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廖秀麗選任辯護人 秦玉坤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廖秀麗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一「偽造之簽名及印文」欄所示之偽造簽名、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莊廖秀麗為莊瑞凱(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之配偶,莊瑞凱為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翔公司)之負責人,莊廖秀麗則為程翔公司之會計、財務人員。莊瑞凱為辦理程翔公司所開發之臥龍街都更案(下稱本案都更案),自民國103 年8 月20日起陸續以程翔公司名義向吳忠和、吳晋宗及楊祖賢借款以支應本案都更案,莊廖秀麗明知程翔公司未與附表一所示本案都更案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任何契約,亦未取得其等之同意或授權,竟與莊瑞凱共同意圖為程翔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使吳忠和、吳晋宗及楊祖賢相信程翔公司可順利完成本案都更案,以繼續向吳忠和、吳晋宗及楊祖賢借款供辦理本案都更案之用,先由莊瑞凱於
103 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10樓之4 程翔公司辦公室內,於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上接續偽造本案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簽名及印文,並接續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再由莊廖秀麗提出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影本及對帳單,向吳忠和、吳晋宗及楊祖賢佯稱:
買賣價款已支付約3 成予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等語,以取信吳忠和、吳晋宗及楊祖賢。嗣莊瑞凱另於同年10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3 易定芳律師事務所內,將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提供予吳忠和閱覽,表示程翔公司願以新臺幣(下同)8,000 萬元之代價,將程翔公司與本案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出售予吳忠和,莊瑞凱並代表程翔公司與吳忠和簽立「買賣協議書」1 紙,而將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作為「買賣協議書」之附件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吳忠和、附表一所示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於辦理都市更新之正確性,吳忠和並因而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共計8,000 萬元予程翔公司。嗣經吳忠和與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聯繫,始知受騙。
二、案經吳忠和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下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第58頁),且迄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有關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廖秀麗固不否認其為程翔公司之會計、財務人員,其夫即同案被告莊瑞凱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提供予告訴人,表示已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告訴人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陸續匯款共計8,000 萬元予程翔公司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時是告訴人說要看程翔公司的票信紀錄,莊瑞凱轉達請我提出的,我拿給莊瑞凱後就離開,我沒有待在莊瑞凱和告訴人開會的現場,莊瑞凱偽造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是莊瑞凱自首時我才知道是偽造的,程翔公司的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上的勾也不是我勾的等語。經查:
(一) 被告為同案被告莊瑞凱之配偶,同案被告莊瑞凱為程翔
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則為程翔公司之會計、財務人員,同案被告莊瑞凱為辦理程翔公司所開發之本案都更案,自103 年8 月20日起陸續以程翔公司名義向告訴人、吳晋宗及楊祖賢借款以支應本案都更案,同案被告莊瑞凱明知並未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為取得告訴人挹注之款項,於103 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10樓之4 程翔公司辦公室,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本案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之簽名及印文,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虛構已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完成土地協議,旋於同年10月17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之3 易定芳律師事務所內,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提供予告訴人,表示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本案都更案將順利推動,嗣同案被告莊瑞凱於103 年10月17日代表程翔公司與告訴人簽立上開買賣協議書1 紙,並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作為「買賣協議書」之附件,告訴人則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共計8,000萬元予程翔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即同案被告莊瑞凱及被害人宋佳和、宋棋欽、楊蓮英、葉美雪張世誠、張世銘、張世興、張麗娟、張麗清、林美齡、林修美、柯久欣、柯青雲、柯靜穎、宋棋清、柯久蒼、柯青秀、柯美證述明確(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2444號卷【下稱他2444卷】卷一第37頁至第40頁,108 年度他字第4198號卷【下稱他4198卷】第85頁至第95頁,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卷【下稱偵15188卷】第169 頁至第173 頁、第205 頁至第209 頁、第249頁至第259 頁、第301 頁至第307 頁、第337 頁至第347頁、第417 頁至第427 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本案都更案之買賣協議書、程翔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簽立之建物拆遷補償契約書、建物補償金簽收單、承購土地協議書、同案被告莊瑞凱簽發之支票等件在卷可稽( 見他2444卷卷一第57頁至第229 頁) ,可堪信實。
