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維毅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葉昱廷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6961 、16962 、16963 、17458 、17459 號及108 年度偵字第6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維毅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按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此所謂之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其目的係在於保全證據、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權之執行。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之情形,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再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 款、第2 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2 款至少須有百分之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斯不待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5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被告前因涉嫌強盜而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 款強盜擄人勒贖之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被告陳述內容與證人、其餘共犯所陳情節亦有不符,參以被告所涉情節較其餘共犯為重,且基於主導之地位,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 年6 月4 日第1 次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 次、第2 次延長羈押,分別至108 年8 月4日及108 年10 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依被告供述、同案被告陳述、證人證述、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錄音光碟暨譯文等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所涉犯強盜擄人勒贖之犯罪嫌疑現仍屬重大,且被告所涉為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之重罪,倘被告日後判決有罪,其刑度必然逾有期徒刑10年以上,被告若未繼續羈押,恐有畏罪逃亡而不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經行多次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現雖已有部分證人到庭證述,然參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情節與同案被告於警、偵訊所述內容存有諸多不符之處。另參諸現尚有部分共同被告未以證人身份行交互詰問程序,且仍有部分證人尚待被告陳報年籍資料以供本院日後傳喚行交互詰問程序,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若未繼續羈押,恐有勾串同案共犯之高度可能性。是本案現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審酌本案審理程序目前進行程度,認若僅以責付、限制住居或具保等侵害較小手段代替羈押,尚無從確保被告嗣後審理程序將必然到庭,故被告現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
108 年10月5 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嘉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