┤ 107 他3454卷第58││ │ │微軟Win Pro 10│20 │ 頁) ││ │ │64Bit 中文隨機│ │ ││ │ │版 │ │ ││ │ ├───────┼───┤ ││ │ │美光MX000 000G│20 │ ││ │ │SSD │ │ ││ │ ├───────┼───┤ ││ │ │Intel CPU 盒裝│10 │ ││ │ │CoreI7-7700 ,│ │ ││ │ │4 核8緒 │ │ ││ │ ├───────┼───┤ ││ │ │INTEL 第七代i5│10 │ ││ │ │-7500 (四核)│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 │Apple Ipad Wi-│8 │ ││ │ │Fi 128GB;9.7 │ │ ││ │ │;WiFi │ │ ││ │ ├───────┼───┤ ││ │ │Apple Ipad min│5 │ ││ │ │i4 Wi-Fi 128G │ │ ││ │ │B;9.7 │ │ ││ │ ├───────┼───┤ ││ │ │dyson Pure Hot│1 │ ││ │ │+ Cool空氣清淨│ │ ││ │ │涼暖氣流倍增器│ │ ││ │ │HP02/W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oreI7-7700,4│ │ 他3454卷第21至22││ │ │核8 緒 │ │ 頁) ││ │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Office Office │30 │ 3454卷第58頁) ││ │ │2016家用企業中│ │ ││ │ │文版(無光碟)│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I5-7400 │ │ ││ │ ├───────┼───┤ ││ │ │INTEL 第七代i5│20 │ ││ │ │-7500 (四核)│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 │微軟Win Home10│30 │ ││ │ │64Bit 中文隨機│ │ ││ │ │版 │ │ ││ │ ├───────┼───┼─────────┤│ │ │ASUS華碩S510UN│1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15.6吋FHDFHD/i│ │ 他3454卷第23至25││ │ │7-8550 U/4G/1t│ │ 頁) ││ │ │B+1 128G SSD/N│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V MX150-2G獨顯│ │ 3454卷第59頁) ││ │ │冰柱金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CoreI7-7700 ,│ │ ││ │ │4 核8緒 │ │ ││ │ ├───────┼───┤ ││ │ │Apple Ipad Wi-│5 │ ││ │ │Fi 128GB;9.7 │ │ ││ │ │;WiFi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I3-7100 ,2 核│ │ ││ │ │4 緒 │ │ ││ │ ├───────┼───┤ ││ │ │INTEL 第七代i5│30 │ ││ │ │-7500 (四核)│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15-7400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oreI5-7400 I3│ │ 他3454卷第26至27││ │ │-7100,4 核4緒│ │ 頁) ││ │ │ │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 3454卷第60頁) ││ │ │威剛PC記憶體16│50 │ ││ │ │GB DDR4-2400 │ │ ││ │ ├───────┼───┤ ││ │ │Intel CPU 盒裝│15 │ ││ │ │CoreI5-7500 │ │ ││ │ ├───────┼───┤ ││ │ │Intel CPU 盒裝│22 │ ││ │ │CoreI7-7700 ,│ │ ││ │ │4核8緒 │ │ ││ │ ├───────┼───┤ ││ │ │威剛PC記憶體8G│50 │ ││ │ │B DDR4-2400 │ │ ││ │ ├───────┼───┼─────────┤│ │ │威剛PC記憶體8G│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B DDR4-2400 │ │ 他3454卷第28至31││ │ ├───────┼───┤ 頁) ││ │ │TRANS SSD TS 1│50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28G SSD 230S S│ │ 3454卷第60頁) ││ │ │D230S系列 │ │ ││ │ ├───────┼───┤ ││ │ │微軟Win Pro 10│20 │ ││ │ │64Bit 中文隨機│ │ ││ │ │版 │ │ ││ │ ├───────┼───┤ ││ │ │威剛SSD 威剛Ul│30 │ ││ │ │timate SU800 1│ │ ││ │ │28G SSD 固態硬│ │ ││ │ │碟 │ │ ││ │ ├───────┼───┤ ││ │ │Intel CPU 盒裝│80 │ ││ │ │13-7100 │ │ ││ │ ├───────┼───┤ ││ │ │KINGS SSD SUV4│50 │ ││ │ │00系列,120G,│ │ ││ │ │2.5 吋,SATA │ │ ││ │ ├───────┼───┤ ││ │ │Apple Ipad Wi-│6 │ ││ │ │Fi 128GB;9.7 │ │ ││ │ │;WiFi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5 │ ││ │ │CoreI5-7400,4│ │ ││ │ │核4 緒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CoreI5-7500,4│ │ ││ │ │核4 緒 │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 ││ │ │CoreI5-7700,4│ │ ││ │ │核8 緒 │ │ ││ │ ├───────┼───┼─────────┤│ │ │Office Office │3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016家用企業中│ │ 他3454卷第32頁)││ │ │文版(無光碟)│ │⒉支票(北檢107 他││ │ ├───────┼───┤ 3454卷第61頁) ││ │ │微軟Win Home 1│30 │ ││ │ │0 64Bit中文隨 │ │ ││ │ │機版 │ │ ││ │ ├───────┼───┤ ││ │ │Win Pro 10 64-│30 │ ││ │ │Bit,中文隨機 │ │ ││ │ │版(DVD )FQC-│ │ ││ │ │08935 │ │ ││ │ ├───────┼───┼─────────┤│ │ │Intel CPU 盒裝│2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oreI5-7500 │ │ 他3454卷第33至34││ │ ├───────┼───┤ 頁) ││ │ │Intel CPU 盒裝│20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CoreI7-7700 ,│ │ 3454卷第61頁) ││ │ │4 核8緒 │ │ ││ │ ├───────┼───┤ ││ │ │威剛Ultimate S│20 │ ││ │ │U000 000G SSD │ │ ││ │ │固態硬碟 │ │ ││ │ ├───────┼───┤ ││ │ │威剛PC記憶體 8│30 │ ││ │ │GB DDR4-2400 │ │ ││ │ ├───────┼───┤ ││ │ │威剛PC記憶體16│20 │ ││ │ │GB DDR4-2400 │ │ ││ │ ├───────┼───┤ ││ │ │INTEL 盒裝Core│10 │ ││ │ │i7-8700K第八代│ │ ││ │ │處理器 │ │ ││ │ ├───────┼───┼─────────┤│ │ │美光PC記憶體16│3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GB DDR4-2666 │ │ 他3454卷第35至37││ │ ├───────┼───┤ 頁) ││ │ │威剛Ultimate S│50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U000 000G SSD │ │ 3454卷第61頁) ││ │ │固態硬碟 │ │ ││ │ ├───────┼───┤ ││ │ │威剛PC記憶體16│30 │ ││ │ │GB DDR4-2400 │ │ ││ │ ├───────┼───┤ ││ │ │SSD 美光MX300 │50 │ ││ │ │275G │ │ ││ │ ├───────┼───┤ ││ │ │威剛Ultimate S│50 │ ││ │ │U000 000G SSD │ │ ││ │ │固態硬碟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5 │ ││ │ │CoreI5-7400 │ │ ││ │ ├───────┼───┼─────────┤│ │ │Intel CPU 盒裝│9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oreI7-7700 ,│ │ 他3454卷第38至39││ │ │4 核8緒 │ │ 頁) ││ │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KINGS SUV400系│30 │ 3454卷第62頁) ││ │ │列,120G,2.5 │ │ ││ │ │吋,SATA │ │ ││ │ ├───────┼───┤ ││ │ │威剛RAM 8G威剛│35 │ ││ │ │RAM 8G DDR4-24│ │ ││ │ │00 AD │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 ││ │ │CoreI5-7400 ,│ │ ││ │ │4 核4緒 │ │ ││ │ ├───────┼───┼─────────┤│ │ │Intel CPU 盒裝│3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ore I5-7500 │ │ 他3454卷第40至41││ │ ├───────┼───┤ 頁) ││ │ │Apple Ipad Wi-│11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Fi 128GB;9.7 │ │ 3454卷第59頁) ││ │ │;WiFi │ │ ││ │ ├───────┼───┤ ││ │ │威剛Ultimate S│50 │ ││ │ │U000 000G SSD │ │ ││ │ │固態硬碟 │ │ ││ │ ├───────┼───┤ ││ │ │威剛Ultimate S│50 │ ││ │ │U000 000G SSD │ │ ││ │ │固態硬碟 │ │ ││ │ ├───────┼───┤ ││ │ │INTEL 盒裝Core│10 │ ││ │ │i7-8700K第八代│ │ ││ │ │處理器 │ │ ││ │ ├───────┼───┼─────────┤│ │ │Intel CPU 盒裝│55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I3-7100 2 核4 │ │ 他3454卷第42至44││ │ │緒 │ │ 頁) ││ │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SSD 美光MX300 │105 │ 3454卷第59頁) ││ │ │275G │ │ ││ │ ├───────┼───┤ ││ │ │SSD 美光MX300 │50 │ ││ │ │525G │ │ ││ │ ├───────┼───┤ ││ │ │美光PC記憶體16│30 │ ││ │ │GB DDR4-2666 │ │ ││ │ ├───────┼───┤ ││ │ │微軟Win Home 1│50 │ ││ │ │0 64 Bit 中文 │ │ ││ │ │隨機版(KW9-00│ │ ││ │ │147) │ │ ││ │ ├───────┼───┤ ││ │ │Office Office │30 │ ││ │ │2016家用企業中│ │ ││ │ │文版(無光碟)│ │ ││ │ │T5D-02754 │ │ ││ │ ├───────┼───┤ ││ │ │TRANS SSD SD23│35 │ ││ │ │0S系列;256GB │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 ││ │ │CoreI5-7500 │ │ ││ │ ├───────┼───┤ ││ │ │Intel CPU 盒裝│65 │ ││ │ │CoreI7-7700 ,│ │ ││ │ │4 核8緒 │ │ ││ │ ├───────┼───┼─────────┤│ │ │APPLE IPAD 9.7│1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 128G WiFi │ │ 他3454卷第45頁)││ │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APPLE IPAD MIN│9 │ 3454卷第60頁) ││ │ │I4 128G WiF │ │ ││ │ ├───────┼───┤ ││ │ │APPLE IPAD 10.│9 │ ││ │ │5" PRO 64G WiF│ │ ││ │ │i │ │ ││ │ ├───────┼───┤ ││ │ │APPLE IPAD 10.│7 │ ││ │ │5" PRO 256G Wi│ │ ││ │ │Fi │ │ ││ │ ├───────┼───┤ ││ │ │金士頓SA400 24│50 │ ││ │ │0G SSD │ │ ││ │ ├───────┼───┼─────────┤│ │ │CPU INTEL 第七│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代i5-7500 (四│ │ 他3454卷第46至48││ │ │核)中央處理器│ │ 頁) ││ │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INTEL 盒裝Core│20 │ 3454卷第62頁) ││ │ │i7-8700k第八代│ │ ││ │ │處理器 │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 ││ │ │I3-7100,2核4緒│ │ ││ │ ├───────┼───┤ ││ │ │Win Pro 10 64-│30 │ ││ │ │bit,中文隨機 │ │ ││ │ │版(DVD )FQC-│ │ ││ │ │08935 │ │ ││ │ ├───────┼───┤ ││ │ │Office Office │30 │ ││ │ │2016家用企業中│ │ ││ │ │交版(無光碟)│ │ ││ │ │T5D-02754 │ │ ││ │ ├───────┼───┤ ││ │ │Intel CPU 盒裝│85 │ ││ │ │Core I5-7400,│ │ ││ │ │4核4緒 │ │ ││ │ ├───────┼───┼─────────┤│ │ │INTEL 13-7100 │5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他3454卷第49至50││ │ ├───────┼───┤ 頁) ││ │ │INTEL 15-7500 │49 │⒉支票(北檢107他 ││ │ │CPU │ │ 3454卷第62頁) ││ │ ├───────┼───┤ ││ │ │INTEL 13-8100 │20 │ ││ │ │CPU │ │ ││ │ ├───────┼───┤ ││ │ │Intel CPU 盒裝│50 │ ││ │ │CoreI7-7700,4│ │ ││ │ │核8 緒 │ │ ││ │ ├───────┼───┤ ││ │ │微軟Win Home 1│50 │ ││ │ │0 64 Bit 中文 │ │ ││ │ │隨機版 │ │ ││ │ ├───────┼───┼─────────┤│ │ │APPLE IPHONE X│1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黑) │ │ 他3454卷第52頁)││ │ ├───────┼───┤ ││ │ │APPLE IPHONE X│1 │ ││ │ │(銀) │ │ ││ │ ├───────┼───┼─────────┤│ │ │INTEL 13-7100 │5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他3454卷第51頁)││ │ ├───────┼───┤ ││ │ │INTEL 15-7500 │3 │ ││ │ │CPU │ │ │├──┤ ├───────┼───┼─────────┤│6-2 │ │INTEL 第七代I3│25 │⒈銷售單(甲○107 ││(程│ │-7100 (四核)│ │ 偵18339 卷四第77││竣公│ │中央處理器 │ │ 頁) ││司部│ ├───────┼───┤⒉報價單(甲○107 ││分)│ │Intel CPU 盒裝│25 │ 偵18339 卷四第78││ │ │Corel5-7400 ,│ │ 頁) ││ │ │4 核4緒 │ │⒊統一發票(甲○10││ │ ├───────┼───┤ 7 偵18339 卷四第││ │ │CPU INTEL 第七│25 │ 80至81頁) ││ │ │代I5-7500 (四│ │ ││ │ │核)中央處理器│ │ │├──┼───────┼───────┼───┼─────────┤│ 7 │事實欄二㈦ │MSOFT C 0ffice│20套 │⒈估價單(中檢107 ││ │ │l6H/B#-新包裝 │ │ 偵26314 卷第36頁││ │ │:0ffice 2016 │ │ ) ││ │ │家用企業中文版│ │ ││ │ │(無光碟)T5D-│ │ ││ │ │02754 │ │ ││ │ ├───────┼───┼─────────┤│ │ │SurfacePro CM-│5 台 │⒈估價單(中檢107 ││ │ │NSP(l5/8G/256│ │ 偵26314 卷第37頁││ │ │ )12.3"Touch/│ │ ) ││ │ │I5/Sur face Pr│ │ ││ │ │o 系列延伸保固│ │ ││ │ │到3 年(A9W-00│ │ ││ │ │029 ) │ │ ││ │ ├───────┼───┼─────────┤│ │ │MSOFT C 0ffice│20套 │⒈估價單(中檢107 ││ │ │l6H/B#-新包裝 │ │ 偵26314 卷第38頁││ │ │:0ffice 2016 │ │ ) ││ │ │家用企業中文版│ │ ││ │ │(無光碟)T5D-│ │ ││ │ │02754 │ │ │├──┼───────┼───────┼───┼─────────┤│ 8 │事實欄二㈧ │LQ-690C 黑色色│15 │⒈採購單(北檢107 ││ │ │帶 │ │ 偵10386 卷第23頁││ │ ├───────┼───┤ ) ││ │ │LQ-690C DOT MA│3 │⒉發票(本院卷二第││ │ │TR IXPRINTER創│ │ 288、290頁) ││ │ │見SSD370S 256 │ │⒊銷貨單(本院卷二││ │ │GB固態硬碟 │ │ 第292 、294 、29││ │ │ │ │ 6) ││ │ ├───────┼───┤⒋支票(本院卷二第││ │ │Office 2016 中│5 │ 284頁) ││ │ │文中小企業版Wi│ │⒌退票理由單(本院││ │ │ndows l0 Pro 6│ │ 卷二第286 頁) ││ │ │4 位元中文專業│ │ ││ │ │隨機版 │ │ ││ │ ├───────┼───┤ ││ │ │創見SSD370S 25│10 │ ││ │ │6 GB固態硬碟 │ │ │├──┼───────┼───────┼───┼─────────┤│ 9 │事實欄三㈠ │INTEL i5-74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中央處理器(BX│ │ 偵27707 卷第105 ││9-1 │ │0000000 )盒裝│ │ 頁) ││(神│ │core15-7400,4│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朗公│ │核4 緒,3.0 │ │ 107 偵27707 卷第││司部│ ├───────┼───┤ 107 頁) ││分)│ │優派ViewSonic │20CSP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VA0000-0 00 型│ │ 偵27707 卷第109 ││ │ │ │ │ 頁)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7707 卷第10││ │ │ │ │ 9 頁) ││ │ ├───────┼───┼─────────┤│ │ │I5-8400 中央處│1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理器 │ │ 偵27707 卷第111 ││ │ ├───────┼───┤ 頁) ││ │ │I7-8700 中央處│10CSP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理器 │ │ 107 偵27707 卷第││ │ ├───────┼───┤ 113 頁) ││ │ │優派ViewSonic │22CSP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VA0000-000型寬│ │ 偵27707 卷第115 ││ │ │螢幕 │ │ 頁)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7707 卷第11││ │ │ │ │ 5 頁) ││ │ ├───────┼───┼─────────┤│ │ │I5-8400 中央處│1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理器 │ │ 偵27707 卷第117 ││ │ ├───────┼───┤ 頁) ││ │ │I7-8700 中央處│5 CSP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理器 │ │ 107 偵27707 卷第││ │ ├───────┼───┤ 119 頁) ││ │ │Winl0 家用中文│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隨機版 │ │ 偵27707 卷第121 ││ │ ├───────┼───┤ 頁) ││ │ │Office 2016 家│1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用企業 中文版 │ │ 7 偵27707 卷第12││ │ │ │ │ 1 頁) ││ │ ├───────┼───┼─────────┤│ │ │View Sonic VA2│2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61-2 │ │ 偵27707 卷第123 ││ │ ├───────┼───┤ 頁) ││ │ │I0-0000 CPU │30CSP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107 偵27707 卷第││ │ │I0-0000 CPU │10CSP │ 125 頁) ││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Office家用及中│10CSP │ 偵27707 卷第127 ││ │ │小企業版 │ │ 頁)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Win10 家用隨機│10PCS │ 7 偵27707 卷第12││ │ │版 │ │ 7 頁) ││ │ ├───────┼───┼─────────┤│ │ │View Sonic VA2│2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61-2 │ │ 偵27707 卷第129 ││ │ ├───────┼───┤ 頁) ││ │ │I0-0000 CPU │30CSP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107 偵27707 卷第││ │ │I0-0000 CPU │10CSP │ 131 頁) ││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Office家用及中│10CSP │ 偵27707 卷第133 ││ │ │小企業版 │ │ 頁)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Win10 家用隨機│10PCS │ 7 偵27707 卷第13││ │ │版 │ │ 3 頁) ││ │ ├───────┼───┼─────────┤│ │ │I7-8700CPU │15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 偵27707 卷第135 ││ │ │I0-0000 CPU │20CSP │ 頁) ││ │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Office家用及中│10CSP │ 107 偵27707 卷第││ │ │小企業版 │ │ 137 頁) ││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I5-8600K CPU │10CSP │ 偵27707 卷第139 ││ │ │ │ │ 頁)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7707 卷第13││ │ │ │ │ 9 頁) ││ │ ├───────┼───┼─────────┤│ │ │I0-0000 CPU │2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 偵27707 卷第141 ││ │ │MICROSOFT offi│13PCS │ 頁) ││ │ │ce 2016 家用及│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中小企業版 │ │ 107 偵27707 卷第││ │ ├───────┼───┤ 143 頁) ││ │ │MICROSOFT Winl│13CSP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O 專業隨機版 │ │ 偵27707 卷第145 ││ │ │ │ │ 頁)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INTEL I3-8100 │20CSP │ 7 偵27707 卷第14││ │ │CPU │ │ 5 頁) ││ │ ├───────┼───┤ ││ │ │I7-8700 中央處│10CSP │ ││ │ │理器 │ │ │├──┤ ├───────┼───┼─────────┤│9-2 │ │Intel i5-7500 │1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富│ │CPU │ │ 偵22551 卷第92 ││麗展│ ├───────┼───┤ 頁) ││業公│ │Intel i7-8700K│1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司部│ │CPU │ │ 107 