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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世豪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吳尚道律師葉慶人律師被 告 林哲廷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被 告 邱建豪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被 告 王世安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世豪、林哲廷、邱建豪、王世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理 由

一、被告李世豪、林哲廷、邱建豪、王世安等人因涉強盜而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訊問後,被告等人雖坦承部分犯行,惟均否認有強盜而擄人勒贖之主觀犯意,然據卷附告訴人指訴、同案被告供述、證人證詞、相關物證、書證及扣案物等相互勾稽,足認被告等人涉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嫌重大。又被告等人供述間互有矛盾,與證人證詞間有諸多歧異之處,而有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佐以被告等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因重刑而逃匿之高度可能性,且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9年1 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迄今。

二、茲被告等人羈押期間即將於109 年4 月30日屆滿,經本院於

109 年4 月8 日訊問被告等人後,認被告等人所涉強盜而擄人勒贖等罪,有卷附證人證詞、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扣案刀械、辣椒槍、棍棒、本票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等人所述犯罪情節互有歧異,與證人證述內容亦多有出入,且本案尚有部分證人未經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另被告等人所涉犯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係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所涉犯行刑度嚴峻,被告等人恐有不再到庭接受審判或到場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致使法院審判、執行之目的無法達成,而此疑慮尚不能以被告等人坦承部分犯行乙節,加以排除,是本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等人所涉情節,乃係共謀強盜而擄人勒贖,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等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等人均應自109 年5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