(二) 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證人即告訴人吳忠和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在買賣契約簽立的前一個星期,我、吳晋宗、楊祖賢在程翔公司10樓辦公司討論買賣事宜,因為買賣契約有地主的17本合約,都有支付價金,我們必須要對照莊瑞凱所支付的價金是否真的有兌現,才能確認土地買賣是確實的,這17本合約上面都有支票影印本,而且筆數太多,我們沒辦法一筆一筆找,莊瑞凱就叫被告去拿對帳單進來,被告就親自比對支票影本和對帳單,在比對時我們就問這張支票有無付款,被告就說有付款、是對帳單的哪一筆,我們就請被告勾選出來,莊瑞凱和被告都有表示支票確實兌現,我們就是根據對帳單上所載與支票的日期、數字吻合,來認定他們確實有支付價金,我就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8000萬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90頁至第98頁) ,證人吳晋宗則證稱:在商談本案都更案過程中我都有到場,大概都知道,莊瑞凱說有付了3 成買賣價金給地主,大概1 、2 億,被告有說他們付了3 成並且勾對帳單,支票都是被告拿出來核對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5 頁) ,證人楊祖賢則證稱:被告和莊瑞凱2 人都有表示已經付了地主3 成的錢,大概1 億多元,被告還有拿出地主簽約的資料給我們看,說他們已經過票,每一張支票都兌現了,被告也有拿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一筆一筆勾給我們看,說已經付了3 成,被告是從她辦公室拿10幾本地主合約出來,跟我們說這一筆、這一筆,有地主的簽收、支票的簽名,都已經過票等語( 見本院卷第106 頁至第111 頁) ,再細觀上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上經勾選之兌現款項,各該兌現款項之支票號碼均與同案被告莊瑞凱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支票號碼吻合,有程翔公司之彰化銀行支票存款( 含電子化轉帳交易) 往來對帳單、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支票在卷可稽( 見他2444卷卷一第7 頁至第27頁、第67頁、第77頁、第95頁、第105 頁、第115頁、第125 頁、第135 頁、第145 頁、第155 頁、第165頁、第183 頁、第195 頁、第205 頁、第219 頁、第229頁) ,倘告訴人要求提出上開程翔公司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之目的係為了解程翔公司之票信紀錄,當無在其上勾選特定兌現紀錄之必要,足認同案被告莊瑞凱於103年10月17日與告訴人簽立買賣協議書前,被告確有提出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影本及支票往來對帳單,對照同案被告莊瑞凱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逐筆勾選核對,佯稱買賣價款均已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支票往來對帳單上之兌現紀錄確為程翔公司給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價金,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共計8,000萬元予程翔公司。
(三) 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交付8,000 萬元並非係為購買土地
,係因為莊瑞凱向告訴人借錢,告訴人放高利貸,欲確認程翔公司之票信紀錄,我才會提出告訴人要的時間點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以供告訴人檢閱,我並未對照莊瑞凱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逐筆勾選,當時也不知道莊瑞凱有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云云。惟查,告訴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共計8,000 萬元予程翔公司之原因,乃是為投資程翔公司之本案都更案,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吳晋宗、楊祖賢證述如前,且觀諸被告於103 年10月14日所提供予告訴人之程翔公司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期間為99年10月至101 年10月,有彰化銀行支票存款( 含電子化轉帳交易) 往來對帳單在卷可稽( 見他2444卷卷一第7 頁至第27頁) ,衡以告訴人倘係因借款而要求被告提出程翔公司之票信紀錄以衡量程翔公司之資力及信用,理應檢視程翔公司最近期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豈有僅確認程翔公司數年前之票據信用狀況,而置程翔公司最新信用狀況於不顧之理?是被告供稱告訴人係因與另案被告莊瑞凱間之借貸關係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陸續匯款8,000 萬元等情,已難採憑;又被告自陳:我是程翔公司之財務人員及會計,公司的財務支出包含支票、匯款財務用途都是我經手,公司進出款、支出憑證、票信紀錄、過票證明或是有收入來源我也會知道,這些文件是我保管的,我都會經手等語( 見本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是被告自應對程翔公司實際上並無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價金、其所提示與告訴人檢閱之支票往來對帳單上各筆兌現紀錄亦與土地買賣無關等事自知甚詳,足認被告就同案被告莊瑞凱提出其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時,當已知悉上開私文書顯係偽造之事實,惟被告明知程翔公司與本案都更案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並無達成任何土地承購之協議,同案被告莊瑞凱更無因本案都更案而簽發支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於同案被告莊瑞凱向告訴人佯稱本案都更案已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時,提出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影本及相對應之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向告訴人佯稱:買賣價款已支付約3 成予附表一所示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等語,並逐筆勾稽,以取信告訴人,致告訴人誤信本案都更案將順利推行而陸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8,000 萬元予程翔公司,堪認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確有共同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及施用詐術之客觀行為,均堪予認定。
(四) 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
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經查,被告雖未實際為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之行為,然本案犯罪計畫既係環環相扣,且被告同意配合同案被告莊瑞凱出具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及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等舉,皆係渠等實施以不實土地承購資料,向告訴人詐取高額資金挹注計畫中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且被告對於同案被告莊瑞凱向告訴人求取挹注款項過程所為亦無任何異議,足認被告所為係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各自分擔犯行之一部,經分工合作以達犯罪目的,具有相互利用之合同意思,並各進行本案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階段行為,故對於其等所參與實施之犯行自應共同全部負責。
(五) 又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吳忠和、吳晋宗、王顯
