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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大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執行案號:108 年度執字第4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大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大偉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劉大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 年12月24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於108 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自由 │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7日 │ 107年2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 │3360號 │第1030號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本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16號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7/12/24 │ 108/05/30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本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簡上字第916號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64號 ││ ├────┼───────────┼───────────┤│判 決│判 決│ 107/12/24 │ 108/08/13 ││ │確定日期│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備 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3822號(執行完畢) │4488號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