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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審訴字第 8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啓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啓南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