得已於103 年10月27日實質控制程翔公司,8000萬元本來都在告訴人的控制之下等語,並提出程翔公司之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惟觀諸該會議紀錄,固有記載「即日起由吳晋宗擔任代理董事長職務,並授權其全權處理公司業務」之內容,然該次臨時董事會日期為104 年3月17日,有程翔公司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見他2444卷卷二第235 頁) ,可見證人吳晋宗有權代表程翔公司之時,已距離告訴人最後一次匯款相隔約2個月,尚難據此認定告訴人所匯之8,000 萬元款項係由告訴人、吳晉宗、楊祖賢所實質掌控,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併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均屬畏罪卸責之詞,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 核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共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
並持以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共同於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偽造土地所有權人之署押、印文,分別係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附表一所示各文件後持向告訴人吳忠和借款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 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
收取告訴人吳忠和匯入金錢之行為,均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三) 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同時偽造多人之多份文件,係侵
害數個人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又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取告訴人吳忠和金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 爰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辦理都更,不思循正途籌
措資金,反恣意以偽造私文書等手法,不法牟取他人財物,造成告訴人吳忠和之財產受損,且致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受損,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吳忠和及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其素行、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 見本院卷第127 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得之財物價值,及其自始至終均矢口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 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之規定,於新法施行後,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同此見解)。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共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人簽名及印文,係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該等文件因已由被告交付告訴人吳忠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諭知沒收。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如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同案被告莊瑞凱共同詐得告訴人吳忠和款項8,000 萬元,惟被告為程翔公司之會計人員,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能實際支配、管領該犯罪所得,依法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款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2 項、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琬能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需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雅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告訴人/ │建物或土地│大安區土地│ 偽造之私文書內容 │ 偽造之簽名及印文 │ 證據及卷頁所在 ││號│被害人 │所有權人 │/建物 │ │ │ │├─┼────┼─────┼─────┼───────────┼─────────────┼────────────┤│1 │被害人 │翁欉(已歿│臥龍街188 │1.建物拆遷補償金契約書│1.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建物拆遷補償金契約書、建││ │翁欉 │) │巷30號建物│ 1 份(起訴書附表誤載│2.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物補償金簽收單、支票簽收││ │(已歿)│ │ │ 為建物拆遷補償契約書│3.翁欉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 │ │ │ │ ) │ │偵查卷第13頁、第15頁、第││ │ │ │ │2.建物補償金簽收單1 紙│ │17頁、第19頁) ││ │ │ │ │3.支票簽收單1紙 │ │ │├─┼────┼─────┼─────┼───────────┼─────────────┼────────────┤│2 │被害人 │宋世興(已│辛亥段4 小│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世興 │歿) │段280 地號│2.訂金簽收單1 紙 │2.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284 地號│3.支票簽收單1紙 │3.宋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 │ │土地 │ │ │、第23頁、第25頁、第27頁││ │ │ │ │ │ │、第29頁) │├─┼────┼─────┤ │ ├─────────────┼────────────┤│3 │被害人 │宋榮春 │ │ │1.宋榮春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榮春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 │ │ │ │ │、第23頁、第25頁) │├─┼────┼─────┤ │ ├─────────────┼────────────┤│4 │被害人 │宋錦東(已│ │ │1.宋錦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錦東 │歿)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21頁││ │(已歿) │ │ │ │ │、第23頁、第25頁) │├─┼────┼─────┼─────┼───────────┼─────────────┼────────────┤│5 │被害人 │宋正人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宋正人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正人 │ │段280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宋正人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 9 ││ │ │ │、284地號 │ │ │號偵查卷第31頁、第33頁、││ │ │ │ │ │ │第35頁、第37頁) │├─┼────┼─────┼─────┼───────────┼─────────────┼────────────┤│6 │被害人宋│宋佳和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宋佳和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佳和 │ │段280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284地號 │3.