偵22551 卷第││分)│ ├───────┼───┤ 93頁) ││ │ │創見230S 128G │15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SSD │ │ 偵22551 卷第94 ││ │ ├───────┼───┤ 頁) ││ │ │創見230S 256G │15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SSD │ │ 7 偵22551 卷第94││ │ │ │ │ 頁)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5頁││ │ ├───────┼───┤ ) ││ │ │Intel i5-7400 │3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盒裝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96頁) ││ │ │Intel i5-7500 │2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7頁││ │ ├───────┼───┤ ) ││ │ │Intel 545/256G│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SSD │ │ 7 偵22551 卷第97││ │ │ │ │ 頁) ││ │ ├───────┼───┼─────────┤│ │ │INTEL i7-7700 │2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98頁││ │ ├───────┼───┤ ) ││ │ │威剛Ultimate S│3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U800 2S6G SSD │ │ 107 偵22551 卷第││ │ │固態硬碟 │ │ 99頁) ││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威剛Ultimate S│30PCS │ 偵22551 卷第100 ││ │ │U000 000G SSD │ │ 頁) ││ │ │固態硬碟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 │ 0 頁) ││ │ ├───────┼───┼─────────┤│ │ │微軟WIN10 HOME│12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文家用隨機版│ │ 偵22551 卷第101 ││ │ ├───────┼───┤ 頁) ││ │ │微軟OFFICE2016│8 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中文企業版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2頁) ││ │ │威剛2666/8G 記│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憶體 │ │ 偵22551 卷第103 ││ │ ├───────┼───┤ 頁) ││ │ │威剛2666/16G記│5 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憶體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3 頁) ││ │ │INTEL i5-7400 │30PCS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 │INTEL i5-7500 │20PCS │ ││ │ │中央處理器 │ │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央處理器 │ │ 偵22551 卷第104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中央處理器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5頁) ││ │ │創見230S 256G │2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SSD │ │ 偵22551 卷第106 ││ │ ├───────┼───┤ 頁) ││ │ │Office 2016 中│1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文中小企業版(│ │ 7 偵22551 卷第10││ │ │無光碟) │ │ 6 頁) ││ │ ├───────┼───┼─────────┤│ │ │INTEL i3-7100 │3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07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08頁) ││ │ │INTEL i5-7500 │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09 ││ │ ├───────┼───┤ 頁) ││ │ │INTEL 545 系列│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256G SSD │ │ 7 偵22551 卷第10││ │ ├───────┼───┤ 9 頁) ││ │ │威剛ADATA Ulti│50PCS │ ││ │ │mate SU800 128│ │ ││ │ │G SSD固態硬碟 │ │ ││ │ ├───────┼───┼─────────┤│ │ │威剛ADATA Ulti│25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mate SU800 128│ │ 偵22551 卷第110 ││ │ │G SSD固態硬碟 │ │ 頁) ││ │ │ │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11頁) ││ │ │威剛ADATA Ult │25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imate SU800 25│ │ 偵22551 卷第112 ││ │ │6G SSD固態硬碟│ │ 頁)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偵22551 卷第11││ │ │ │ │ 2 頁) ││ │ ├───────┼───┼─────────┤│ │ │創見230S SSD 1│25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28G │ │ 偵22551 卷第113 ││ │ ├───────┼───┤ 頁) ││ │ │創見230S SSD 2│25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56G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14頁) ││ │ │INTEL 760P 256│30CSP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G SSD │ │ 偵22551 卷第115 ││ │ ├───────┼───┤ 頁) ││ │ │INTELi3-7100 C│20PCS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PU │ │ 7 偵22551 卷第11││ │ ├───────┼───┤ 5 頁) ││ │ │INTELi5-7400 C│25PCS │ ││ │ │PU │ │ ││ │ ├───────┼───┤ ││ │ │INTELi7-8700 C│20PCS │ ││ │ │PU │ │ ││ │ ├───────┼───┼─────────┤│ │ │INTEL i3-7100 │50PCS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中央處理器(BX│ │ 偵22551 卷第116 ││ │ │80677i37100 │ │ 頁) ││ │ │) │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 107 偵22551 卷第││ │ │INTEL i5-7400 │50PCS │ 117頁) ││ │ │CPU │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 偵22551 卷第118 ││ │ │MICROSOFT Offi│20PCS │ 頁) ││ │ │ce 2016 家用企│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業中文版(無光│ │ 7 偵22551 卷第11││ │ │碟) │ │ 8 頁) ││ │ ├───────┼───┼─────────┤│ │ │INTEL I3-8100 │2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19 ││ │ ├───────┼───┤ 頁) ││ │ │INTEL I5-7400 │20PCS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 │ │CPU │ │ 107 偵22551 卷第││ │ ├───────┼───┤ 120頁) ││ │ │INTEL I5-7500 │1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CPU │ │ 偵22551 卷第121 ││ │ ├───────┼───┤ 頁) ││ │ │INTEL I7-8700 │30CSP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CPU │ │ 7 偵22551 卷第12││ │ ├───────┼───┤ 1 頁) ││ │ │INTEL 760P 256│50CSP │ ││ │ │G SSD │ │ ││ │ ├───────┼───┤ ││ │ │創見TRANSCEND │30PCS │ ││ │ │230S SSD 128G │ │ │├──┤ ├───────┼───┼─────────┤│9-3 │ │i5-84C0 CPU │10CSP │⒈報價單(北檢107 ││(程│ ├───────┼───┤ 偵22551 卷第89頁││竣公│ │i0-0000 CPU │25CSP │ ) ││司部│ ├───────┼───┤⒉貨品簽收單(北檢││分)│ │i7-8700k CPU │5 PCS │ 107 偵22551 卷第││ │ ├───────┼───┤ 90頁) ││ │ │Office 2016 家│30PCS │⒊銷貨單(北檢107 ││ │ │用及中小企業版│ │ 偵22551 卷第91頁││ │ │中文版(無光碟│ │ ) ││ │ │) │ │⒋統一發票(北檢10││ │ ├───────┼───┤ 7 偵22551 卷第91││ │ │Win 10 home 中│30PCS │ 頁) ││ │ │文隨機版 │ │ ││ │ ├───────┼───┤ ││ │ │威剛DDR4 2666/│30PCS │ ││ │ │16G RAM桌上型 │ │ ││ │ │記憶體 │ │ │├──┼───────┼───────┼───┼─────────┤│10 │事實欄三㈡ │INTEL 盒裝Core│12EA │⒈報價單(甲○108 ││ │ │i5-8400 │ │ 他1204卷第6 頁)││ │ ├───────┼───┤⒉交貨單(甲○108 ││ │ │INTEL 盒裝Core│6 EA │ 他1204卷第7 頁)││ │ │I7-8700K │ │⒊統一發票(甲○ ││ │ ├───────┼───┤ 108 他1204第7-1 ││ │ │ADATA 威剛Ulti│12EA │ 頁) ││ │ │mate SU800 128│ │ ││ │ │G SSD 2.5吋固 │ │ ││ │ │態硬碟 │ │ ││ │ ├───────┼───┤ ││ │ │ADATA 威剛Ulti│12EA │ ││ │ │mate SU800 256│ │ ││ │ │G SSD 2.5吋固 │ │ ││ │ │態硬碟 │ │ ││ │ ├───────┼───┤ ││ │ │ASUS華碩23.8吋│8 EA │ ││ │ │寬/VA panel/FH│ │ ││ │ │D/5ms/LED 不閃│ │ ││ │ │屏低藍光液晶螢│ │ ││ │ │幕 │ │ ││ │ ├───────┼───┼─────────┤│ │ │INTEL 盒裝CPU │10EA │⒈報價單(甲○108 ││ │ │Core 13-8100 │ │ 他1204卷第9 頁)││ │ ├───────┼───┤⒉交貨單(甲○108 ││ │ │i0-0000 CPU │10EA │ 他1204卷第10頁)││ │ ├───────┼───┤⒊統一發票(甲○10││ │ │SSD 230S系列,│25EA │ 8 他1204第11頁)││ │ │128G,2.5 吋,│ │ ││ │ │SATA3 ,3DNAND│ │ ││ │ │TLC │ │ ││ │ ├───────┼───┤ ││ │ │創見SSD220系列│30EA │ ││ │ │/2400/2.5/SATA│ │ ││ │ │3 HDD │ │ ││ │ ├───────┼───┤ ││ │ │Office 2016 家│9 EA │ ││ │ │用企業中文版(│ │ ││ │ │無光碟) │ │ │├──┼───────┼───────┼───┼─────────┤│11 │事實欄三㈢ │CPU :Intel i5│1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8400 │ │ 他9843卷第27頁)││ │ ├───────┼───┤⒉宅急便配送聯(北││ │ │記憶體:美光Mi│20 │ 檢107他9843卷第 ││ │ │cron Crucial 8│ │ 29頁) ││ │ │G DDR4-2400 │ │⒊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他9843卷第31頁││ │ │ │ │ ) ││ │ ├───────┼───┼─────────┤│ │ │記憶體:美光 M│2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icron Crucial │ │ 他9843卷第33頁)││ │ │8G DDR4-2400 │ │⒉出貨單(北檢107 ││ │ │ │ │ 他9843卷第35頁)││ │ │ │ │⒊統一發票(北檢10││ │ │ │ │ 7 他9843卷第37頁││ │ │ │ │ ) ││ │ ├───────┼───┼─────────┤│ │ │CPU :Intel i5│20 │⒈報價單(北檢107 ││ │ │-8400 │ │ 他9843卷第39頁)││ │ ├───────┼───┤⒉出貨單(北檢107 ││ │ │記憶體:美光 M│20 │ 他9843卷第41頁)││ │ │icron Crucial │ │⒊統一發票(北檢10││ │ │8G DDR4-2400 │ │ 7 他9843卷第43頁││ │ │ │ │ ) │├──┼───────┼───────┼───┼─────────┤│12 │事實欄三㈣ │創見2.5 吋128G│18 │⒈報價單(甲○107 ││ │ │230S 3D SATA I│ │ 偵18339 卷三第16││ │ │II TLC SSD │ │ 8 頁) ││ │ ├───────┼───┤⒉統一發票(甲○10││ │ │Kingston 8GB 2│50 │ 7 偵18339 卷三第││ │ │400MHz DDR4 No│ │ 168 頁) ││ │ │n-ECC CL17 DIM│ │⒊出貨單(甲○107 ││ │ │M 1RX8 (for P│ │ 偵18339 卷三第16││ │ │C) │ │ 9 至171 頁) ││ │ ├───────┼───┤ ││ │ │Kingston 16GB │30 │ ││ │ │2400MHz DDR4 N│ │ ││ │ │on-ECC CL17 DI│ │ ││ │ │MM 2Rx8 │ │ ││ │ ├───────┼───┤ ││ │ │創見240GB 2.5 │50 │ ││ │ │吋SSD220 SATA3│ │ ││ │ │,無支架 │ │ ││ │ ├───────┼───┤ ││ │ │創見2.5 吋128G│32 │ ││ │ │230S 3D SATA I│ │ ││ │ │II TLC SSD │ │ ││ │ ├───────┼───┤ ││ │ │Kingston 8GB 2│50 │ ││ │ │666MHz DDR4 No│ │ ││ │ │n-ECC CL17 DIM│ │ ││ │ │M 1RX8 (for P│ │ ││ │ │C) │ │ ││ │ ├───────┼───┤ ││ │ │Kingston 16GB │30 │ ││ │ │2666MHz DDR4 N│ │ ││ │ │on-ECC CL17 DI│ │ ││ │ │MM 2Rx8 │ │ ││ │ ├───────┼───┼─────────┤│ │ │Core i3-8100 │30 │⒈報價單(甲○107 ││ │ ├───────┼───┤ 偵18339 卷三第14││ │ │Core i5-8500 │30 │ 2 頁) ││ │ ├───────┼───┤⒉統一發票(甲○10││ │ │Core i7-8700K │30 │ 7 偵18339 卷三第││ │ │ │ │ 142 頁) ││ │ │ │ │⒊出貨單(甲○107 ││ │ │ │ │ 偵18339 卷三第14││ │ │ │ │ 3 頁) ││ │ ├───────┼───┼─────────┤│ │ │Intel i3-8100 │30 │⒈報價單(甲○107 ││ │ │CPU 處理器 │ │ 偵18339 卷三第13││ │ ├───────┼───┤ 3 頁) ││ │ │Intel 545s 256│30 │⒉商品詢價單(甲○││ │ │G SSD固態硬碟 │ │ 107 偵18339 卷三││ │ │ │ │ 第131 頁) ││ │ ├───────┼───┤⒊出貨單(甲○107 ││ │ │金士頓UV500/24│30 │ 偵18339 卷三第12││ │ │0G SSD固態硬碟│ │ 9 頁) ││ │ │ │ │⒋統一發票(甲○10││ │ ├───────┼───┤ 7 偵18339 卷三第││ │ │Intel i5-8600 │15 │ 148頁) ││ │ │CPU處理器 │ │ ││ │ ├───────┼───┤ ││ │ │Intel i7-8700K│15 │ ││ │ │CPU 處理器 │ │ ││ │ ├───────┼───┼─────────┤│ │ │Intel Core 13-│50 │⒈報價單(甲○107 ││ │ │8100 │ │ 偵18339 卷三第15││ │ ├───────┼───┤ 4 頁) ││ │ │Win Home 10 中│20 │⒉統一發票(甲○10││ │ │文家用64位元隨│ │ 7 偵18339 卷三第││ │ │機版 │ │ 154 頁) ││ │ ├───────┼───┤⒊出貨單(甲○107 ││ │ │Win Pro 10中文│10 │ 偵18339 卷三第15││ │ │專業64位元隨機│ │ 5 頁) ││ │ │版 │ │ ││ │ ├───────┼───┤ ││ │ │Office 2016 (│15 │ ││ │ │PKC )中小企業│ │ ││ │ │版 │ │ │├──┼───────┼───────┼───┼─────────┤│13 │事實欄三㈤ │INTEL 盒裝Core│8 │⒈報價單(甲○107 │├──┤ │i3 8100 (i3 8│ │ 偵18339 卷三第48││13-1│ │100 )第8 代盒│ │ 頁) ││(富│ │裝Core 4核4 執│ │⒉送貨單(甲○107 ││麗展│ │行緒3.6G,L3=6│ │ 偵18339 卷三第49││業公│ │M ,LGA1151 含│ │ 頁) ││司部│ │風扇含內顯 │ │⒊統一發票(甲○ ││分)│ ├───────┼───┤ 107 偵18339 卷三││ │ │INTEL 盒裝Core│6 │ 第50頁) ││ │ │i5 8500 (i5 8│ │ ││ │ │500 )第8 代盒│ │ ││ │ │裝Core 6核6 執│ │ ││ │ │行緒3G,L3=9M │ │ ││ │ │,LGA1151 含風│ │ ││ │ │扇含內顯 │ │ ││ │ ├───────┼───┤ ││ │ │創見240 GB ,2│10 │ ││ │ │.5"SSD ,SATA3│ │ ││ │ │,TLC 鋁殼(銀│ │ ││ │ │色),沒有附3.│ │ ││ │ │5"Tray │ │ ││ │ ├───────┼───┤ ││ │ │創見128 GB ,2│12 │ ││ │ │.5"SSD ,SATA3│ │ ││ │ │,3D TLC鋁殼(│ │ ││ │ │銀色),沒有附│ │ ││ │ │3.5"Tray │ │ ││ │ ├───────┼───┼─────────┤│ │ │INTEL 盒裝Core│12 │⒈報價單(甲○107 ││ │ │l3-8100 ,4 核│ │ 偵18339 卷三第55││ │ │4 緒,3.6GHz,│ │ 頁) ││ │ │6Mcache ,LGAl│ │⒉統一發票(甲○ ││ │ │151 ,14mn,Co│ │ 107 偵18339 卷三││ │ │ffeelake │ │ 第56頁) ││ │ │ │ │⒊客戶簽收單(甲○││ │ ├───────┼───┤ 107 偵18339 卷三││ │ │INTEL 盒裝Core│8 │ 第57、59頁) ││ │ │i7-8700K(盒裝│ │⒋出貨單(甲○107 ││ │ │) │ │ 偵18339 卷三第58││ │ ├───────┼───┤ 頁) ││ │ │盒裝SSD545S-25│24 │ ││ │ │6GB,2.5 吋SAT│ │ ││ │ │A 6Gb/s,3D2 │ │ ││ │ │TLC ,7mm,16 │ │ ││ │ │奈米,5 年保,│ │ ││ │ │R/W=550/500MB/│ │ ││ │ │s ,75k/85k IP│ │ ││ │ │OS │ │ ││ │ ├───────┼───┤ ││ │ │SUV500 系列,2│20 │ ││ │ │40G,2.5吋,SAT│ │ ││ │ │A3,3DTLC ,R/│ │ ││ │ │W=520/500 MB/s│ │ ││ │ │,5 年保固 │ │ │├──┤ ├───────┼───┼─────────┤│13-2│ │ASUS VP229DA 2│8 │⒈報價單(甲○107 ││(欣│ │2 型VA廣視角螢│ │ 偵18339 卷四第62││美力│ │幕 │ │ 頁) ││公司│ ├───────┼───┤⒉統一發票(甲○ ││部分│ │Office 2016 家│10 │ 107 偵18339 卷四││) │ │用企業中文版(│ │ 第64頁) ││ │ │無光碟) │ │⒊客戶簽收單(甲○││ │ │ │ │ 107 偵18339 卷四││ │ │ │ │ 第63頁) ││ │ ├───────┼───┼─────────┤│ │ │Office 20l6家 │10 │⒈報價單(甲○107 ││ │ │用企業中文版(│ │ 偵18339 卷四第65││ │ │無光碟) │ │ 頁) ││ │ │ │ │⒉統一發票(甲○ ││ │ │ │ │ 107 偵18339 卷四││ │ │ │ │ 第67頁) ││ │ ├───────┼───┤⒊客戶簽收單(甲○││ │ │Win Pro 10 64-│10 │ 107 偵18339 卷四││ │ │bit ,中文隨機│ │ 第66頁) ││ │ │版(DVD) │ │ ││ │ ├───────┼───┼─────────┤│ │ │Office 2016 家│15 │⒈報價單(甲○107 ││ │ │用企業中文版(│ │ 偵18339 卷四第68││ │ │無光碟) │ │ 頁) ││ │ │ │ │⒉統一發票(甲○ ││ │ │ │ │ 107 偵18339 卷四││ │ │ │ │ 第71頁) ││ │ │ │ │⒊客戶簽收單(甲○││ │ │ │ │ 107 偵18339 卷四││ │ ├───────┼───┤ 第70頁) ││ │ │EPSON LO 690C │5 │⒋出貨單(甲○107 ││ │ │點陣式印表機 │ │ 偵18339 卷三第69││ │ │ │ │ 頁) │├──┼───────┼───────┼───┼─────────┤│14 │事實欄三㈥ │中文Office2016│7 │⒈報價單(北檢108 ││ │ │中小企業Win 版│ │ 偵3115卷第12頁)││ │ │盒裝無光碟 PKC│ │⒉新竹物流客戶簽收││ │ │ │ │ 單(北檢108 偵31││ │ ├───────┼───┤ 15卷第13頁) ││ │ │C-Win Pro 10中│7 │ ││ │ │文專業64位元隨│ │ ││ │ │機版 │ │ │├──┼───────┼───────┼───┼─────────┤│15 │事實欄三㈦ │TSD-02320 微軟│3 套 │⒈報價單(甲○107 ││ │ │Office Home an│ │ 偵18339 卷三第14││ │ │d Business 201│ │ 頁) ││ │ │6 家用及中小企│ │⒉統一發票(甲○10││ │ │業版多國語言版│ │ 7 偵18339 卷三第││ │ │ │ │ 17至18頁) ││ │ ├───────┼───┤ ││ │ │FQC-08935 微軟│3 套 │ ││ │ │Windows Pro 10│ │ ││ │ │64Bit 中文隨機│ │ ││ │ │版 │ │ ││ │ ├───────┼───┼─────────┤│ │ │79G-04290 微軟│10套 │⒈報價單(甲○107 ││ │ │Office Home an│ │ 偵18339 卷三第16││ │ │d Student 2016│ │ 頁) ││ │ │家用版多國語言│ │⒉統一發票(甲○10││ │ │ │ │ 7 偵18339 卷三第││ │ ├───────┼───┤ 17頁) ││ │ │FQC-08935 微軟│10套 │⒊出貨單(甲○107 ││ │ │Wndows Pro 10 │ │ 偵18339 卷三第22││ │ │64Bit 中文隨機│ │ 頁) ││ │ │版 │ │ ││ │ ├───────┼───┤ ││ │ │keyboard微軟標│5組 │ ││ │ │準600 USB鍵盤 │ │ │├──┼───────┼───────┼───┼─────────┤│16 │事實欄三㈧ │(MRTA2TA/A )│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IPHONE 8PLUS紅│ │ 第602 頁) ││16-1│ │256G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神│ ├───────┼───┤ 二第604頁) ││朗公│ │(MQDW2TA/A )│2 │ ││司部│ │IPAD PRO WI 銀│ │ ││分)│ │64(10.5) │ │ ││ │ ├───────┼───┤ ││ │ │(MQDX2TA/A )│2 │ ││ │ │IPAD PRO WI 金│ │ ││ │ │64(10.5) │ │ ││ │ ├───────┼───┤ ││ │ │(MQAF2TA/A )│8 │ ││ │ │IPHONE X灰256G│ │ ││ │ ├───────┼───┤ ││ │ │0PP0 R15 Pro(│6 │ ││ │ │6G/128G )AI【│ │ ││ │ │智慧美顏機】 │ │ ││ │ ├───────┼───┤ ││ │ │Hiles 經典型全│1 │ ││ │ │不鏽鋼咖啡機(│ │ ││ │ │HE-315) │ │ ││ │ ├───────┼───┤ ││ │ │Electrolux伊萊│1 │ ││ │ │克斯掛燙機EGS2│ │ ││ │ │103 │ │ ││ │ ├───────┼───┼─────────┤│ │ │(MQME2TA/A)A│1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pple Watch Nik│ │ 第606 頁) ││ │ │e+ 42鋁- 銀殼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黑帶 │ │ 二第608頁) ││ │ ├───────┼───┼─────────┤│ │ │MR9Q2TA/A-JH M│1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BP 13.3 SG/2.3│ │ 第610 頁) ││ │ │GHZ QC/8GB/256│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GB-T │ │ 二第612頁) ││ │ ├───────┼───┤ ││ │ │MR9V2TA/A-JH M│3 │ ││ │ │BP 13.3 SL/2.3│ │ ││ │ │GHZ QC/8GB/512│ │ ││ │ │GB-T │ │ ││ │ ├───────┼───┤ ││ │ │(MRTA2TA/A )│3 │ ││ │ │IPHONE 8PLUS紅│ │ ││ │ │256G │ │ ││ │ ├───────┼───┤ ││ │ │(MQDX2TA/A )│4 │ ││ │ │IPAD PRO WI 金│ │ ││ │ │64(10.5) │ │ ││ │ ├───────┼───┤ ││ │ │(MPF02TA/A )│2 │ ││ │ │IPAD PRO WI 銀│ │ ││ │ │256(10.5) │ │ ││ │ ├───────┼───┤ ││ │ │HUAWEi Mate 10│3 │ ││ │ │Pro (6G/128G │ │ ││ │ │) │ │ ││ │ ├───────┼───┤ ││ │ │HTC U12+(6G/2│2 │ ││ │ │8G) │ │ ││ │ ├───────┼───┼─────────┤│ │ │MQEE2TA/A IPAD│1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PRO 銀64(12.9│ │ 第614 頁)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二第616頁) ││ │ │MRJP2TA/A 2018│5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128G- │ │ ││ │ │金 │ │ ││ │ ├───────┼───┤ ││ │ │MNY32TA/A IPAD│1 │ ││ │ │MIN14 WI金32 │ │ ││ │ ├───────┼───┤ ││ │ │MQ7C2TA/A IPHO│1 │ ││ │ │NE 8灰256G │ │ ││ │ ├───────┼───┤ ││ │ │MKQT2TA/A IPHO│1 │ ││ │ │NE 6S 灰 128G │ │ ││ │ ├───────┼───┼─────────┤│ │ │清淨海環保洗衣│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精超值組(檸檬│ │ 第618 頁) ││ │ │飄香)1800gx2+│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1500gx6 │ │ 二第620頁) ││ │ ├───────┼───┤ ││ │ │Bubchen 貝臣柔│6 │ ││ │ │順洗髮精400ml │ │ ││ │ │(2入組) │ │ ││ │ ├───────┼───┤ ││ │ │Bubchen 貝臣粉│6 │ ││ │ │紅公主洗潤髮露│ │ ││ │ │230ml(2入組) │ │ ││ │ ├───────┼───┤ ││ │ │MR9V2TA/A-JHMB│2 │ ││ │ │P13.3 SL/2.3GI│ │ ││ │ │IZ QC/8GB/512G│ │ ││ │ │B-TWN │ │ ││ │ ├───────┼───┤ ││ │ │MPF02TA/A IPAD│6 │ ││ │ │PRO WI銀256 (│ │ ││ │ │10.5) │ │ ││ │ ├───────┼───┤ ││ │ │MR7F2TA/A 2018│4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32G-太│ │ ││ │ │空灰 │ │ ││ │ ├───────┼───┤ ││ │ │MR7K2TA/A 2018│6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128G銀│ │ ││ │ ├───────┼───┤ ││ │ │WQ7D2TA/A IPHO│5 │ ││ │ │NE8 銀256G │ │ ││ │ ├───────┼───┼─────────┤│ │ │Haier 海爾55吋│1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4K HDR聯網液晶│ │ 第622 頁) ││ │ │顯示器+ 視訊盒│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LE55K6000U)│ │ 二第624頁) ││ │ ├───────┼───┤ ││ │ │HTC U12+(6G/1│6 │ ││ │ │28G) │ │ ││ │ ├───────┼───┤ ││ │ │Samsung Galaxy│5 │ ││ │ │Note 9(6G/128│ │ ││ │ │G) │ │ ││ │ ├───────┼───┤ ││ │ │Huawei P20 Pro│6 │ ││ │ │(6G/128G) │ │ ││ │ ├───────┼───┤ ││ │ │MRJN2TA/A 2018│8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32G-金│ │ ││ │ ├───────┼───┤ ││ │ │MRJP2TA/A 2018│8 │ ││ │ │Apple iPad9.7 │ │ ││ │ │吋WI-FI 128G- │ │ ││ │ │金 │ │ ││ │ ├───────┼───┼─────────┤│ │ │HTC U12+(6G/12│6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8G) │ │ 第626 頁)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Samsung Galaxy│4 │ 二第628頁) ││ │ │Note9 (6G/128│ │ ││ │ │G) │ │ ││ │ ├───────┼───┤ ││ │ │2018 Apple iPa│6 │ ││ │ │d 9.7吋WI-FI32│ │ ││ │ │G │ │ ││ │ ├───────┼───┤ ││ │ │2018 Apple iPa│6 │ ││ │ │d 9,7吋WI-FI 1│ │ ││ │ │28G │ │ ││ │ ├───────┼───┤ ││ │ │(MR9V2TA/A )│5 │ ││ │ │Apple MacBook │ │ ││ │ │Pro MBP 13.3 S│ │ ││ │ │L/2.3GHZ QC/8G│ │ ││ │ │B/512GB-T │ │ ││ │ ├───────┼───┤ ││ │ │【RELEA 物生物│1 │ ││ │ │】耐熱玻璃調味│ │ ││ │ │罐3 件套裝組含│ │ ││ │ │竹蓋、木柏、竹│ │ ││ │ │木底盤 │ │ │├──┤ ├───────┼───┼─────────┤│16-2│ │MSOFT (DSP C │2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欣│ │WIN10/64)Win │ │ 第638 頁) ││美力│ │Home 00 00-bit│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公司│ │,中文隨機版(│ │ 二第640頁) ││部分│ │DVD) │ │ ││) │ ├───────┼───┤ ││ │ │ASUS VP229DA │20 │ ││ │ ├───────┼───┤ ││ │ │(MQDW2TA/A )│1 │ ││ │ │IPAD PRO WI 銀│ │ ││ │ │64(10.5) │ │ ││ │ ├───────┼───┤ ││ │ │(MQDY2TA/A )│2 │ ││ │ │IPAD PRO WI 玫│ │ ││ │ │瑰 64 (10.5)│ │ ││ │ ├───────┼───┤ ││ │ │(MQAD2TA/A )│5 │ ││ │ │IPHONEX 64G 銀│ │ ││ │ ├───────┼───┼─────────┤│ │ │ASUS PH-GTX105│1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0TI-4G-1 │ │ 第642 頁)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ASUS DUAL-GTX1│10 │ 二第644頁) ││ │ │060-06G-GAMING│ │ ││ │ ├───────┼───┤ ││ │ │ASUS VZ229H │10 │ ││ │ ├───────┼───┤ ││ │ │FIIDO FI電動折│1 │ ││ │ │疊腳踏車【50公│ │ ││ │ │里版】白色 │ │ ││ │ ├───────┼───┤ ││ │ │趣野K8電動三輪│1 │ ││ │ │車【30公里版】│ │ ││ │ │香檳金 │ │ ││ │ ├───────┼───┤ ││ │ │(MQ8R2TA/A )│2 │ ││ │ │IPHONE 8PLUS金│ │ ││ │ │256G │ │ ││ │ ├───────┼───┤ ││ │ │(MQ8Q2TA/A )│2 │ ││ │ │IPHONE 8PLUS銀│ │ ││ │ │256G │ │ ││ │ ├───────┼───┤ ││ │ │(MQ8P2TA/A )│1 │ ││ │ │IPHONE 8PLUS灰│ │ ││ │ │256G │ │ ││ │ ├───────┼───┼─────────┤│ │ │MN962TA/A IPHO│1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NE 7曜石黑128G│ │ 第646頁)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二第648頁) ││ │ │MN4U2TA/A IPHO│3 │ ││ │ │NE 7PLUS玫瑰金│ │ ││ │ │128G │ │ ││ │ ├───────┼───┤ ││ │ │MN4M2TA/A IPHO│5 │ ││ │ │NE 7PLUS黑128G│ │ ││ │ ├───────┼───┤ ││ │ │MRJN2TA/A 2018│5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32G-金│ │ ││ │ ├───────┼───┤ ││ │ │MR7G2TA/A 2018│1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32G-銀│ │ ││ │ ├───────┼───┤ ││ │ │MR7F2TA/A 2018│1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32G-太│ │ ││ │ │空灰 │ │ ││ │ ├───────┼───┤ ││ │ │MR7J2TA/A 2018│3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 128G-太│ │ ││ │ │空灰 │ │ ││ │ ├───────┼───┤ ││ │ │MPDY2TA/A IPAD│1 │ ││ │ │PRO WI灰256 (│ │ ││ │ │10.5) │ │ ││ │ ├───────┼───┼─────────┤│ │ │VIEW VA2407H │2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 第650頁) ││ │ │(MR9V2TA/A-JH│4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MBP 13.3S L/│ │ 二第652頁) ││ │ │2.3GHZ QC/8GB/│ │ ││ │ │512GB-TWN │ │ ││ │ ├───────┼───┤ ││ │ │預購《香港美心│10 │ ││ │ │》豐年美月禮盒│ │ ││ │ ├───────┼───┤ ││ │ │MQ8L2TA/A IPHO│1 │ ││ │ │NE 8PLUS灰64G │ │ ││ │ ├───────┼───┤ ││ │ │MQ8M2TA/A IPHO│2 │ ││ │ │NE 8PLUS銀64G │ │ ││ │ ├───────┼───┤ ││ │ │JKJ8N2TA/A IPH│1 │ ││ │ │ONE 8PUJS金64G│ │ ││ │ ├───────┼───┤ ││ │ │MQ8R2TA/A IPHO│3 │ ││ │ │NE 8PLUS金256G│ │ ││ │ ├───────┼───┤ ││ │ │MQ8Q2TA/A IPHO│1 │ ││ │ │NE 8PLUS銀256G│ │ ││ │ ├───────┼───┼─────────┤│ │ │VIEW VA2407H │1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 第654頁) ││ │ │MSOFT DSP C WI│20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N10/64 │ │ 二第656頁) ││ │ ├───────┼───┤ ││ │ │ASDS UX410UF-0│2 │ ││ │ │043A8250U │ │ ││ │ ├───────┼───┤ ││ │ │HUAWEI Mate 10│2 │ ││ │ │Pro(6G/128G)│ │ ││ │ ├───────┼───┤ ││ │ │飛利浦- 淨顏煥│1 │ ││ │ │釆活膚SPA 美膚│ │ ││ │ │儀(施華洛世奇│ │ ││ │ │貼鑽限定款)SC│ │ ││ │ │5370 │ │ ││ │ ├───────┼───┤ ││ │ │(MRTAZTA/A )│6 │ ││ │ │IPHONE 8PLUS紅│ │ ││ │ │256G │ │ ││ │ ├───────┼───┼─────────┤│ │ │MR9VZTA/A-JH M│4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BP 13.3SL/2.3G│ │ 第658頁) ││ │ │HZ QC/8GB/51 2│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GB-TWN │ │ 二第660頁) ││ │ ├───────┼───┤ ││ │ │MR9Q2TA/A-JH M│2 │ ││ │ │BP 13.3 SG/2.3│ │ ││ │ │GHZ QC/8GB/256│ │ ││ │ │GB-TWN │ │ ││ │ ├───────┼───┤ ││ │ │ACER A7I5-71G-│1 │ ││ │ │52KQ │ │ ││ │ ├───────┼───┤ ││ │ │MQ6H2TA/A IPHO│5 │ ││ │ │NE 8銀64G │ │ ││ │ ├───────┼───┤ ││ │ │HQ7C2TA/A IPHO│4 │ ││ │ │NE 8灰256G │ │ ││ │ ├───────┼───┤ ││ │ │MQ8R2TA/A IPHO│6 │ ││ │ │NE 8PLUS金64G │ │ ││ │ ├───────┼───┤ ││ │ │MR7KZTA/A 2018│6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128G- │ │ ││ │ │銀 │ │ ││ │ ├───────┼───┼─────────┤│ │ │MR9Q2TA/A-JH M│4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BP13.3SG/2.3G │ │ 第662 頁) ││ │ │HZ QC/8GB/256G│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B-TWN │ │ 二第664頁) ││ │ ├───────┼───┤ ││ │ │MR9V2TA/A-JH M│4 │ ││ │ │BP13.3SL/2.3G │ │ ││ │ │HZ QC/8GB/512G│ │ ││ │ │B-TWN │ │ ││ │ ├───────┼───┤ ││ │ │MSOFT DSP C WI│20 │ ││ │ │N10/64 │ │ ││ │ ├───────┼───┤ ││ │ │VIEW VA2407H │10 │ ││ │ ├───────┼───┤ ││ │ │Samsung Galaxy│5 │ ││ │ │Note9 (6G/128│ │ ││ │ │G ) │ │ ││ │ ├───────┼───┤ ││ │ │Samsung Galaxy│4 │ ││ │ │Note9 (8G/512│ │ ││ │ │G ) │ │ │├──┤ ├───────┼───┼─────────┤│16-3│ │INTSG SSDSC2KW│2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全│ │256G8XI │ │ 第678頁) ││碩公│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司部│ │INTSG SSDSC2KW│20 │ 二第680頁) ││分)│ │512G8XI │ │ ││ │ ├───────┼───┤ ││ │ │INTSG SSDPEKKW│25 │ ││ │ │256G8XT │ │ ││ │ ├───────┼───┤ ││ │ │INTSG SSDPEKKW│30 │ ││ │ │512G8XT │ │ ││ │ ├───────┼───┤ ││ │ │MSOFT DSP C WI│15 │ ││ │ │N10/64 │ │ ││ │ ├───────┼───┤ ││ │ │MSOFT DSP C WI│10 │ ││ │ │NlO/PRO/64 │ │ ││ │ ├───────┼───┤ ││ │ │MSOFT C Office│8 │ ││ │ │l6 H/B# │ │ ││ │ ├───────┼───┤ ││ │ │KINGS KVR26N19│20 │ ││ │ │S8/8 │ │ ││ │ ├───────┼───┤ ││ │ │KINGS KVR26N19│15 │ ││ │ │D8/16 │ │ ││ │ ├───────┼───┼─────────┤│ │ │MQKN2TA/A Appl│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e Watch S3 42 │ │ 第682 頁) ││ │ │鋁 -灰殼黑帶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二第684頁) ││ │ │ASUS VA327H │1 │ ││ │ ├───────┼───┤ ││ │ │MSOFT DSP C WI│13 │ ││ │ │NlO/PRO/64 │ │ ││ │ ├───────┼───┤ ││ │ │MSOFT C 0ffice│12 │ ││ │ │l6 H/B# │ │ ││ │ ├───────┼───┤ ││ │ │KINGS KVR24N17│15 │ ││ │ │D8/16 │ │ ││ │ ├───────┼───┼─────────┤│ │ │KINGS KVR26N19│25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S8/8 │ │ 第686頁)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KINGS KVR26N19│25 │ 二第688頁) ││ │ │D8/16 │ │ ││ │ ├───────┼───┤ ││ │ │MSOFT C 0ffice│18 │ ││ │ │l6 H/B# │ │ ││ │ ├───────┼───┤ ││ │ │MSOFT DSP C WI│15 │ ││ │ │NlO/PRO/64 │ │ ││ │ ├───────┼───┤ ││ │ │INTSG SSDPEKKW│20 │ ││ │ │256G8XT │ │ ││ │ ├───────┼───┼─────────┤│ │ │Dyson Superson│1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ic吹風機桃紅色│ │ 第690 頁) ││ │ │(粉盒精裝版)│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 │ 二第692頁) ││ │ ├───────┼───┤ ││ │ │日立微波爐MROR│1 │ ││ │ │BK550OT │ │ ││ │ ├───────┼───┤ ││ │ │日立18公升負離│1 │ ││ │ │子清淨除濕機RD│ │ ││ │ │-360HS(閃亮銀│ │ ││ │ │) │ │ ││ │ ├───────┼───┤ ││ │ │MR7K2TA/A 2018│1 │ ││ │ │Apple iPad 9.7│ │ ││ │ │吋WIFI 128G-銀│ │ ││ │ ├───────┼───┼─────────┤│ │ │BX80684I78700K│1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 第694頁) ││ │ │BX80684I38100 │35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 │ 二第696頁) ││ │ ├───────┼───┼─────────┤│ │ │INTSG SSDPEKKW│3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256G8XT │ │ 第698頁)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MSOFT DSP C WI│20 │ 二第700頁) ││ │ │NlO/PRO/64 │ │ ││ │ ├───────┼───┤ ││ │ │MSOFT C Office│20 │ ││ │ │l6 H/B# │ │ ││ │ ├───────┼───┤ ││ │ │INTSG SSDSC2KW│30 │ ││ │ │256G8XI │ │ ││ │ ├───────┼───┼─────────┤│ │ │I7-8700K │2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 │ │ 第702 頁) ││ │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 │ │ 二第704頁) ││ │ │ │ │ ││ │ │ │ │ ││ │ ├───────┼───┼─────────┤│ │ │MSOFT C Office│50 │⒈報價單(本院卷二││ │ │l6 H/B# │ │ 第706頁) ││ │ ├───────┼───┤⒉統一發票(本院卷││ │ │國際牌PANASONI│2 │ 二第708頁) ││ │ │C 中文顯示時尚│ │ ││ │ │造型無線電話KX│ │ ││ │ │-TGK210TW (白│ │ ││ │ │) │ │ │├──┼───────┼───────┼───┼─────────┤│17 │事實欄三㈨ │Intel SSD 545s│25 │⒈報價單(甲○107 ││ │ │256GB ,2.5 吋│ │ 偵18339 卷三第27││ │ │SATA 6Gb/s,3D│ │ 頁) ││ │ │2,TLC │ │ ││ │ ├───────┼───┤ ││ │ │WindowslO 中文│10 │ ││ │ │家用隨機版 │ │ ││ │ ├───────┼───┼─────────┤│ │ │Intel 545S 512│15 │⒈報價單(甲○107 ││ │ │G SSD固態硬碟 │ │ 偵18339 卷三第28││ │ │ │ │ 頁) ││ │ ├───────┼───┤ ││ │ │WindowslO 中文│12 │ ││ │ │專業隨機版 │ │ ││ │ ├───────┼───┤ ││ │ │金士頓DDR4/266│4 │ ││ │ │6/16G RAM記億 │ │ ││ │ │體 │ │ ││ │ ├───────┼───┤ ││ │ │Office 2016 中│12 │ ││ │ │文中小企業版(│ │ ││ │ │廠商報價:offi│ │ ││ │ │ce 2016 家用及│ │ ││ │ │中小企業版-無 │ │ ││ │ │光碟) │ │ │├──┼───────┼───────┼───┼─────────┤│18 │事實欄三㈩ │AS-D640MA-I585│1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 │00005R I5-8500│ │(追加他卷第6頁) ││ │ │/DDR4 2666MHZ │ │⒉出貨單暨驗收確認││ │ │8G*1/1TB SATA3│ │ 書(追加他卷第7 ││ │ │/DVD-RW/CRD-RW│ │ 頁) ││ │ │/CRD/WIN10PRO5│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4/3-3-3 │ │ 追加他卷第8 頁)││ │ ├───────┼───┤ ││ │ │SSDSC2KW25658X│1 │ ││ │ │盒裝SSD545s-25│ │ ││ │ │6GB,2.5吋SATA │ │ ││ │ │6GB/s,3D2 TLC,│ │ ││ │ │7mm,16奈米5 年│ │ ││ │ │保,R/W=550/500│ │ ││ │ │MB/s,75k/85k I│ │ ││ │ │POS │ │ ││ │ ├───────┼───┤ ││ │ │KVR24N17S8/8 P│1 │ ││ │ │C RAM,DDR4-240│ │ ││ │ │0MHz,8GB,1.2V,│ │ ││ │ │Non-ECC,CL17DI│ │ ││ │ │MM 1R*8 │ │ ││ │ ├───────┼───┤ ││ │ │GV-N730D3-2GI │1 │ ││ │ │NVGT730,DDR3, │ │ ││ │ │2GB,PCI-E2.0, │ │ ││ │ │902MHZ,64BIT │ │ ││ │ │,D-SUB*1,DVI-D│ │ ││ │ │*1,HDMI*1 │ │ ││ │ ├───────┼───┤ ││ │ │VA326H VA 曲面│1 │ ││ │ │電競螢幕不閃屏│ │ ││ │ │低藍光31.5*192│ │ ││ │ │0*1080VA鏡面;│ │ ││ │ │黑;4ms ;300c│ │ ││ │ │d ;1 億1ASCR │ │ ││ │ │;178/178 ;HD│ │ ││ │ │M+DVI+DSUB;2W│ │ ││ │ │*2;可壁掛 │ │ ││ │ ├───────┼───┤ ││ │ │T25PB-03-M640M│2 │ ││ │ │B/B1I3-8100/8G│ │ ││ │ │B*1/1TB/DVD-RW│ │ ││ │ │/CRD /WIN10 PR│ │ ││ │ │O64/3-3-3 │ │ ││ │ ├───────┼───┤ ││ │ │VP247HA-P VA廣│2 │ ││ │ │視角護眼23.6*1│ │ ││ │ │920*1080VA;黑│ │ ││ │ │;1ms ;250CD │ │ ││ │ │;1億:1 ASCR │ │ ││ │ │;178/178;HDM│ │ ││ │ │+DSUB;1.5W*2 │ │ ││ │ │;可壁掛 │ │ ││ │ ├───────┼───┤ ││ │ │Office2016 Off│1 │ ││ │ │ice2016家用企 │ │ ││ │ │業版(無光碟)│ │ ││ │ │T5D-02754 │ │ ││ │ ├───────┼───┼─────────┤│ │ │BX80684I58500 │6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盒裝CoreI5-850│ │ 追加他卷第9頁) ││ │ │0,6核6 緒,3.0G│ │⒉完工報告書暨驗收││ │ │Hz,9Mcach,LGAL│ │ 確認書(追加他卷││ │ │151,14nm,Coffe│ │ 第10頁) ││ │ │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追加他卷第11頁)││ │ │KVR26N19S8/8 P│12 │ ││ │ │C RAM,DDR4-266│ │ ││ │ │6,8GB,NON-ECC │ │ ││ │ │CL19 DIMM 