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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審簡字第 7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70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嘉婷被 告 張亞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張亞琪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張亞琪係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我寧時尚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下稱我寧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為應付我寧公司之資金需求,遂自民國101 年8 月間某日起至106 年10月間某日止,先後以其個人,或其與配偶李進勝共同經營之履樂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下稱履樂公司),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我寧公司在玉山商業銀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而以前開方式借款給我寧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29,052,998元(起訴書誤載為26,102,998元),詎張亞琪明知上開借款情形屬於重要之會計事項,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應如實記入我寧公司之會計帳冊,竟仍分別基於違反前揭商業會計法規定之犯意,自101年起至106 年止,未將上開借款之相關憑證提供給承辦我寧公司記帳業務之會計師,憑以記入當年度之會計帳目,致使不知情之會計師於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即隔年1月起至2 月底止之商業決算期間),在編製財務報表時,無從編製、彙總正確之財務報表;而以上開方式,故意遺漏前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我寧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均發生不實結果。

二、案經陳碧雲告發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張亞琪坦承上揭故意遺漏我寧公司之重要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我寧公司財報不實之犯行不諱,並有相關帳戶之交易明細、我寧公司101 年起至106 年止之歷年度資產負債表各1 份附卷可稽(109 年度偵續字第72號卷二第27頁至第365 頁、第391 頁至第401 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 項、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資產負債表則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65條、第66條、第6條規定,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並編製完畢,茲查,如附表所示我寧公司之借貸狀況,自金額觀察,均係足以增減變化我寧公司資產負債之重要會計事項,依上開規定,本應如實認列登帳,又據卷附我寧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報表所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912號卷一第53頁),被告係我寧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其自有將前述借款訊息及資料提供給承辦我寧公司記帳業務之會計師,使之能正確登帳的義務,然被告刻意違反前開義務,未提供前述帳務資料供會計師作帳,造成我寧公司各該年度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之債務金額產生不正確之結果,依上說明,被告所為,自應按律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被告使不知情之我寧公司會計師在記帳時,遺漏前開會計事項未能登帳,係間接正犯。被告自101 年起至106年止,6 次遺漏前開會計事項不為登帳,造成我寧公司6 次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錯誤之不實結果,而因附表所示之各筆借款乃分散在各年度發生,並非發生在同一會計年度,亦即我寧公司每年財務報表顯示之不實財務狀況,並非單純延續前一年度之錯誤結果,故被告所犯6 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單純1 罪,尚有違誤。爰審酌被告故意不批露我寧公司借款之重要會計事項,導致我寧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足以影響投資人或股東對我寧公司財務狀況之判斷,本不宜輕縱,姑念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提供完整資金流向,充分配合檢察官釐清相關案情與事實,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尚無證據證明其曾因本件犯行而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考量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經濟狀況,現持續經營公司、因公司虧損未支薪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此次一時不慎,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緩刑2 年,並附加緩刑條件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 借款時間 借款金額(新臺幣) 借款名義人 卷證位置(偵續卷二) 1 2012/08/06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01頁 2 2012/09/10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05頁 3 2012/10/16 489970元 被告 第29頁 4 2012/12/10 449364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09頁 5 2013/06/26 300000元 被告 第35頁 6 2013/08/30 354769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15頁 7 2013/10/15 0000000元 被告 第39頁 8 2013/11/18 525800元 被告 第45頁 9 2013/12/10 58333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21頁 10 2014/01/15 637195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27頁 11 2014/01/17 0000000元 被告 第51頁 12 2014/02/05 2499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1頁 13 2014/02/10 477655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1頁 14 2014/02/24 7199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3頁 15 2014/03/10 645429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7頁 16 2014/03/14 31849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9頁 17 2014/03/20 4199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39頁 18 2014/04/10 2959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45頁 19 2014/06/30 551338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53頁 20 2014/08/08 464654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55頁 21 2014/08/15 594508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57頁 22 2014/09/10 459251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3頁 23 2014/09/10 146763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3頁 24 2014/09/16 1349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3頁 25 2014/09/26 178000 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5頁 26 2014/09/30 102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5頁 27 2014/10/08 400000元 被告 第55頁 28 2014/12/04 155529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7頁 29 2014/12/05 438000元 被告 第61頁 30 2014/12/08 117273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69頁 31 2014/12/30 4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73頁 32 2015/02/06 382972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75頁 33 2015/03/19 133638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83頁 34 2015/03/30 120000元 被告 第73頁 35 2015/03/30 30000元 被告 第73頁 36 2015/05/08 96339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87頁 37 2015/06/01 2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95頁 38 2015/06/09 118769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197頁 39 2015/07/20 171513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07頁 40 2015/09/07 166051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11頁 41 2015/09/25 10574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17頁 42 2015/11/10 8574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21頁 43 2015/11/20 117757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23頁 44 2015/12/10 595000元 被告 第75頁 45 2015/12/10 225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27頁 46 2016/03/18 141261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51頁 47 2016/04/15 10667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61頁 48 2017/01/03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89頁 49 2017/03/01 5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99頁 50 2017/03/01 200288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299頁 51 2017/03/10 375000元 被告 第81頁 52 2017/03/20 2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05頁 53 2017/04/05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11頁 54 2017/04/10 5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11頁 55 2017/04/10 7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13頁 56 2017/05/02 5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19頁 57 2017/05/10 46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21頁 58 2017/06/03 3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29頁 59 2017/07/03 56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39頁 60 2017/07/10 140000元 被告 第91頁 61 2017/09/08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51頁 62 2017/09/20 7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53頁 63 2017/10/03 000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59頁 64 2017/10/18 250000元 履樂有限公司 第363頁 合計 00000000元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日期: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