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瑞凱選任辯護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及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812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0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瑞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偽造之簽名及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簽名、印文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莊瑞凱先前擔任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翔公司)負責人,程翔公司因辦理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等19筆土地之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本件都更案),自民國103 年8 月20日起陸續以程翔公司之名義向吳晋宗、吳忠和借款以支應本件都更案,詎莊瑞凱為使吳忠和(起訴書贅載吳晋宗,應予刪除,詳後述之)相信程翔公司將可順利完成本件都更案,以繼續向吳忠和(起訴書贅載吳晋宗,應予刪除,詳後述之)取得款項供辦理本件都更案使用,明知並未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為取得吳忠和挹注之款項,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3 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10樓之4 程翔公司辦公室,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本件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簽名及印文,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虛構已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完成土地協議,旋於同年10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3易定芳律師事務所內,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提供予吳忠和,表示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本件都更案將順利推動,吳忠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乃同意交付款項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雙方簽訂買賣協議書,約定程翔公司願以8,000 萬元之代價,將程翔公司與本件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出售予吳忠和,莊瑞凱代表程翔公司與吳忠和簽立上開買賣協議書1 紙,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作為「買賣協議書」之附件而行使之,吳忠和並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交付款項,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吳忠和。嗣臺北市政府於107 年12月27日核定公告實施本件都更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並於108 年7 月16日核發拆除執照,莊瑞凱恐損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都更案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瑞凱自首暨張文同、張大成、張蜜、張毓茹、張世銘、張世興、張世誠、張麗娟、張麗清、林美齡、林修美、柯青雲、柯久欣、吳忠和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 條之4 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莊瑞凱於103 年10月14日,在程翔公司辦公室,未經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並於103 年10月17日持以向告訴人吳忠和行使,告訴人吳忠和據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款項等情,為被告於本院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89 頁),並經告訴人吳忠和及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偵查中;告訴人吳忠和及證人吳晋宗於本院證述明確(見109 年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24 頁至第126 頁、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6
9 頁至第173 頁、第205 頁至第209 頁、第249 頁至第259頁、第337 頁至第347 頁、第417 頁至第425 頁、本院卷第
236 頁至第251 頁),另有如附表一所示買賣協議書、建物拆遷補償金、建物補償金簽收單、支票、如附表二所示匯款申請書附卷可參(見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9 頁至第189 頁、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5頁至第106 頁),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而可信實。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造土地所有權人之署押、印文,分別係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附表一所示各文件後持向告訴人吳忠和借款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收取告訴人吳忠和匯入
金錢之行為,均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同時偽造多人之多份文件,係侵害數個人法益,乃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又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告訴人吳忠和金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812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0057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及事實上同一之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至公訴意旨雖謂被告同時為使證人吳晋宗相信程翔公司將可順利完成本件都更案,以繼續向證人吳晋宗取得款項供辦理本件都更案使用等語,然因被告係向告訴人吳忠和行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並據此向告訴人吳忠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是被告並無使證人吳晋宗相信程翔公司將可順利完成本件都更案,並繼續向證人吳晋宗取得款項供辦理本件都更案使用之情,此部分應屬贅載,附此敘明。
㈣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
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判決參照)。被告犯罪後未被發覺前,主動於108 年8 月28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文件之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有刑事自首狀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 頁、第4 頁),雖未自首其因向告訴人吳忠和行使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而取得告訴人吳忠和後續所交付款項之詐欺犯行,揆之上開說明,仍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辦理都更,不思循正途籌措資金,反恣意以偽造
私文書等手法,不法牟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吳忠和之財產受損,且致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吳忠和及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素行、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得之財物價值,及其於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審之其前因頸椎第5 、6 節椎間突出併壓迫脊髓而接受人工椎間盤置換手術,目前仍患有冠狀動脈疾病經氣球擴張術及支架置放、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之身體健康狀況(見本院卷第119 頁、第12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沒收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被告詐得告訴人吳忠和款項8,000 萬元,屬被告犯罪所得,