1R*8│ │ ││ │ ├───────┼───┤ ││ │ │TS240GSSD220S │12 │ ││ │ │SSD220系列,240│ │ ││ │ │G,2.5 吋, SATA│ │ ││ │ │3,TLC,R/W=SSD/│ │ ││ │ │450 MB/s,r/w 8│ │ ││ │ │0K/80K 10PS,3 │ │ ││ │ │年保固,高度7MM│ │ ││ │ ├───────┼───┼─────────┤│ │ │INTSGBX0000000│20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8100盒裝COREI3│ │ 追加他卷第12頁)││ │ │-8100,4核4 緒,│ │⒉出貨單暨驗收確認││ │ │3.6GHZ,GMCAHE,│ │ 書(追加他卷第13││ │ │LGA1151,14NM,C│ │ 頁) ││ │ │offe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 │ 追加他卷第14頁)││ │ ├───────┼───┤ ││ │ │INTSG BX806841│45 │ ││ │ │7800K盒裝COREI│ │ ││ │ │7-8700K,6 核12│ │ ││ │ │緒,3.7 GHZ,12M│ │ ││ │ │但也e,LGA1151,│ │ ││ │ │14NM,Coffeelak│ │ ││ │ │e, 無風扇 │ │ ││ │ ├───────┼───┤ ││ │ │KINGS KVR26N19│20 │ ││ │ │D8/16PC RAM,DD│ │ ││ │ │R4-2666,16GB,N│ │ ││ │ │ON-ECCCL19 DIM│ │ ││ │ │M 2R*8 │ │ ││ │ ├───────┼───┼─────────┤│ │ │INTSG BX806841│30 │⒈報價單暨發包書(││ │ │38100 盒裝CORE│ │ 追加他卷第15頁)││ │ │I3-8000,4 核4 │ │⒉服務開通通知書暨││ │ │緒,3.6GHZ,6Mca│ │ 驗收確認書(追加││ │ │ch,LGA1151,14n│ │ 他卷第16頁) ││ │ │m,Coffeelake │ │⒊電子發票證明聯(││ │ │ │ │ 追加他卷第17頁)││ │ ├───────┼───┤ ││ │ │INTSG BX806841│20 │ ││ │ │58600盒裝COREI│ │ ││ │ │5-8600k,6 核6 │ │ ││ │ │緒,3.1GHZ,9Mch│ │ ││ │ │e,LGA1151,14NM│ │ ││ │ │,Coffeelake │ │ ││ │ ├───────┼───┤ ││ │ │INTSGBX0000000│5 │ ││ │ │8700k盒裝COREI│ │ ││ │ │7-8700k,6 核12│ │ ││ │ │緒,3.7GHZ,12Mc│ │ ││ │ │he,LGA1151,14N│ │ ││ │ │M,Coffeelake, │ │ ││ │ │無風扇 │ │ ││ │ ├───────┼───┤ ││ │ │INTSGSSDSC2KW2│25 │ ││ │ │56GBXI盒裝SSD5│ │ ││ │ │45s-256GB,2.5 │ │ ││ │ │吋SATA 6bit302│ │ ││ │ │T此,7mm,16奈米│ │ ││ │ │,5年4 果,RIW=5│ │ ││ │ │50/500間沌,75K│ │ ││ │ │/85KIPOS │ │ ││ │ ├───────┼───┤ ││ │ │KINGSSUV500/24│20 │ ││ │ │0GS1N500系列, │ │ ││ │ │240G, 2.5 吋,│ │ ││ │ │SATA3,30TLC,RI│ │ ││ │ │W=520/500,MB沌│ │ ││ │ │5 年保固 │ │ ││ │ ├───────┼───┤ ││ │ │Ipad IPAD MINI│1 │ ││ │ │4 WIFI 128GB S│ │ ││ │ │ILVER │ │ ││ │ ├───────┼───┤ ││ │ │Apple Watch Ap│1 │ ││ │ │ple Watch Seri│ │ ││ │ │es 3GPS,42mm G│ │ ││ │ │old Aluminiu m│ │ ││ │ │ Case with Pi │ │ ││ │ │nk Sand Sport │ │ ││ │ │band(MOQ:4)│ │ ││ │ │無行動網路 │ │ │└──┴───────┴───────┴───┴─────────┘附表二(被告癸○○位於臺北市○○區○○○路○○號2 樓之2 居所之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 備 註 │是否沒收││ │ │ │位置 │案相關之證據 │ │ │├──┼───────┼─────┼──────┼─────────┼───────┼────┤│ 1 │HP碳粉 │6箱 │無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否 │├──┼───────┼─────┼──────┼─────────┤見甲○107 偵18├────┤│ 2 │MICROSOFT 標準│5盒 │無 │ │339 卷一第42頁│否 ││ │鍵盤 │ │ │ │ │ │├──┼───────┼─────┼──────┼─────────┤ ├────┤│ 3 │Ipad保護套 │2個 │無 │ │ │否 │├──┼───────┼─────┼──────┼─────────┤ ├────┤│ 4 │觸控筆 │4支 │無 │ │ │否 │├──┼───────┼─────┼──────┼─────────┤ ├────┤│ 5 │歡唱麥克風 │1支 │無 │ │ │否 │├──┼───────┼─────┼──────┼─────────┤ ├────┤│ 6 │丁昱傑、張鴻裕│3張 │無 │ │ │否 ││ │、蔡奉文綠生能│ │ │ │ │ ││ │源公司名片 │ │ │ │ │ │├──┼───────┼─────┼──────┼─────────┤ ├────┤│ 7 │隨身碟 │4個 │無 │ │ │否 ││ │ │ │ │ │ │ ││ │ │ │ │ │ │ │├──┼───────┼─────┼──────┼─────────┤ ├────┤│ 8 │隨身碟 │1個 │無 │ │ │否 ││ │ │ │ │ │ │ ││ │ │ │ │ │ │ │├──┼───────┼─────┼──────┼─────────┤ ├────┤│ 9 │綠生能源公司章│2個 │無 │ │ │否 ││ │、收發章 │ │ │ │ │ │├──┼───────┼─────┼──────┼─────────┤ ├────┤│ 10 │欣美力公司章、│2個 │無 │ │ │否 ││ │己○○木頭章 │ │ │ │ │ │├──┼───────┼─────┼──────┼─────────┼───────┼────┤│ 11 │黃○○第一銀行│1本 │無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否 ││ │存摺0000000000│ │ │ │見甲○107 偵18│ ││ │2 號 │ │ │ │339 卷一第43頁│ │├──┼───────┼─────┼──────┼─────────┤ ├────┤│ 12 │欣美力公司蔡志│2張 │無 │ │ │否 ││ │忠、范揚欣名片│ │ │ │ │ │├──┼───────┼─────┼──────┼─────────┤ ├────┤│ 13 │綠生能源公司公│2個 │無 │ │ │否 ││ │司章、收發章 │ │ │ │ │ │├──┼───────┼─────┼──────┼─────────┤ ├────┤│ 14 │蕭宇哲私章 │4個 │無 │ │ │否 │├──┼───────┼─────┼──────┼─────────┤ ├────┤│ 15 │黃○○私章 │1個 │無 │ │ │否 │├──┼───────┼─────┼──────┼─────────┤ ├────┤│ 16 │程竣公司木頭章│2個 │無 │ │ │否 ││ │、德安國際公司│ │ │ │ │ ││ │木頭章 │ │ │ │ │ │├──┼───────┼─────┼──────┼─────────┤ ├────┤│ 17 │蕭宇哲中國信託│1本 │無 │ │ │否 ││ │銀行存摺174540│ │ │ │ │ ││ │689134號 │ │ │ │ │ │├──┼───────┼─────┼──────┼─────────┤ ├────┤│ 18 │蕭宇哲台新銀行│1本 │無 │ │ │否 ││ │存摺0000000000│ │ │ │ │ ││ │0334號 │ │ │ │ │ │├──┼───────┼─────┼──────┼─────────┤ ├────┤│ 19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甲○108 偵24│黃○○與吳文斌簽立│ │否 ││ │(承租人黃○○│ │74卷五第6 至│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 │20頁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0 ○ ○ ○區○○○路○○號2 樓│ │ ││ │ │ │ │2 室)(第6 至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雙欣、和群、崇│6張 │甲○108 偵24│采威公司107 年10月│ │否 ││ │益、京旻、宏碁│ │74卷五第21至│3 日報價單(欣美力│ │ ││ │、昭亮科技公司│ │27頁 │公司)(第23頁反面│ │ ││ │報價單 │ │ │) │ │ │├──┼───────┼─────┼──────┼─────────┼───────┼────┤│ 21 │與廠商聯絡紀錄│4張 │甲○108 偵24│ │扣押物品目錄表│否 ││ │單 │ │74卷五第28至│ │見甲○107 偵18│ ││ │ │ │31頁 │ │339 卷一第44頁│ ││ │ │ │ │ │ │ │├──┼───────┼─────┼──────┼─────────┤ ├────┤│ 22 │蕭宇哲身分證影│1份 │甲○108 偵24│ │ │否 ││ │本、勞保資料表│ │74卷五第32至│ │ │ ││ │、金融聯徵中心│ │41頁 │ │ │ ││ │、回覆書 │ │ │ │ │ │├──┼───────┼─────┼──────┼─────────┤ ├────┤│ 23 │廠商名冊 │1冊 │甲○108 偵24│ │ │否 ││ │ │ │74卷五第42至│ │ │ ││ │ │ │53頁 │ │ │ │├──┼───────┼─────┼──────┼─────────┤ ├────┤│ 24 │優達數位公司發│1份 │甲○108 偵24│優達公司107 年10月│ │否 ││ │票、送貨單 │ │74卷五第54至│18日統一發票、107 │ │ ││ │ │ │55頁 │年10月18日送貨單(│ │ ││ │ │ │ │買受人:欣美力公司│ │ ││ │ │ │ │)(第54至55頁) │ │ ││ │ │ │ │ │ │ │├──┼───────┼─────┼──────┼─────────┤ ├────┤│ 25 │綠生能源公司之│1份 │甲○108 偵24│①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廠商報價資料 │ │74卷五第56至│ 10月2 日報價單(│ │ ││ │ │ │80頁 │ 神朗公司)(第61│ │ ││ │ │ │ │ 頁反面) │ │ │├──┼───────┼─────┼──────┼─────────┤ ├────┤│ 26 │神朗科技公司資│1份 │甲○108 偵24│①神朗公司106 年度│ │是 ││ │料 │ │74卷五第81至│ 綜合損益表(第81│ │ ││ │ │ │176 頁 │ 頁) │ │ ││ │ │ │ ├─────────┤ ├────┤│ │ │ │ │②神朗公司106 年度│ │是 ││ │ │ │ │ 資產負債表(第82│ │ ││ │ │ │ │ 頁) │ │ ││ │ │ │ ├─────────┤ ├────┤│ │ │ │ │③臺北市政府106 年│ │是 ││ │ │ │ │ 6 月26日府產業商│ │ ││ │ │ │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 號函、神朗公司10│ │ ││ │ │ │ │ 6 年6 月26日公司│ │ ││ │ │ │ │ 變更登記表(第83│ │ ││ │ │ │ │ 至88頁) │ │ ││ │ │ │ ├─────────┤ ├────┤│ │ │ │ │④神朗公司國泰世華│ │否 ││ │ │ │ │ 銀行帳號273-03-5│ │ ││ │ │ │ │ 00000-0 號存摺封│ │ ││ │ │ │ │ 底(第90頁) │ │ ││ │ │ │ ├─────────┤ ├────┤│ │ │ │ │⑤神朗公司106 年6 │ │是 ││ │ │ │ │ 月26日公司變更登│ │ ││ │ │ │ │ 記表(第91至9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⑥昭亮公司107 年3 │ │是 ││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 │ │ │ │ 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 第94頁) │ │ │├──┼───────┼─────┼──────┼─────────┤ ├────┤│ 27 │昭亮公司、神朗│1份 │甲○108 偵24│①中華公司107 年5 │ │是 ││ │公司之廠商報價│ │74卷五第177 │ 月3 日報價單(神│ │ ││ │資料 │ │至280 頁 │ 朗公司)(第182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②中華公司107 年5 │ │否 ││ │ │ │ │ 月3 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58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③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16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187 │ │ ││ │ │ │ │ 至188 頁) │ │ ││ │ │ │ ├─────────┤ ├────┤│ │ │ │ │④中華公司107 年3 │ │是 ││ │ │ │ │ 月30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190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⑤中華公司107 年3 │ │是 ││ │ │ │ │ 月30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04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⑥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11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198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⑦中華公司107 年5 │ │是 ││ │ │ │ │ 月25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14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⑧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24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21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⑨中華公司107 年3 │ │否 ││ │ │ │ │ 月23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24 │ │ ││ │ │ │ │ 頁) │ │ ││ │ │ │ ├─────────┤ ├────┤│ │ │ │ │⑩中華公司107 年4 │ │否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27 頁) │ │ ││ │ │ │ ├─────────┤ ├────┤│ │ │ │ │⑪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8 頁) │ │ ││ │ │ │ ├─────────┤ ├────┤│ │ │ │ │⑫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13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9 頁) │ │ ││ │ │ │ ├─────────┤ ├────┤│ │ │ │ │⑬中華公司107 年4 │ │否 ││ │ │ │ │ 月19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29 頁) │ │ ││ │ │ │ ├─────────┤ ├────┤│ │ │ │ │⑭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19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7 頁) │ │ ││ │ │ │ ├─────────┤ ├────┤│ │ │ │ │⑮中華公司107 年5 │ │否 ││ │ │ │ │ 月3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1 頁) │ │ ││ │ │ │ ├─────────┤ ├────┤│ │ │ │ │⑯中華公司107 年5 │ │是 ││ │ │ │ │ 月3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36 頁) │ │ ││ │ │ │ ├─────────┤ ├────┤│ │ │ │ │⑰富連網公司107 年│ │否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23│ │ ││ │ │ │ │ 3 頁) │ │ ││ │ │ │ ├─────────┤ ├────┤│ │ │ │ │⑱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23│ │ ││ │ │ │ │ 4 頁) │ │ ││ │ │ │ ├─────────┤ ├────┤│ │ │ │ │⑲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 235 頁) │ │ ││ │ │ │ ├─────────┤ ├────┤│ │ │ │ │⑳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 │ │ │ 6 月25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24│ │ ││ │ │ │ │ 1 頁) │ │ ││ │ │ │ ├─────────┤ ├────┤│ │ │ │ │㉑中華公司107 年4 │ │是 ││ │ │ │ │ 月2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40 頁) │ │ ││ │ │ │ ├─────────┤ ├────┤│ │ │ │ │㉒中華公司107 年3 │ │否 ││ │ │ │ │ 月16日報價單(神│ │ ││ │ │ │ │ 朗公司)(第242 │ │ ││ │ │ │ │ 頁) │ │ ││ │ │ │ ├─────────┤ ├────┤│ │ │ │ │㉓中華公司107 年6 │ │是 ││ │ │ │ │ 月5 日貨品簽收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259 頁) │ │ ││ │ │ │ ├─────────┤ ├────┤│ │ │ │ │㉔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 │ │ │ 7 月23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 │ │ ││ │ │ │ │ 272 頁) │ │ ││ │ │ │ ├─────────┤ ├────┤│ │ │ │ │㉕富連網公司107 年│ │是 ││ │ │ │ │ 6 月15日報價單(│ │ ││ │ │ │ │ 神朗公司)(第27│ │ ││ │ │ │ │ 4 頁) │ │ │├──┼───────┼─────┼──────┼─────────┤ ├────┤│ 28 │昭亮有限公司之│1份 │甲○108 偵24│①臺北市政府106 年│ │是 ││ │公司變更資料 │ │74卷五第281 │ 4 月13日府產業商│ │ ││ │ │ │至294 頁 │ 字第00000000000 │ │ ││ │ │ │ │ 號函(第281 至28│ │ ││ │ │ │ │ 2 頁、第289 至29│ │ ││ │ │ │ │ 0 頁) │ │ ││ │ │ │ ├─────────┤ ├────┤│ │ │ │ │②昭亮公司106 年4 │ │是 ││ │ │ │ │ 月13日公司變更登│ │ ││ │ │ │ │ 記表2 份(第283 │ │ ││ │ │ │ │ 至286 頁、第291 │ │ ││ │ │ │ │ 至294 頁) │ │ ││ │ │ │ ├─────────┤ ├────┤│ │ │ │ │③昭亮公司107 年1-│ │是 ││ │ │ │ │ 2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 (第287 頁) │ │ ││ │ │ │ ├─────────┤ ├────┤│ │ │ │ │④昭亮公司106 年11│ │是 ││ │ │ │ │ -12 月營業人銷售│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書清│ │ ││ │ │ │ │ 單(第288 頁) │ │ │├──┼───────┼─────┼──────┼─────────┤ ├────┤│ 29 │黃○○私章 │4個 │無 │ │ │否 │├──┼───────┼─────┼──────┼─────────┤ ├────┤│ 30 │林麗川、張宜婷│4個 │無 │ │ │否 ││ │、林志清、蘇順│ │ │ │ │ ││ │傑私章 │ │ │ │ │ │├──┼───────┼─────┼──────┼─────────┼───────┼────┤│ 31 │隨身碟 │1個 │甲○108 偵24│詳見附表七 │扣押物品目錄表│否 ││ │ │ │74號卷八 │ │見甲○107 偵18│ ││ │ │ │ │ │339 卷一第45頁│ │├──┼───────┼─────┼──────┼─────────┤ ├────┤│ 32 │神朗公司、程竣│2個 │無 │ │ │否 ││ │公司木頭章 │ │ │ │ │ ││ │ │ │ │ │ │ │├──┼───────┼─────┼──────┼─────────┤ ├────┤│ 33 │程竣公司申請公│1份 │甲○108 偵24│ │ │否 ││ │司資料、張宜婷│ │74卷五第295 │ │ │ ││ │ │ │頁至第297 頁│ │ │ ││ │ │ │反面 │ │ │ │├──┼───────┼─────┼──────┼─────────┤ ├────┤│ 34 │紅米手機(無SI│1支 │無 │ │ │否 ││ │M 卡;IMEI:86│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259 ) │ │ │ │ │ ││ │ │ │ │ │ │ │├──┼───────┼─────┼──────┼─────────┤ ├────┤│ 35 │華為手機(含門│1支 │無 │ │ │是 ││ │號0000000000號│ │ │ │ │ ││ │SIM 卡1 枚;IM│ │ │ │ │ ││ │EI:0000000000│ │ │ │ │ ││ │91553、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聯強國際公司等│1份 │甲○108 偵24│中華公司107 年5 月│ │否 ││ │客戶簽收資料 │ │74卷五第95至│14日客戶簽收單(神│ │ ││ │ │ │128 頁 │朗公司)(第95頁)│ │ ││ │ │ │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 │否 ││ │ │ │ │17日請款單(昭亮公│ │ ││ │ │ │ │司)(第96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 │否 ││ │ │ │ │29日客戶簽收單(神│ │ ││ │ │ │ │朗公司)(第99頁)│ │ │├──┼───────┼─────┼──────┼─────────┤ ├────┤│ 37 │樟霖國際行銷公│1份 │甲○108 偵24│無 │ │否 ││ │司資料 │ │74卷五第129 │ │ │ ││ │ │ │至153 頁 │ │ │ ││ │ │ │ │ │ │ │├──┼───────┼─────┼──────┼─────────┤ ├────┤│ 38 │大視囍傳銷公司│1份 │甲○108 偵24│無 │ │否 ││ │資料 │ │74卷五第154 │ │ │ ││ │ │ │至167 頁 │ │ │ ││ │ │ │ │ │ │ │├──┼───────┼─────┼──────┼─────────┤ ├────┤│ 39 │簡陳全請求發還│1份 │甲○108 偵24│無 │ │否 ││ │聲請表、非常上│ │74卷五第168 │ │ │ ││ │訴狀、收據、借│ │至176 頁 │ │ │ ││ │款契約書 │ │ │ │ │ │├──┼───────┼─────┼──────┼─────────┤ ├────┤│ 40 │簡陳全私章 │1個 │無 │無 │ │否 ││ │ │ │ │ │ │ ││ │ │ │ │ │ │ │└──┴───────┴─────┴──────┴─────────┴───────┴────┘附表三(被告寅○○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10樓18住處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 備 註 │是否沒收│├──┼──────┼─────┼───────────┼────┤│ 1 │安非他命吸食│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否 ││ │器 │ │7 偵18339 卷一第378 頁│ │├──┼──────┼─────┤ ├────┤│ 2 │鏟管 │1支 │ │否 │├──┼──────┼─────┤ ├────┤│ 3 │IPHONE6S行動│1支 │ │是 ││ │電話(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 │ │ ││ │SIM 卡1 枚;│ │ │ ││ │序號:353312│ │ │ ││ │00000000) │ │ │ ││ │ │ │ │ │└──┴──────┴─────┴───────────┴────┘