支票簽收單1紙 │ │、第41頁、第43頁) │├─┼────┼─────┤土地 │ ├─────────────┼────────────┤│7 │被害人 │宋棋欽 │ │ │1.宋棋欽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棋欽 │ │ │ │2.宋棋欽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3.宋棋欽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 │ │ │、第41頁、第43頁、第45頁││ │ │ │ │ │ │、第47頁) │├─┼────┼─────┤ │ ├─────────────┼────────────┤│8 │被害人 │宋棋清 │ │ │1.宋棋清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宋棋清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39頁││ │ │ │ │ │ │、第41頁、第43頁) │├─┼────┼─────┼─────┼───────────┼─────────────┼────────────┤│9 │被害人 │宋嘉榮(已│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嘉榮 │歿) │段284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土地 │3.支票簽收單1紙 │3.宋嘉榮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49頁││ │ │ │ │ │ │、第51頁、第53頁、第55頁││ │ │ │ │ │ │、第57頁) │├─┼────┼─────┼─────┼───────────┼─────────────┼────────────┤│10│被害人 │宋忠勇(已│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宋忠勇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宋忠勇 │歿) │段284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宋忠勇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已歿)│ │土地 │3.支票簽收單1紙 │3.宋忠勇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59頁││ │ │ │ │ │ │、第61頁、第63頁、第65頁││ │ │ │ │ │ │、第67頁) │├─┼────┼─────┼─────┼───────────┼─────────────┼────────────┤│11│被害人 │葉美雪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葉美雪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葉美雪 │ │段284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3.支票簽收單1紙 │ │、第71頁、第73頁) │├─┼────┼─────┤ │ ├─────────────┼────────────┤│12│被害人 │楊蓮英 │ │ │1.楊蓮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楊蓮英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第71頁、第73頁) │├─┼────┼─────┤ │ ├─────────────┼────────────┤│13│被害人 │李葉玉英 │ │ │1.李葉玉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李葉玉英│ │ │ │ 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2.李葉玉英之簽名及印文各1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枚 │、第71頁、第73頁、第75頁││ │ │ │ │ │3.李葉玉英之印文1 枚 │、第77頁) │├─┼────┼─────┤ │ ├─────────────┼────────────┤│14│被害人 │葉玉女 │ │ │1.葉玉女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葉玉女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69頁││ │ │ │ │ │ │、第71頁、第73頁) │├─┼────┼─────┼─────┼───────────┼─────────────┼────────────┤│15│被害人 │簡陳不碟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簡陳不碟之簽名及印文各1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簡陳不碟│ │段284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 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3.支票簽收單1紙 │2.簡陳不碟之簽名及印文各1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枚 │、第81頁、第83頁、第85頁││ │ │ │ │ │3.簡陳不碟之印文1 枚 │、第87頁) │├─┼────┼─────┤ │ ├─────────────┼────────────┤│16│被害人 │楊子鋥 │ │ │1.楊子鋥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楊子鋥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17│被害人 │劉榮基(已│ │ │1.劉榮基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榮基 │歿)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已歿)│ │ │ │ │、第81頁、第83頁) │├─┼────┼─────┤ │ ├─────────────┼────────────┤│18│被害人 │劉榮昌 │ │ │1.劉榮昌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榮昌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19│被害人 │劉淑珪 │ │ │1.劉淑珪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淑珪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 │ ├─────────────┼────────────┤│20│被害人 │劉淑翠 │ │ │1.劉淑翠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劉淑翠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79頁││ │ │ │ │ │ │、第81頁、第83頁) │├─┼────┼─────┼─────┼───────────┼─────────────┼────────────┤│21│告訴人 │張文同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文同 │ │段285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3.支票簽收單1紙 │3.張文同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土地 │ │ │、第91頁、第93頁、第95頁││ │ │ │ │ │ │、第97頁) │├─┼────┼─────┤ │ ├─────────────┼────────────┤│22│被害人 │張李明員 │ │ │1.張李明員之簽名及印文各1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李明員│ │ │ │ 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3│被害人 │張雅儒 │ │ │1.張雅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雅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4│被害人 │張碩儒 │ │ │1.