,應按刑法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簽名及印文,係偽造之
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等文件因已由被告交付告訴人吳忠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62條、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恭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蕭永昌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法 官 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告訴人/ │建物或土地│大安區土地│ 偽造之私文書內容 │ 偽造之簽名及印文 │ 證據及卷頁所在 ││號│被害人 │所有權人 │/建物 │ │ │ │├─┼────┼─────┼─────┼───────────┼─────────────┼────────────┤│1 │被害人 │翁欉(已歿│臥龍街188 │⒈建物拆遷補償金契約書│⒈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建物拆遷補償金契約書、建││ │翁欉 │) │巷30號建物│ 1 份(起訴書附表誤載│⒉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物補償金簽收單、支票簽收││ │(已歿)│ │ │ 為建物拆遷補償契約書│⒊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 │ │ │ │ ) │ │偵查卷第13頁、第15頁、第││ │ │ │ │⒉建物補償金簽收單1 紙│ │17頁、第19頁) ││ │ │ │ │⒊支票簽收單1紙 │ │ │├─┼────┼─────┼─────┼───────────┼─────────────┼────────────┤│2 │被害人 │宋世興(已│辛亥段4 小│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世興 │歿) │段280 地號│⒉訂金簽收單1紙(起訴 │⒉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284 地號│ 書附表皆誤載為定金簽│⒊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 │ │土地 │ 收單,應予更正) │ │、第23頁、第25頁、第27頁││ │ │ │ │⒊支票簽收單1紙 │ │、第29頁) │├─┼────┼─────┤ │ ├─────────────┼────────────┤│3 │被害人 │宋榮春 │ │ │宋榮春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榮春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 │ │ │ │ │、第23頁、第25頁) │├─┼────┼─────┤ │ ├─────────────┼────────────┤│4 │被害人 │宋錦東(已│ │ │宋錦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錦東 │歿)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已歿) │ │ │ │ │、第23頁、第25頁) │├─┼────┼─────┼─────┼───────────┼─────────────┼────────────┤│5 │被害人 │宋正人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宋正人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正人 │ │段280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宋正人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 9 ││ │ │ │、284地號 │ │ │號偵查卷第31頁、第33頁、││ │ │ │ │ │ │第35頁、第37頁) │├─┼────┼─────┼─────┼───────────┼─────────────┼────────────┤│6 │被害人宋│宋佳和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宋佳和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佳和 │ │段280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284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1紙 │ │、第41頁、第43頁) │├─┼────┼─────┤土地 │ ├─────────────┼────────────┤│7 │被害人 │宋棋欽 │ │ │⒈宋棋欽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棋欽 │ │ │ │⒉宋棋欽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⒊宋棋欽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 │ │ │、第41頁、第43頁、第45頁││ │ │ │ │ │ │、第47頁) │├─┼────┼─────┤ │ ├─────────────┼────────────┤│8 │被害人 │宋棋清 │ │ │宋棋清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棋清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 │ │ │、第41頁、第43頁) │├─┼────┼─────┼─────┼───────────┼─────────────┼────────────┤│9 │被害人 │宋嘉榮(已│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嘉榮 │歿) │段284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 │、第51頁、第53頁、第55頁││ │ │ │ │ │ │、第57頁) │├─┼────┼─────┼─────┼───────────┼─────────────┼────────────┤│10│被害人 │宋忠勇(已│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宋忠勇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忠勇 │歿) │段284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宋忠勇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宋忠勇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59頁││ │ │ │ │ │ │、第61頁、第63頁、第65頁││ │ │ │ │ │ │、第67頁) │├─┼────┼─────┼─────┼───────────┼─────────────┼────────────┤│11│被害人 │葉美雪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葉美雪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葉美雪 │ │段284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第71頁、第73頁) │├─┼────┼─────┤ │ ├─────────────┼────────────┤│12│被害人 │楊蓮英 │ │ │楊蓮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楊蓮英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第71頁、第73頁) │├─┼────┼─────┤ │ ├─────────────┼────────────┤│13│被害人 │李葉玉英 │ │ │⒈李葉玉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李葉玉英│ │ │ │ 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⒉李葉玉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枚 │、第71頁、第73頁、第75頁││ │ │ │ │ │⒊李葉玉英之印文1 枚 │、第77頁) │├─┼────┼─────┤ │ ├─────────────┼────────────┤│14│被害人 │葉玉女 │ │ │葉玉女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葉玉女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第71頁、第73頁) │├─┼────┼─────┼─────┼───────────┼─────────────┼────────────┤│15│被害人 │簡陳不碟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簡陳不碟之簽名及印文各1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簡陳不碟│ │段284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 