附表四(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位置│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備註 │是否沒收││ │ │ │ │案相關之證據 │ │ │├──┼──────┼─────┼────────┼─────────┼──────┼────┤│ 1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無 │扣押物品目錄│否 ││ │含主機、螢幕│ │ │ │表見甲○107 │ ││ │、鍵盤、滑鼠│ │ │ │偵18337 卷一│ ││ │) │ │ │ │第386 頁 │ │├──┼──────┼─────┼────────┼─────────┤ ├────┤│ 2 │出貨單、快遞│1 批 │甲○108 偵2474卷│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否 ││ │簽單 │ │二第17至18頁 │18日出貨單(全碩公│ │ ││ │ │ │ │司)(第18頁) │ │ │├──┼──────┼─────┼────────┼─────────┤ ├────┤│ 3 │筆記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筆記資料(第19至22│ │否 ││ │ │ │二第19頁至第22頁│頁) │ │ ││ │ │ │反面 │ │ │ │├──┼──────┼─────┼────────┼─────────┤ ├────┤│ 4 │客戶簽收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否 ││ │ │ │二第23至28頁 │19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 │碩公司)(第25頁)│ │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10月│ │否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 │碩公司)(第26頁)│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否 ││ │ │ │ │月11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27頁│ │ ││ │ │ │ │)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否 ││ │ │ │ │月11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28頁│ │ ││ │ │ │ │) │ │ │├──┼──────┼─────┼────────┼─────────┤ ├────┤│ 5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 │ │否 ││ │含主機、螢幕│ │ │ │ │ ││ │、鍵盤、滑鼠│ │ │ │ │ ││ │) │ │ │ │ │ │├──┼──────┼─────┼────────┼─────────┤ ├────┤│ 6 │公司資料(矽│1 批 │甲○108 偵2474卷│臺北市政府106 年12│ │否 ││ │準、全碩、程│ │二第29至68頁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 │ ││ │竣)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3 月│ │ ││ │ │ │ │29日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 │(第29至31頁) │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7-8 │ │否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32│ │ ││ │ │ │ │頁) │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9-10│ │否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33│ │ ││ │ │ │ │頁) │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11-1│ │否 ││ │ │ │ │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 │ ││ │ │ │ │稅額申報書清單(第│ │ ││ │ │ │ │34頁) │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8 月│ │否 ││ │ │ │ │1 日至10月31日對帳│ │ ││ │ │ │ │單(第35至38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6 年3 │ │否 ││ │ │ │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 │矽準公司設立登記表│ │ ││ │ │ │ │、丁○○身分證、健│ │ ││ │ │ │ │保卡正反面、公司章│ │ ││ │ │ │ │程(第40至47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否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 │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章程(第48至53頁│ │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4 │ │否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 │第54至55頁) │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1-2 │ │否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56│ │ ││ │ │ │ │頁) │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第57至59頁) │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7 年3-4 │ │否 ││ │ │ │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 │額申報書清單(第60│ │ ││ │ │ │ │頁) │ │ ││ │ │ │ ├─────────┤ ├────┤│ │ │ │ │丑○○聯邦銀行帳號│ │否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封面(第61頁) │ │ ││ │ │ │ ├─────────┤ ├────┤│ │ │ │ │黃○○身分證及健保│ │否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62│ │ ││ │ │ │ │頁) │ │ ││ │ │ │ ├─────────┤ ├────┤│ │ │ │ │丑○○聯邦銀行帳號│ │否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封面(第63頁) │ │ ││ │ │ │ ├─────────┤ ├────┤│ │ │ │ │丑○○身分證及健保│ │否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64│ │ ││ │ │ │ │頁) │ │ ││ │ │ │ ├─────────┤ ├────┤│ │ │ │ │程竣公司章程(第65│ │否 ││ │ │ │ │頁至第66頁) │ │ ││ │ │ │ ├─────────┤ ├────┤│ │ │ │ │丑○○郵政存簿儲金│ │否 ││ │ │ │ │簿帳號000000000000│ │ ││ │ │ │ │37號存摺封面(第67│ │ ││ │ │ │ │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 │否 ││ │ │ │ │料表(程竣公司)(│ │ ││ │ │ │ │第68頁) │ │ │├──┼──────┼─────┼────────┼─────────┤ ├────┤│ 7 │發票 │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二第69至142 頁 │12月4 日總金額48萬│ │ ││ │ │ │ │5,048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69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4 日總金額59萬│ │ ││ │ │ │ │3,2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0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9日總金額15萬│ │ ││ │ │ │ │1,30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1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3日總金額93萬│ │ ││ │ │ │ │0,8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2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8日總金額65萬│ │ ││ │ │ │ │1,0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3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9日總金額16萬│ │ ││ │ │ │ │0,1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4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3日總金額20萬│ │ ││ │ │ │ │5,2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5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8 日總金額32萬│ │ ││ │ │ │ │9,7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6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8 日總金額40萬│ │ ││ │ │ │ │7,4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7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7 日總金額48萬│ │ ││ │ │ │ │5,1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8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13日總金額6 萬│ │ ││ │ │ │ │4,47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79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13日總金額16萬│ │ ││ │ │ │ │5,9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0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13日總金額25萬│ │ ││ │ │ │ │9,3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1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1 日總金額29萬│ │ ││ │ │ │ │2,16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2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0日總金額46萬│ │ ││ │ │ │ │9,24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3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8 日總金額39萬│ │ ││ │ │ │ │0,91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4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8 日總金額38萬│ │ ││ │ │ │ │6,03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5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5日總金額8 萬│ │ ││ │ │ │ │0,06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6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2日總金額36萬│ │ ││ │ │ │ │9,91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7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2日總金額28萬│ │ ││ │ │ │ │8,54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8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6 日總金額37萬│ │ ││ │ │ │ │5,58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89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6 日總金額25萬│ │ ││ │ │ │ │7,67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0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7日總金額4 萬│ │ ││ │ │ │ │1,4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1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7日總金額30萬│ │ ││ │ │ │ │1,8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2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27日總金額3 萬│ │ ││ │ │ │ │4,0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3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9 月15日總金額34萬│ │ ││ │ │ │ │4,558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4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 │否 ││ │ │ │ │1 月3 日總金額54萬│ │ ││ │ │ │ │4,4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6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 │否 ││ │ │ │ │1 月3 日總金額115 │ │ ││ │ │ │ │萬5,000 元之發票(│ │ ││ │ │ │ │矽準公司)(第97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 日總金額19萬│ │ ││ │ │ │ │2,1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8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 日總金額38萬│ │ ││ │ │ │ │0,6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99頁)│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 日總金額34萬│ │ ││ │ │ │ │4,08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22日總金額77萬│ │ ││ │ │ │ │0,12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5 日總金額98萬│ │ ││ │ │ │ │9,6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2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21日總金額80萬│ │ ││ │ │ │ │4,30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4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21日總金額68萬│ │ ││ │ │ │ │5,388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5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21日總金額101 │ │ ││ │ │ │ │萬1,675 元之發票(│ │ ││ │ │ │ │矽準公司)(第106 │ │ ││ │ │ │ │頁)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4日總金額8 萬│ │ ││ │ │ │ │2,32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7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2日總金額37萬│ │ ││ │ │ │ │9,0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8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12日總金額66萬│ │ ││ │ │ │ │3,0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7 日總金額37萬│ │ ││ │ │ │ │7,05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0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2月7 日總金額51萬│ │ ││ │ │ │ │7,1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6 日總金額18萬│ │ ││ │ │ │ │6,3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5 日總金額22萬│ │ ││ │ │ │ │5,7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3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5 日總金額18萬│ │ ││ │ │ │ │6,3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 日總金額48萬│ │ ││ │ │ │ │4,0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5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8日總金額30萬│ │ ││ │ │ │ │1,088 元之發票(銳│ │ ││ │ │ │ │智公司)(第116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7日總金額33萬│ │ ││ │ │ │ │1,590 元之發票(程│ │ ││ │ │ │ │竣公司)(第117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0日總金額34萬│ │ ││ │ │ │ │9,650 元之發票(銳│ │ ││ │ │ │ │智公司)(第118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5日總金額30萬│ │ ││ │ │ │ │0,35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19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6日總金額73萬│ │ ││ │ │ │ │8,686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0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31日總金額37萬│ │ ││ │ │ │ │2,7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1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7日總金額6 萬│ │ ││ │ │ │ │6,1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2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5日總金額25萬│ │ ││ │ │ │ │8,56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3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8日總金額19萬│ │ ││ │ │ │ │3,7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4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2日總金額27萬│ │ ││ │ │ │ │8,14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5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2日總金額38萬│ │ ││ │ │ │ │1,15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6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2日總金額32萬│ │ ││ │ │ │ │9,490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8日總金額32萬│ │ ││ │ │ │ │9,438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8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6日總金額32萬│ │ ││ │ │ │ │8,12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29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19日總金額35萬│ │ ││ │ │ │ │2,27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30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23日總金額60萬│ │ ││ │ │ │ │9,26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31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0月30日總金額31萬│ │ ││ │ │ │ │6,365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33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8 月16日總金額15萬│ │ ││ │ │ │ │9,642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34 頁│ │ ││ │ │ │ │)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 │否 ││ │ │ │ │1 月11日總金額3 萬│ │ ││ │ │ │ │8,483 元之發票(矽│ │ ││ │ │ │ │準公司)(第135 頁│ │ ││ │ │ │ │) │ │ │├──┼──────┼─────┼────────┼─────────┤ ├────┤│ 8 │存款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矽準公司106 年12月│ │否 ││ │ │ │二第143 至152 頁│11日存款45萬3,012 │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 │第143 頁) │ │ ││ │ │ │ ├─────────┤ ├────┤│ │ │ │ │程竣公司106 年12月│ │否 ││ │ │ │ │11日存款33萬1,590 │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 │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2月│ │否 ││ │ │ │ │7 日存款34萬9,650 │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 │第一銀行存款憑條(│ │ ││ │ │ │ │第144 頁) │ │ ││ │ │ │ │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0月│ │否 ││ │ │ │ │30日取款憑條(38萬│ │ ││ │ │ │ │8,815 元)(第144 │ │ ││ │ │ │ │頁) │ │ ││ │ │ │ ├─────────┤ ├────┤│ │ │ │ │矽準公司106 年9 月│ │否 ││ │ │ │ │6 日存款5,985 元至│ │ ││ │ │ │ │新洲全球公司之第一│ │ ││ │ │ │ │銀行存款存根聯(第│ │ ││ │ │ │ │144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9 月│ │否 ││ │ │ │ │20日取款憑條(39萬│ │ ││ │ │ │ │6,375 元)(第145 │ │ ││ │ │ │ │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0月│ │否 ││ │ │ │ │11日取款憑條(29萬│ │ ││ │ │ │ │2,971 元)(第145 │ │ ││ │ │ │ │頁) │ │ ││ │ │ │ ├─────────┤ ├────┤│ │ │ │ │106 年10月11日存款│ │否 ││ │ │ │ │29萬5,206 元至矽準│ │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 │憑條(第145 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8 