張碩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碩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 │ ├─────────────┼────────────┤│25│被害人 │張介儒 │ │ │1.張介儒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介儒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89頁││ │ │ │ │ │ │、第91頁、第93頁) │├─┼────┼─────┼─────┼───────────┼─────────────┼────────────┤│26│告訴人 │張大成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張大成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大成 │ │段285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張大成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3.支票簽收單1紙 │3.張大成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99頁││ │ │ │土地 │ │ │、第101 頁、第103 頁、第││ │ │ │ │ │ │105 頁、第107 頁) │├─┼────┼─────┤ │ ├─────────────┼────────────┤│27│告訴人 │張蜜 │ │ │1.張蜜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蜜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99頁││ │ │ │ │ │ │、第101 頁、第103 頁) │├─┼────┼─────┼─────┼───────────┼─────────────┼────────────┤│28│告訴人 │張毓茹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張毓茹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毓茹 │ │段285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張毓茹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3.支票簽收單1紙 │3.張毓茹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09 ││ │ │ │土地 │ │ │頁、第111 頁、第113 頁、││ │ │ │ │ │ │第115 頁、第117 頁) │├─┼────┼─────┼─────┼───────────┼─────────────┼────────────┤│29│被害人 │張有土(已│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張有土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有土 │歿) │段285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張有土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108 年度他字第3689號││ │(已歿)│ │、286地號 │ │ │偵查卷第119 頁、第121 頁││ │ │ │土地 │ │ │、第123 頁、第125 頁) │├─┼────┼─────┼─────┼───────────┼─────────────┼────────────┤│30│告訴人 │張世銘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張世銘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張世銘 │ │段285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張世銘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6地號 │3.支票簽收單1紙 │3.張世銘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土地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 │ │ │ │第133 頁、第135 頁) │├─┼────┼─────┤ │ ├─────────────┼────────────┤│31│告訴人 │張世興 │ │ │1.張世興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世興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2│告訴人 │張世誠 │ │ │1.張世誠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世誠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3│告訴人 │張麗娟 │ │ │1.張麗娟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娟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4│告訴人 │張麗清 │ │ │1.張麗清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清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 │ ├─────────────┼────────────┤│35│被害人 │張麗純 │ │ │1.張麗純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張麗純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27 ││ │ │ │ │ │ │頁、第129 頁、第131 頁)│├─┼────┼─────┼─────┼───────────┼─────────────┼────────────┤│36│告訴人 │林美齡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林美齡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林美齡 │ │段288地號 │2.訂金簽收單2紙 │2.林美齡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9地號 │3.支票簽收單2紙 │3.林美齡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37 ││ │ │ │、290地號 │ │ │頁、第139 頁、第141 頁、││ │ │ │土地 │ │ │第143 頁、第147 頁) │├─┼────┼─────┼─────┤ ├─────────────┼────────────┤│37│告訴人 │林修美 │辛亥段4小 │ │1.林修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林修美 │ │段288地號 │ │2.林修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289地號 │ │3.林修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37 ││ │ │ │、290地號 │ │ │頁、第139 頁、第141 頁、││ │ │ │土地(起訴│ │ │第145 頁、第14 7頁) ││ │ │ │書附表誤載│ │ │ ││ │ │ │為280地號 │ │ │ ││ │ │ │、284地號 │ │ │ ││ │ │ │土地) │ │ │ │├─┼────┼─────┼─────┼───────────┼─────────────┼────────────┤│38│被害人 │柯美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柯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美 │ │段287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2.柯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3.支票簽收單1紙 │3.柯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49 ││ │ │ │ │ │ │頁、第151 頁、第153 頁、││ │ │ │ │ │ │第155 頁、第157 頁) │├─┼────┼─────┼─────┼───────────┼─────────────┼────────────┤│39│被害人 │柯靜穎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份 │1.