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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2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7號附 民原 告 林璟薇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李奇哲律師附 民被 告 吳睿成

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上 一被 告法定代理人 鄧詠邵上被告吳睿成因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易字第379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吳睿成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人之禾陽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