月│ │否 ││ │ │ │ │30日取款憑條(29萬│ │ ││ │ │ │ │9,817 元)(第146 │ │ ││ │ │ │ │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2 年10月│ │否 ││ │ │ │ │12日取款憑條(56萬│ │ ││ │ │ │ │6,213 元)(第146 │ │ ││ │ │ │ │頁) │ │ ││ │ │ │ ├─────────┤ ├────┤│ │ │ │ │106 年10月12日存款│ │否 ││ │ │ │ │16萬9,335 元至矽準│ │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 │憑條(第146 頁) │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0月│ │否 ││ │ │ │ │31日存款30萬1,088 │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 │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 │ │銳智公司106 年10月│ │否 ││ │ │ │ │16日存款25萬0,005 │ │ ││ │ │ │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 │ ││ │ │ │ │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 │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 │ │106 年8 月30日存款│ │否 ││ │ │ │ │34萬3,100 元至矽準│ │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 │憑條(第147 頁) │ │ ││ │ │ │ ├─────────┤ ├────┤│ │ │ │ │106 年11月6 日存款│ │否 ││ │ │ │ │28萬2,457 元至矽準│ │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 │憑條(第148 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6 年11月│ │否 ││ │ │ │ │6 日取款憑條(36萬│ │ ││ │ │ │ │3,825 元)(第148 │ │ ││ │ │ │ │頁) │ │ ││ │ │ │ ├─────────┤ ├────┤│ │ │ │ │星展銀行102 年10月│ │否 ││ │ │ │ │27日取款憑條(4 萬│ │ ││ │ │ │ │7,000 元)(第148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否 ││ │ │ │ │6 月6 日存款2 萬0,│ │ ││ │ │ │ │160 元至大同公司之│ │ ││ │ │ │ │華南銀行存入憑條(│ │ ││ │ │ │ │第14 9頁) │ │ ││ │ │ │ ├─────────┤ ├────┤│ │ │ │ │106 年11月17日存款│ │否 ││ │ │ │ │19萬8,500 元至矽準│ │ ││ │ │ │ │公司之星展銀行存入│ │ ││ │ │ │ │憑條(第150 頁) │ │ │├──┼──────┼─────┼────────┼─────────┤ ├────┤│ 9 │簽收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否 ││ │ │ │二第153 至174 頁│月14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53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否 ││ │ │ │ │月27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55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10│ │否 ││ │ │ │ │月9 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56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8 │ │否 ││ │ │ │ │月30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57 │ │ ││ │ │ │ │頁) │ │ ││ │ │ │ ├─────────┤ ├────┤│ │ │ │ │優達公司107 年8 月│ │否 ││ │ │ │ │29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5│ │ ││ │ │ │ │8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否 ││ │ │ │ │月21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59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聯網公司107 年10│ │否 ││ │ │ │ │月4 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60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107 年9 │ │否 ││ │ │ │ │月25日客戶簽收單(│ │ ││ │ │ │ │全碩公司)(第161 │ │ ││ │ │ │ │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27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2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26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3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25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4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25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5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9 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6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9 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7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否 ││ │ │ │ │14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8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否 ││ │ │ │ │21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6│ │ ││ │ │ │ │9頁) │ │ ││ │ │ │ ├─────────┤ ├────┤│ │ │ │ │藍新公司貨品出貨簽│ │否 ││ │ │ │ │收單(全碩公司)(│ │ ││ │ │ │ │第170 頁) │ │ │├──┼──────┼─────┼────────┼─────────┼──────┼────┤│ 10 │送貨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優達公司107 年7 月│扣押物品目錄│否 ││ │ │ │二第175 至177 頁│27日送貨單(富麗展│表見甲○107 │ ││ │ │ │ │業公司)(第175 頁│偵18337 卷一│ ││ │ │ │ │) │第387 頁 │ ││ │ │ │ ├─────────┤ ├────┤│ │ │ │ │興運整合資訊107 年│ │否 ││ │ │ │ │10月9 日送貨單(客│ │ ││ │ │ │ │戶:全碩公司)(第│ │ ││ │ │ │ │176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 │否 ││ │ │ │ │5 日送貨單(第177 │ │ ││ │ │ │ │頁) │ │ │├──┼──────┼─────┼────────┼─────────┤ ├────┤│ 11 │報價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否 ││ │ │ │三全卷 │(矽準公司)(第2 │ │ ││ │ │ │ │至36、139 至166 、│ │ ││ │ │ │ │174 至181 、185 至│ │ ││ │ │ │ │239 頁) │ │ ││ │ │ │ ├─────────┤ ├────┤│ │ │ │ │富連網公司報價單(│ │否 ││ │ │ │ │全碩公司)(第48至│ │ ││ │ │ │ │61頁) │ │ ││ │ │ │ ├─────────┤ ├────┤│ │ │ │ │大理公司報價單(富│ │否 ││ │ │ │ │麗展業公司)(第85│ │ ││ │ │ │ │至86頁) │ │ ││ │ │ │ ├─────────┤ ├────┤│ │ │ │ │天鉞公司報價單(富│ │否 ││ │ │ │ │麗展業公司)(第88│ │ ││ │ │ │ │至92頁) │ │ ││ │ │ │ ├─────────┤ ├────┤│ │ │ │ │大同公司報價單(富│ │否 ││ │ │ │ │麗展業公司)(第97│ │ ││ │ │ │ │至100 頁) │ │ ││ │ │ │ ├─────────┤ ├────┤│ │ │ │ │大同公司107 年7 月│ │否 ││ │ │ │ │10日交貨單(富麗展│ │ ││ │ │ │ │業公司)(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富│ │否 ││ │ │ │ │麗展業公司)(第12│ │ ││ │ │ │ │0 至136 頁)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否 ││ │ │ │ │(銳智公司)(第16│ │ ││ │ │ │ │7 至172 、183 至18│ │ ││ │ │ │ │4 頁) │ │ ││ │ │ │ ├─────────┤ ├────┤│ │ │ │ │新洲全球公司報價單│ │否 ││ │ │ │ │(程竣公司)(第18│ │ ││ │ │ │ │2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程│ │否 ││ │ │ │ │竣公司)(第262 至│ │ ││ │ │ │ │264 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報價單(矽│ │否 ││ │ │ │ │準公司)(第270 頁│ │ ││ │ │ │ │) │ │ ││ │ │ │ ├─────────┤ ├────┤│ │ │ │ │優達公司報價單(富│ │否 ││ │ │ │ │麗展業公司)(第28│ │ ││ │ │ │ │5 、288 頁) │ │ ││ │ │ │ ├─────────┤ ├────┤│ │ │ │ │優達公司報價單(全│ │否 ││ │ │ │ │碩公司、富麗展業公│ │ ││ │ │ │ │司)(第286 至287 │ │ ││ │ │ │ │頁) │ │ │├──┼──────┼─────┼────────┼─────────┼──────┼────┤│ 12 │公事包⑴(內│1 只 │甲○108 偵2474卷│戊○○中國信託銀行│⒈扣押物品目│否 ││ │有:中國信託│ │六全卷 │帳號000000000000號│ 錄表見甲○│ ││ │銀行存摺4 本│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107 偵1833│ ││ │、大眾銀行存│ │ │(第3 至10頁) │ 7卷一第387│ ││ │摺4 本、聯邦│ │ ├─────────┤ 頁 ├────┤│ │銀行存摺1 本│ │ │戊○○中國信託銀行│⒉公事包內容│否 ││ │、郵局存摺1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物明細見士│ ││ │本、台新銀行│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檢107 偵18│ ││ │存摺1 本、支│ │ │(第11至23頁) │ 339卷一第3│ ││ │票8 張、私章│ │ ├─────────┤ 91頁 ├────┤│ │2 枚、富士國│ │ │戊○○中國信託銀行│ │否 ││ │際有限公司大│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章1枚、花旗 │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銀行信用卡1 │ │ │(第24至36頁) │ │ ││ │張、台新銀行│ │ ├─────────┤ ├────┤│ │提款卡1 張、│ │ │戊○○中國信託銀行│ │否 ││ │中國信託銀行│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信用卡1 張、│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玉山銀行信用│ │ │(第37至49頁) │ │ ││ │卡1 張、悠遊│ │ ├─────────┤ ├────┤│ │卡1 卡、星巴│ │ │戊○○大眾銀行帳號│ │否 ││ │克會員卡1 張│ │ │000-0000000-00號存│ │ ││ │、隨身碟1 個│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記憶卡1片 │ │ │第50至59頁) │ │ ││ │、筆記本1 本│ │ ├─────────┤ ├────┤│ │、SONY手機(│ │ │戊○○大眾銀行帳號│ │否 ││ │門號:092802│ │ │000-0000000-00號存│ │ ││ │7905、序號:│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000000000000│ │ │第60至67頁) │ │ ││ │906 )、SONY│ │ ├─────────┤ ├────┤│ │手機(無SIM │ │ │戊○○大眾銀行帳號│ │否 ││ │卡、序號:35│ │ │0000000 號外幣存摺│ │ ││ │000000000000│ │ │封面及內頁(第68至│ │ ││ │6)、薪資明 │ │ │69頁) │ │ ││ │細單及存摺交│ │ ├─────────┤ ├────┤│ │易明細1 份、│ │ │戊○○大眾銀行帳號│ │否 ││ │各項繳(匯)│ │ │000-0000000-00號存│ │ ││ │款單1 批 │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 │第70至80頁) │ │ ││ │ │ │ ├─────────┤ ├────┤│ │ │ │ │戊○○聯邦銀行帳號│ │否 ││ │ │ │ │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封面及交易明細(第│ │ ││ │ │ │ │81至83頁) │ │ ││ │ │ │ ├─────────┤ ├────┤│ │ │ │ │戊○○郵政存簿儲金│ │否 ││ │ │ │ │簿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9595號封面及交易 │ │ ││ │ │ │ │明細(第84至92頁)│ │ ││ │ │ │ ├─────────┤ ├────┤│ │ │ │ │戊○○台新銀行帳號│ │否 ││ │ │ │ │00000000000000號存│ │ ││ │ │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 │第93至96頁) │ │ ││ │ │ │ ├─────────┤ ├────┤│ │ │ │ │支票8 張(第97至99│ │否 ││ │ │ │ │頁) │ │ ││ │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台│ │否 ││ │ │ │ │新銀行信用卡、中國│ │ ││ │ │ │ │信託銀行信用卡、玉│ │ ││ │ │ │ │山銀行信用卡各1 張│ │ ││ │ │ │ │(第100頁) │ │ ││ │ │ │ ├─────────┤ ├────┤│ │ │ │ │悠遊卡、星巴克會員│ │否 ││ │ │ │ │卡各1張(第101頁)│ │ ││ │ │ │ ├─────────┤ ├────┤│ │ │ │ │筆記本內頁(第103 │ │否 ││ │ │ │ │至107 頁) │ │ ││ │ │ │ ├─────────┤ ├────┤│ │ │ │ │富士國際有限公司余│ │否 ││ │ │ │ │信昭107 年7 月至10│ │ ││ │ │ │ │7 年9 月薪資明細單│ │ ││ │ │ │ │(第108 至110 頁)│ │ ││ │ │ │ ├─────────┤ ├────┤│ │ │ │ │遠傳電信公司繳款單│ │否 ││ │ │ │ │(第119頁) │ │ ││ │ │ │ ├─────────┤ ├────┤│ │ │ │ │花旗銀行信用卡繳款│ │否 ││ │ │ │ │憑條(第120頁) │ │ ││ │ │ │ ├─────────┤ ├────┤│ │ │ │ │臺北兒童福利中心捐│ │否 ││ │ │ │ │贈單(第121 至124 │ │ ││ │ │ │ │頁)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 │否 ││ │ │ │ │證(第124頁) │ │ ││ │ │ │ ├─────────┤ ├────┤│ │ │ │ │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 │否 ││ │ │ │ │(第125 至126 頁)│ │ ││ │ │ │ ├─────────┤ ├────┤│ │ │ │ │永豐銀行存款單(第│ │否 ││ │ │ │ │127頁) │ │ ││ │ │ │ ├─────────┤ ├────┤│ │ │ │ │臺北富邦銀行存款單│ │否 ││ │ │ │ │(第128頁)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 │否 ││ │ │ │ │(第128 至131 頁)│ │ ││ │ │ │ ├─────────┤ ├────┤│ │ │ │ │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否 ││ │ │ │ │通知單2 張(第133 │ │ ││ │ │ │ │至134 頁) │ │ ││ │ │ │ ├─────────┤ ├────┤│ │ │ │ │元大銀行匯款單(第│ │否 ││ │ │ │ │136頁) │ │ ││ │ │ │ ├─────────┤ ├────┤│ │ │ │ │易遊網電子機票行程│ │否 ││ │ │ │ │(第137 至140 頁)│ │ ││ │ │ ├────────┼─────────┤ ├────┤│ │ │ │甲○108 偵2474卷│扣案隨身碟內檔案:│ │否 ││ │ │ │二第4至8頁 │⒈列印自檔名「廠商│ │ ││ │ │ │ │ 資料」檔案之資料│ │ ││ │ │ │ │ (第4 頁) │ │ ││ │ │ │ │⒉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 支票明細」檔案之│ │ ││ │ │ │ │ 資料(新洲全球公│ │ ││ │ │ │ │ 司)(第5 頁) │ │ ││ │ │ │ │⒊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 科技名片」檔案之│ │ ││ │ │ │ │ 資料(矽準公司何│ │ ││ │ │ │ │ 宗信)(第6 頁)│ │ ││ │ │ │ │⒋列印自檔名「矽準│ │ ││ │ │ │ │ 科技詢價單(空白│ │ ││ │ │ │ │ )」檔案之資料(│ │ ││ │ │ │ │ 第7 頁) │ │ ││ │ │ │ │⒌列印自檔名「電腦│ │ ││ │ │ │ │ 零組件(新版)」│ │ ││ │ │ │ │ 檔案之資料(第8 │ │ ││ │ │ │ │ 頁) │ │ │├──┼──────┼─────┼────────┼─────────┼──────┼────┤│ 13 │公事包⑵(內│1 只 │甲○108 偵2474卷│全碩公司元大銀行帳│⒈扣押物品目│否 ││ │有:得盛數位│ │七全卷 │號00000000000000號│ 錄表見甲○│ ││ │科技有限公司│ │ │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 107 偵1833│ ││ │發票9 、10月│ │ │明細(第4 至6 頁)│ 7卷一第387│ ││ │份2 本、全碩│ │ ├─────────┤ 頁 ├────┤│ │公司元大銀行│ │ │子○○與橙佳開發公│⒉公事包內容│否 ││ │存摺1 本、得│ │ │司簽訂之房屋租賃契│ 物明細見士│ ││ │盛數位科技有│ │ │約(租賃標的:臺北│ 檢107 偵18│ ││ │限公司統一發│ │ │市○○○路○段○○號│ 339 卷一第│ ││ │票專用章1 顆│ │ │2 樓208 室)(第7 │ 392 頁 │ ││ │、不知名公司│ │ │至13頁) │ │ ││ │大章1 顆、房│ │ ├─────────┤ ├────┤│ │屋租賃契約書│ │ │尚未簽署完成之房屋│ │否 ││ │3 本、員工履│ │ │租賃契約書(租賃標│ │ ││ │歷表及其他身│ │ │的:臺北市中山區復│ │ ││ │分證明文件1 │ │ │興北路175 號5 樓之│ │ ││ │批、電信申請│ │ │7 )(第14至24頁)│ │ ││ │書帳單1 批、│ │ ├─────────┤ ├────┤│ │本票13張、司│ │ │子○○與西康同鄉會│ │否 ││ │法文書1 批、│ │ │重慶同鄉會簽訂之房│ │ ││ │客戶簽收單及│ │ │屋租賃契約書(租賃│ │ ││ │報價單1 批、│ │ │標的:臺北市中山區│ │ ││ │公司相關文件│ │ │中山北路2 段27巷17│ │ ││ │1 批、雜記1 │ │ │號5 樓)(第25至35│ │ ││ │批) │ │ │頁) │ │ ││ │ │ │ ├─────────┤ ├────┤│ │ │ │ │邱任鋒履歷表及身分│ │否 ││ │ │ │ │證影本(第36、38頁│ │ ││ │ │ │ │) │ │ ││ │ │ │ ├─────────┤ ├────┤│ │ │ │ │寅○○履歷表及身分│ │否 ││ │ │ │ │證影本(第37至38頁│ │ ││ │ │ │ │) │ │ ││ │ │ │ ├─────────┤ ├────┤│ │ │ │ │戌○○身分證及健保│ │否 ││ │ │ │ │卡正反面影本(第39│ │ ││ │ │ │ │至40頁) │ │ ││ │ │ │ ├─────────┤ ├────┤│ │ │ │ │台電公司107 年10月│ │否 ││ │ │ │ │繳費通知單、臺北自│ │ ││ │ │ │ │來水事業處107 年9 │ │ ││ │ │ │ │月水費通知單(臺北│ │ ││ │ │ │ │市○○區○○○路17│ │ ││ │ │ │ │8 號5 樓之7 )(第│ │ ││ │ │ │ │49至50頁) │ │ ││ │ │ │ ├─────────┤ ├────┤│ │ │ │ │中華電信公司107 年│ │否 ││ │ │ │ │10月繳費通知(號碼│ │ ││ │ │ │ │:00000000)、107 │ │ ││ │ │ │ │年9 月繳費通知(號│ │ ││ │ │ │ │碼:25*5*7*8)、10│ │ ││ │ │ │ │7 年9 月繳費通知(│ │ ││ │ │ │ │25*5*7*0)、107年1│ │ ││ │ │ │ │0月繳費通知(號碼 │ │ ││ │ │ │ │:00000000)(第51│ │ ││ │ │ │ │至54頁) │ │ ││ │ │ │ ├─────────┤ ├────┤│ │ │ │ │中華電信公司第三代│ │否 ││ │ │ │ │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 │ ││ │ │ │ │租用/ 異動申請書(│ │ ││ │ │ │ │0000000000、091283│ │ ││ │ │ │ │5286,客戶:方德勝│ │ ││ │ │ │ │,帳寄地址:臺北市│ │ ││ │ │ │ ○○○區○○○路178 │ │ ││ │ │ │ │號5 樓之7 )(第55│ │ ││ │ │ │ │至59頁) │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8 月│ │否 ││ │ │ │ │15日市○○路+ADSL/│ │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 │請書共4 份(申請人│ │ ││ │ │ │ │均為方德勝,裝機地│ │ ││ │ │ │ │址:臺北市中山區復│ │ ││ │ │ │ │興北路178 號5 樓之│ │ ││ │ │ │ │7 )(第60至64頁)│ │ ││ │ │ │ ├─────────┤ ├────┤│ │ │ │ │子○○所簽之本票共│ │否 ││ │ │ │ │13張(第65至69頁)│ │ ││ │ │ │ ├─────────┤ ├────┤│ │ │ │ │仲誠法律事務所余信│ │否 ││ │ │ │ │昭新收案件紀錄表、│ │ ││ │ │ │ │士林地檢署106 偵70│ │ ││ │ │ │ │99號起訴書(被告:│ │ ││ │ │ │ │戊○○)(第72至83│ │ ││ │ │ │ │頁) │ │ ││ │ │ │ ├─────────┤ ├────┤│ │ │ │ │戊○○開庭傳票共6 │ │否 ││ │ │ │ │張(第84至89頁) │ │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9 月│ │否 ││ │ │ │ │25日報價單(全碩公│ │ ││ │ │ │ │司)(第97頁) │ │ ││ │ │ │ ├─────────┤ ├────┤│ │ │ │ │107 年9 月25日存款│ │否 ││ │ │ │ │4 萬8,563 元至藍新│ │ ││ │ │ │ │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存款憑條(第98頁)│ │ ││ │ │ │ ├─────────┤ ├────┤│ │ │ │ │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 │否 ││ │ │ │ │人事務所請款單(全│ │ ││ │ │ │ │碩公司)(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法漢記帳及報稅代理│ │否 ││ │ │ │ │人事務所請款單(富│ │ ││ │ │ │ │麗展業公司)(第10│ │ ││ │ │ │ │2至104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6 年3 │ │否 ││ │ │ │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 │ ││ │ │ │ │3 月24日公司變更登│ │ ││ │ │ │ │記表(第118 至125 │ │ ││ │ │ │ │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否 ││ │ │ │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 │第126 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否 ││ │ │ │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 │15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第127 至133 頁)│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否 ││ │ │ │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 │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第134 至141 頁)│ │ ││ │ │ │ ├─────────┤ ├────┤│ │ │ │ │筆記(第142 至147 │ │否 ││ │ │ │ │頁) │ │ │├──┼──────┼─────┼────────┼─────────┼──────┼────┤│ 14 │房屋租賃文書│1 批 │甲○108 偵2474卷│文良彥107 年11月5 │扣押物品目錄│否 ││ │資料 │ │四第2 至20頁 │日所簽房屋轉租同意│表見甲○107 │ ││ │ │ │ │書(臺北市○○○路│偵18337卷一 │ ││ │ │ │ │一段67號2 樓轉租給│第387頁 │ ││ │ │ │ │全碩公司)(第2 頁│ │ ││ │ │ │ │) │ │ ││ │ │ │ ├─────────┤ ├────┤│ │ │ │ │子○○與黃彗溱簽立│ │否 ││ │ │ │ │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 │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0 ○ ○ ○區○○○路○○○ 號5 │ │ ││ │ │ │ │樓之7 )(第3 至10│ │ ││ │ │ │ │頁) │ │ ││ │ │ │ ├─────────┤ ├────┤│ │ │ │ │子○○健保卡與身分│ │否 ││ │ │ │ │證正反面影本(第13│ │ ││ │ │ │ │至15頁) │ │ ││ │ │ │ ├─────────┤ ├────┤│ │ │ │ │子○○與黃彗溱簽立│ │否 ││ │ │ │ │之房屋租賃契約(租│ │ ││ │ │ │ │賃標的:臺北市000 0 0

