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建壽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陳建壽因違反保護及恐嚇之行為,現在羈押於看守所中,業經羈押1 個半月,而今判決確定,被告在這段時間已經反省自己深知悔過,也感謝承審法官給被告自我反省機會,由於被告因眼睛之疾病在所內無法醫治,懇請法官能體諒被告之訴願予以交保或釋放等語。
二、經查:
(一)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20號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
9 年7 月3 日起羈押在案。
(二)被告因另案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士簡字第304 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並已自109 年8 月4日起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寅字第335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上開聲請具保停止或撤銷羈押,尚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