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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交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潘恩錪即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潘恩柔即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詩萍被 告 解鴻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潘恩錪、潘恩柔為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潘建成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潘恩錪、潘恩柔,有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又潘恩錪、潘恩柔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繼承人潘恩錪、潘恩柔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