0 0 ○ ○ ○區○○○路○○○ 號5 │ │ ││ │ │ │ │樓之7 )(第16至17│ │ ││ │ │ │ │頁) │ │ │├──┼──────┼─────┼────────┼─────────┤ ├────┤│ 15 │吳志杰名片 │1 盒 │無 │ │ │否 │├──┼──────┼─────┼────────┼─────────┤ ├────┤│ 16 │全碩資料科技│2 枚 │無 │ │ │否 ││ │公司發票章 │ │ │ │ │ │├──┼──────┼─────┼────────┼─────────┤ ├────┤│ 17 │富麗展業有限│2 枚 │無 │ │ │否 ││ │公司發票章 │ │ │ │ │ │├──┼──────┼─────┼────────┼─────────┤ ├────┤│ 18 │程竣有限公司│1 枚 │無 │ │ │否 ││ │發票章 │ │ │ │ │ │├──┼──────┼─────┼────────┼─────────┤ ├────┤│ 19 │丑○○、盧一│4 枚 │無 │ │ │否 ││ │帆、廖榮宜、│ │ │ │ │ ││ │不知名第4 人│ │ │ │ │ ││ │私章 │ │ │ │ │ │├──┼──────┼─────┼────────┼─────────┼──────┼────┤│ 20 │不知名公司大│3 組 │無 │ │扣押物品目錄│否 ││ │小章 │ │ │ │表見甲○107 │ ││ │ │ │ │ │偵18337 卷一│ ││ │ │ │ │ │第388 頁 │ │├──┼──────┼─────┼────────┼─────────┤ ├────┤│ 21 │桌上型電腦(│1 組 │無 │ │ │否 ││ │含主機、螢幕│ │ │ │ │ ││ │、鍵盤、滑鼠│ │ │ │ │ ││ │) │ │ │ │ │ │├──┼──────┼─────┼────────┼─────────┤ ├────┤│ 22 │多功能事務機│1 台 │無 │ │ │否 │├──┼──────┼─────┼────────┼─────────┤ ├────┤│ 23 │行動電話ASUS│1 支 │無 │ │ │否 ││ │(手機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49,含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24 │申登公司資料│1 批 │甲○108 偵2474卷│臺北市政府107 年8 │ │否 ││ │ │ │四第21至48頁 │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全碩公司107 年8 月│ │ ││ │ │ │ │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 │ ││ │ │ │ │、全碩公司章程(第│ │ ││ │ │ │ │21至27頁) │ │ ││ │ │ │ ├─────────┤ ├────┤│ │ │ │ │藍新公司客戶基本資│ │否 ││ │ │ │ │料表(全碩公司)(│ │ ││ │ │ │ │第28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2 │ │否 ││ │ │ │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及│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 ││ │ │ │ │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 │ ││ │ │ │ │記表、丑○○身分證│ │ ││ │ │ │ │正反面影本(第31至│ │ ││ │ │ │ │37頁) │ │ ││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否 ││ │ │ │ │7 年2 月12日財北國│ │ ││ │ │ │ │稅中北營業一字第10│ │ ││ │ │ │ │00000000號函(第38│ │ ││ │ │ │ │頁)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107 年2 │ │否 ││ │ │ │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 │ ││ │ │ │ │00000000000 號函(│ │ ││ │ │ │ │第39至40頁) │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否 ││ │ │ │ │3-4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第43頁) │ │ ││ │ │ │ ├─────────┤ ├────┤│ │ │ │ │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 │否 ││ │ │ │ │料表(富麗展業公司│ │ ││ │ │ │ │)(第44頁) │ │ ││ │ │ │ ├─────────┤ ├────┤│ │ │ │ │不詳公司之客戶基本│ │否 ││ │ │ │ │資料表(富麗展業公│ │ ││ │ │ │ │司)(第45頁) │ │ ││ │ │ │ ├─────────┤ ├────┤│ │ │ │ │載有全碩公司電話、│ │否 ││ │ │ │ │新舊EMAIL 、地址、│ │ ││ │ │ │ │小胖、「杰」手機號│ │ ││ │ │ │ │碼等資料之單子1 張│ │ ││ │ │ │ │(第48頁) │ │ │├──┼──────┼─────┼────────┼─────────┤ ├────┤│ 25 │國稅局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 │否 ││ │ │ │四第49至50頁 │7 年9 月26日給全碩│ │ ││ │ │ │ │公司之書函(第49至│ │ ││ │ │ │ │50頁) │ │ ││ │ │ │ │ │ │ ││ │ │ │ │ │ │ │├──┼──────┼─────┼────────┼─────────┤ ├────┤│ 26 │筆記資料 │1 批 │甲○108 偵2474卷│ │ │否 ││ │ │ │四第51至10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報價單 │1 批 │甲○108 偵2474卷│大同公司107 年8 月│ │否 ││ │ │ │四第109 至144 頁│10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 │業公司)(第109 頁│ │ ││ │ │ │ │) │ │ ││ │ │ │ ├─────────┤ ├────┤│ │ │ │ │優達公司107 年11月│ │否 ││ │ │ │ │7 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 │業公司)(第111 頁│ │ ││ │ │ │ │) │ │ ││ │ │ │ ├─────────┤ ├────┤│ │ │ │ │筆記共13張(第131 │ │否 ││ │ │ │ │、133 、134 、135 │ │ ││ │ │ │ │、136 、137 、138 │ │ ││ │ │ │ │、139 、140 、141 │ │ ││ │ │ │ │、142 、143 、144 │ │ ││ │ │ │ │頁) │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否 ││ │ │ │ │3-4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第133頁反面) │ │ ││ │ │ │ ├─────────┤ ├────┤│ │ │ │ │藍新公司107 年9 月│ │否 ││ │ │ │ │27日客戶簽收單(全│ │ ││ │ │ │ │碩公司)(第135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第139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 │否 ││ │ │ │ │12日客戶簽收單(富│ │ ││ │ │ │ │麗展業)(第141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 │天鉞公司107 年8 月│ │否 ││ │ │ │ │1 日報價單(富麗展│ │ ││ │ │ │ │業公司)(第143 頁│ │ ││ │ │ │ │反面) │ │ ││ │ │ │ ├─────────┤ ├────┤│ │ │ │ │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 │否 ││ │ │ │ │1-2 月營業人銷售額│ │ ││ │ │ │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 ││ │ │ │ │第144頁反面) │ │ │├──┼──────┼─────┼────────┼─────────┤ ├────┤│ 28 │中華電信資料│1 批 │甲○108 偵2474卷│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否 ││ │ │ │四第145 至162 頁│27日市○○路+ADSL/│ │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 │請書(電路號碼:25│ │ ││ │ │ │ │681181、00000000、│ │ ││ │ │ │ │00000000;客戶:徐│ │ ││ │ │ │ │正山;裝機地址:臺│ │ ││ │ │ │ │北市○○區○○○路│ │ ││ │ │ │ │2 段27巷17號5 樓)│ │ ││ │ │ │ │(第145至150 頁) │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否 ││ │ │ │ │27日市○○路+ADSL/│ │ ││ │ │ │ │光世代+MOD+HINET申│ │ ││ │ │ │ │請書(電路號碼:22│ │ ││ │ │ │ │5-Y253774 ;客戶:│ │ ││ │ │ │ │子○○;裝機地址:│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 │ ││ │ │ │ │路2 段27巷17號5 樓│ │ ││ │ │ │ │)(第151 至156 頁│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否 ││ │ │ │ │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 ││ │ │ │ │/ 行動寬頻(租用/ │ │ ││ │ │ │ │異動)申請書(號碼│ │ ││ │ │ │ │:0000000000;客戶│ │ ││ │ │ │ │:子○○;帳寄地址│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 │ │ │ │北路2 段27巷17號5 │ │ ││ │ │ │ │樓)(第157 至159 │ │ ││ │ │ │ │頁) │ │ ││ │ │ │ ├─────────┤ ├────┤│ │ │ │ │中華電信107 年7 月│ │否 ││ │ │ │ │27日第三代行動通信│ │ ││ │ │ │ │/ 行動寬頻(租用/ │ │ ││ │ │ │ │異動)申請書(號碼│ │ ││ │ │ │ │:0000000000;客戶│ │ ││ │ │ │ │:子○○;帳寄地址│ │ ││ │ │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 │ ││ │ │ │ │北路2 段27巷17號5 │ │ ││ │ │ │ │樓)(第160 至162 │ │ ││ │ │ │ │頁) │ │ │├──┼──────┼─────┼────────┼─────────┤ ├────┤│ 29 │丑○○名片 │1 盒 │無 │ │ │否 │├──┼──────┼─────┼────────┼─────────┼──────┼────┤│ 30 │李文興名片 │1 盒 │無 │ │扣押物品目錄│否 │├──┼──────┼─────┼────────┼─────────┤表見甲○107 ├────┤│ 31 │子○○名片 │1 盒 │無 │ │偵18337 卷一│否 │├──┼──────┼─────┼────────┼─────────┤第389 頁 ├────┤│ 32 │吳志杰名片 │3 盒 │無 │ │ │否 │├──┼──────┼─────┼────────┼─────────┤ ├────┤│ 33 │許凱祥名片 │4 盒 │無 │ │ │否 │├──┼──────┼─────┼────────┼─────────┤ ├────┤│ 34 │電腦主機外殼│4 個 │無 │ │ │否 │├──┼──────┼─────┼────────┼─────────┤ ├────┤│ 35 │羅技鐽盤 │7 個 │無 │ │ │否 │├──┼──────┼─────┼────────┼─────────┤ ├────┤│ 36 │ASUS鍵盤 │5 個 │無 │ │ │否 │├──┼──────┼─────┼────────┼─────────┤ ├────┤│ 37 │全碩資訊科技│1 面 │無 │ │ │否 ││ │有限公司招牌│ │ │ │ │ │└──┴──────┴─────┴────────┴─────────┴──────┴────┘附表五(被告黃○○位於臺北市○○區○○街○○號4 樓之9 居所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影本所在卷面位置│ 資料內容 │ 備 註 │是否沒收││ │ │ │ │ │ │ │├──┼──────┼─────┼────────┼────────┼─────┼────┤│ 1 │IPHONE牌手機│1支 │無 │ │扣押物品目│是 ││ │(序號:3592│ │ │ │錄表見甲○│ ││ │00000000000 │ │ │ │107 偵1833│ ││ │;含門號0963│ │ │ │9 卷一第24│ ││ │818086號SIM │ │ │ │9 頁 │ ││ │卡1 枚) │ │ │ │ │ │├──┼──────┼─────┼────────┼────────┤ ├────┤│ 2 │HTC 牌行動電│1支 │無 │ │ │否 ││ │話(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2 、00000000│ │ │ │ │ ││ │0000000 ;未│ │ │ │ │ ││ │插SIM 卡) │ │ │ │ │ │├──┼──────┼─────┼────────┼────────┤ ├────┤│ 3 │SAMSUNG 牌行│1支 │無 │ │ │否 ││ │動電話(序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45644 、3524│ │ │ │ │ ││ │00000000000 │ │ │ │ │ ││ │;未插SIM 卡│ │ │ │ │ ││ │) │ │ │ │ │ │├──┼──────┼─────┼────────┼────────┤ ├────┤│ 4 │客戶資料、付│1 張 │甲○107 偵18339 │雙欣公司之欣美力│ │否 ││ │款協議書(雙│ │卷一第268 頁 │公司客戶資料& 付│ │ ││ │欣科技/ 欣美│ │ │款協議書(第268 │ │ ││ │力) │ │ │頁) │ │ │├──┼──────┼─────┼────────┼────────┤ ├────┤│ 5 │中信銀行金融│1 張 │無 │ │ │否 ││ │卡(卡號5896│ │ │ │ │ ││ │000000000000│ │ │ │ │ ││ │、帳號174540│ │ │ │ │ ││ │689134) │ │ │ │ │ │├──┼──────┼─────┼────────┼────────┤ ├────┤│ 6 │聯邦銀行信用│1 張 │無 │ │ │否 ││ │卡(卡號4726│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蕭宇哲) │ │ │ │ │ │├──┼──────┼─────┼────────┼────────┤ ├────┤│ 7 │名片(綠生能│4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源科技/ 蔡奉│ │卷一第270 頁 │ │ │ ││ │文) │ │ │ │ │ │├──┼──────┼─────┼────────┼────────┤ ├────┤│ 8 │名片(宏遠電│1 張 │無 │ │ │否 ││ │訊/ 陳明琦)│ │ │ │ │ │├──┼──────┼─────┼────────┼────────┤ ├────┤│ 9 │矽準公司大小│各1組 │無 │ │ │否 ││ │章(矽準/何 │ │ │ │ │ ││ │宗信) │ │ │ │ │ │├──┼──────┼─────┼────────┼────────┤ ├────┤│ 10 │私章(丁○○│2枚 │無 │ │ │否 ││ │/ 梁美華) │ │ │ │ │ │├──┼──────┼─────┼────────┼────────┼─────┼────┤│ 11 │程竣有限公司│6 張 │甲○107 偵18339 │臺北市政府107 年│扣押物品目│否 ││ │資料 │ │卷一第271 至278 │4 月16日府產業商│錄表見甲○│ ││ │ │ │頁 │字第00000000000 │107 偵1833│ ││ │ │ │ │號函、程竣公司10│9 卷一第24│ ││ │ │ │ │7 年4 月16日公司│9 頁反面 │ ││ │ │ │ │變更登記表、公司│ │ ││ │ │ │ │章程、股東同意書│ │ │├──┼──────┼─────┼────────┼────────┤ ├────┤│ 12 │存款單(欣美│1張 │甲○107 偵18339 │欣美力公司107 年│ │否 ││ │力存入富連網│ │卷一第279 頁 │3 月3 日存款242,│ │ ││ │) │ │ │550 元至富連網公│ │ ││ │ │ │ │司之台新銀行存入│ │ ││ │ │ │ │憑條 │ │ │├──┼──────┼─────┼────────┼────────┤ ├────┤│ 13 │富連網訂單(│1張 │甲○107 偵18339 │富連網公司107 年│ │否 ││ │欣美力) │ │卷一第280 頁 │9 月27日報價單(│ │ ││ │ │ │ │欣美力公司) │ │ │├──┼──────┼─────┼────────┼────────┤ ├────┤│ 14 │稅務資料(蕭│1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宇哲) │ │卷一第282 頁 │ │ │ │├──┼──────┼─────┼────────┼────────┤ ├────┤│ 15 │臺灣銀行存摺│1本 │甲○107 偵18339 │ │ │否 ││ │(蕭宇哲) │ │卷一第283 頁 │ │ │ │├──┼──────┼─────┼────────┼────────┤ ├────┤│ 16 │丁○○戶役政│1 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資料 │ │卷一第284 頁 │ │ │ │├──┼──────┼─────┼────────┼────────┤ ├────┤│ 17 │簡陳全遷戶委│1 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託書 │ │卷一第285 頁 │ │ │ │├──┼──────┼─────┼────────┼────────┤ ├────┤│ 18 │中華電信帳單│)2 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00000000)│ │卷一第286 至287 │ │ │ ││ │ │ │頁 │ │ │ │├──┼──────┼─────┼────────┼────────┤ ├────┤│ 19 │刻印章收據 │1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 │ │卷一第288 頁 │ │ │ │├──┼──────┼─────┼────────┼────────┤ ├────┤│ 20 │交通違規舉發│2 張 │甲○107 偵18339 │ │ │否 ││ │單(RCC-9731│ │卷一第289 頁 │ │ │ ││ │號) │ │ │ │ │ │├──┼──────┼─────┼────────┼────────┼─────┼────┤│ 21 │星展銀行支票│1本 │無 │ │⒈扣押物品│否 ││ │簿DB0000000 │ │ │ │ 目錄表見│ ││ │~DB00000000│ │ │ │ 甲○107 │ ││ │(DB0000000 │ │ │ │ 偵18339 │ ││ │~DB00000000│ │ │ │ 卷一第25│ ││ │)僅剩票根 │ │ │ │ 0 頁 │ ││ │ │ │ │ │⒉照片見士│ ││ │ │ │ │ │ 檢107 偵│ ││ │ │ │ │ │ 18339 卷│ ││ │ │ │ │ │ 一第263 │ ││ │ │ │ │ │ 至267 頁│ │└──┴──────┴─────┴────────┴────────┴─────┴────┘附表六(被告戊○○交付警方之扣案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扣押物數量│ 備 註 │是否沒收│├──┼──────┼─────┼───────────┼────┤│ 1 │IPHONE牌行動│1 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甲○10│是 ││ │電話(含門號│ │7 偵18339 卷一第137 頁│ ││ │0000000000號│ │ │ ││ │SIM 卡1 枚;│ │ │ ││ │序號:359411│ │ │ ││ │00000000) │ │ │ │└──┴──────┴─────┴───────────┴────┘附表七(附表二編號31之隨身碟內電磁紀錄)┌──┬────────────┬─────────┬────────┬────┐│編號│ 名 稱 │ 影本所在卷面位置 │ 備 註 │是否沒收│├──┼────────────┼─────────┼────────┼────┤│ 1 │臺北市政府106 年4 月13日│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公司資│是 ││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第5 至10頁 │料」資料夾內之「│ ││ │號函及昭亮公司變更登記表│ │昭亮」資料夾內之│ ││ │ │ │檔案 │ │├──┼────────────┼─────────┤ ├────┤│ 2 │昭亮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第11頁 │ │ │├──┼────────────┼─────────┤ ├────┤│ 3 │昭亮公司106 年9-10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第12頁 │ │ │├──┼────────────┼─────────┤ ├────┤│ 4 │昭亮公司106 年11-12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第13頁 │ │ ││ │單 │ │ │ │├──┼────────────┼─────────┼────────┼────┤│ 5 │神朗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公司資│是 ││ │ │第14至17頁 │料」資料夾內之「│ ││ │ │ │神朗」資料夾內檔│ ││ │ │ │案 │ │├──┼────────────┼─────────┤ ├────┤│ 6 │臺北市政府106 年6 月26日│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第18、20頁 │ │ ││ │號函 │ │ │ │├──┼────────────┼─────────┤ ├────┤│ 7 │神朗公司107 年1-2 月營業│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第19頁 │ │ ││ │ │ │ │ │├──┼────────────┼─────────┤ ├────┤│ 8 │變造之「宙○○」國民身分│甲○108 偵2474卷八│ │是 ││ │證 │第21頁 │ │ │├──┼────────────┼─────────┼────────┼────┤│ 9 │臺北市政府107 年6 月8 日│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欣美力│否 ││ │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第25至30頁 │國際公司資料」資│ ││ │號函、欣美力公司公司變更│ │料夾內之「公司資│ ││ │登記表 │ │料」資料夾內之「│ ││ │ │ │市政府函」資料夾│ ││ │ │ │內檔案 │ │├──┼────────────┼─────────┤ ├────┤│ 10 │欣美力公司107 年1-2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第31頁 │ │ ││ │單 │ │ │ │├──┼────────────┼─────────┤ ├────┤│ 11 │欣美力公司107 年7-8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第32頁 │ │ ││ │單 │ │ │ │├──┼────────────┼─────────┤ ├────┤│ 12 │欣美力公司107 年3-4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第33頁 │ │ ││ │單 │ │ │ │├──┼────────────┼─────────┤ ├────┤│ 13 │欣美力公司107 年5-6 月營│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第34頁 │ │ ││ │單 │ │ │ │├──┼────────────┼─────────┤ ├────┤│ 14 │富連網公司客戶代碼及信用│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額度申請表(欣美力公司)│第35至36頁 │ │ │├──┼────────────┼─────────┤ ├────┤│ 15 │富聯網公司107 年8 月13日│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總金額為250,247 元之報價│第37頁 │ │ ││ │單(欣美力公司) │ │ │ │├──┼────────────┼─────────┤ ├────┤│ 16 │己○○身分證正反面 │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 │第38頁 │ │ │├──┼────────────┼─────────┤ ├────┤│ 17 │范揚欣身分證正反面 │甲○108 偵2474卷八│ │否 ││ │ │第39頁 │ │ │├──┼────────────┼─────────┼────────┼────┤│ 18 │欣美力公司空白採購報價單│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欣美力│否 ││ │ │第40至41頁 │國際公司資料」資│ ││ │ │ │料夾內之「欣美力│ ││ │ │ │國際有限公司採購│ ││ │ │ │單3C」檔案 │ │├──┼────────────┼─────────┼────────┼────┤│ 19 │欣美力公司8 月至11月進貨│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欣美力│否 ││ │總表 │第42至50頁 │國際公司資料」資│ ││ │ │ │料夾內之「欣美力│ ││ │ │ │國際有限公司進貨│ ││ │ │ │總表」檔案 │ │├──┼────────────┼─────────┼────────┼────┤│ 20 │昭亮公司空白採購單 │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昭亮有│否 ││ │ │第52至53頁 │限公司」資料夾內│ ││ │ │ │之「昭亮有限公司│ ││ │ │ │採購單3C」檔案 │ │├──┼────────────┼─────────┼────────┼────┤│ 21 │神朗公司3 月至10月進貨總│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昭亮有│否 ││ │表 │第54至66頁 │限公司」資料夾內│ ││ │ │ │之「昭亮有限公司│ ││ │ │ │進貨總表」檔案 │ │├──┼────────────┼─────────┼────────┼────┤│ 22 │程竣公司空白採購詢價單 │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程竣有│否 ││ │ │第67至68頁 │限公司」資料夾內│ ││ │ │ │之「程竣有限公司│ ││ │ │ │採購單碳粉」檔案│ │├──┼────────────┼─────────┼────────┼────┤│ 23 │程竣公司8 月至12月、1 月│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程竣有│否 ││ │進貨總表 │第69至81頁 │限公司」資料夾內│ ││ │ │ │之「程竣有限公司│ ││ │ │ │進貨總表」檔案 │ │├──┼────────────┼─────────┼────────┼────┤│ 24 │2018年薪資結構檔案 │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2018年│否 ││ │ │第82頁 │薪資結構」檔案 │ │├──┼────────────┼─────────┼────────┼────┤│ 25 │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 │甲○108 偵2474卷八│隨身碟內「電話一│否 ││ │ │第83至84頁 │覽表」檔案 │ │└──┴────────────┴─────────┴────────┴────┘附表八(應沒收之偽造署名、印文)┌──┬────┬───────────┬───────────────┐│編號│相對應之│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及卷面│偽造之署名、印文及所在欄位、數││ │犯罪事實│位置 │量 │├──┼────┼───────────┼───────────────┤│ 1 │事實欄三│中華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印文││ │㈠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負責人章」欄內「宙○○」印││ │ │69頁 ) │文、「發票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 │發票專用章印文各1 枚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9 日│「客戶簽章」欄內「乙○○」署名││ │ │報價單 │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75頁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2 日│「客戶簽名」欄內「乙○○」署名││ │ │貨品簽收單 │、「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印文各1 枚 ││ │ │77頁、甲○108 偵2474卷│ ││ │ │五第240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16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81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3日│「客戶簽名」欄內「乙○○」署名││ │ │貨品簽收單 │、「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印文各1 枚 ││ │ │83頁、甲○108 偵2474卷│ ││ │ │五第239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23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87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6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驗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89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30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93頁、甲○108 偵2474卷│ ││ │ │五第190 、204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3 月30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印││ │ │報價單(甲○108 偵2474│文、「宙○○」印文各1 枚 ││ │ │卷五第204 頁) │ ││ │ │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3日│「客戶簽名」欄內「乙○○」署名││ │ │貨品簽收單 │、「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印文各1 枚 ││ │ │95頁、甲○108 偵2474卷│ ││ │ │五第238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1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99頁、甲○108 偵2474卷│ ││ │ │五第198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9日│「客戶簽名」欄內「乙○○」署名││ │ │貨品簽收單 │、「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印文各1 枚 ││ │ │101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237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24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05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221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3 日│「客戶簽名」欄內「乙○○」署名││ │ │貨品簽收單 │、「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印文各1 枚 ││ │ │109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236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4 月16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11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187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5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驗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13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3 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17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182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5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驗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19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3 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23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6 月5 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簽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25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6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29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6 月5 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簽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31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25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35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214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6 月5 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貨品簽收單 │發票專用章2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37 頁、甲○108 偵2474│ ││ │ │卷五第259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31日│「客戶簽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41 頁) │ ││ │ ├───────────┼───────────────┤│ │ │中華公司107 年6 月20日│「客戶公司章」欄內神朗公司統一││ │ │商品簽收單 │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偵27707 卷第│ ││ │ │143 頁) │ │├──┼────┼───────────┼───────────────┤│ 2 │事實欄三│嘉衡公司107 年5 月7 日│「客戶簽章」欄內「地○○」署名││ │㈢ │報價單 │及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各1 枚││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15│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10日│「簽收人」欄內「地○○」署名1 ││ │ │出貨單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17│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簽章」欄內昭亮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21│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17日│「簽收人」欄內「地○○」署名1 ││ │ │出貨單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23│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21日│「客戶簽章」欄內昭亮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27│ ││ │ │頁) │ ││ │ ├───────────┼───────────────┤│ │ │107 年5 月24日宅急便配│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送聯 │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29│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24日│「客戶簽章」欄內昭亮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33│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28日│「簽收人」欄內昭亮公司統一發票││ │ │出貨單 │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35│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5 月30日│「客戶簽章」欄內昭亮公司統一發││ │ │報價單 │票專用章印文1 枚 ││ │ │(北檢107 他9843卷第39│ ││ │ │頁) │ ││ │ ├───────────┼───────────────┤│ │ │嘉衡公司107 年6 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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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黃○○:組織犯罪│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防制條例第3 條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1 項後段、刑法第│ ││ │ │339 條之4 第1 項│ ││ │ │第2 款 │ │├─┼─────┼────────┼───────────────────────┤│2 │事實欄二㈡│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 │ │2 款 │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款 │ │├─┼─────┼────────┼───────────────────────┤│3 │事實欄二㈢│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4 │事實欄二㈣│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5 │事實欄二㈤│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6 │事實欄二㈥│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7 │事實欄二㈦│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8 │事實欄二㈧│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9 │事實欄三㈠│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中之③、⑤、編號27中之││ │ │2 款、第216 條、│①、③至⑧、⑪、⑫、⑭、⑯、㉑、㉓、編號35、附││ │ │第220 條第1 、2 │表七編號5 至8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神朗公司││ │ │項、第211 條、第│」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 │210 條、戶籍法第│各壹枚、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75條第2 項 │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中之③、⑤、編號27中之││ │ │2 款、第216 條、│①、③至⑧、⑪、⑫、⑭、⑯、㉑、㉓、編號35、附││ │ │第220 條第1 、2 │表七編號5 至8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神朗公司││ │ │項、第211 條、第│」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 │210 條、戶籍法第│各壹枚、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 │ │75條第2 項 │沒收。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 │ │2 款、第216 條、│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 │ │第220 條第1 、2 │票專用章各壹枚、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偽造之署名及││ │ │項、第211 條、第│印文,均沒收。 ││ │ │210 條、戶籍法第│ ││ │ │75條第2 項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 ││ │ │2 款 │ │├─┼─────┼────────┼───────────────────────┤│10│事實欄三㈡│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 ││ │ │2 款 │ │├─┼─────┼────────┼───────────────────────┤│11│事實欄三㈢│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中之⑥、編號28中之①至││ │ │2 款、第216 條、│④、編號35、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 │ │第220 條第1 、2 │造之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如附表八編號2 ││ │ │項、第211 條、第│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 │ │210 條 │號11所示之犯罪所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中之⑥、編號28中之①至││ │ │2 款、刑法第216 │④、編號35、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未扣案之││ │ │條、第220 條第1 │昭亮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 │ │、2 項、第211 條│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第210 條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昭亮││ │ │2 款、刑法第216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壹枚、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偽造││ │ │條、第220 條第1 │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 ││ │ │、2 項、第211 條│ ││ │ │、第210 條 │ │├─┼─────┼────────┼───────────────────────┤│12│事實欄三㈣│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 ││ │ │2 款 │ │├─┼─────┼────────┼───────────────────────┤│13│事實欄三㈤│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 ││ │ │2 款 │ │├─┼─────┼────────┼───────────────────────┤│14│事實欄三㈥│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 ││ │ │2 款 │ │├─┼─────┼────────┼───────────────────────┤│15│事實欄三㈦│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9 條之4 第1 項第│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16│事實欄三㈧│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中之①、編號26中之①至││ │ │2 款、刑法第216 │③、⑤、編號27中之⑱至⑳、㉔至㉕、編號35、附表││ │ │條、第220 條第2 │七編號5 、6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神朗公司」││ │ │項、第211 條、第│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各││ │ │210 條 │壹枚、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未││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中之①、編號26中之①至││ │ │2 款、刑法第216 │③、⑤、編號27中之⑱至⑳、㉔至㉕、編號35、附表││ │ │條、第220 條第2 │七編號5 、6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神朗公司」││ │ │項、第211 條、第│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各││ │ │210 條 │壹枚、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物、未扣案偽造之││ │ │2 款、刑法第216 │「神朗公司」印章、「宙○○」印章、神朗公司統一││ │ │條、第220 條第2 │發票專用章各壹枚、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偽造之印文││ │ │項、第211 條、第│,均沒收。 ││ │ │210 條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 ││ │ │2 款 │ │├─┼─────┼────────┼───────────────────────┤│17│事實欄三㈨│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物││ │ │2 款 │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18│事實欄三㈩│戊○○:刑法第33│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 │ │2 款 │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癸○○:刑法第33│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黃○○:刑法第33│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貳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 │ │2 款 │ ││ │ ├────────┼───────────────────────┤│ │ │寅○○:刑法第33│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9 條之4 第1 項第│肆月。 ││ │ │2 款 │ │└─┴─────┴────────┴───────────────────────┘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