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啓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啓南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