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6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玠源代 理 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郭力菁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林進源
林士閔賴聰杰吳東樺蔡進華邱士榮黃廉志許學彥薛又銘王品文楊桂彰范又升唐孝威姜富元夏志豪林家暉相 對 人 賴呈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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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錯誤之處,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之內容欄」(黃色註記處)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及附表,有如附件所示之漏載及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