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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小瑜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3號),聲請給予影印卷宗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付與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即一0八年度審訴字第六六七號)案件全卷(含偵查全卷)之全部受訊問(詢問)人之全部筆錄影本。

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即一0八年度審訴字第六六七號)案件,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狀」所載。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三、又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法官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得限制之,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訂有明文。

四、經查:㈠聲請人聲請付與本案即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3號(即108 年

度審訴字第667 號)案件全卷(含偵查全卷)之全部受訊問(詢問)人之全部筆錄影本部分:聲請人於本案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未選任辯護人,即屬「無辯護人之被告」,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准予於預納費用後,付與上開筆錄影本。惟就該筆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部分,應依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5 條第2 項規定予以隱匿後再付予影本,且聲請人不得為正當目的以外之使用。

㈡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法庭錄音檔部分: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聲請交付本案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之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應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且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此部分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前揭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規定,併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㈢聲請人聲請交付偵查庭之偵訊錄音檔部分:

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項

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可知聲請人聲請付與偵查庭之偵訊錄音光碟部分,要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 條第2 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依上說明,此部分並無從適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法院應依據個案情形,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62 號解釋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予以判斷准駁,合先敘明。

⒉查偵訊影音光碟內容含告訴人及證人於庭期中口頭陳報個人

年籍資料之影音,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復考量拷貝錄音、影帶,非屬法定之證據調查方法,拷貝攜回自行播放亦無何訴訟上效力,且易導致程序上爭執、延滯及紛擾,更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聲請人縱使取得拷貝光碟回去聽取,最終仍須以檢察官及法院所行之勘驗為認定基準。倘被告對於偵訊筆錄內容有所疑義,可於本案審理程序中,由聲請人聲請勘驗以查明,聲請人並得於勘驗時在庭全程觀覽、聽聞,即時核對勘驗筆錄之內容及就勘驗內容表示意見,不影響聲請人之資訊獲知權。是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已難認為防禦權行使所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