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2號聲 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被 告 呂學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具保之聲請駁回。

呂學政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學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其否認全部犯行,不無傳喚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必要,容有與證人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至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年1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原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所為聲請尚無理由。惟考量本案已於109 年1 月20日進行準備程序,除被告當庭基於任意性表示全部認罪之意思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均無證據請求調查,以羈押為手段應已足防免被告勾串證人及逃亡,故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辯護人聲請解除禁見部分,允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欣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