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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審易字第 14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47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宇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宇柔前曾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7 月2 日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8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強制戒治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強制戒治部分,於93年

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停止執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10月5 日晚上8 時55分為警採集尿液往前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0月5 日下午5 時36分,員警因接獲110 通報,在臺北市○○區○○○路○ 段○○巷○○弄○○○○ 號發生家庭糾紛,到場後了解狀況時,在被告房間地板發現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而當場查扣。經被告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

2 項及第24條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除第2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均在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5 年後再犯」、「

5 年內再犯」之追訴要件,均修正為「3 年後再犯」、「3年內再犯」,而第23條第2 項既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則其再犯(含3 犯以上)如距最近1 次犯該罪經依第2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令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應再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俾落實此次寬厚刑事政策之變革(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第3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據修正後規定處理。又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再檢察官未將被告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逕行起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亦有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可參。

四、被告鄭宇柔(原名鄭涵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38 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再以92年度毒聲字第90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同時以92年度毒偵字第978 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4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強制戒治部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1 月9 日停止執行,並自當日接續執行前開有期徒刑部分,而於93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其後被告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813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但此並非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之適用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則被告於起訴書所載「108 年10月5 日往前回溯120 小時內某時」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其前開強制戒治執行結束之時點已逾3 年,且本案係於109 年7月15日新法施行前所犯,並於109 年7 月15日新法施行後之

109 年8 月10日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定,檢察官本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卻誤為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孟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