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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昀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昀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昀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定。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雖已於民國10

8 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仍得與附表編號2 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 ││ │ │業務時施強暴罪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7 月13日 │108 年3 月14日 │ ││ │ │ │ │├────────┼──────────┼──────────┼──────────┤│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8 年度偵字第14364 號│ ││ │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386 │109 年度審簡字第720 │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8日 │109 年8 月26日 │ │├───┼────┼──────────┼──────────┼──────────┤│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8 年度士簡字第386 │109 年度審簡字第720 │ ││判 決│ │號 │號 │ ││ ├────┼──────────┼──────────┼──────────┤│ │判 決│108 年7 月29日 │109 年9 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業於108 年10月14日易│ │ ││備 註│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