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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3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美智 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李秉哲律師徐湘閔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
裁判日期: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