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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邵冠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109 年度執字第5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邵冠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冠博因犯醫療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安仔一同徒手毆打告訴人無訛。被告陳思妤雖否認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19頁、第21至22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博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醫療法 ││ │險罪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5日 │108年3月14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5323號 │第14364號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 │ │ │ ││ │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5│109年度審簡字第720號││事實審│ │ 2號 │ ││ ├────┼──────────┼──────────┤│ │判決日期│ 108 年8 月14日 │ 109 年8 月26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 │ │ │ ││ │案 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95│109年度審簡字第720號││判 決│ │ 2號 │ ││ ├────┼──────────┼──────────┤│ │判 決│ 108 年9 月20日 │ 109 年10月5 日 ││ │確定日期│ │ │├───┴────┼──────────┼──────────┤│ │士林地檢108 年度執助│士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備 註│字第1280號(已執畢)│第5388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