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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審聲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胤文就被告吳淑卿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110 年度審自第11號),因聲請人無資力聘請律師辯護,且本身不熟悉法律,所牽涉的案情又相當複雜,希望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但書規定,選任洪士雯為辯護人。洪士雯雖非律師,但為銘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並曾從事法律工作,有足夠法學知識與實務經驗,可為聲請人的利益自訴辯護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條固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惟觀諸法條文義可知,其適用對象僅限於被告之辯護人,且現行刑事訴訟法就自訴程序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規定自明,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自訴代理人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9條但書之相關規定,是聲請人自應選任具有律師資格之人充任自訴代理人,方為適法。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雅君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選任辯護人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