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林煒倫律師被 告 鄧福鈞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8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由邱欽庭變更為張心悌,此有原告提供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0年1月7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130076號函在卷可稽,茲經張心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鄧福鈞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子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