柯靜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靜穎 │ │段289地號 │2.訂金簽收單2紙 │2.柯靜穎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土地 │3.支票簽收單2紙 │3.柯靜穎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59 ││ │ │ │ │ │ │頁、第161 頁、第163 頁、││ │ │ │ │ │ │第165 頁、第169 頁) │├─┼────┼─────┤ │ ├─────────────┼────────────┤│40│被害人 │柯久蒼 │ │ │1.柯久蒼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久蒼 │ │ │ │2.柯久蒼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3.柯久蒼之印文1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59 ││ │ │ │ │ │ │頁、第161 頁、第163 頁、││ │ │ │ │ │ │第167 頁、第171 頁) │├─┼────┼─────┼─────┼───────────┼─────────────┼────────────┤│41│告訴人 │柯青雲 │辛亥段4小 │1.承購土地協議書1 份 │1.柯青雲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柯青雲 │ │段291地號 │2.訂金簽收單1紙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土地 │3.支票簽收單1紙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42│被害人 │柯青秀 │ │ │1.柯青秀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108 年度││ │柯青秀 │ │ │ │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 │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43│告訴人 │柯久欣 │ │ │1.柯久欣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承購土地協議書、訂金簽收││ │柯久欣 │ │ │ │2.柯久欣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單、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 │ │ │ │ │3.柯久欣之印文1 枚 │他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73 ││ │ │ │ │ │ │頁、第175 頁、第177 頁、││ │ │ │ │ │ │第179 頁、第181 頁) │├─┼────┼─────┼─────┼───────────┼─────────────┼────────────┤│44│被害人 │宋注意(已│辛亥段4小 │1.土地買賣與代償債務契│1.宋注意之簽名及印文各1 枚│土地買賣與代償債務契約書││ │宋注意 │歿) │段284地號 │ 約書1 份(起訴書附表│2.宋注意之簽名及印文各2枚 │、支票簽收單(108 年度他││ │(已歿)│ │土地 │ 誤載為土地買賣與代償│ │字第3689號偵查卷第183 頁││ │ │ │ │ 契約書) │ │、第185 頁、第187 頁、第││ │ │ │ │2.支票簽收單2 紙(起訴│ │189 頁) ││ │ │ │ │ 書附表誤載為1紙) │ │ │└─┴────┴─────┴─────┴───────────┴─────────────┴────────────┘【附表二】┌──┬───┬───────┬─────┬─────────┬──────────────────────────┐│編號│匯款人│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 │ 證據及卷頁所在 ││ │ │ │新臺幣) │ │ │├──┼───┼───────┼─────┼─────────┼──────────────────────────┤│ 1 │吳忠和│103 年10月20日│ 700萬元│程翔公司所有彰化銀│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行東湖分行帳號5376│ 頁、第25頁)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4頁) │├──┤ ├───────┼─────┤ ├──────────────────────────┤│ 2 │ │103 年10月27日│ 95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5頁) │├──┤ ├───────┼─────┤ ├──────────────────────────┤│ 3 │ │103 年11月10日│ 45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6頁) │├──┤ ├───────┼─────┤ ├──────────────────────────┤│ 4 │ │103 年11月14日│ 80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7頁) │├──┤ ├───────┼─────┤ ├──────────────────────────┤│ 5 │ │103 年11月17日│ 80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8頁) │├──┤ ├───────┼─────┤ ├──────────────────────────┤│ 6 │ │103 年11月25日│ 50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99頁) │├──┤ ├───────┼─────┤ ├──────────────────────────┤│ 7 │ │103 年11月25日│ 300 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0 頁) │├──┤ ├───────┼─────┤ ├──────────────────────────┤│ 8 │ │103 年12月1 日│ 1,23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1 頁) │├──┤ ├───────┼─────┤ ├──────────────────────────┤│ 9 │ │103 年12月8 日│ 77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2 頁) │├──┤ ├───────┼─────┤ ├──────────────────────────┤│ 10 │ │103 年12月22日│ 23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5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3 頁) │├──┤ ├───────┼─────┤ ├──────────────────────────┤│ 11 │ │103 年12月26日│ 330 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7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4 頁) │├──┤ ├───────┼─────┤ ├──────────────────────────┤│ 12 │ │104 年1 月5 日│ 44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 │ │ 頁、第27頁) ││ │ │ │ │ │2.匯款申請書(109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5 頁) │├──┤ ├───────┼─────┤ ├──────────────────────────┤│ 13 │ │104 年1 月20日│ 500萬元│ │1.程翔公司存摺影本(108 年度偵字第15188 號偵查卷第19││ │ │( 起訴書附表二│ │ │ 頁、第27頁) ││ │ │誤載為104 年2 │ │ │2.匯款申請書(109 年度他字第1766號偵查卷第106 頁) ││ │ │月20日) │ │ │ │└──┴───┴───────┴─────┴─────────┴──────────────────────────┘