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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世豪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吳尚道律師葉慶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世豪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世豪因強盜而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31日訊問後,被告李世豪雖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有強盜而擄人勒贖之主觀犯意,然依卷附告訴人指訴、同案被告供述、證人證詞、相關物證、書證及扣案物等相互勾稽,足認被告李世豪涉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嫌重大。又被告李世豪與同案被告林哲廷等人之供述互有矛盾,與證人鄭光倫證詞亦有諸多歧異之處,而有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佐以被告李世豪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因重刑而逃匿之高度可能性,且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9 年

1 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嗣於

109 年5 月1 日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迄109 年5 月13日本案辯論終結,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

二、茲被告李世豪羈押期間即將於109 年6 月30日屆滿,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7日訊問被告李世豪後,認其所涉強盜而擄人勒贖罪,有卷附證人證詞、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扣案辣椒槍、本票等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雖本案業已於109 年5 月13日審理終結,惟尚未宣判,亦未定讞,而被告李世豪前有因案遭通緝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且被告李世豪所涉犯之強盜擄人勒贖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素行及所涉犯行刑度嚴峻,客觀上足認被告李世豪有因受重罪追訴而逃匿以規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高度可能性,致使法院審判、執行之目的無法達成,是本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李世豪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李世豪所涉情節,乃係強盜而擄人勒贖,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李世豪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李世豪應自109 年7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林季緯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強盜擄人勒贖等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