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原 告 謝嘉誼被 告 楊敏瀟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就診醫藥費、就診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此就診醫藥費、就診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車損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