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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垂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09 號,執行案號:109 年度執緝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垂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垂立因違反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邱垂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7月5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按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核符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合上限(即有期徒刑2年10月)、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7月)及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本件各罪業經合併處罰,揆諸前揭意旨,就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 2 │├────────┼───────────┼───────────┤│罪 名│ 重傷害罪 │ 偽造署押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4/08/29 │ 104/09/20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續字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緝字 ││年 度 案 號 │第67號 │第282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本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8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05/03 │ 107/09/28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本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88號 ││ ├────┼───────────┼───────────┤│判 決│判 決│ 107/07/05 │ 107/10/31 ││ │確定日期│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是 │├────────┼───────────┼───────────┤│備 註│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 ││ │11622號(士林地檢109年│第4號 ││ │度執助字第107號) │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