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庭郁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庭郁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