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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單聲沒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宜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108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字第2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8 年度偵字第1086號被告紀宜明(下稱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不法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詳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扣保管字第2 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因屬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3 月18日至109 年3 月17日,業已緩起訴處分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扣案之10萬元(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扣保管字第2 號扣押物品清單)乃被告於偵查中主動繳回之本案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他字第5070號卷第81頁),並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影本、士林地檢署收受扣押款通知、贓證物款收據等在卷可參(見士林地檢署108 年度同扣字第3 號卷第3 頁至第7 頁),符合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要件,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犯罪所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于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