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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4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原 告 洪勝娥訴訟代理人 洪勝云

高宏銘律師被 告 王緁瑩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士林靈糧堂社會福利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群茂被 告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士林

靈糧堂法定代理人 許本爵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04 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屬無據,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