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14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玠源代 理 人 郭力菁律師
黃雪鳳律師陳維鈞律師相對人 即被 告 林進源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律師被 告 林士閔
徐仕瑋律師周芳儀律師胡雅筑律師被 告 賴聰杰選任辯護人 趙昕妍律師
徐仕瑋律師周芳儀律師被 告 吳東樺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周芳儀律師胡雅筑律師被 告 蔡進華選任辯護人 唐于智律師被 告 邱士榮
黃廉志許學彥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深元律師
林宏軒律師楊勛傑律師被 告 薛又銘
王品文夏志豪林家暉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
傅宇均律師被 告 楊桂彰
范又升唐孝威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芝宣律師
蔡沂真律師被 告 姜富元選任辯護人 黃士洋律師相 對 人 孫家綺
楊峻淇黃丹茵林享運曾慶智吳綺嫻鍾采玲林俞辰王心妤黃秋璇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15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所為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就附表二編號170所示「扣案之硬碟1個 」(扣押物編號Z01),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二、聲請意旨略以:Z01 扣押硬碟,係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簡稱北機組)在調查本案之初,要求聲請人即告訴人協助確認電子郵件之電磁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告訴人為協助偵查始複製郵件主機內自民國103 年1 月至105年6 月之電子郵件於外接硬碟內,並提出交由北機組扣押並編號為Z01 ,復因當時為求真實及完整,並未就電腦主機內之資料予以篩選,故Z01 硬碟中儲存與本案有關之電子郵件外,尚有與本案無關之告訴人公司全體員工歷來之電子郵件,因其內尚有告訴人公司其他各產線之研發設計、財務、業務、營運決策等營業秘密或內部機密資訊,如被告或第三人知悉或外流,恐有造成告訴人公司重大損害之虞,又該Z01硬碟亦未經檢察官列於起訴書之證據清單中。為此,聲請人先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聲請撤銷109年度聲字第286 號裁定附表二編號170 所示之硬碟(扣案物編號Z0 1)部分之秘密保持命令,以期法院後續就此部分予以禁止被告、辯護人檢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電子儲存設備複製檔案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86 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所撤銷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法 官 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