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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5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君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簡字第275 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1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君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君樸( 下稱受刑人)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 年,於108 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遵期履行義務勞務60小時完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受刑人之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該條款之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74條第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準此,受刑人縱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仍需違反「情節重大」,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經查:

(一) 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

00號7 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 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於108 年5 月31日以108 年簡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1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8年6 月25日判決確定(緩刑期間自108 年6 月25日至110 年6 月24日)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堪以認定。

(三) 受刑人於受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本應遵期履行該緩刑

負擔,然受刑人於108 年8 月7 日經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書記官當庭告知應於108 年6 月25日起至110 年6 月24日履行判決所示緩刑條件,嗣受刑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間,經檢察官准予展延履行期間3 月,然受刑人至展延之履行期間屆滿時,僅於108 年9 月4 日、109 年4 月30日、10

9 年6 月10日、109 年6 月11日、109 年6 月15日、109年6 月16日、109 年9 月18日合計履行23小時,故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8 月7 日執行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7 月10日士檢家松108 執護勞助38字第1099031149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理社會勞動暨社區處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確有未依指定期限履行緩刑宣告負擔之情事。惟受刑人於109年9 月17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經觀護人約談時,表示:覺得做勞務很沒意義等語,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1 份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7日傳喚其到庭陳述意見時表示:希望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等語,則受刑人既已明確表達不願履行前開緩刑所附負擔,顯無依上開判決內容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之意願,違規情節難謂非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