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⒉簡陳不碟之簽名及印文各1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枚 │、第81頁、第83頁、第85頁││ │ │ │ │ │⒊簡陳不碟之印文1 枚 │、第87頁) │├─┼────┼─────┤ │ ├─────────────┼────────────┤│16│被害人 │楊子鋥 │ │ │楊子鋥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楊子鋥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17│被害人 │劉榮基(已│ │ │劉榮基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榮基 │歿)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已歿)│ │ │ │ │、第81頁、第83頁) │├─┼────┼─────┤ │ ├─────────────┼────────────┤│18│被害人 │劉榮昌 │ │ │劉榮昌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榮昌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19│被害人 │劉淑珪 │ │ │劉淑珪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淑珪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20│被害人 │劉淑翠 │ │ │劉淑翠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淑翠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21│告訴人 │張文同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文同 │ │段285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土地 │ │ │、第91頁、第93頁、第95頁││ │ │ │ │ │ │、第97頁) │├─┼────┼─────┤ │ ├─────────────┼────────────┤│22│被害人 │張李明員 │ │ │張李明員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李明員│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3│被害人 │張雅儒 │ │ │張雅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雅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4│被害人 │張碩儒 │ │ │張碩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碩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5│被害人 │張介儒 │ │ │張介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介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26│告訴人 │張大成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張大成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大成 │ │段285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張大成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張大成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99頁││ │ │ │土地 │ │ │、第101 頁、第103 頁、第││ │ │ │ │ │ │105 頁、第107 頁) │├─┼────┼─────┤ │ ├─────────────┼────────────┤│27│告訴人 │張蜜 │ │ │張蜜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蜜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 │、第101 頁、第103 頁) │├─┼────┼─────┼─────┼───────────┼─────────────┼────────────┤│28│告訴人 │張毓茹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張毓茹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毓茹 │ │段285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張毓茹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張毓茹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09 ││ │ │ │土地 │ │ │頁、第111 頁、第113 頁、││ │ │ │ │ │ │第115 頁、第117 頁) │├─┼────┼─────┼─────┼───────────┼─────────────┼────────────┤│29│被害人 │張有土(已│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張有土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有土 │歿) │段285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張有土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 │(已歿)│ │、286地號 │ │ │偵查卷第119 頁、第121 頁││ │ │ │土地 │ │ │、第123 頁、第125 頁) │├─┼────┼─────┼─────┼───────────┼─────────────┼────────────┤│30│告訴人 │張世銘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張世銘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世銘 │ │段285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張世銘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張世銘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土地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 │ │ │ │第133 頁、第135 頁) │├─┼────┼─────┤ │ ├─────────────┼────────────┤│31│告訴人 │張世興 │ │ │張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世興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2│告訴人 │張世誠 │ │ │張世誠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世誠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3│告訴人 │張麗娟 │ │ │張麗娟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娟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4│告訴人 │張麗清 │ │ │張麗清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清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5│被害人 │張麗純 │ │ │張麗純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純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36│告訴人 │林美齡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林美齡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林美齡 │ │段288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2紙 │⒉林美齡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9地號 │⒊支票簽收單2紙 │⒊林美齡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37 ││ │ │ │、290地號 │ │ │頁、第139 頁、第141 頁、││ │ │ │土地 │ │ │第143 頁、第147 頁) │├─┼────┼─────┼─────┤ ├─────────────┼────────────┤│37│告訴人 │林修美 │辛亥段4小 │ │⒈林修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林修美 │ │段288地號 │ │⒉林修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9地號 │ │⒊林修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37 ││ │ │ │、290地號 │ │ │頁、第139 頁、第141 頁、││ │ │ │土地(起訴│ │ │第145 頁、第14 7頁) ││ │ │ │書附表誤載│ │ │ ││ │ │ │為280地號 │ │ │ ││ │ │ │、284地號 │ │ │ ││ │ │ │土地) │ │ │ │├─┼────┼─────┼─────┼───────────┼─────────────┼────────────┤│38│被害人 │柯美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柯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美 │ │段287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⒉柯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1紙 │⒊柯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49 ││ │ │ │ │ │ │頁、第151 頁、第153 頁、││ │ │ │ │ │ │第155 頁、第157 頁) │├─┼────┼─────┼─────┼───────────┼─────────────┼────────────┤│39│被害人 │柯靜穎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⒈柯靜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靜穎 │ │段289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2紙 │⒉柯靜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2紙 │⒊柯靜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59 ││ │ │ │ │ │ │頁、第161 頁、第163 頁、││ │ │ │ │ │ │第165 頁、第169 頁) │├─┼────┼─────┤ │ ├─────────────┼────────────┤│40│被害人 │柯久蒼 │ │ │⒈柯久蒼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久蒼 │ │ │ │⒉柯久蒼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⒊柯久蒼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59 ││ │ │ │ │ │ │頁、第161 頁、第163 頁、││ │ │ │ │ │ │第167 頁、第171 頁) │├─┼────┼─────┼─────┼───────────┼─────────────┼────────────┤│41│告訴人 │柯青雲 │辛亥段4小 │⒈承購土地協議書1 份 │柯青雲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柯青雲 │ │段291地號 │⒉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土地 │⒊支票簽收單1紙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42│被害人 │柯青秀 │ │ │柯青秀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柯青秀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 │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43│告訴人 │柯久欣 │ │ │⒈柯久欣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久欣 │ │ │ │⒉柯久欣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⒊柯久欣之印文1 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 │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 │ │ │ │第179 頁、第181 頁) │├─┼────┼─────┼─────┼───────────┼─────────────┼────────────┤│44│被害人 │宋注意(已│辛亥段4小 │⒈土地買賣與代償債務契│⒈宋注意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土地買賣與代償債務契約書││ │宋注意 │歿) │段284地號 │ 約書1 份(起訴書附表│⒉宋注意之簽名及印文各2枚 │、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他││ │(已歿)│ │土地 │ 誤載為土地買賣與代償│ │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83 頁││ │ │ │ │ 契約書) │ │、第185 頁、第187 頁、第││ │ │ │ │⒉支票簽收單2 紙(起訴│ │189 頁) ││ │ │ │ │ 書附表誤載為1紙) │ │ │└─┴────┴─────┴─────┴───────────┴─────────────┴────────────┘【附表二】┌──┬───┬───────┬─────┬─────────┬──────────────────────────┐│編號│匯款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 │ 證據及卷頁所在 ││ │ │ │新臺幣) │ │ │├──┼───┼───────┼─────┼─────────┼──────────────────────────┤│ 1 │吳忠和│103 年10月20日│ 700萬元│程翔公司所有彰化銀│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行東湖分行帳號5376│ 頁、第25頁)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4頁) │├──┤ ├───────┼─────┤ ├──────────────────────────┤│ 2 │ │103 年10月27日│ 95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5頁) │├──┤ ├───────┼─────┤ ├──────────────────────────┤│ 3 │ │103 年11月10日│ 45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6頁) │├──┤ ├───────┼─────┤ ├──────────────────────────┤│ 4 │ │103 年11月14日│ 80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7頁) │├──┤ ├───────┼─────┤ ├──────────────────────────┤│ 5 │ │103 年11月17日│ 80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8頁) │├──┤ ├───────┼─────┤ ├──────────────────────────┤│ 6 │ │103 年11月25日│ 50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9頁) │├──┤ ├───────┼─────┤ ├──────────────────────────┤│ 7 │ │103 年11月25日│ 300 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0 頁) │├──┤ ├───────┼─────┤ ├──────────────────────────┤│ 8 │ │103 年12月1 日│ 1,23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1 頁) │├──┤ ├───────┼─────┤ ├──────────────────────────┤│ 9 │ │103 年12月8 日│ 77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2 頁) │├──┤ ├───────┼─────┤ ├──────────────────────────┤│ 10 │ │103 年12月22日│ 23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3 頁) │├──┤ ├───────┼─────┤ ├──────────────────────────┤│ 11 │ │103 年12月26日│ 330 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7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4 頁) │├──┤ ├───────┼─────┤ ├──────────────────────────┤│ 12 │ │104 年1 月5 日│ 44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7頁) ││ │ │ │ │ │⒉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5 頁) │├──┤ ├───────┼─────┤ ├──────────────────────────┤│ 13 │ │104 年1 月20日│ 500萬元│ │⒈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併辦意旨書附│ │ │ 頁、第27頁) ││ │ │表二誤載為104 │ │ │⒉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6 頁) ││ │ │年2 月20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