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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炳宏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8 月13日所為109 年度易字第2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炳宏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256 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同年8 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由上訴人之受雇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9 月4 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於同年10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住所,由上訴人之受雇人簽收,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