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醫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汝斌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6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九年二月七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汝斌因違反藥師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2 月7 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